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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发布时间:2018-02-02 所属栏目: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

一 : 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黄红元: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黄红元先生

为巴曙松、陈华良、王超等联系第八年推出的年度报告

《2013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作序

转型与结构调整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关键词之一,资产管理行业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近些年,特别是2012年以来,进入了金融创新活动异常活跃的时期,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业放松管制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突破相结合的发展态势。2012年政策环境的巨大变化,市场化方向主导了政策的变化,原有的分业经营限制被逐步淡化,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类似的资产管理业务。在此之前,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总体上是在机构监管格局下,由各自领域的监管机构主导不同领域的分工格局,基金公司和券商设计产品和投资,银行和券商进行基金产品和券商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保险作为机构投资者配臵基金产品和券商理财产品,不同机构根据各自机构的特点,在资产管理行业产业链上形成分工。在新一轮监管创新下,这一分工结构将被逐步打破,券商、保险等机构都可以直接开展公募业务,有实力的机构可以全产业链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涵盖从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等环节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此次资产管理行业的政策变革,不仅会促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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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转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产管理行业,在金融体系中靠近需求端,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产品供给与投资者需求联系起来,资产管理行业扮演着满足投资者需求和引导需求的作用,同时,也对金融体系的产品供给进行整合。在金融体系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存在金融抑制时,有限的金融产品供给相对投资者需求而言严重供不应求,因而与产品供给直接联系的融资功能成为金融体系的主要关注点,也是政府对于金融体系最为重视的功能,此时,不需要资产管理行业的存在,个人投资者也可直接参与。但是在金融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相对于GDP等经济体量具有可观的存量金融工具规模时,金融工具的供给与投资者需求之间供不应求的缺口甚至已经发生逆转,此时再单纯强调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非但无法促进融资规模的增加,反而会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而通过资产管理行业对金融体系的产品供给进行整合和对投资者需求的引导和满足,可以深化金融体系的产品供给结构,促进投资者金融资产组合的多元化。 而此次资产管理行业的变革,就是通过在需求端率先进行市场化改革,通过下游需求的多元化来引导上游的供给创新,进而带动整个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和创新程度,这一改革路线具有中国渐进式改革特色。这一思路在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上尤为突出,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分别作为存款和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变通手段,通过需求端的市场化改革来激发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使得存量财富的“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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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使得金融机构根据需求来逐步适应性创新,在当前时点,推出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措施已是水到渠成,对于金融机构业务的冲击已经减少很多。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路线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就这样,通过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三年的孕育而得到“润物细无声”般的渐进式发展。这一领域的发展经验,对于未来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以及与整个金融体系转型的配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而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宗旨就是市场化机制,银行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发行都是采取备案制,预期收益率自主决定,自主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得这些机构充分发挥创造力,从房地产融资到矿产融资,从民营企业融资到与政府平台合作,理财产品的规模不断壮大,尽管当前存在一些风险,但是从市场的主流评价看,不少人还是认为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还是为多元化融资结构、促进资源有效配臵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未来资产管理行业在此次市场化政策改革的带动下,将逐步发挥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利用创新和多元化的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对财富存量的有效配臵。更加深远和宏观的影响,在于通过需求端的引导和整合促进供给端的转型,实现金融体系转型的大趋势。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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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直接融资比例。债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主体其比例迅速提升,债券市场规模从2002年不到3万亿的存量,发展到2012 年末26万亿的规模。十年前,我国债券市场全年发行量在1万亿元左右,交易量10多万亿元;十年后,年度发行规模达到8万亿,交易量超过240万亿元。在社会融资结构中,信用债占比从不到2%上升到14%。尽管债券市场在规模上已经实现了爆炸性增长,但是依然存在结构性缺陷,交易主体同质化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从资产管理行业来看,债券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资产,特别是对追求绝对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债券占投资组合的比例要明显高于股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财富的稳健增长。但是之前我们资产管理行业的产品供给能力偏重于股票领域,基金和券商都是以股票投资见长,随着保险可以发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发挥保险在债券投资和绝对收益领域的专长,有望能够改变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促进债券市场的结构趋于改善。

二、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经济转型。中国经济过去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不仅积累了巨额的居民财富,储蓄存款高达100万亿,而且形成了大量的优良资产。这些巨额的存量财富和资产,在转型过程中应该加以妥善利用。转型的过程,也是财富重新分配的过程。在70 年代,随着日本和欧洲的崛起,美国重化工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日趋下降,迫使美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开发国内消费市场。到了 1982 年,经济增长的转型在股市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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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体现。前 10 大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依次是:石油、金融、营业设备、公用事业、健康、零售、通信、家庭、化工、汽车。而运输、钢铁、电气设备这三个行业大大落后。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资产管理行业通过投资行为参与不同行业的市值变迁,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存量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体系的创新能力构成重大的挑战和机遇,既能为经济转型提供的必要的金融支持,也可以丰富金融市场的层次。对于资产管理行业来说,提供了重要的另类投资机会。由此可见,在转型过程中,资产管理行业对于存量财富和资产利用的好,事半功倍,不仅实现了金融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而且实现了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利用不好,一损俱损,经济陷入停滞,财富也将大幅缩水。

