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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发布时间:2017-10-05 所属栏目:债权人权益

一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新闻背景:你办卡了吗?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受到大家的青睐,各种各样的年卡、季卡、月卡、次卡、储值卡、花样繁多,在游泳、美容、洗车、健身等行业这种现象更是普遍,虽然这种形式为商家融通了资金,锁定了客源,让消费者也降低了每一次消费的成本,但是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周期比较长,而且商家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引发消费方面的风险,从而产生纠纷,消费者在纠纷当中不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今天的《天天3·15》节目我们就为大家邀请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和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和我们一起来交流这方面的话题,欢迎邱主任。(www.61k.com)

消费者有话说:遭遇人去楼空卷包会

主持人:在我们的身边拥有多张预付费会员卡的消费者是很多的,比如说去理发店、健身馆等等这些预付费的消费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非常常见,很多消费者都表示预付费会员卡非常方便,还能够享受优惠,虽然很多人明知道商家这么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经不住折扣的诱惑还是上钩了,但是办卡以后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就是办完卡以后商家人间消失,我们就接到这样一例投诉,去年年初的时候,陈小姐架不住离家很近的一家美发店的店员的热情介绍和推荐,在这家店里面办了一张1000块钱的美发卡,当时店员告诉陈小姐,持卡洗头每次10块钱,烫、染都是7.8折,另外还有发膜和护法素可以赠送,办卡以后陈小姐确实享受了几次优惠,但是3个月以后她再一次登门准备做头发的时候却赫然发现这家店已经停业关门了,陈小姐非常懊恼,她说太气人了,事先连电话都没打一个,他们有我的电话啊,我根本不知道,卡上还剩500多块钱,我现在到哪找人呢?办完卡以后,商家如果人间消失是很多消费者遇到的一个问题,那么商家如果在关门之前是不是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邱主任你怎么看?

邱建国:这个情况当然应该告知,而且应该提前告知,比如说提前十天,至少也要提前一周告知消费者你的知识情况。

主持人:比如说采取一些公告的方式或者说是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都是可以被选择的。

邱建国:对。

主持人:如果因为商家迁址,商家的经营项目发生变更,这些商家单方面的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办理退费的这样的手续吗?胡律师您怎么看?

胡刚:这应该是消费者法定的权力,在我们北京市工商局于去年年底出台了一个有关的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到。就是说如果出现刚才主持人提到的比如说营业地址变更并且远离消费者的住所或者办公地点经营项目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费服务内容的,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这个时候消费者有权办理退费手续,同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者优惠的价格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后返还余款。这样就说,才能比较有效的平衡双方的利益,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 需要预付费卡式合同示范文本

主持人:刚才胡律师为我们介绍了,如果商家因为单方面的原因变更了他们的经营项目或者变更了经营的场所,必须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告知并且退还一些费用等等,这方面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家在日常的生活和消费当中,首先第一感觉告知的很少,退钱的也很少,大多数是人去楼空投诉无门,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再去找商家还是找什么部门投诉呢?邱主任有什么建议?

邱建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邱建国:关键是把问题做在前面,事情做在前面,你在商家办理预付费卡的时候对他的资质、诚信状况应当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然后再确定你是不是办这个卡,第二呢,在办卡的合同里面,合同协议里面一定要约定情况,现在都是可以预知的,预知以后,双方也约定的清楚。(www.61k.com)现在之前青岛市消保委也跟当地的有关部门搞了一个预付费这种卡式的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文本里面比如说有一个犹豫期退卡,你在办理这个卡以后7日内无条件退卡。

主持人:有点像买保险的冷静期。

邱建国:这样的话消费者可以提前试两次,看看这家服务怎么样,是不是按照约定做好了,没有做好我赶紧退。

主持人:也可以避免消费者一时头脑发热过几天后悔比较尴尬的情况发生。

邱建国:另外在使用过程当中也可能要发生,比如刚才说的商家的形势变更、厂址变了,其他方面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条款里面都约定的清楚,按哪种方式退,遇到了实际受到损害以后怎么办?积极的与商家沟通协商,看看能不能把你的损失挽回回来,或者协商另外的一个解决办法,如果解决不了,及时的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去投诉、申诉,比如说在遇到更严重的情况,写携款外逃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预付费消费是好风险项目

主持人:去报案也非常重要,刚才从邱主任整个的介绍中,我觉得事先未雨绸缪,在合同上面用文字的形式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固定下来这点非常重要,胡律师您觉得在整个过程重合同是不是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

胡刚:确实如主持人,在我们的实践中,像预付费的消费实际上往往我们得到的只是一个非常小的改变,里面具体的服务内容、金额、服务方式比如说如果出现纠纷如何解决,比如如何退费,或者相应的折扣率怎么计算,完全是空白。另外预付费的消费模式本身一个特点,作为合同的一方消费者他的唯一的权利或者说他最主要的合同权利或者说合同义务就是付款,他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或者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把款项支付了,也就是说他的义务已经全部地履行了,也就是他是义务履行人,剩下的是什么,他要求主张他的权利,但这种时候你已经在先完全了履行了你的义务,所有的风险全部压在消费者一方,所以我们非常要明确的强调一点,预付费消费这种模式本身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应该说是一种高风险的项目。应该给予非常高度的一种警觉。

主持人:既然是高风险,我们就要用文字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把我们的权力和义务都限定清楚,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的权利,要不然及时事后维权,成本也会非常高。

