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熊猫烟花:熊猫烟花-公司简介,熊猫烟花-核心理念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专业花炮生产贸易集团之一,国际烟花行业唯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名称:熊猫烟花,股票代码:600599)。多年来一直处于烟花爆竹行业发展变革的最前沿。熊猫烟花集团在浏阳、醴陵,万载、上粟等地建有大型烟花生产与科研基地,生产和经营的烟花鞭炮产品涵盖数千个品种。公司累计圆满完成了A级燃放600余场,B级燃放1200余场,C级燃放3000余场,精品舞台烟花燃放超过8000场及国外千余场的焰火燃放。拥有全球领先的“主题公园焰火燃放”和“影视特效烟花”的燃放创意与技术。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熊猫烟花 -公司简单介绍
[www.61k.com]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熊猫烟花 -核心理念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熊猫烟花 -主营业务
销售烟花鞭炮及其原材料;提供烟花鞭炮燃放服务;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十四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销售电气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熊猫烟花 -公司远景
成为全球花炮产业的领袖企业。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熊猫烟花 -大事记
2008 熊猫烟花成为北京第13届残奥会开闭幕式鸟巢焰火独家生产及燃放单位
2008 熊猫烟花成为北京第29届奥运会开闭幕式鸟巢焰火独家生产及燃放单位
2008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武汉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成立
2008郑州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成立
2008 在长沙召开熊猫烟花首届管理年会
2007太原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成立
2007 收购浏阳金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工厂)
2007 在广州召开熊猫烟花发展战略研讨会
2006 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成立
2006 江西万载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成立(工厂)
2005 广州攀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成功收购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99)
2005 在长沙召开熊猫烟花全球战略研讨会
2004 湖南醴陵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成立(工厂)
2004 收购瑞典第3大烟花公司FYRVERKERI MASTARNA
2004 在丹麦成立第二家烟花公司BRIGHT STAR FIREWORKS
2004 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成立(广州)
2003 浏阳市东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工厂)
2002广州攀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成立
2002 在德国成立PANDA FIREWORKS GMBH
2002 收购瑞典第二大烟花公司HANSSONS FYRVERKERI AB
2002 收购丹麦第二大烟花公司之一FVRVERCO A/S
2001 收购英国第二大烟花公司BRIGHT STAR FIREWORKS LTD
2000 在英国成立PANDA FIREWORKS LTD
1999 在广州举行熊猫烟花成立十周年大型庆典活动
1998 在美国开设批发零售公司(PANDA FIREWORKS INC)
1997 广州市攀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
1995 熊猫烟花质量管理年(为出口烟花质量提升作出巨大贡献)
1994 广州市熊猫烟花艺术燃放有限公司成立
1992 攀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江西万载)
1990 广州市攀达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办事处成立
1989 广州市攀达贸易有限公司成立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熊猫烟花 -证券资料
证券简称 熊猫烟花
证券类型A股
曾用名 浏阳花炮 *ST花炮 S花炮
上市状态 已经上市
上市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01-08-28
发行价(元) 10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27.09
上市首日涨跌幅(%) 170.9
上市首日换手率(%) 77.1
摘牌日期 没有摘牌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熊猫烟花 -财务状况
收入趋势
(最新发布于2009-09-30)
熊猫烟花2009年第三季度实现主营收入1.0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0.41%。
盈利趋势
(最新发布于2009-09-30)财务分析
规模增长指标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熊猫烟花 -10大股东
截至日期:2009-06-30 公告日期:2009-08-27二 :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家体育场公司)诉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熊猫集团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简称浏阳熊猫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熊猫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简称城关迅达商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向各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浏阳熊猫公司于法定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裁定予以驳回,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8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9年8月25日,原告国家体育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迅达商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09年9月10日裁定予以准许。2009年10月28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家体育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爱华、杨卫华,被告熊猫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亨华,被告浏阳熊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茜、韩永杰,被告北京熊猫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赵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家体育场公司诉称: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主会场国家体育场(又叫“鸟巢”)于2008年6月27日竣工验收,原告是该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此外,原告还是《国家体育场夜景图》图形作品和《国家体育场模型》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12月以来,原告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由第一被告监制,第二被告生产,第三被告销售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上述烟花产品模仿了“鸟巢”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原告的创作智慧,违反了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害,被告亦因此获得巨大不正当利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二、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被告熊猫集团公司辩称:一、第一被告既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也不是该产品的销售商。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监制单位,其仅是对第二被告的烟花产品生产进行质量监控和提供技术支持。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非著作人身权,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情形,故原告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浏阳熊猫公司辩称:一、“盛放鸟巢”烟花外观为第二被告委托香港新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新兴公司)进行设计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有合法来源。