三、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构建和活跃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国内金融体系未来的发展发向,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并非简单通过规划和政府引导实现的,必须有赖于市场投资者的自发参与,特别是以众多资产管理机构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才能使得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臵、合理定价、流动性充分等应有的功能。 可见,当前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无论是对于资产管理行业本身,还是整个国内金融体系的转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从事资产管理行业的各类金融机构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勇于创新,认清并积极拓展自身在市场化的资产管理行业格局之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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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研究员带领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研究团队,持续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路径进行跟踪研究,已经形成了把产业发展理论分析和金融机构实务经验有机结合的研究分析框架,这一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论对于当前正在进行市场化格局重构的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而言具有重要的重要借鉴作用,有助于为正处在“转型困惑期”的资产管理机构寻找转型突破口提供参考。第一,市场化机制主导的格局重构,更加依赖于资产管理机构依靠自身的资源禀赋来制定能够发挥比较优势的竞争战略。因此,报告中汇集了来自资产管理机构的转型发展思路,具有较高的实战价值;第二,如何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和寡头垄断现象,在行业内形成多元化、协同化的良性竞争环境,这需要在市场竞争机制之外,通过监管、行业自律等方式加以引导和规范,对于这一问题,报告也进行了理论和国际比较研究;第三,正如上文所说,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市场化转型,是在中国宏观经济从偏重投资的工业型经济向偏重消费的服务型经济转型,金融体系从偏重增量的融资市场向偏重存量的交易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发生的,各类机构在制定竞争战略时应该具备宏观视野,从大趋势中来思考自身的定位,而不应拘泥于简单的短期业绩考核指标,例如规模的增长、利润率的提升等,更应该看重能否为投资者创造价值,这与政府当前不以GDP增长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转型思路是保持一致的。关于这一问题,报告中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和讨论。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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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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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 : 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黄红元: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黄红元先生

为巴曙松、陈华良、王超等联系第八年推出的年度报告

《2013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作序

转型与结构调整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关键词之一,资产管理行业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近些年,特别是2012年以来,进入了金融创新活动异常活跃的时期,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业放松管制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突破相结合的发展态势。(www.61k.com]2012年政策环境的巨大变化,市场化方向主导了政策的变化,原有的分业经营限制被逐步淡化,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类似的资产管理业务。在此之前,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总体上是在机构监管格局下,由各自领域的监管机构主导不同领域的分工格局,基金公司和券商设计产品和投资,银行和券商进行基金产品和券商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保险作为机构投资者配臵基金产品和券商理财产品,不同机构根据各自机构的特点,在资产管理行业产业链上形成分工。在新一轮监管创新下,这一分工结构将被逐步打破,券商、保险等机构都可以直接开展公募业务,有实力的机构可以全产业链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涵盖从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等环节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此次资产管理行业的政策变革,不仅会促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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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元 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个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转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www.61k.com)

资产管理行业,在金融体系中靠近需求端,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产品供给与投资者需求联系起来,资产管理行业扮演着满足投资者需求和引导需求的作用,同时,也对金融体系的产品供给进行整合。在金融体系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存在金融抑制时,有限的金融产品供给相对投资者需求而言严重供不应求,因而与产品供给直接联系的融资功能成为金融体系的主要关注点,也是政府对于金融体系最为重视的功能,此时,不需要资产管理行业的存在,个人投资者也可直接参与。但是在金融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相对于GDP等经济体量具有可观的存量金融工具规模时,金融工具的供给与投资者需求之间供不应求的缺口甚至已经发生逆转,此时再单纯强调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非但无法促进融资规模的增加,反而会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而通过资产管理行业对金融体系的产品供给进行整合和对投资者需求的引导和满足,可以深化金融体系的产品供给结构,促进投资者金融资产组合的多元化。 而此次资产管理行业的变革,就是通过在需求端率先进行市场化改革,通过下游需求的多元化来引导上游的供给创新,进而带动整个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和创新程度,这一改革路线具有中国渐进式改革特色。这一思路在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上尤为突出,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分别作为存款和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变通手段,通过需求端的市场化改革来激发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使得存量财富的“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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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元 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增强,使得金融机构根据需求来逐步适应性创新,在当前时点,推出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措施已是水到渠成,对于金融机构业务的冲击已经减少很多。(www.61k.com]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路线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就这样,通过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三年的孕育而得到“润物细无声”般的渐进式发展。这一领域的发展经验,对于未来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以及与整个金融体系转型的配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而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宗旨就是市场化机制,银行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发行都是采取备案制,预期收益率自主决定,自主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得这些机构充分发挥创造力,从房地产融资到矿产融资,从民营企业融资到与政府平台合作,理财产品的规模不断壮大,尽管当前存在一些风险,但是从市场的主流评价看,不少人还是认为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还是为多元化融资结构、促进资源有效配臵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未来资产管理行业在此次市场化政策改革的带动下,将逐步发挥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利用创新和多元化的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对财富存量的有效配臵。更加深远和宏观的影响,在于通过需求端的引导和整合促进供给端的转型,实现金融体系转型的大趋势。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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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元 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一、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直接融资比例。[www.61k.com)债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主体其比例迅速提升,债券市场规模从2002年不到3万亿的存量,发展到2012 年末26万亿的规模。十年前,我国债券市场全年发行量在1万亿元左右,交易量10多万亿元;十年后,年度发行规模达到8万亿,交易量超过240万亿元。在社会融资结构中,信用债占比从不到2%上升到14%。尽管债券市场在规模上已经实现了爆炸性增长,但是依然存在结构性缺陷,交易主体同质化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从资产管理行业来看,债券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资产,特别是对追求绝对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债券占投资组合的比例要明显高于股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财富的稳健增长。但是之前我们资产管理行业的产品供给能力偏重于股票领域,基金和券商都是以股票投资见长,随着保险可以发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发挥保险在债券投资和绝对收益领域的专长,有望能够改变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促进债券市场的结构趋于改善。