胡刚:是,有句话叫做预防永远强于后期的救济,预防的成本如果是一的话后期的救济可能是100。

律师:商家有各种告知义务

主持人:特别是小金额的预付费,比如说付100块钱给个洗车点,100块钱给我洗几次,有可能跑了,跑了也就跑了,以后小心点,很多朋友都是抱着这样一个心理,所以在这种时候一定要在事先考察商家的信誉,在合同上面有所规定。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由于生了孩子,提醒变胖,爱美的方小姐去年一月份在一个健身中心办了一张充值800块钱的会员年卡,之后她只去了三次,不久就因为家中有事好几个月都没有时间再去健身了,今年春节以后,方小姐再去持卡消费的时候被告知这张卡有效期已经过了,里面的余额自动作废,方小姐说,健身中心在我的卡要到期之前应该打电话提醒我,这不是跟蒙我、骗我的性质差不多吗,蒙一个算一个,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的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

邱建国:这种情况应该说是消费者本身有责任,就是你因为个人的原因然后你又不能去了,这种情况下我觉得第一,

邱建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你事先有所涉及,我可能未来的比如说半年以后我可能发生什么情况,比如说我要出国,要到外地工作等等这些情况你预先有所预知,尽量地遵守事先的约定,按照约定来消费。(www.61k.com]第二个如果遇到我可能发生实际情况,不能去消费了,提前也要跟商家打招呼,说一下,未来我的情况怎么办,协商一下,比较友好。如果实在是最后出现了双方你也不知道最后才知道商家也有提醒的义务,你快到期了,现在我们的电信服务都是,你快到期限了,提前给你的提示,通过短信的方式通过很多方式都可以提醒你。最后一点,问题发生了,双方要协商。

主持人:在刚才节目当中我们一起来说了方小姐的这样一个投诉的案例,卡到期了,宣布里面的金额作废,邱主任认为消费者的这方面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同时商家也要尽提醒的义务。

邱建国:实际上我们在之前刚刚处理过类似的案例,买了一个100次的卡,到去年的年底就到期,结果他因为出差,因为忙,所以就忽略了这个事,刚刚在之前给我们投诉,就用了三次就作废了。我们也觉得这个事,但是到商家那一沟通,人家说你已经过期了,这没办法了,于是找到我们这儿,我们帮助协调这个事,找一个公平合理的办法行不行,消费者的确有责任,但即使有责任,那97次也不能白白浪费啊。

主持人:损失太大了。

邱建国:损失太大了,最后协商沟通的办法,延期半年。这样把矛盾商家来讲承受不了什么损失,消费者的损失也会大量减少,比较合理的。

建议:合理安排预付费消费

主持人:还是在买卡之前要对自己未来的生活也好,工作也好、时间也好有一个合理的一个预期。经常有朋友说,健身卡很便宜,年卡才1000块钱,800块钱,我买张洗澡卡天天洗澡也能洗回来,但是一年到头盘算一下,我一年又可能去了十次、二十次,远远没有当时想得那么乐观。

胡刚:是,从这个案例来说,应该是刚才我们邱主任提到这个案例处理的非常漂亮,他所谓的卡里面约定了一个有效的截止日期,这也是所谓的消费卡里面最核心的记载的项目,而其他的有关对我们消费者更重要的有关权益的项目可能记载很少,仅仅是截至日期本身刚才我们邱主任提到的案例,100次只消费了三次,而且是有他本人确实他本人的一些原因,但是后来为什么能调解成功,我个人理解还是本着一个我们民法规定的诚信信用公平的原则,不然这种差距就太大了,这是一点。另外一点就是说,我们整个这种一般比较现在比较规范的正规的商家他往往会提供一种所谓的延展的服务或者续展的服务,如果你提前多少天到外地出差或者出国不能接受这种服务,告知一个,他可能给你做一个延期或者期限的变更。

主持人:有些健身中心的卡叫挂卡,把卡挂起来。

胡刚:甚至说你这段时间你就不能来了,你自己申请说我不来了,那我就顺延把这个时间做一个变更,这样才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更好的调整。

主持人: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还有一方面,胡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家是否有告知的义务?

胡刚:一般来说我这么理解,如果这个卡上已经明确记载了,说有效期截止到某一天,一般可以认为,因为这种服务卡它有个特点往往是服务,不是我们实体的商品,他这种服务有效期截至于哪一天,如果他它已经告知了,而且你又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那从一个合同的成交的角度来说,应该说是这个合同就已经这条约定成立了。

邱建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主持人:你当时拿着卡的时候已经接受了,也说明你已经知道这个信息了。[www.61k.com)

胡刚:一般情况下,从另外一方商家来说,应该说他没有另行单独告知的业务,但是如果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我个人认为应该有一个告知的义务。

主持人:是,包括有一些服务比较好的健身中心,比如说你一个月没来会有健身教练给你打电话,张先生你是不是最近很忙,没有来健身中心身体很重要啊,应该一下,这个东西就是消费者感觉也会很好。