其作为该设计委托方,对该设计成果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二、“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没有侵犯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著作权。首先,“盛放鸟巢”烟花是工业产品,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存在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的剽窃或复制。其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即便“盛放鸟巢”烟花包装图案模仿了国家体育场,也是对该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三、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而不享有著作人身权。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情形,故原告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四、因被告生产、销售“盛放鸟巢”烟花的行为不构成对有关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熊猫公司辩称:一、第三被告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能够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业务,是合法的烟花销售商。二、第三被告仅为“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销售商,该产品有合法来源,且第三被告针对所购产品的特殊性,已经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了合理审查,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三、第二被告生产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包装为第二被告委托第三方独立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包装图案是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基本事实
2003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筹)(委托方)与Herzog & deMeuron Architekten AG(H&deM)、Ove Arup & Partners HongkongLtd.、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合称设计方)订立《国家体育场设计服务合同书》,约定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提供国家体育场设计服务,在合同中双方就有关著作权归属明确约定:“H&deM将其现有‘概念设计方案’和已完成的方案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委托方,但H&deM仍享有前述著作权项下的人身权;设计方已形成或正在准备中的设计成果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归委托方独家、排他所有。”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的“委托方”是指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为进行体育场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筹)或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承主体。在国家体育场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后,国家体育场公司将承续本合同项下委托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2003年12月17日,国家体育场公司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国家体育场于2003年12月24日开工,于2008年6月27日竣工验收,于2008年7月24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建设单位为国家体育场公司,设计单位为瑞士赫尔佐格和德梅隆事务所、奥雅纳、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1月26日向国家体育场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2006-F-04072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国家体育场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钟小李于2005年9月30日创作完成的作品《国家体育场模型(The Model of NationalStadium)》,由国家体育场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3月1日向国家体育场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2006-G-04472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国家体育场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Herzog & deMeuron Architekten AG(瑞士)于2004年11月10日创作完成,于2004年11月15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国家体育场夜景图(一)》,由国家体育场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3月1日向国家体育场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2006-G-04473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国家体育场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Herzog & deMeuron Architekten AG(瑞士)于2003年3月18日创作完成,于2003年3月20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国家体育场夜景图(二)》,由国家体育场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认为夜景图、模型作品和建筑作品属于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并且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建筑作品著作权。
国家体育场(见附图1)呈现出以下特点:(1)整体造型。东西方向窄而高,南北方向长而低,其外形呈立体马鞍型。(2)长宽比例。南北长333米,东西宽296米,长宽比例为1:0.88。(3)钢架结构。外观为看似随意的钢桁架交织围绕内部田径足球场。(4)色调线条搭配。在夜间灯光的映衬下,国家体育场的钢架呈现出灰蓝色,看台背板呈现出红色,灰蓝色钢架在外笼罩红色看台。(5)火炬。东北侧顶部设置了突起用于点燃奥林匹克圣火的火炬。(6)照明。国家体育场的照明装置,安装在顶部上下弦之间的立面上,以使灯光照向田径场内。(7)田径场。国家体育场内部为绿色足球场、红色外围跑道。
国家体育场为2008年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会场。
上述事实有《国家体育场设计服务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体育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有关事实
2009年1月14日,国家体育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城关迅达商店以单价140元的价格购买“盛放鸟巢”烟花三个,并对产品进行了拍照,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对于公证购买并封存的“盛放鸟巢”烟花(见附图2)当庭进行了勘验,该产品呈现出以下特点:(1)整体造型。呈立体马鞍型,窄的2个对边高,长的2个对边低。(2)长宽比例。长40厘米,宽33.5厘米,长宽比例为1:0.84。(3)钢架结构。外部招纸绘制了与国家体育场看似随意的钢桁架相近似的线条,其弯曲的角度和弧度、交织的频度均与国家体育场的外观相似。(4)色调线条搭配。外在色彩,采用灰蓝色线条交织覆盖红色体身的搭配设计。(5)火炬。“盛放鸟巢”在顶部一侧安放了烟花的点火点。(6)照明。“盛放鸟巢”在顶部上下弦之间的立面上绘制了灯光照明的图案。(7)田径场。“盛放鸟巢”在内部设置了绿色足球场、红色外围跑道图案。该产品上载明:浏阳熊猫公司制造,熊猫集团公司监制,北京熊猫公司经销。
以上事实有(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769号公证书、“盛放鸟巢”烟花实物、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被告抗辩不侵权及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数量的证据及有关事实
2008年11月17日,香港新兴公司(供方)与浏阳熊猫公司(需方)签署“招纸设计订单”,其中载明:货号为PF1328盛放鸟巢,数量为1,单价为港币3200元。此外,该订单上还注明“供方负责提供产品创意设计及图纸;供方保证对设计具有完整的著作权利,并保证相同的设计不再供其他公司所用。”
2008年11月19日,浏阳熊猫公司向香港新兴公司支付了设计费港币3200元。
