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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组部国资委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答问

发布时间:2017-11-22 所属栏目:事业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一 : 中组部国资委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答问

中组部国资委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新华社记者 谭浩)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www.61k.com)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颁布实施《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 答: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十六大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央企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制定出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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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www.61k.com)《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研究起草《管理规定》过程中,我们按照“反映现实、大胆创新、留有余地、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力求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管理规定》始终贯穿了这一原则。同时,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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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衔接,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选拔与竞争选聘结合起来,使《管理规定》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www.61k.com]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管理规定》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三是坚持可操作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内容、程序到方式方法,都尽可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尚处于探索中的一些做法,从原则上提出要求,为今后的实践和改革留有空间。 在制定《考评办法》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树立导向、改革创新、体现特点、简便易行”的总体思路,强调以业绩为基础,全面考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能力素质、履职行为和履职结果,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班子团结、企业党建、科学管理等“软实力”提升,与现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互为补充,形成了综合考评与培养使用挂钩、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挂钩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考评方式上形成了多维度、全方位、开放式考评,实现了考评制度的创新突破。

三、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意义重大,请简要介绍一下其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管理规定》分为9章共6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第二章资格条件,规定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第三章职数和任期,主要对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班子的职数以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到第八章,主要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职业发展、退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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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参照执行的范围,以及《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www.61k.com]

《考评办法》分为5章共35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原则、主要方法,并对考评对象进行了界定;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考评内容、指标和要点作了具体说明;第三章综合考核评价方式,确定了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具体程序;第四章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提出了考评结果的确定方法、标准和奖惩措施;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参照执行的范围,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

这两个文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管理规定》将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融入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考核评价、问责之中。《考评办法》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科学发展内容作为考核要点及标准,增加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考核指标或要点,引导企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管理规定》积极吸收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改革的新成果,提出了公开招聘、任期制、任期考核、多维度测评等多项新举措。《考评办法》借鉴国际通用的企业考评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形成了多维度的立体评价,探索建立了综合考核评价的量化评分体系,实现了定性分析与定量测评有机结合。三是体现了中央企业特点。《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资格条件、职数、任期、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职业发展、退出等方面都赋予了有别于党政干部管理的鲜明企业特点。《考评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将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评中。

四、问: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管理规定》、《考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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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扩大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www.61k.com)《管理规定》要求,在本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情况,实行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考评办法》强调,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规定职代会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并赋予较高的权重;未成立职代会的,参加企业内部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小于10%。二是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方式。去年,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首次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实现了中央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突破。《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三是全方位开展民主测评,在更大范围听取群众意见。《考评办法》借鉴国际通用的企业考评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建立了由企业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上级管理部门、监事会共同参与的多维度测评,并结合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考核评价。

五、问:请谈谈《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对解决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目前在一些企业,确实存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上来后,除了到达退休年龄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才能“下”来,否则,即使工作平庸,业绩平平也不会“下”来。为解决这个问题,《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实行任期制。《管理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党委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考核评价与任免、奖惩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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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www.61k.com]三是健全退出机制。《管理规定》提出,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并规定了免职(解聘)的五种情形和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辞职形式。同时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上述规定有助于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的正常退出机制,真正实现领导人员的“能上能下”。

六、问:社会上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问题比较关注,请问《管理规定》在这方面作了什么规定?

答:中央高度重视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已经形成了以业绩考核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薪酬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管理规定》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二是明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审核、批复的程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三是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七、问:请谈谈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对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有什么具体部署和要求?

答:文件的制定颁布非常重要,贯彻执行更为重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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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的颁布实施,把贯彻实施这两个文件作为结合中央企业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来抓,集中一段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增加贯彻落实的自觉性。(www.61k.com]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确保文件落到实处。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我们相信,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造就一支优秀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 :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39

附件1: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 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五条 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

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为完成专项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重点在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布局。科研单位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具体设置及基本任职条件等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性质和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对各单位创新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由院核定下达。全院科研单位创新岗位宏观结构比例为:

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其中,高级科技岗位(副研究员及以上)占科技岗位总数的65%—75%;研究员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其中,高级支撑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占支撑岗位总数的40%-50%;正高级支撑岗位占高级支撑

岗位的10%—15%。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其中,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50%;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的比例结构院将另行制定。