邱建国:实际上我倒觉得在合同上这些内容也可以约定,比如说善意提醒义务,写进一条去。

胡刚:通知的义务。

主持人:而且现在这个软件、通信都很发达,自动设定一个,你一个月没来我就给你发个短信,成本也不高,这个事情,对于商家本身的服务品质得到很大的提升。

邱建国:我觉得在竞争当中,商家只能受益,这么做只会受益。

主持人:以后会有更多的有消费的能力的消费者集中在你们家提供里面去。

胡刚:对,提供更加优质的经济化的这种精准服务。

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属于霸王条款

主持人:好的,刚才我们看到这位方小姐她买的是健身卡,张先生他买的是洗车卡,今年春节前两天张先生到办会员卡经常消费的汽车美容店洗车,谁知道洗完以后,那个伙计就在他的洗车卡里面划了两个钩,告诉他平时洗一次我们是按10块钱算的划一个钩,马上就要过年了,我们洗车涨到20块钱,所以就划两钩,张先生很奇怪,办了卡怎么能够随便涨价呢,他不服气,对方就指着洗车卡上的说明告诉他,本店对会员卡有最终解释权,节日期间洗车按照新规定执行办理。不管什么卡,只要你先付了钱主动权就掌握在对方的手里了,这是张先生在给我们投诉的时候他说的一句话,邱主任您怎么看张先生遇到的情况?

邱建国:张先生的维权意识还是非常强的,遇到这种情况知道自己的权利,第二企业提出来到节日期间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条款应当说是无效的,我们过去也点名过霸王条款,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民事合同当中,如果双方对这个合同条款有歧异的话也是向有利于消费者这头,就是他合同不是他制定的,向这方倾斜做解释,这个你拿个最终解释权,这条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免除自身的义务,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当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社会公理上面也是站不住脚。

主持人:即使写了店里有最终解释权也是无效的,其实我个人也对这句话特别反感,凭什么就你有最终解释权,法院干什么去了?有什么纠纷我们还能到法院去说,法院锤那一锤子它才最终解释呢,胡律师你怎么看这句话,很多消费合同里面都写了这句,甚至一些很大的企业,很多的商家办合同的时候,也在最后把这句放在上面。

胡刚:是,过往比较常见的,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叫做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但是随着我们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地贯彻深入人心,这种说法本身因为他明显的是有利于制定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那无非就是我们消费者可能在这种格式条款里面做一种被动的接受,而且他的利益很可能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我们的合同法说的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刚才邱主任提到的,应该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进行解释,而且这种条款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构成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本身应该由我们的裁决机构最终裁决机关无非是两类,一

邱建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个是我们的仲裁机构,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的人民法院进行具体地裁决,就像主持人提到的,还需要我们的法官非常无庄严的敲下这声法锤。(www.61k.com]另外现在有一个最新的动态,我觉得挺有意思,以前说是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现在比较冠冕的说法就变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主持人:前面加了个限制语。

胡刚:这个实际上加和不加,我个人的感受和刚才主持人的感受是一样的,总让我们普通的消费者感觉心里不舒服,其实你加上,第一是句废话,第二很可能本身就是无效的,第三,也是让你的潜在的客户或者现实的客户感觉心里面的一种不满,可以说是多此一举。

消费者:买卡容易退卡难

主持人:我曾经和一个非常知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名气很大在这儿不说他的名字了,微博很流行,他们搞微博营销在微博上面搞一个活动,前面都很好,我怎么回馈消费者怎么样怎么样,最后保留一句,本银行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我马上就特别反感,在微博上面就和他战了几个回合,其实我觉得这个话放上去是对企业形象一个很严重的损害,而且就像胡律师说的,也根本没有用。

邱建国:而且写这句话本身说明企业对消费者还不够善意,不够诚信。在做这种营销活动当中,我觉得对最终的应该是讲诚信,应该是善意的对待消费者,如果你把最后这句话前面全部否了。

主持人:刚才我们说了办完卡以后商家人间蒸发,人间消失的事情,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卡容易退卡难,下面我们就来听一段一位齐女士向我们《天天3·15》投诉的一段录音。

齐女士:我是遇到这么一件事,我是一个小孩的妈妈,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我听到别人说就是可以上早教而且他们都在上,给我介绍了一家,我就觉得就去试了试,这是一家比较有名的,比较有名的,然后就去了以后,然后在办卡的过程中然后他给我介绍,说花8千块钱可以上100节课,这个是比较优惠的价格,然后当时我想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给他一些能够给他提供帮助所以就毫不犹豫的报了,上面也说可以退卡,可以转让,但是我也没有想到在上课的过程中发现这个孩子不太适应,孩子比较小,他不太适应,但是在课堂中就是投入不进去,我们也觉得可能是能够经过一段时间他能够适应吧,但是情况是越来越糟了,后来实在没办法上了大概10节课我们就不去了,不去了然后我们找这个机构就是跟他说我们孩子实在是没法上了,但是还剩下很多费用,我们只上了10堂课这100节课的费用。找到他以后,然后他说可以退费,但是只能退1/3的钱,可是我们只上了1/10,退1/3的钱我们不能接受,明明可以退,为什么是这样办的呢?他说他们内部有规定,说超过了6堂课以后就只能退1/3了,这个差的实在太悬殊了。他就给我们说,你要是觉得不合适可以转卡,要收200块钱的转让费,转让费但是我转让给别人他还只能是按原价转让,人家拿这卡没有任何的优惠,这样的话谁愿意要这个卡啊?所以根本转让不出去,就僵在这儿了,我们觉得好像之前仔细看了看合同,虽然是写了,但是真的没有细节,根本没想到后面有这么多我们不能接受的条件,这件事反正也没办法,但是既然你们这儿在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就来说说我的经历,看看你们能不能给我什么帮助。

主持人:齐女士的这样一段经历的过程恐怕是一个挺普遍的现象是在给孩子买培训卡五按,包括这种健身、还有洗头、美发、美容这些领域都广泛地存在,办了卡以后服务跟我原来想的不太一样,或者因为我的一些情况,我家住远了、我换公司了、我去那个地方不方便了,或者我坚持下来需要很大的毅力。在这个时候我怎么办?我只消费了,比如刚才齐女士讲1/10的课程,只能退你1/3的钱,消费者在这方面一开始消费的时候是不是应当有很多问题需要想清楚呢?

