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利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
点击下载二 : 2011年第1季度长春报纸房地产广告价值评估排行榜揭晓
根据《中国平面媒体广告价值研究》最新研究结果,2011年第1季度长春主要报纸房地产广告价值评估中,新文化报、城市晚报、长春晚报分列长春最具房地产类广告投放价值排名第一、第二和第三位,详细排名如下表所示: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td style="width: 187px"><p align=center><strong>媒体名称</strong>
<p align=center><strong>排名</strong>
<td style="width: 187px"><p align=center>新文化报
<p align=center>1
<td style="width: 187px"><p align=center>城市晚报
<p align=center>2
<td style="width: 187px"><p align=center>长春晚报
<p align=center>3
</tbody>
中国平面媒体广告价值研究,是一个经过多年以来的观察和深入研究,由开元研究与中国媒体价值网联手共同推出的一项创新性研究项目。(www.61k.com)该项研究通过动态收集大量与平面媒体广告价值密切相关的最新数据,评估各种不同的平面媒体,在不同广告产品领域,或不同消费人群所具有不同的广告价值,并最终形成统一的“媒体价值指数”和“媒体优选指数”两大核心指标体系给出研究成果。
通过“媒体价值指数”指标体系,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地域,不同产品,以及不同消费人群,可以方便直观的进行媒体广告投放价值比较;媒体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自己在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的广告优劣势所在。
通过“媒体优选指数”指标体系,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在进行广告购买决策时,可以获得来自第三方的,公正客观的,同时也是最为直观的数据参考;媒体可以根据这一指标进行自身和竞争对手的比较,灵活的调整自己的价格策略。
目前,该项目研究涉及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南京、成都等全国23个城市,以及房地产、汽车、医药、食品饮料、家用电器和电子电脑等12个行业。
<strong>平面媒体价值指标的评估方法和依据</strong>
在对平面媒体的广告价值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开元研究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媒体的受众规模;二、媒体的受众构成;三、媒体对受众影响力;四、广告主对媒体的接受度。影响媒体广告价值的因素还有很多,相互作用也非常复杂,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开元研究采用了一种创新性的研究模式——开元因子加成分析法,从而使研究结果更全面、客观和科学。
<strong>媒体价值评估核心指标</strong>
媒体价值指数
媒体价值指数=受众规模因子×受众构成因子×媒体对受众影响力因子×广告主对媒体的认同因子
媒体优选指数
媒体优选指数=媒体价值指数/媒体价格
<strong>媒体价值核心指标评估因子</strong>
受众规模因子
主要参考发行数据。开元研究自身拥有大量一手的发行数据研究,目前在20个城市有定期发行监测研究。在这方面,我们会假定发行量越大的媒体,广告价值越高。这是媒体广告价值评估分析的主要构成因子。
受众构成因子
主要参考阅读率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开元读者研究数据、其他第三方公开的阅读率数据、以及媒体自身提供的受众构成数据等。在这方面,我们会假定媒体受众群体与产品销售群体的吻合度越高,广告价值越高。这是媒体广告价值评估分析的重要构成因子。
媒体对受众影响力因子
主要参考媒体在互联网的二次传播能力。数据来源开元研究网络数据挖掘研究体系,通过对4.5亿网民的上网痕迹监测和600亿网页数据的分析挖掘,研究该媒体在网络二次传播的映射,折射出该媒体实际的阅读人群特性和社会影响力度。在这方面,我们会假定媒体在相关领域互联网形成二次传播的能力越强,广告价值越高。这是媒体广告价值评估分析的参考构成因子。
广告主对媒体的认同因子
主要参考广告监测数据。数据来源于第三方广告监测机构购买数据。在这方面,我们会假定媒体在相关领域广告集中度越高,广告价值越高。这是媒体广告价值评估分析的参考构成因子。
<strong>关于开元研究</strong>
开元研究,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性的市场研究机构,目前,开元研究的优势研究领域在于平面媒体研究,尤其是在平面媒体的发行与读者研究。开元研究全国报刊零售监测数据,目前被全国主流广告公司和媒体广泛使用。
<strong>关于中国媒体价值网</strong>
中国媒体价值网( www.61k.com ),注册于2006年,是中国首个专注于媒体价值研究的网站,网站致力于收集来自各种不同渠道,与媒体经营相关的各种数据,各类研究成果,各种相关资讯等有价值信息,以集中,快速,全面地方式,传递给与媒体经营相关的各种机构与相关人士,目前网站日均pv在4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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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全国各地的乌木价格评估收购价值多少钱?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农民发现4吨千年乌木,正打捞时被闻讯赶来的政府人员运走保存,政府给予6000元补偿。[www.61k.com)该事件随即在网上引发热议,政府能否以保护文物目的将乌木拖走。与此同时,也有人质疑政府此举是在“与民争利”。
乌木到底属于国家还是发现人所有?有律师认为,乌木属于自然形成,不是古人留下来的东西,不属于文物,应归发现人所有。
然而此前,在四川彭州市也曾发生过村民发现乌木被政府拖走事件,该村民与政府部门打官司归谁所有时,但诉求最后被法院驳回,以个人败诉而结束。
乌木所有权归谁引争议