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

第三章 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 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聘用单位应成立各级(类)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主要由单位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聘用。

第九条 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条 聘用程序:

(一)公开招聘

适用于本规定的所有岗位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职级、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或面试等)、考核、评议,根据投

票结果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三)择优聘用

1.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2.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及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职级等要求。

(三)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中短期聘用合同、长期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中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1-4年;长期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三条 对在科技、管理或支撑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岗位聘用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可与其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聘用至退休),比例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20%以内。

第十四条 对新进人员,聘用单位可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

签合同。续签合同一般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续签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章 岗位动态优化

第十六条 为提高创新队伍活力,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同时,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研单位中的科技岗位实行有限次聘期制。其中:

助理研究员(含)以下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的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为高一级岗位的,即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副研究员岗位的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高一级岗位。

第十七条 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初次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应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安排受聘人员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应当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同时对聘用合同的内容也应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

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39_聘用制度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

(三)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结案处理之前。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如聘用单位不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聘用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自与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被解聘人员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终止聘用关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回单位资料及财物。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单位和个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受聘人员未经原单位书面授权,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侵犯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原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受聘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聘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按照国家及我院的有关规定,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基本原则,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随岗位的变动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基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如强行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一)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收回所有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技术资料以及由聘用单位出资的教育培训费等。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没有约定的,受聘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一般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服务费递减20%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须按照国家及所属地方有关规定,为其做好社会保障的有关转接工作。

第十章 人事争议调解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因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考核、解聘辞聘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院有关文件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需要招聘外国国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岗位,须报院人事教育局核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三条 院机关、分院机关、院校等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院属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院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 : 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www.61k.com)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第八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第九条??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居住或暂住登记为标准)。

第十条??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经市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三条??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公共服务和待遇:

中山积分入户 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但须在申请积分入户的同时申报子女新生入学需求信息;

(二)在本市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三)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权益、待遇和公共服务。[www.61k.com]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入户资格和享受待遇资格。第十四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违法生育行为未满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第十五条???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经市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六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3〕9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儿童随行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社会教育、基础教育等十一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入学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住房保障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20分;高中(中技、中职)为30分;大专为60分;本科及以上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中山积分入户 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www.61k.com)

(1)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20分;中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40分;高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为7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90分;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110分。

(2)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

在建立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大型骨干企业就业,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员,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初级职称或高级工水平的,积50分;相当于中级职称或技师水平的,积70分。此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户总积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5分,最高分限75分;在中山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积100分。每套房产限成功申请一次积分入户及一对夫妇申请积分入学。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限50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计划生育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2.婚姻状况。

得分标准:未婚者为15分。

3.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

(1)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中山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3分。

(2)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积10分、结扎积25分。

(3)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3次,满1年积10分,满2年积15分,满3年及以上积20分。

(4)申请人夫妻双方无违法生育行为积100分。

(5)申请人夫妻有违法生育行为,均已接受处理完毕积60分;部分接受处理的积20分。(4)和(5)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学总积分。

(二)急需人才积分。

中山积分入户 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得分标准: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积50分;属于镇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积20分。[www.61k.com)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三)专利创新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积30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者积1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积分。

得分标准: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中山市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五)社会贡献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广东省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参与禁毒宣传和网络文明志愿服务每满25小时积2分,最高分限1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再积2分,额外积分最高限10分。2、在中山市安全监管局注册登记的安全生产义务宣传员,参加安全生产义务宣传工作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限10分。

3.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积2分,最高分限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行为发生在中山市内的每满1000元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4.无偿献血每满200CC积2分,最高分限1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中山市的每满200CC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

5.按有关规定在中山市积极举报火灾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核查属实后,每宗积0.3分,最高限20分。

6.提交积分制管理申请时,担任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且在聘期内的,积5分;在中山市各企业担任初级安全主任的,积5分;担任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积10分;担任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积15分。

7.在全市两新组织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的,每满1000积分积0.5分,最高限30分。8.在中山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50分(此项积分不受近5年限制)。

9.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积15分,每增加1年再积5分,最高限30分。

(六)投资纳税积分。

得分标准:

1.在中山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积1分。

2.近5年内(税款所属期),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万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七)卫生防疫积分。

中山积分入户 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积1分。[www.61k.com]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积1分。

3.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积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积1分。