2008年11月20日,香港新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浏阳熊猫公司交付了设计图。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浏阳熊猫公司的电子信箱收件箱的有关邮件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008年9月25日,浏阳熊猫公司与北京熊猫公司签署“采购订单”,约定北京熊猫公司以每箱130元的价格向浏阳熊猫公司订购“盛放鸟巢”烟花2000箱。同时,双方约定,卖方有责任保证提供给买方的产品设计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他用,如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由卖方承担侵权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北京熊猫公司述称实际只发货900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国家体育场公司不认可浏阳熊猫公司只发货900箱,也不认可浏阳熊猫公司只生产了2000箱,但同样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招纸设计订单”、支付凭证、(2009)京方圆内京证字第16960号公证书、“采购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有关原告索赔的证据及事实
国家体育场公司提供了3份《国家体育场供应商协议》和1份《国家体育场特许经营合同》的封页和签署页,用以证明“鸟巢”建筑作品的商业价值。
国家体育场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用于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取证费420元,照片印制费77.9元,公证费2600元,共计3097.9元。国家体育场公司提供了支付上述费用的票据,其中,公证费的票据共两张,票面金额分别为2000元和600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相关页、相关发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虽然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其亦享有《国家体育场夜景图》图形作品和《国家体育场模型》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但由于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各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这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被告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原告是否享有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作品包括建筑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能够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的艺术美感,反映了建筑设计师独特的建筑美学观点与创造力,缺乏独创性或者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不是建筑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对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主会场国家体育场享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从形式上看,国家体育场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指的建筑物,与此同时,其所采用的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建筑外观形象,空间结构科学简洁,建筑和结构完整统一,设计新颖,结构独特,具备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要求的独立于该建筑物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体现出相当水准的独创性,因此,可以认定国家体育场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指称的建筑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国家体育场设计服务合同书》的约定,有关国家体育场方案设计成果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委托方即国家体育场公司(筹)或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承主体享有。而根据本院业已查明的事实,虽然在该合同签署时,原告尚未成立,但是,该设计合同的委托方为原告的筹备组,且合同上已经载明,合同所指的委托方为“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筹)或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承主体”,其他证据亦显示,原告各股东及设计合同设计方均认可原告成立后承继委托方的地位,且各被告均未对此举出反证,故本院在此基础上,认定原告为涉案的国家体育场这一建筑作品的委托方,已经依据相关合同取得了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其对国家体育场这一建筑作品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
二、“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原告所享有的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剽窃、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原告主张“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模仿了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原告的创作智慧,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害。对此,本院认为,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因此,在没有合理使用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未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外形呈椭圆形,中部镂空,且在整体造型、长宽比例、钢架结构、色调线条搭配、火炬等方面采用了与国家体育场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较为全面地体现出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所采用的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结构的独创性特征,构成了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高度模仿,系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再现,与国家体育场构成实质性相似。对“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构成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知,改编权是改变作品以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本案中,被告熊猫集团公司和被告浏阳熊猫公司制造“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行为,并不是通过对国家体育场这一建筑作品的改变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的作品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上所述,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使用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因此,被告浏阳熊猫公司辩称“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是工业产品,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存在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剽窃或复制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浏阳熊猫公司主张,《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是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种特定情形,但是首先,《著作权法》的该项规定明确将这种合理使用限定在“临摹、绘画、摄影、录像”4种方式内,而不包括这4种方式之外的其他使用方式,本案被告对于国家体育场设计的使用明显不属于上述使用方式。其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被告将原告建筑作品应用于烟花产品上,纯粹是基于商业目的,若将该行为视为合理使用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再次,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该使用方式是否会影响到作品的价值或者潜在市场,亦即是否会影响权利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可能合理地预期到的作者利用其作品的各种方式,包括作者所预期的现实存在的作品使用方式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将建筑设计应用到其他产品上属于可以预见的使用方式,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对其作品的二次商业化利用,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本案被告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使用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被告浏阳熊猫公司的该项辩解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在没有证据证明征得了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侵犯了原告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三、各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剽窃、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盛放鸟巢”烟花产品上载明浏阳熊猫公司制造、熊猫集团公司监制、北京熊猫公司经销,各被告对此亦未否认。