二、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经济转型。中国经济过去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不仅积累了巨额的居民财富,储蓄存款高达100万亿,而且形成了大量的优良资产。这些巨额的存量财富和资产,在转型过程中应该加以妥善利用。转型的过程,也是财富重新分配的过程。在70 年代,随着日本和欧洲的崛起,美国重化工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日趋下降,迫使美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开发国内消费市场。到了 1982 年,经济增长的转型在股市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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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元 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了体现。(www.61k.com)前 10 大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依次是:石油、金融、营业设备、公用事业、健康、零售、通信、家庭、化工、汽车。而运输、钢铁、电气设备这三个行业大大落后。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资产管理行业通过投资行为参与不同行业的市值变迁,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存量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体系的创新能力构成重大的挑战和机遇,既能为经济转型提供的必要的金融支持,也可以丰富金融市场的层次。对于资产管理行业来说,提供了重要的另类投资机会。由此可见,在转型过程中,资产管理行业对于存量财富和资产利用的好,事半功倍,不仅实现了金融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而且实现了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利用不好,一损俱损,经济陷入停滞,财富也将大幅缩水。

三、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构建和活跃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国内金融体系未来的发展发向,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并非简单通过规划和政府引导实现的,必须有赖于市场投资者的自发参与,特别是以众多资产管理机构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才能使得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臵、合理定价、流动性充分等应有的功能。 可见,当前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无论是对于资产管理行业本身,还是整个国内金融体系的转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从事资产管理行业的各类金融机构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勇于创新,认清并积极拓展自身在市场化的资产管理行业格局之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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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元 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巴曙松研究员带领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研究团队,持续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路径进行跟踪研究,已经形成了把产业发展理论分析和金融机构实务经验有机结合的研究分析框架,这一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论对于当前正在进行市场化格局重构的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而言具有重要的重要借鉴作用,有助于为正处在“转型困惑期”的资产管理机构寻找转型突破口提供参考。(www.61k.com]第一,市场化机制主导的格局重构,更加依赖于资产管理机构依靠自身的资源禀赋来制定能够发挥比较优势的竞争战略。因此,报告中汇集了来自资产管理机构的转型发展思路,具有较高的实战价值;第二,如何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和寡头垄断现象,在行业内形成多元化、协同化的良性竞争环境,这需要在市场竞争机制之外,通过监管、行业自律等方式加以引导和规范,对于这一问题,报告也进行了理论和国际比较研究;第三,正如上文所说,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市场化转型,是在中国宏观经济从偏重投资的工业型经济向偏重消费的服务型经济转型,金融体系从偏重增量的融资市场向偏重存量的交易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发生的,各类机构在制定竞争战略时应该具备宏观视野,从大趋势中来思考自身的定位,而不应拘泥于简单的短期业绩考核指标,例如规模的增长、利润率的提升等,更应该看重能否为投资者创造价值,这与政府当前不以GDP增长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转型思路是保持一致的。关于这一问题,报告中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和讨论。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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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5 号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 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 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 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 种子 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用薄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 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营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 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质量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申诉和举报; 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 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 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
第六条

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 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 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 3 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 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 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 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 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 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 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 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 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 标签标识标注内容,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 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 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 索证索票制度 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

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 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 货商及其联系方式, 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 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 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 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 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 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 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 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 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 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 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 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 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 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 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 申诉和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 《产 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第十二条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 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 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的市场化重构-黄红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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