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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发布时间:2017-10-07 所属栏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 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2014.4.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后续政策——
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 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www.61k.com]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 : 财税[2011]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www.61k.com]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后续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最新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
准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辨析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小型微利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分析
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15年10月1日起)

一、政策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www.61k.com)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15]34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摘自财税[2015]99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二、实务操作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15年10月1日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8.2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5.1×20%×50%=0.51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万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可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万,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12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且弥补亏损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12×20%×50%=1.2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万元。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不满一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15年10月1日起)_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新办月份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新办月份≥3,则应纳税所得额×(新办月份-3)/新办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3/新办月份数×20%×50%

新办月份<3,则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

②本年注销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9/经营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月份-9)/经营月份数×20%×50%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20%

三、关注临界点计算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0×20%×50%=20,000.00元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1×17.5%=35,000.00元

小型微利企业即多1分钱[www.61k.com)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15,00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知道有坑,知道有临界点,要的是会合理避开,如:多发点工资,多发点福利费(没有超标的前提下)等等。

四、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的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

2.核定征收企业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

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25%-20%×50%)企业所得税金额。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7.5%(25%-17.5%)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核定征收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7.5%(25%-17.5%)的乘积。

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案例解读——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段文涛)

四 : 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2015.3.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www.61k.com)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相关政策——

税总发[201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早前的10万元规定——

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小微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五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

核心内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已公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核心内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已公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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