邱建国:对啊,我们现在前一段时间我到青岛去,青岛市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委员会和青岛的有关部门,他们拟定了一个格式合同的示范本,其中他就包括退卡有三种情况,一个就是犹豫期内退卡,一周内刚才讲到了,第二个在卡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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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内,刚才齐女士讲的好像不属于犹豫期内,已经使过了。[www.61k.com]在卡内使用期,退卡情形约定也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退卡的时候一分钱余额不退,但是这个在合同的时候消费者一定要就专门就这个条款专门签字认可才有效;第二种情况,经营者只需退卡内剩余金额,并有权扣除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个比例是有限制的,不超过10%,第三情况只需退还卡内的剩余金额,并且要扣除你享受的优惠的额度,就是你之前享受的按次数是有优惠的,这个额度要取消的。

主持人:比如说我洗一次头,明码标价是20,凭卡10块,我就要按20块钱来扣。

邱建国:对,刚才齐女士讲的情况,我是觉得她要与商家,因为事先约定的可能不是那么清楚,因为咱们没看到他的合同。这里面有两点我建议她,第一是直接把这个1/3的比例跟他协商,争取能够更多的把这个款项退回来,这是最简单的。第二个,有一个卡的转让费,希望商家比如说转让费可以,转让的手续费可以提高一点,但是希望让接手的消费者同样可以享受优惠。

主持人:尽量减少消费者方面的损失。胡律师您怎么看?

胡刚:首先说违约金的约定,从原则上看,我们国家都是遵循一个合同自制的原则,意思是说双方只要你情我愿一般都是可以的,只要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从一般的我们的商业惯例来说,一般来说是20%到30%,也就是20%是最常见的,大量的商事合同包括普通的民事合同,20%的违约金是最常见的,这已经是相当高了,但是我们特别要提醒我们消费者的是,如果他确实这种我预付费的时候签订合同的时候像刚才邱主任提到的,由于消费者的原因造成的我要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造成的违约金,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话,相应的规定应该看得非常清楚,有一个俗话,你掏钱之前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之前,你掏钱之前你是大爷,掏钱之后可能迅速的变成孙子了,我们总有一个爷爷到孙子的过程,但是我们在这个过程我们尽可能过得稍微顺畅一些,也就是说你在付款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合同仔细地斟酌、看明白,而且在你付款之前你有充分地进行沟通、磋商,或者说叫做协商的这么一个权利,而且对方很可能会迫于你要缴费的这么一个预期,他会接受你的相关的要求或者一些想法,这样的话我们都能在后期的避免后期的一些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律师:违约金过高会导致合同陷阱

主持人:刚才胡律师为我们提到收取违约金20%是一个算一个比较高的比例了,有没有上限,无论是惯例还是法律规定,违约金有没有上限可以提供给消费者参考。

胡刚:我们看到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普通的商事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顶天基本上能看到30%,再过高,有可能是使合同的一方人为的设置某些陷阱来谋求对方违约获得违约金,所以这种违约金不一定过高就在于这儿。

邱建国:青岛制定的合同要求不超过10%。

胡刚:因为青岛的这个示范条款我觉得规定的很好,我们讨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和我们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的法律关系还不一样,我们总体上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他的信息、资金等等,他都是出于非常弱势的不对称的这么一个角色,所以刚才青岛的这种示范文本也好,我们邱主任提到的也好,把违约金定在10%,我个人觉得也是比较恰当的。

主持人:河南郑州有一位朋友0687的朋友发来短信说,郑州有一家叫巨星(音)健身,在春节以后就不再开门了,我还有三年的预付费,还有预租了柜子等等,又支付了一定的租金,现在不知道应当怎么解决。两位嘉宾为这位朋友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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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国:现在能不能找到这个商家的注册,查一查他的注册,当时在工商部门有登记有注册,查明一般查,注册资本是多少,法人是谁。[www.61k.com]然后第二个,该举报就是报案。

主持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邱建国:赶紧的报案,因为他很可能就是人走楼空,卷钱走了,不想担责任的,这个时候赶紧去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这件事情。

主持人:这样能够争取比较大的解决机会,像这些早教机构、健身机构都会在付费的同时签一个会员的协议,但这个协议基本上都是商家拟定的格式的条款,很多朋友看得也比较粗,甚至于不看的可能性都有,就签个最后的名字。如果是合同本身约定不清,消费者能不能提出把自己的一些要求写进合同里面?有这种可能性吗?