因此,被告浏阳熊猫公司实施了剽窃、复制、发行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熊猫集团公司主张其作为“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监制单位,仅是对被告浏阳熊猫公司的烟花产品生产进行质量监控和提供技术支持,因而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所谓监制,即监督制造,是生产制造的1种具体实现方式,其在本质上与生产制造无法区分;另一方面,被告熊猫集团公司既然能够对烟花产品的生产进行质量监控并提供技术支持,就说明其对该产品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能够对“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设计、生产加以控制,在此情况下,其仍放任该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显有过错。因此,被告熊猫集团公司应当与被告浏阳熊猫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被告浏阳熊猫公司主张“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外观为其委托香港新兴公司进行设计,其作为该设计委托方,对该设计成果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但本院认为,第一,被告浏阳熊猫公司与香港新兴公司之间基于委托设计合同关系所约定的责任分担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被告浏阳熊猫公司并不能因其与香港新兴公司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而免除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对被告浏阳熊猫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被告浏阳熊猫公司与被告北京熊猫公司签署的“采购订单”中约定北京熊猫公司以每箱130元的价格向浏阳熊猫公司订购“盛放鸟巢”烟花2000箱,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熊猫公司主张实际只发货900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一方面不能排除在上述“采购订单”之外被告熊猫集团公司、被告浏阳熊猫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即使是上述涉及的“采购订单”,其实际发货数量也不能确定。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举出关于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的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和知名度、上述两被告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对原告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
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取证费、照片印制费、公证费系其维权诉讼的合理费用,上述两被告亦应予以赔偿。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但其却提交了两张公证费发票,显与常识不符,因此,对公证费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被告北京熊猫公司为“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经销者,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亦侵犯了原告对国家体育场享有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其并未参与侵权产品的制造,其经销的产品系通过合法途径购自被告浏阳熊猫公司,如果要求其在进货时审查“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否侵犯他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过于严格,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北京熊猫公司属于明知或者应知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情形,故被告北京熊猫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该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系对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式,而原告并未获得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享有的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熊猫集团公司和被告浏阳熊猫公司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北京熊猫公司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1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停止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合理支出二千四百九十七元九角;
五、驳回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元,由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万元(已交纳),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八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 周丽婷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袁 伟
三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副董事长朱定海先生未参加会议,也未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1.5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6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诚惠先生、总裁郝周明先生、副总会计师李秀艳女士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1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股票上市交易所
姓名 联系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元)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元) 净资产收益率(%)
本报告期末 697,657,275.8136,663,185.51
0.214
报告期(1-6月)
1,889,429.631,765,103.993,105,752.543,230,078.18
0.020.020.028.47
上年度期末 568,036,056.2933,557,432.97
0.196
上年同期 -8,330,670.61-8,549,874.34-7,156,166.86-6,936,963.13
-0.04-0.04-0.04-5.74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期末增减(%)
22.82
9.269.184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122.68
120.64143.40146.56150.00146.56150.00
增加14.21个百分点
园城股份 600766 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杨剑波女士
证券事务代表
张建华女士
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后街88号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后街88号 0535-6626431 0535-6624347 yjb4836@sohu.com
0535-6624347 0535-6624347 ytzjh264@sina.com
2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元) 16,118,067.2413,292,668.0821.260.094170.0776621.26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净额
合计
金额 -124,325.64-124,325.64
2.2.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股东名称 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烟台市分行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
烟台市聚氨酯制品工业公司 魏启臻 何雪萍
烟台市华侨商品供应总公司 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周美玲