据资料显示,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因树种的不同,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八至十五万元每立方,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越高。
乌木发现人、两河镇双狮村村民谢老七告诉新浪网,9月12日,他在离家500米的河里钓鱼时,鱼钩突然被卡住。
他潜下2米深的河里去解鱼钩,最后发现卡住鱼钩的是一段黑色的树桩。并不知道这是乌木的谢老七,打算捞起来拿回家烧火。
谢老七联合四五个村民一同下水打捞,打捞到第五天,当他们用工具切了两节的时候,政府工作人员闻讯赶到,并告诉他们这是珍贵的乌木,“你们不能动”。
对于政府的要求,谢老七等村民并没有异议。随后,政府等相关部门用机械从水中打捞出来,并运至当地派出所。
对此,两河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新浪网表示,发现乌木确有其事,但对与村民的具体交流以及乌木的具体价值并不清楚。叙永县政府工作人员两次挂断电话。
据了解,该段乌木树身长达15米,胸径约60厘米,出土的乌木重量在4吨左右。
谢老七透露,政府对发现乌木并参与挖掘和保护的7位村民,给予6000余元的工程和看管费用。他与其他村民各获得700元左右的劳务费。
其实,关于发现地下乌木归属的争论一直不断。
2012年,四川省彭州市村民吴高亮等人发现乌木后,一样被政府收走。随后,彭州市国资委宣布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
事件最后以吴高亮败诉而告终,但类似地下发掘的乌木归属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2013年9月,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同样被当地林业部门拉走,这让梁财和他的亲属们难以接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乌木系自然形成,不属于埋藏物。也就是说这乌木应该归土地所有人享有。
按照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指的是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产物,属于社会学科,而乌木属于自然学科。我国1987年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明文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少光对新浪网表示,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务员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乌木不是文物,所以也不应归文物部门管。
王少光认为,文物是历史上形成的,由人们留下来的制作的、创作的或者加工的东西。而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东西,它跟蘑菇这类的都是没有区别的。他认为,自然形成的东西,不是古人留下来的东西就不是文物,就应该归发现人所有。
乌木不是文物,与蘑菇属性一样
前两天四川的村民发现了一段乌木,政府知道这件事情后将乌木取走管理,并给了村民一些劳务费用。乌木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类似乌木这样的案件应该已经发生了好几起了吧。
因为价值比较高,我看到的都是当地政府以很少的钱,半强制地把乌木取得了,他们的理由是因为属于埋藏地点的不明物,往往认为它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
但我不这样认为。这是属于自然发现的东西,长时间形成的,应该是谁发现的由谁所有。
蘑菇跟乌木的属性有什么区别呢?没有任何区别的,只不过是因为蘑菇不值那么多钱,不值得政府这样地去可以说是剥夺公民发现人的财产权。
但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东西,它如果是清朝皇帝放在那儿的,那没的说,我们可以按照法律去套,但它跟蘑菇有什么区别呢?都是价值,政府看到价值大了,就说这个东西属于国家,就给很少的一点钱作为补偿就给拿走了。那你蘑菇也拿走吗?虫草也拿走吗?那个山里面人家发现的人参、何首乌这些药材,你也要拿走吗?这些有什么区别?我看不出!
有的地方将乌木认定为文物。
乌木怎么可能算文物?文物应该是历史上形成的,很早以前的人们留下来的制作的、创作的或者加工的东西,乌木是自然的东西,它跟蘑菇这类的都是没有区别的。
我认为自然形成的东西,不是古人留下来的东西就不是文物,就应该归发现人所有。
为什么政府遇到就收归国有了?
这完全是利益驱动,说穿了就是利益驱动。
为什么一个蘑菇政府不拿走呢?就是因为不值钱,政府认为不值得。这实际上还是一个与民争利的问题。
乌木不算文物的话,它的价值有多少?
我认为它从属性上和蘑菇没什么区别。不要看它的价值,先考虑它的属性。法律上没有规定一个东西价值高了属于国家,价值低了属于老百姓。要考虑它的属性,是不是个自然属性。
政府不要与民争利
几村民正在捞乌木
但也有人讲,乌木不是埋藏物是自然形成的,但应该归土地所有人享有。在中国,土地不归个人所有,而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
这个是有争议的。
中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森林、矿藏也是属于国家的,如果采矿的话得需要国家给发一个东西(许可开发)。
乌木属不属于矿藏,这需要一个界定。
我不同意乌木是矿藏。矿藏是应该有一个大片的连续的,绝不可能是一块两块的,如果是油的话,也会大片的。而乌木呢,是零星的,但如果在发掘挖掘的过程中对土地、山林或者其他的树木造成了破坏,不像采个蘑菇对周围没什么影响,这样的话可以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补偿。
另外林木的所有者,如有一个“不能在这里做什么,做了的话都属于我的”这样的硬性规定的话,那显然是不行的。如果是林场、农场同发现者有争议的话,是存在法律问题。
但人家在自己的村庄、自己的土地里发现东西了,政府就要拿走,这个显然是与民争利,没有必要。
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是靠这点与民争利就可以发财的,还不如不要与民争利,留下好的印象。让老百姓好好地过日子,老百姓挣得多了,交的税多了,政府不也就发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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