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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合肥市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

发布时间:2018-03-13 所属栏目:专项职业资格考试

一 : 合肥市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

一、报考条件:

    考试报名人员必须是在岗会计人员且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需具有以下学历条件:

    (一)、报考初级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报考中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二、考试科目:

    (一)考试科目调整。

    2005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治3个科目。将以前的《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考试科目衔接。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三、报名手续、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相关学历证书及1英寸黑白照片2张(参加培训,需另加一张照片)

    (二)报名时间:自200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止(周日休息)

    (三)报名地点:市财政局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五河路241号)

    四、其他

    (一)报名涉及的年限统一计算到2004年底,身份证有效期计算至2005年5月底。

    (二)报名详细情况请到报名点见报名材料。

                                                                   合肥市财政局

二 :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提高报关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 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 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具体承办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颁发资格证书等 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 试和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 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海关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 考试科目。 海关总署将在统考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报名时应按规定交纳考试发证费。海关对符合条件 者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实施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分数由考试地海关负责 通知。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负责对成绩合格者颁发 《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一)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员的;
  (二)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 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可以宣布成绩无效或撤消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3号 现发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1-04-17

三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定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治法规研究制,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上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属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中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
  
  第十九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二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局)领导下,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暨命题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甲、乙种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人事司负责。

  二、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1995、1996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从1997年起,每年的考试日期定为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7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统计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基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统计分析、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考试定于每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三、已评聘非统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可视同获得初级统计专业职务人员,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四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四、在1995年――1997年度组织的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中,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资格考试;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满四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不作要求)。

  五、统计专业资格考试都必须在当年开考时间前四个月完成报名工作,并按统一表式将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和考场设置情况报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地点和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确定,并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六、参加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考场一般在地(市)设置,特殊情况或个别边远地区需在县设考场的,须经省一级考试办公室批准。

  八、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必须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考试和培训的报名、收费须分开进行。

  九、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 : 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的规定

       1)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考试合格的科目,由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各单科合格证只在四年内申办合格证书有效,逾期该科目必须重考。
本文标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合肥市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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