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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雅的Teabreak

发布时间:2018-03-26 所属栏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 : 享受优雅的Teabr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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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三百年的饮茶历史,算得上是红茶的“发烧”国家。在英国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当下午钟敲四下,世上的一切瞬间为茶停止。”可以说,还没有一个国家对红茶的品尝水准能有英国专业。

  有人说,一个英国人一生中的三分之一时间都是伴着茶度过的,这可真是一点也不夸张:无论是上流社会的绅士名流,还是一般寻常百姓,都少不了这项轻松又风雅的休闲活动——清早刚一睁眼,就开始了“床头茶”,即而是“早餐茶”;上午工作再繁忙,也不能少了“休息茶”;下午名正言顺的“下午茶”之后,回到家,晚餐前还要再来一次“正式茶点”,就寝前还要再进行一遍“告别茶”。
真是一天以茶开始,以茶结束。如果您也想在午后拥有这样一份惬意的心情,请一同来了解一下这种“TEABREAK”的休闲生活方式吧!

  追溯下午茶的故乡——维多利亚下午茶的由来

  一直以来,英国都是正宗红茶文化重地,尤其在维多利亚女皇时代,英国最为强盛,文化艺术蓬勃发展;人们醉心于追求精致的生活品位。在这种背景下,“维多利亚下午茶”顺理成章地诞生了。很多人认为:维多利亚下午茶可以称得上是一门综合的艺术,简朴却不寒酸,华丽却不庸俗。

  提到维多利亚下午茶的创始人就不得不提到英国贝德芙公爵夫人安娜玛利亚。起初是由于这位贵妇人不能忍受午晚餐之间漫长的等待时间,请女仆为她准备几片烤面包、奶油及茶在起居室内享用;后来她还邀请几位知心好友同享红茶与精致点心。没想到这样一种轻松惬意的气氛竟演变成为当时贵族社交圈内的新风尚,名媛仕女趋之若鹜,这样一种优雅自在的下午茶文化也成为了正统的“英国红茶文化”。

  虽然现在喝下午茶的礼仪已经简单化了,但是茶叶的冲泡方式、茶具的品质、丰盛的茶点,这三点被视为喝下午茶的基本要素继续流传了下来

二 : 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无需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问: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有规定无需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从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 : 商业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问: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必须是生产型的企业,商业企业是否可以[www.61k.com]?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三条规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以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划分,而是必须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才有条件享受。

四 : 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稅业务,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局并没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的营业税征免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如果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未满三万,系统会自动提示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免税,并不考虑该纳税人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地区给出了明确规定,请参考以下地方政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www.61k.com]〈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鲁地税营函〔2014〕8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咨询解答:

问: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当月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同时又有一笔2万以内的营业税服务,这营业税的应税服务是不是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答: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征管系统自动统计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如为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其核定的定额也会一并纳入计算)。若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未满两万,系统自动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记录做减免操作。

总局观点——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后续优惠——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厦门国税>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江苏地税>

五 : 过渡期高新企业不能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按照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减半征税优惠期时,可否在享受15%低税率的基础上再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致电浙江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回答,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该文件对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从四个方面给予了明确: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上述规定表明,过渡期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或者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但不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和过渡期减半征收的双重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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