胡刚:完全有可能的,而且这也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自己的权利轻易地不要放弃,如果你坚持的话我相信都是有可能做到的,因为我们现在应该说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环境,在这种环境的背景下,可以说是没有哪个特定的服务他是不能被完全替代的,一般而言,咱们除了某些由于自然垄断或者是特定的行业以外,我们刚才提到的教育机构或者健身中心等等,这些都是可替代的,至于可替代只要是可替代,我们就有选择的可能,除非极个别的情况说你的小区就这么一家,你的办公区、办公地点或者沿路也没有其它的比如说健身机构,你没办法,如果尽可能地充分利用你的这种优势,市场选择者的优势,努力地把你的要求写进合同里,这样才能保证你的权利。如果你没有对格式合同提出自己的要求也没有写进去,你可能在后期的过程中引来种种的麻烦。

律师:订立合同注意留存商家违约证据

主持人:我们就拿郑州的朋友举例子,他还有三年的预付费,健身中心跑了,关门了,这时候他应该准备一些什么样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邱建国:这个事还是往后说,我想往前倒倒,我们中消协曾经有一位主任,曾经办过一张卡,我说你平时很节约这个人,我说你为什么办这个卡,他说我外围的情况已经调查清楚了,这个老板在我们旁边的小区买了两套房子,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所以敢办这个卡。主持人说的证据,我觉得第一是合同,这是第一证据,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商家也有义务把一些涉及到消费者必要权力的一些条款告知他,用明显的语言或者是明显的字体告知他,提醒消费者注意;第二个,每一次消费的次数,消费的情况要有记录,这个也是一个重要证据,还有商家在服务方面有没有违约行为,这也要做记录,也有纪录,包括录音、录像,如果有的话,这个在事后的维权当中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消费者的权益需要我们在消费之前就要去注意一些细节。要不然事后维权恐怕成本会比较高,如果没有这些证据。

主持人:办这种预付费消费卡是为了能享受更多优惠的价格,如果办了卡以后消费者还不停的遭遇各种各样的收费,那一定会有一种上了贼船的感觉,我们一起看这样一个案例,汪小姐她说办卡才合10块钱一次,不办卡要20块钱,你看办那多合适,这是美甲卡的服务人员在游说汪小姐的时候说的话,在这种游说之下,汪小姐一次性交了600块钱,这样她每次美甲就能享受到5折优惠,汪小姐觉得自己经常美甲,办了这张卡还是很划算的,原来要20,现在只要10块,打了一个对折,可是没有想到,汪小姐第二次消费的时候就遭遇了这样的待遇,你要在上面画花吗?加钱,要镶钻吗?加钱,要好的指甲油吗?还得加钱。汪小姐就很惊讶,不是说好了这些都是打完折以后直接从卡里面扣吗?原来20现在变10块了,他说你的会员卡只是做基础性的护理,如果在这个基础上面画花或者镶钻都是要单加钱的,汪小姐还想继续使用这张卡,只好降低要求,她说那你算算吧,打完折之后多少钱,我另付给你,对不起,这些单加的费用是不打折的,要全部按照标价用现金来支付全价,汪小姐很委屈,她说,我办的卡只能做最基础的护理,剩下的钱还得继续花

邱建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钱才能享受,做美甲这种基础护理我自己在家里就能做了,万般无奈之下汪小姐只好选择继续消费,要不继续消费这600块钱的美甲卡就算是泡汤了,钱已经付给他们了,这种消费模式算不算讲它是钓鱼工程,都有点轻了,算不算一种欺诈?

邱建国:涉嫌欺诈,先用低价来诱使消费者办这个卡,办了看以后持卡消费设置种种障碍,这种情况,商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的这种花言巧语所诱导,比如说今天早晨我来之前也去做了洗衣服,也推荐我办卡,说可以打8折,交300块钱可以打8折,后来我算一下,一件衣服30块钱,我打折的话是24,我这6块钱损失我先担了,但是我弄一明白。[www.61k.com]

主持人:您每次去洗衣服愿意单交钱。

邱建国:我愿意单交钱,我多花点钱我省心,这6块钱的损失我吃在明处。

主持人:这也是一种消费选择。胡律师您觉得我们的消费者如何能够避免类似于汪小姐这样的消费陷阱的经历呢?

胡刚:我觉得可能首先第一点要搞清楚对方提供的或者商品到底是什么样的,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一个约定。

主持人:问清楚了,并且不能在口头上面,要有文字性的约定。

胡刚:可能的话尽可能书面的方式,当然咱们在实践中,比如说美甲大部分可能都是基于口头,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口号也能成就一份合同,但是双方的歧异可能在拿呢?或者说是刚才邱主任提到的商家涉嫌欺诈的在哪?他说一次可能20块,如果说办卡可能有优惠,但这个一次和所谓的后面增加限定性的约束成为叫基础护理,如果你加花或者加钻另外单收费,这个是双方产生歧异或者分歧的矛盾焦点之一,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在此之前,特别是消费者搞清楚相关的定义和术语,这样可能会避免今后一些麻烦,同时我们也可以说的稍微宏观一点,今天我们讨论主题是预付费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可能对商家来说现在是非常流行的一种方式,因为它有几大特点,第一它能够吸引大量的快速吸引大量的现金流,而且他利润很高。而且这个消费的频率一般也比较高,同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消费者有一个绑定,这样他不会到其他的竞争对手哪里去消费了,所以成为商家竞相开辟的一个利润的增长点,而且对企业来说绝对的低风险,但是对我们消费者来说绝对是高风险,所以刚才邱主任说他个人的消费习惯,可能洗衣来说先去体验一到两次,再考虑未来是否要办卡,我个人理解是非常理性、理智的方式,我们首先要建立一个概念,预付费消费模式本身是有它的好处,但是首先它是风险比较高的,所以我们前期可能更好的建议大家的是先做一些体验,然后把一些基础性的服务项目、内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而且要了解清楚未来可能如果说是要签订这种一次性缴费很高的情况下,可能会接受的哪些服务和具体的服务内容等等条件。