股东性质 境内非国有法人 境内非国有法人 境内非国有法人 境内非国有法人 境内非国有法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非国有法人 境内非国有法人 境内自然人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比报告期
持股总数
例(%) 内增减29.7922.771.750.740.740.700.460.350.350.30
51,000,00038,981,3703,000,0001,275,0001,275,0001,203,085784,000600,000600,000510,914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22,390户
质押或冻结的 股份数量 质押27,000,000
51,000,000
冻结51,000,00038,981,370 3,000,000
1,275,000
0 0 0 0 0
全部冻结
无 无 全部冻结
无 无 无 无 无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 魏启臻 何雪萍
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华侨商品供应总公司 周美玲 戴桂芝
4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
1,275,0001,203,085784,000600,000600,000510,914500,000
股份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陈大嵩
叶战弟
王云莱 475,799460,559438,900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动的说明
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为四位,其之间无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其余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本公司未知其之间的关联关系。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市场环境变化及管理层看法
5.1.1房地产市场宏观环境
2008年,金融危机与政策调控二座大山,压得房地产业苦不堪言,而在2008年下半年一系列全国性的救市措施的出台以及央行不断降息的措施下,众多挣扎在悬崖边缘的房地产企业,境遇稍加缓解。楼市在低靡了一年多后,于2009年初终于迎来了一股成交量放大的暖流。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自3月份开始,国内一二线主要城市的房屋销售面积迅速增长,房价持续上升。而且在接下来的4、5月份成交量甚至创了历史新高,并表现出相当好的持续性,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前景又开始乐观起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回暖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动力:首先是利好政策刺激,压抑的刚性需求得到释放;其次,宽松的房贷政策降低了购房门槛;第三,对通货膨胀加速的预期促使潜在消费者更愿购买固定资产。但是兴隆的房地产市场仍然潜在一些风险:从宏观政策方面来看,近期市场的回暖,房地产价格又回归高位,这使得政府在下半年推出房地产行业救市新政的意愿降低。其次,从经济环境角度分析,上半年促成经济反弹的主导力量来自存货调整和政府的经济刺激政策,而外部环境低迷不振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利影响还在持续;虽然房地产市场在拉动内需的大旗下于上半年走出了小阳春走势,但开发商的高库存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消化。再次,从需求角度分析,毕竞本轮市场回暖的最初起源为以满足第一次置业为主的刚性需求,而真正可延续性强的需求,主要为改善性和投资类的客户人群。只有实体经济走出低迷,才能使这部分业主产生置业的强烈需求,从而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稳定的支持。
5.1.2管理层的看法
公司所在的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公司目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在烟台市及周边地区。烟台市的房地产市场受大环境的影响,同样经历了从低迷到复苏的过程。烟台市政府为了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已于2008年11月底推出了“稳定地产市场和刺激自住购房”的新政,并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2009年上半年,一些品质好、性价比高的楼盘率先出现热销,在这部分楼盘的带动下,其他楼盘也相继推出了促销方案,居民的自住型需求开始增长,房地产市场迎来了回暖的局面。
6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面对的微观市场进行深入分析后,公司经营班子认为2008年底出台的一系列货币及财政政策,在经济没有完全进入复苏阶段之前将会依然存在,稳定房地产投资、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政府对2009年房地产市场定下的基调。同时,公司经营班子也敏锐地意识到随着市场进一步复苏,房地产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因素也开始逐渐累积。宽松的信贷政策、快速上涨的房价、迅速升温的土地价格,通货膨胀预期的增加,都给下半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市场的发展带来一定不确定性。下半年,公司将审时度势,理性的看待和分析市场,并加强对宏观经济走势和房地产市场变化的预判能力,根据市场形势的发展相应调整公司的发展策略,确保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仍能持续健康发展。
5.2 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讨论和分析
公司经营班子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年初董事会制订的经营计划,紧紧抓住房地产开发建设与销售两条主线,全力推进工程建设的进程和房产的销售,在协调工程施工的同时,扩大销售。报告期公司重点推进了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橡树湾”项目的工程建设及“新世界三期”项目和“岩丰大厦”项目前期规划手续的办理。“橡树湾”项目的土建工程施工以公司预计的进度推进,部分楼座已结构封顶,其中四个楼座已进入内装修阶段。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加强了对工程的全程管理,一方面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引入资质好、实力强的施工单位,确保公司施工进程与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三位一体”的监管,即通过施工队伍的自控、监理公司的质监及公司的监管,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产品质量与品位。报告期内,为了 “橡树湾”项目建设与周边的高层建筑群相协调,经公司申请,烟台市规划设计部门已初步同意将“橡树湾”项目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总建筑面积将由169,278.4平方米增加至239,874.3平方米,增加了70,595.9平方米。调整规划的手续正在办理。
“新世界三期”项目的规划手续按计划进行。为保证拟开发楼盘的品质,公司项目组严把项目前期的楼盘景观设计与户型设计关,力争使楼盘整体布局更具人性化与舒适性,现设计方案在审批过程中。
“岩丰大厦”项目的规划已得到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的批复同意: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8,750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92,10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2,592平方米(包括住宅建筑面积58,744平方米、公建建筑面积13,84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512平方米(功能为车库)。建筑层数为地上33层,地下3层,建筑高度为99.8米,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组建项目公司、原住户拆迁摸底工作。
7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房地产销售情况:公司经营班子对2008年被暂时推迟的刚性置业需求以及城市化改造过程中衍生出的置换房需求进行了充分分析,组织了多次有针对性的促销活动,对外通过平面媒体、户外广告等手段加大楼盘的推广力度,对内通过开展“全员营销”、推行积极的营销激励政策、提升售后服务水平等方法,促进了公司现有可售房源的销售和资金回笼,提高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报告期实现房地产销售收入893.6万元。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是报告期内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证监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加强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一方面,公司内控工作小组对公司的管理流程和控制模式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理清了公司的关键控制点及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公司对照财政部拟订的内部控制指引,将内部控制制度各细分制度的拟订进行了分工。现各部门正着力进行各项制度的分析整理,部分细分制度已完成了初稿,待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司经营班子的审核。
