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20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答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并及时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明确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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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3月13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3月1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积极行动,在去年措施基础上,再出台四个方面十项措施,具体包括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备案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并将其作为今年“一号督查”事项,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5.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7.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9.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10.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1.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2.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13.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4.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答: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15.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0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二 : 20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汇编
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 编
2014年6月
1
目录
一、高明区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告 3
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10
六、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 . . . . . . . .. . . . . . . . .13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33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
选)(财税〔2009〕69号). . . . . . . . . . . . . . . . . . . 17 2
高明区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
问题的通告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三、自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或按定率征税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 3 —
六、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上述规定自2014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起执行,同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有关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停止执行。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4号公告规定执行。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纳税申报如有疑问的,可以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佛山国税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pub/001028/)查询。
高明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23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 4 —
得税时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或按定率征税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三、本公告自2014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起执行,同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有关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停止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4号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9日
— 5 —
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
34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
— 7 —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七条的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
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 9 —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一、A类(查账征收)纳税人(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 10 —
填报说明(部分):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 11 —
二、B类(核定征收)纳税人(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12 —
填报说明(部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将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
12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号)第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
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 14 —
本公告自2012年1月
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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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16 —
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
通知(节选)
财税〔2009〕6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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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至2014年10月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梁野税官阅读备注-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梁野税官阅读备注-除了工业企业以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释义摘录]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所获取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年度(梁野税官阅读备注-应纳税所得额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之一,而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从业人数,一般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则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了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梁野税官阅读备注-是直接的认定标准,可以直接根据这个标准去判定特定的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而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也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4〕58号)
具体规定及阅读提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发文时间:2014-04-18状态:全文有效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梁野税官阅读提示】
●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按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8日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公室
1.问: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问: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4.问: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5.问: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58号发文时间:2014-04-22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要求,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简便办税程序,做好落实工作。二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四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五是及时修订纳税申报软件,在软件设计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动给予享受优惠,积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适用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8日公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4号文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拓宽了小微企业的适用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间,无疑对小微企业是个利好消息。但是,34号文沿用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财税〔2011〕117号的行文习惯,其中有些适用问题应予厘清。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补亏前还是补亏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的定义,“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为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因此,34号文“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补亏后的金额。
二、减5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属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应为根据会计上核算的利润上进行纳税调整并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金额。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以这个金额乘以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扣除附表五中规定的税基式、税率式以及税额式减免等相关税收优惠后计算所得当年度的“应纳税额”。34号文中“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基式兼税率式优惠,应在附表五内填报。如此,这段表述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直接借用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概念,但其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原文表述方式,包括概念上的应用,在行文逻辑上很不严谨,容易造成纳税申报时的混乱。因此,为了概念应用上的一致,也为了方便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在这段表述中应避免使用“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概念,直接规定一个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用“减免所得税额”概括这个计算结果,对应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行和附表五第33行、第34行。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符合一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除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小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201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其他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微利”中的“利”不是指企业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考虑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可以享受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2014年这一标准是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至于行业的分类,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除此之外,住宿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最新税收优惠需注意起始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纳税人目前正在进行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不能按照该政策执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采取的是累计申报的方式,因此,虽然该项优惠政策出台时间是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已发文贯彻落实该文件,规定对财税[2014]34号文件出台前已完成1季度预缴申报但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下一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该如何计算?
日期:2014-04-10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该如何计算?如果我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3,应该如何填写年度所得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81号)规定,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梁野税官:备注)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初数+年末数)〕/2;由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梁野税官:备注),那么: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企业应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填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乘积)、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第46行“资产总额”〔(年初数+年末数)/2〕、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是否需要到主管局备案?
日期:2014-04-10
问:企业201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请问是否需要到主管局备案?
答: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备查项目,企业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只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备查即可:
1.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2.全年各月的《资产负债表》(已采集的除外);
3.企业职工名册(各月企业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4.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
5.关于依法设置账簿(已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除外)和具备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二部分增值税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具体规定及阅读提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29 日
【梁野税官阅读提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梁野税官阅读提示】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政策执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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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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