提示:办卡消费不要太乐观

主持人:是,特别是我觉得还要提醒大家就是对我们未来的时间和生活有一个良好的预期,不要太乐观了,比如说办了一个什么游泳卡,我想着一周游两次,发现两个月都没去游一次,这样的情况也很多。

胡刚:我说一个个人的例子,就是游泳,一模一样的例子,有一年我在比较正规的游泳馆办的,然后附近正好有一个单位办游泳卡,非常优惠,因为原来可能办卡还要2、30,结果到这个,一次可能合十块钱,当时正好春节期间,可能很多朋友可能回家了,那时候感觉很舒服,没什么人,等春节元宵节过了,人就上来了,很小的游泳池,感觉那味都不太一样的,我可能就是说这里面就是刚才主持人提到的,比如说还有可能你出差或者是工作单位的变更,因为很多消费本身是有一个特定的地点的约束,如果这种形式变更的话可能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说对消费者来说本身也是有情况的变更,提前预估一下这种情况,这样比较好一些。

邱建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主持人:包括去健身房,我们办公室的同事抱怨过,本来买了一张健身房的年卡,结果后来发现其实去健身房健身是一件很折腾的事,你你要从这,当然离我们办公室很近了,就在我们台附近,你拎着包走过去,然后换衣服,简单还得进入一下状态,大概基本上3、40分钟过去了,你健身完了还得洗,还得回来,这至少又是3、40分钟过去了,你为了跑这个30分钟的步,就等于将近一个多小时是在这个方面,你甚至不如早上到公园跑两圈更加方便,对于很多预付费消费方式,大家都要预先心里面也一个盘算。[www.61k.com)

邱建国:为什么我说它涉嫌欺诈呢?汪小姐已经做了让步了,我降低自己的要求,你打完折之后我再交给你多少钱,基础护理就算基础护理我再交给你,他怎么说的,对不起你得拿现金付全价,显然不是善意的。

提示:合同要仔细研读

主持人:这就是有一个消费陷井,所以这些都需要我们消费者在办卡之前就详细地问清楚,两位嘉宾不妨在这里给我们消费者支支招,我们在预付费消费的整个过程,都应该脑子里面想些什么,我们问什么,最后再签下什么文字性的协议呢?邱主任?

邱建国:我觉得这里面应当说是一个系统的,消费者在消费之前一定对自己也得搞清楚我要消费什么,消费多长时间,我的消费的频率是多少,我是不是真正需要这个东西。第二个,我可能承担的风险是多少,你不能光想着优惠啊,你还有风险啊。折扣越大风险越大,预付的金额越大,风险越大,预付的时间周期越长风险越大,这个消费者一定要搞清楚。

主持人:是,就像我们台附近有一个理发店,预存几万来着,好像是5万可以打两折,后来我想我这辈子剪头恐怕用不了5万块钱。

邱建国:第三点,我觉得是对合同一定要仔细地研读,里边有一些情况如果写得不清楚了,理解模糊的,赶紧把这个条款补上,遇到可能的哪种情况,双方怎么约定约定清楚了,必要的时候请胡律师帮着看看;第四点我觉得保留证据,在各种情况下,我消费的情况一清二楚,对方提供的服务状况一清二楚。第五点,依法维权。

主持人:非常重要的五点,胡律师您有什么提示吗?对于消费者。

胡刚:刚才邱主任已经说的非常全面了,我重复一点就是说,要牢固建立起一个概念就是说预付费这种消费模式本身有它的好处,但是它确实是一个风险比较高的一个项目,所以在此情况下我们要牢牢的建立起一个控制风险的这么一个理念。第二就是说是对于自身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对于对方的资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有一个充分的评估,比如说对方的信誉,商品或者服务的口碑,他已经经营的期限还有公司规模等等,关于公司规模,这里面展伸地说一句,我们现在有些公司是采取所谓连锁或者是加盟的情况,不是采取直营的情况,这样它往往是一个服务的单体,总店或者说他的直营店他的服务能力比较好,质量比较高,应不等于他的加盟店、他的连锁店服务水平就一定高,而且还有一个小细节,如果是仅仅针对服务来说,有时候我们往往针对某个老师他的教授很好,但这个老师可能未来会走,等等类似的情况,还有比如说我们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我们的会员卡,或者服务卡,现在往往是电子式的,我们到底消费了多少次,这个证据或者说是这个材料本身只有在商家一边才能得到,所以我们是不是有没有必要有一个双方对于消费次数双方共同确认的流程要大家定期的由商家出具一个可以机打一个小单据就可以了,然后订立合同,合同中要对服务标准、服务次数、服务质量,如果说是使用其他商品的品牌,还有整个的有限期限、有限次数、使用权限、违约责任,比如退费的方式都有一个比较细腻的规定,另外最主要一点,还是要搞清楚对方主体是谁,有时候 对方可能拿一个菱形章或者椭圆形章说是什么俱乐部什么的,这个可能在法律上或者我们司法实践中认为不是一个适格的原告或者被告,背后应该是由一个公司或者相应的经营主体来经营,这几方面都是要提醒大家注意。

邱建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专家:建立诚信担保金制度

主持人:所以说这些在消费之前就需要把这些工作给解决清楚,要不然在事后遇见一些风险的时候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有可能被侵害,那么在预付费消费维权的时候,大家也都发现了很多消费者维权很难,难在哪,我们重要的结点在哪呢?邱主任?