5.3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分行业或分产品 房地产及物业管理 商品批发零售 药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利润
率 (%)
46.431.03-27.98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535.1722.2812.81
营业成本
营业利润率比
比上年增
上年增减(%)
减(%) 3,330.60 169.87 48.06
-43.65-54.13-30.47
8,936,005.27 4,787,316.25236,235.73
233,800.34
4,388,916.42 5,617,062.26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受经营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的药业生产与销售业务出现了较大的下滑,房地产业务及物业管理的利润率比上年同期下滑是由于上年同期几乎全部是物业管理收入所致;商品批发零售业务是公司清理前期商业库存产生,不是公司主营业务。
5.4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表
单位:元
地区 山东烟台 广东广宁
营业收入
9,172,241.004,388,916.42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473.2512.81
5.5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8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单位:万元
其他经营业务 清算烟台华联通讯技术有限
公司
产生的损益
568.58
占净利润的比重(%)
183.07
报告期,公司对下属烟台华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算,形成投资收益。
5.6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单位:元
公司名称
广东申威药业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药品
净利润
-2,620,663.60
参股公司贡献的投资收益
-1,441,364.98
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重(%)
46.41
5.7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2009年6月30日
项 目
金额
货币资金 预收款项 应付票据 长期借款
14,516.48 10,248.44 4,400.00 12,000.00
占总资产比重
20.8114.696.3117.20
金额 2,710.398,807.132,500.00
占总资产比重
4.77 15.50 4.40
435.5916.3776.00
-2008年12月31日
增减变动(%)
变动说明:
(1)货币资金增加是由于报告期末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放贷形成的。
(2)预收帐款增加是由于报告期收到的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橡树湾”项目预售房款及烟台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项目销售存量房源所致。
(3)应付票据增加是由于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贷款部分以票据形式放贷所致。 (4)长期借款增加是由于报告期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了项目贷款,款项按工程进度分批发放,报告期内已发放完毕。
变化较大的项目对比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营业收入
2009 年(1-6 月)2008 年(1-6 月)
1,356.12
549.07
增减金额
807.05
增减比例%
146.98
9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1,063.82568.5839.16341.97
401.99
-152.43495.92
661.83 568.58 -113.27 -153.95
164.64
--74.31-31.04
说明:(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上半年销售存量房源及出租存量房所致;
(2)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清算烟台华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形成投资收益所致。
(3)销售费用降低是由于下属烟台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新的销售策略,减少了销售佣金及广告宣传费的开支,同时以代售方式降低了人工费用的支出所致。
(4)管理费用降低是由于本期公司采取了各种有利的措施,压缩各项费用所致。 现金流量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一、经营活动 现金流入总额 现金流出总额 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 现金流入总额 现金流出总额 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 现金流入总额 现金流出总额 现金流量净额
10,600.00
974.299,625.71
-1,125.12-1,125.12
10,600.00 -150.83 10,750.83
--13.41955.53
568.58
-568.58
271.08
-271.08
297.50
- 297.50
109.74
-109.74
2009 年(1-6 月)2008 年(1-6 月)
7,237.445,625.641,611.81
3,222.061,892.801,329.27
4,015.38 3,732.84 282.54
124.62197.2121.26
增减金额
增减比例%
说明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前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类手续齐全后,客户购房款按揭到帐所致。
(2)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清算烟台华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形成投资收益所致。
10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了项目贷款所致。
5.8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营的房地产业务盈利能力下降,主要是由于上年同期几乎全部是物业管理收入所致。
5.9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本公司对下属烟台华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算,形成投资收益。
5.10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10.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10.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1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12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3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4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
11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方与上市
担保方
公司的关系 公司
本公司
本部 本公司
公司 本部 公司 本部 公司 本部
被担担保保方 金额申威药业 申威药业 申威药业 申威药业 申威药业 申威药业
担保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2004.06年6月7日 2004年6月16日 2004年6月16日 2004年6月16日 2004年11月20日 2004年8月30日
担保起始日 2005年6月7日 2005年6月16日2005年6月17日2005年6月18日2005年11月19日 2005年8月30日
担保到期日 2007年6月7日 2007年6月16日2007年6月17日2007年6月18日2007年11月19日 2007年8月30日
担保类型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否
担保是否逾期 是
担保逾期金额 230
是否存在反担保 是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否
关联关系-
230
90否 是 90 是 否 -
本公司 30否 是 30 是 否 -
本公司 480否 是 480 是 否 -
公司
本公司
本部 本公司
公司 本部
710否 是 710 是 否 -
500否 是 500 是 否 -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
02,040
002,040
12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
02,04002,040
本公司为申威药业的担保是2004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由于本公司持有的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拍卖,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不再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保性质由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转为对外担保。2008年3月25日,申威药业及其控股股东为本公司对申威药业在农行文登支行的1,540万元借款及在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500万元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4.1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