(八)儿童随行卡办理积分。

得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积3分。

(九)住房公积金缴交积分。

得分标准:

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1分,累计最高限12分。

(十)社会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社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素养,获得中山市青年社区学院颁发或中山市正处级部门、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认可的结业证书,每次积4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培训结业可累计积分,最高限20分。(十一)基础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幼儿园(含公办和民办)接受学前教育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限3分。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小学(含公办和民办)连续就读每满1年积1分,最高限6分。

此项积分只计入流动人员子女积分入学总积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减分。

减分标准:违反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二)违法犯罪减分。

减分标准:

1.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2.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四 : 企业管理人员的着装原则

  美国华盛顿联邦银行总裁辛可利时常告诫属下的主管:“如果你要别人以专家对待你,你就必须穿得像一个专家。”那么,如何才能使自己 穿得像一个专家、一个有权威的主管呢?下面的几个基本原则值得注意:

  1.西装是主管人员最重要的“战服”。必须剪裁合身,式样流行, 颜色传统,质料高级。西装、衬衫、领带这三样中必须有两样是素色的。 纯棉的白衬衫永远是主管人员最适当的选择,袜子的颜色必须比裤子更深。 西装、领带的颜色,必须跟头发、肤色、眼睛相配合。

  2.有背心的三件式西装看起来有“过时”的感觉,领带的长度必须触及 皮带扣。短袖衬衫只适合于业务员。在两手伸直时,衬衫的袖子应该比西

  装袖长一厘米左右。

  3.“买西装”是你成功的起点,必须有计划地采购西装,因而你应该找一 位知名的裁缝,用心替你缝制一套西装,当然价格会比较贵,但绝对是值得的。

  4.不要让妻子、女友帮你选择西装,虽然她们也对颜色的搭配比较有经验, 但是她们并不熟悉你工作的环境和你所接触的人。

  5.每天早晨出门前,在镜子前端详自己一分钟。在这一分钟内,思考一下 你今天所要见的人,他们的地位,以及对你或你公司的重要性,再看看镜子里的 你,所穿的西装、领带是否相配。

五 : 企业管理人员白领的辞职信

各位同仁和朋友:

由于个人未来发展的原因,今天是我在qsmc工作的最后一天,非常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衷心的说声"谢谢"!
 
首先感谢qsmc给我的一次工作的机会,非常感谢董事长黄健堂先生在百忙中对我亲自面试和加薪,非常感谢nb2/5 工程部林佳鸿先生在十分繁忙的间隙给我面试机会!使我能获得3年半的稳定工作!非常感谢nb2 工程部陈国振先生对我在工作中的悉心点拨,没有你们的协助,我不可能在qsmc顺利的工作,再次衷心的谢谢你们!同时感谢nb2 bil工程课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真诚陪伴我度过在qsmc的每一天,使我充实坚强而且更加成熟!感谢其他协助部门兄弟姐妹的真诚协作,使我们的工作能顺利完成!没有qsmc提供的这份3年半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在上海这片热土打拼,我不可能每年有时间邀不识字的双亲来上海小住2月,以解每年只能回家2次的难舍亲情!没有这份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认识如此多优秀的员工和主管!我不可能成熟和长大,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今后要走的路!
 
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qsmc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qsmc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qsmc我一定会依依不舍,也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
在此提一些不足之处,望能引起有良知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稍微解决和改进!
 
1) 公司人才流动性太高,许多优秀同仁工作2-3年都流失掉了,据我所知很大一部分人新的工作薪水都比qsmc要高100%以上, 而在qsmc已经工作和正在工作的同仁能在2-3年内加薪30-40% 的寥寥无几?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3)其次公司扬善惩恶机制不够健全,每年都有成百上千人在公司义务献血,难道只是在"真善美"上一笔带过?我们以前学校组织献血,尚且是非赢利机构能给每人300元奖励,而公司年赢利几亿到十几亿美金或更多,在"真善美"上一笔带过。公司每年都有员工患白血病或其它绝症,来之前体检ok,而工作一段时间后忽闻特殊疾病,奇怪?每年我们看到的都只是同仁员工自行捐款,从来没有看见非同仁捐款的报道。公司年赢利几亿到十几亿美金或更多,在"真善美"上一笔带过的只是员工捐款?

本文标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组部国资委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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