邱建国:我觉得最根本的,做预付费消费的商家是应该做一个诚信的行业,这是一个诚信行业,消费者预先头几年就把钱交在你手里实际上买的是一个信用,如果这种信用没有办法保证的话,后边的矛盾就会越来越多。[www.61k.com]所以我是建议应当能够建立一个诚信的担保金。

主持人:诚信的担保金?

邱建国:你从一个行业的角度搞也好,从单体的企业搞也可以。

主持人:具体怎么操作呢?

邱建国:等额,你收取了多少等额的担保多少,放到第三方这么一个机构,担保起来。这样的话一旦你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一旦有违约行为对用户有保障,对用户实际上提升了他的消费信心,我到这买东西,到这消费,交多少钱,交几万块钱,我也不用担心他卷款外逃,这样对拉动消费,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主持人:我们非常相信在市场经营主体当中想做骗子卷款潜逃的恐怕只是极个别极个别的几个,大多数的经营者还是想把自己的生意做好有更多的顾客能够越做越大,这种情况下,我们商家的服务品质,我们的诚信度就显得特别重要,我们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刚才邱主任提到类似于青岛这样的格式合同也特别好,我们的消协部门我们的部分监管部门能不能在这方面更多的做一些文章呢?

邱建国:当然,作为消协组织来讲,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面对预付费消费这种乱相,消协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尽量消费者规避他的风险,所以青岛市消保委这种做法我觉得是值得推荐的。而且我们中消协也对预付费消费进行专题的研究,希望不久能够有一个更好的一个办法能够出来,最大程度上保障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持人:我们也希望这样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好的措施能够尽快的出台,今天非常感谢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和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和我们一起来交流预付费消费方面的话题,谢谢两位嘉宾。

二 :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

摘要:《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一直以来被视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伞,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调整注册资本制度,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相对于2005版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资本缴纳方式、市场主体等方面有较大的改革,本文通过研究《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变化探讨有关债权人保护机制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 注册资本制度 债权人保护
一、引言
公司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主体,在与各方的经济往来中创造价值,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日常状态也与各方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其中最主要的是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面利益的平衡。股东作为公司的拥有者和掌握者,可以通过日常活动掌握公司动态维护自身利益,但债权人却不能随时了解公司财务经济状况,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债权人免受因公司经营不善或者一些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现代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公司法》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我国于1993年1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做出第四次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资本缴纳方式、市场主体等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对于新法中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的较大变动,是否会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本文对此探讨。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具体内容
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所谓“一元钱办公司”。二是取消对于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将原《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首次实现“零首付”,同时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三是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于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的修改,使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有利于这类企业的发展。四是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第二十九条关于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同时对于一些特定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监管的特殊性,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规定。
三、新旧《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对比
(一)设立阶段
传统的《公司法》在设立阶段,通过注册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在立法上强调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同时严格规定了出资期限、最低限额、出资方式、验资的各项事务,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等。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司成立之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和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注册资本在企业设立之初确实能够代表企业的实力,足额的注册资本确实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保障,但在实际中却滋生了许多虚假验资、抽逃资金事件,在实际操作中,较高的注册资金限制反而成为迷惑债权人的一种假象。笔者认为运营良好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累积的资金才是还债的重要保障。
(二)运营阶段和清算阶段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运营阶段和清算阶段仍然坚持遵守原《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方面的制度:1.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对公积金,自由股份等做出严格处理,使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不受他人侵犯或者滥用。2.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要求“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开公布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重要信息及重要资料和报告。”该制度防患于未然,使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3.优先权制度,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权要求还本付息的权利优先于股东享受公司盈利分配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公司破产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侧重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4.提前请求清偿债务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规定允许公司债权人提前请求清偿财务,利于债权的实现。
四、新《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创新(一)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体系,确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公司法》修订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相应的关于“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措施,有利于实现“严管”的要求,对债权人的利益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笔者认为新法在修订时最大亮点就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该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各方面信息;市场主体通过该系统公示其年度报告、股东出资情况、获得资格资质等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向有关政府部门或有关国家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获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赋予市场主体更大权利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尽量减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随着企业注册登记条件的放宽,企业数量势必大幅增加,原有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宽进严管”的要求。将现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把传统的通过年检的方式,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也就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这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保障。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新《公司法》通过各种措施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如: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www.61k.com]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督促市场主体改过自新的同时,提醒社会对其警戒;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有欺诈和违规行为或违反认缴义务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种种严格监管的举措大大杜绝了违法乱纪行为可能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危险。
因此笔者认为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没有因此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反而更重视并明确权力保护机制,同时这一措施不仅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潘文涛.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现状浅析[N].贵州民族报,2013.
2.刘光波.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债权人权益保护为例[J].甘肃金融,2013,(10).
3.杨宇帆.论公司法中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03).