2000年8月8日,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门药业)因流动资金缺乏,向公司借款300万元,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门药业偿还所欠本公司款项,并冻结了云门药业相应额度的资产。2004年11月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年)烟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云门药业返还本公司人民币300万元。2005年2月22日,本公司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函(2005)烟执字第21号,被告知云门药业的资产均已抵押或查封。截止到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无实质性进展。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4.2光大银行烟台支行借款纠纷案
2005年7月1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烟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光大银行烟台支行贷款本金2,700万元、贷款利息582,783.36元,案件受理费151,876元、保全费142,386元由本公司承担;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1月20日,光大银行烟台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担保方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本金 13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705,738元、利息294,262元。本公司在光大银行烟台支行的贷款本金为22,294,262元。截止到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无实质性进展。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2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4.3中国农业银行文登市分行借款担保案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担保案 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威药业)于2004年先后三次与中国农业银行文登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累计借款额1,540万元,本公司为申威药业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均已到期,申威药业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7年7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申威药业于2004年8月30日向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本公司及文登市中创食品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已到期,申威药业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8年8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009年3月25日,申威药业的控股股东烟台恒源房地产业有限公司与王洋、文登市晴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烟台恒源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申威药业全部股权转让给文登市晴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协议中同时对本公司为申威药业的1,540万元借款及500万元借款的担保进行了约定:文登市晴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文登市米山路153号的土地及房产以及在取得申威药业控股权后,将申威药业的全部土地、房屋和财产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6.4.4宋国珍先生的借款纠纷案
本公司曾向宋国珍先生借款,由于未及时还款,2008年2月19日,宋国珍先生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962,254.43元。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宋国珍先生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烟台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额为320万元)、华联商厦所属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南大街261号东侧的全部在建工程。2008年12月20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8)烟商初字第75号),判决本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国珍借款7,394,970.41元、利息2,150,455.79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3月21日)。案件受理费87,5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公司承担。截止到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无实质性进展。该案件已于2008年3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4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6.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占该公所持
初始投资持有数量
司股权对象
金额(元) (股)
比例 名称
烟台
3,200,000 3,200,000 <5%
银行
合计 3,200,000 3,200,000 /
期末账面值(元)
报告期损益(元)
--
报告期所有者会计核权益变动(元) 算科目
- -
/ -
股份
来源购买 /
3,200,0003,200,000
6.5.4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5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9年6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未经审计 □审计
附注
(八)1 (八)2 (八)4 (八)3 (八)5 (八)6 (八)7 (八)8
16
期末余额 145,164,845.44
1,507,175.07 64,767,377.08
56,779,168.16
325,172,395.66
593,390,961.41
3,600,000.00
17,599,896.13 11,797,239.61
年初余额 27,103,880.98
2,333,015.2761,617,406.97
61,774,254.59311,364,437.52
464,192,995.33
3,600,000.0018,045,387.969,566,560.30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八)9 (八)10 (八)11
(八)13 (八)14 (八)15 (八)16 (八)17 (八)18 (八)19 (八)20 (八)22
(八)23 (八)21
17
35,159,173.23
6,110,005.43 30,000,000.00 104,266,314.40 697,657,275.81 31,794,262.00
44,000,000.00 118,608,715.33 102,484,360.24
3,629,136.68 19,635,169.53 12,113,570.32
157,312.40 93,599,860.69
47,994,615.02
474,017,002.21 120,000,000.00
100,000.00 21,682,957.95
141,782,957.95 615,799,960.16
21,782,957.95487,943,844.63
100,000.0021,682,957.95466,160,886.6847,994,615.022,562,017.6025,814,449.9512,113,570.32
157,312.40109,910,898.2725,000,000.00122,742,496.1288,071,265.005,922,633.4331,000,000.00103,843,060.96568,036,056.2931,794,262.0035,708,479.27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股东权益:
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八)24 (八)25 (八)26
171,165,513.00 253,126,204.63
-387,628,532.12
36,663,185.51 45,194,130.14 81,857,315.65 697,657,275.81
171,165,513.00253,126,204.63
-390,734,284.6633,557,432.9746,534,778.6980,092,211.66568,036,056.29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诚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秀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秀艳
18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9年6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存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附注 (九)1 (九)2 (九)3
19
期末余额 153,705.80
40,097.31 34,936,882.04
3,777,532.99 46,450,579.71
85,358,797.85
262,892,783.08
10,191,655.64 11,797,239.61
3,186,122.67
7,110,133.43 30,000,000.00 325,177,934.43 410,536,732.28 31,794,262.00
17,060,918.63
年初余额 262,400.07
16,387.2533,689,161.45
5,123,954.1850,031,454.45
89,123,357.40
331,360,715.1910,699,237.149,566,560.30
3,331,869.37
7,110,133.4331,000,000.00393,068,515.43482,191,872.8331,794,262.00
16,948,145.82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股东权益:
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3,587,752.80 3,168,095.31 21,062,365.56 12,113,570.32
157,312.40 249,740,428.57 30,000,000.00
368,684,705.59
21,682,957.95
21,682,957.95 390,367,663.54 171,165,513.00 289,173,899.99
3,776,240.742,215,884.6622,469,978.4812,113,570.32
157,312.40323,557,445.7530,000,000.00443,032,840.17
21,682,957.95
21,682,957.95464,715,798.12171,165,513.00289,173,899.99
-440,170,344.25 -442,863,338.28
20,169,068.74 410,536,732.28
17,476,074.71482,191,872.83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诚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秀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秀艳
20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合并利润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项目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附注
(八)27 (八)28(八)29(八)30(八)31 (八)32
(八)33(八)34
(八)35
0.02 0.02
本期金额
13,561,157.42 13,561,157.42
17,357,518.83 13,821,341.2010,638,178.85 4,019,859.88
616,565.42 391,610.72 3,419,708.53 2,291,455.31
5,685,791.04
1,889,429.63 -8,330,670.61
2,872.00 4,762.28127,197.64
1,765,103.99 -8,549,874.34
1,765,103.99 -8,549,874.343,105,752.54 -7,156,166.86-1,340,648.55 -1,393,707.48
-0.04-0.04223,966.01403,503.171,524,308.944,959,161.062,810,611.90103,896.25上期金额 5,490,670.595,490,670.59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诚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秀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秀艳
21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母公司利润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项目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附注 (九)4 (九)5
本期金额 2,858,616.73 1,871,998.84 145,501.54 56,188.82 2,000,874.90 1,649,662.00
5,685,791.04
2,820,181.67 -4,576,407.80
127,187.64
2,692,994.03 -4,729,677.35
2,692,994.03 -4,729,677.35
153,269.55上期金额 1,376,895.2386,634.82106,613.8027,824.243,523,778.502,208,451.67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诚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秀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秀艳
22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项目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23
附注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56,620,156.51 31,570,205.36
4,750,000.00 935,791.04
5,685,791.04
2,710,819.252,710,819.25
15,754,268.62 72,374,425.13 45,141,989.97
1,546,500.32 9,000,232.42 567,635.18 56,256,357.89 16,118,067.24
1,221,029.647,764,464.23408,072.0018,927,968.8613,292,668.08
650,431.5832,220,636.949,534,402.99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685,791.04
106,000,000.00
106,000,000.00 7,500,000.00 2,242,893.82
9,742,893.82
118,060,964.46 27,103,880.98 145,164,845.44
11,251,205.53
96,257,106.18 -11,251,205.53
4,752,281.8027,531,539.2732,283,821.078,280,000.002,971,205.532,710,819.25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诚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秀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秀艳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项目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
24
附注
本期金额
18,858,616.73
332,453.53 19,191,070.26 12,090,950.90
585,118.17 2,755,566.53 257,466.37 15,689,101.97 3,501,968.29
4,750,000.00 935,791.04
上期金额 17,631,713.00
291,725.8217,923,438.827,464,587.47305,669.092,163,434.48287,763.9610,221,455.007,701,983.82
2,710,819.25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500,000.00 1,796,453.60
9,296,453.60
-108,694.27 262,400.07 153,705.80
10,488,451.75
-9,296,453.60 -10,488,451.75
-75,648.68487,597.78411,949.108,280,000.002,208,451.75
5,685,791.04
5,685,791.04
2,710,819.252,710,819.25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诚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秀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秀艳
25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09年1—6月
单位:元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一、上年
171,165,513.00 253,126,204.63
年末余额
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追溯调整 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390,734,284.66
46,534,778.69
80,092,211.66
本期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减:库存
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
股
所有者权益合
计 80,092,211.66
未分配利润 其他
少数股东权益46,534,778.69
-390,734,284.66
二、本年
171,165,513.00 253,126,204.63
年初余额 三、本期增减变动
金额(减
少以“-”号填列) (一)净
利润 (二)直
接计入所
3,105,752.54-1,340,648.551,765,103.99
3,105,752.54-1,340,648.551,765,1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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