三 : 认缴资本制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一、关于认缴资本制影响的思考

(一)是否能够真正便利公司准入“1元钱也能开公司”成为大家对修法后内容的解读,公司设立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现有经济能力、结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申报,不需要将钱存入指定账户,不需要再受到金额、出资方式的限制,也不需要跑验资机构验资。这一堪称我国公司法历史上的一个巨大的改革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的呢?有观点认为,“对于创业者影响并不是很大,可能只会在一定程度刺激创业者的热情”。公司法2005年修法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已经明显降低,与公司成立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也是比较相符的。如果无法按照此注册资本要求成立公司,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经营模式,如个人独资企业,此类型只需对资本申报即可不需实缴,或个体工商户,对资本规模更没有设置门槛。对商业经营里的模式选择,笔者的观点是不一定非公司形式不可,合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对小规模经营来说更为灵活便利。

(二)便利准入的同时风险可能增大公司之所以能够拥有独立于出资人的法律人格,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使出资人能因此而将投资风险限制住,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财产对公司的意义已经与“人”这一社团法人构成的基础并重,可以说公司就是人以财产进行的联合。在商业实践中,公司的“实力”这一抽象概念通常是基于对注册资本这一重要指标的判断。此次公司法在05年版本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资本制度,明显倾向正在创业阶段又没有雄厚资本的小公司甚至是微型公司,和经营上相对资本力量来说更倚重知识力量、创造力的高科技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然而与便利和效率一同到来的还有风险。既然一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而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那么现实中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一家公司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一亿元,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资金完成到位,但实际股东只投入了1万元。在与这样一家公司进行商业行为的过程中,相对方需要异常谨慎,如没有配套制度与之对应,债权人的位置可能极其尴尬。让更多的人能够“白手起家”,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当然是好事。同时,这一修法也昭示着主管部门的管理理念将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也应对公司法修改后可能带来的风险更加关注,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目前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出台的前提下,如何充分挖掘《公司法》已有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并使其更加完善、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当务之急。

二、现有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第一条即明确了公司债权人保护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并规定了多项对公司债权人有利的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定《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解决我国公司以往实践中存在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和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被异化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高管对公司的赔偿保护公司的利益,也就间接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我们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使他们在为公司和股东尽责的同时,承担起对债权人的义务。2.对“实际控制人”和“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制。《公司法》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公司的利益,间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强制性规定公司公开某些重大事项重要信息及重要资料的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债权人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使债权人能够基于相对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做出理性的决策,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事前的保障。4。公积金和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真实,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清算阶段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此阶段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公司债权人对清算公司所享有的特权,主要有:1.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时享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七的规定,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还规定了合并、分立后债务的承继。防止公司因为合并、分立、解散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时公司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时公司或清算组对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和公告制度,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担保债权优先权制度。债权优先权主要指债权人的有担保债权优先于股权受偿,而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其财产可优先于其他权利受偿。4.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害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清算组成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防止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通过不当行为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损害债权人的利益。5.在《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重点规定了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过程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对清算组违法经营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公司和清算组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过程中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障债权人利益。

三、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公司法》虽然在第二十条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但对其适用的标准及具体情形的实务操作上存在模糊地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参考国外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且对于人格否认仅能适用于母公司滥用子公司人格的方向,而对实践中出现的母公司人员设立子公司掏空母公司现象无法适用。这些都说明我国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从内涵的理解、情形的列举到操作的标准上都有较大完善空间。

(二)可以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损害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可以借鉴国外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原则。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不仅公司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有关董事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尽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导致公司资财不当损失,不仅公司、股东能够提起诉讼,而且公司债权人也能够提起诉讼。

(三)基于董事对债权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责任保险如果公司法中加入董事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则有可能影响董事在公司管理中的积极性,因怕承担责任而无所作为,因此购买责任保险对其是一种稳定性因素,并且可以同时保证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的清偿能力,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更全面的维护。

(四)确立债权人的集体组织,保证债权人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债权人尽管手中可能有大量且长时间持有公司债权,却不可能享有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经营决策决定权和对管理者的决定权,当公司决定可能不利于债权人时无法做出任何事前的救济。对此,应建立债权人的集体组织,使其对公司事务有恰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各种与债权人有关的各种决策进行决策、表决,达成一致,并推选出债权人会议对外事务的代表,与公司管理层人员进行交涉和谈判,主张自己的权利”。

任何改革都是有风险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及独立责任被恶意利用,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www.61k.com]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高度还在发展。在放开管制,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要强化的还有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公司设立者要按照自己的实力来确定注册资本;债权人合作前要做严谨的摸底调查;最终,那些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自然会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继而会被市场淘汰,实现一种事后的监管。同时,也应逐步探索实现银行的“老赖”黑名单和诉讼执行方面的“老赖”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资源公开透明并能适当整合,以配合事后监管。

作者:董文晶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四 : 软银旗下公司已放弃140亿美元的合并计划 因对方债权人不支持

  【TechWeb报道】6月1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消息人士透露,因未得到对方债权人足够的支持,软银已放弃了旗下卫星创业公司OneWeb与卫星运营商Intelsat 140亿美元的合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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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银

  消息人士透露,按照最初的计划,Intelsat债权人需要周三午夜对是否接受合并报价作出决定,但在截至周三午夜Intelsat仍未同债权人达成协议,双方已终止了谈判。

  在Intelsat与债权人终止谈判之后,软银旗下的OneWeb在周五就可以终止与Intelsat的合并交易。

  不过消息人士还透露,Intelsat方面目前还未彻底放弃合并计划,部分债权人可能会在周四进行最后一搏,在合并计划终止前挽救这一交易。

  今年2月,软银投资的卫星创业公司OneWeb与卫星运营商Intelsat就合并事宜展开谈判,计划以每股4.75美元的价格同Intelsat进行合并,但Intelsat股东并未接受这一报价,后来OneWeb延长了合并交易截止日期并提高了报价,但140亿美元的价格还是与Intelsat股东预期的285亿美元到360亿美元相距甚远。(海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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