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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网易管理层解读第三季财报:将加大魔兽宣传

发布时间:2017-12-04 所属栏目:经济法

一 : 网易管理层解读第三季财报:将加大魔兽宣传

北京时间11月19日上午消息,网易今早公布2009财年第三季财报,管理层随后于9点举行分析师电话会议,网易CEO丁磊及代理CFO蔡安活参会并回答了分析师提问。

以下为分析师问答环节主要内容:

JP摩根分析师韦迪:在你们2010年的游戏产品线中,哪几款游戏是重点?

丁磊:明年要出来的游戏挺多,坦白的讲,每一个我们都很重视,因为它们都是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而且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有2D游戏,也有3D的回合制游戏,还有网页游戏。在我们看来,每个游戏我们都在很认真的开发、很认真地去完善。

韦迪:第三季度递延收入增长主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蔡安活:第三季度递延收入的增长主要来自2个方面,一个是《魔兽世界》开服使得一些玩家购买了更多点卡;另一个是国庆节前经销商购买了更多点卡,以供节日期间销售。

花旗银行分析师埃利西亚·雅普(Alicia Yap):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2D游戏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最近又有两款2D游戏上市,是否对你们游戏,特别是《梦幻西游》有影响?如果是,你们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市场领先地位?

丁磊:事实上,整个中国游戏市场的竞争比过去来得激烈,消费者对游戏的口味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相信这也是一个行业发展到成熟期的标志。但游戏的可玩性与2D、3D的关系不大。2D游戏照样也可以做得非常有意思,内容也可以相当丰富,而且也可以有自己的特色。所以网易在做2D游戏时,主要考虑的是中国庞大的游戏玩家存在不同的消费需求。我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去做一个游戏,得到消费者的肯定只是时间上的事情。

雅普: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网络广告的,在国庆黄金周过后,市场的需求是否有增长?第四季度及明年的广告增长将主要来自哪个行业?

蔡安活:对网络广告行业来说,2009年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一年。今年前三季度的情况都不错,特别是第二、三季度,我们的广告业务都出现了增长。根据我们的了解,增长最快的三大行业分别是汽车、互联网服务和通信服务。

雅普:这是第三季度的情况,第四季度和明年也是这样吗?

蔡安活:目前阶段我还没法给出具体答案,但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这三大行业的广告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SIG分析师赵春明:第一个问题是:第三季度你们是否确认了多少沉默账户的递延收入?第二个是:第三季度的销售和市场开支中,来自《天下贰》和《魔兽世界》的各有多少?这两款游戏下个季度的销售和市场开支预期是什么样的?

蔡安活: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不披露第三季度的沉默账户的收入,第二季度我们之所以披露1200万美元的相关数据是因为当时是我们首次清理沉默账户,让外界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但我能说的是,第三季度所确认的沉默账户的递延收入没有上个季度多。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想换个角度来解释,第三季度的销售和市场开支增长主要来自2个方面:一个是推广现有游戏,从第三季开始,我们针对诸多游戏进行了推广活动;另一个是进行品牌宣传。第三季度与《魔兽世界》相关的销售和市场开支并不大,主要原因是《魔兽世界》在9月19日才正式收费,我们相信未来将加大销售和市场活动。

分析师:你们提到第三季度营收成本的增长主要来自折旧和摊销,我算了一下,折旧成本增长了人民币2200万元,而营收成本增长了6300万,二者之差约为4000万元。这4000万主要来自哪些方面?多少来自人力成本?

蔡安活:我们不披露具体构成,但你说对的是,第三季度营收成本的增长主要来自服务器折旧和支出等方面。

分析师:你们的子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在财报中没有单独列出来,请解释在什么地方计入了他们的财务数字?

蔡安活:上海网之易是我们的子公司之一,被计入了“其他公司”一项,在财报中没有单独列出来。

分析师:文化部针对网络游戏的管理下发通知,要求网游企业改变以“打怪升级”为主导的游戏模式,同时对玩家之间的“PK系统”、“婚恋系统”进行严格限制。这一政策对你们有什么影响?

丁磊:我还是想重新强调一下,作为中国网络游戏领先的企业和一家中国公司,我们会遵照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做我们的产品。

这个条款昨天才有,我还没有非常详细地了解和咨询过。

高盛分析师凯西·陈(Cathy Chen):《梦幻西游》的ACU(活跃同时在线人数)环比增长平缓,年比则下滑了15%,《大话西游2》的ACU环比下滑了4%,而第三季度通常是你们的旺季,请解释一下原因。是两款游戏都进入了成熟期,还是因为竞争加剧?

蔡安活:第三季度由于有暑假,一般是我们的旺季,尽管存在你提到的ACU情况,但我们认为整体而言,我们的游戏发展得非常好,特别是我们加强了促销活动,并发布了一些升级包。

我们并不认为这两款游戏进入了成熟期,因为我们会经常发布升级包,丰富游戏内容和功能,让玩家保持对游戏的兴趣。

凯西·陈:第三季度你们是否针对《梦幻西游》和《大话西游2》发布了升级包?第四季度是否有升级包发布计划?

蔡安活:我们在9月末针对《梦幻西游》发布了升级包,《大话西游2》的升级包是在8月底发布的。

美国银行-美林分析师埃迪·梁(Eddie Leung):你们是否计划在《梦幻西游》和《大话西游2》中卖道具?

丁磊:目前没有。(甘利)

二 : 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解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2014年1月26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一份部门级规章制度,但是实际上也是我国针对网络交易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包括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也从不同侧面对网络活动做了规范,但是就网络交易来说,《办法》是第一次较为系统的规定。虽然从效力级别来说,还是比较低,但这部文件还是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办法》针对网络交易消费者(但是b2b领域就不一定是消费者,整体而言,《办法》就此内容作出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包括第三方平台的其他服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做了规范。试分述如下。
 
一、网络商品经营者
1、《办法》规定设定两类不同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和自然人。
前者必须将其营业执照信息进行公示。后者规定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交易,同时必须将其信息提交给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最后规定,自然人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于该段表述,实际上操作意义不强,实际上是表明了制定者的态度,也即倾向于要求工商注册)。
2、《办法》将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为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将网络交易行为纳入消法和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基本上就给网络交易定下了基调,消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当然而然适用于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
但是基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办法》第15条等条款规定的非特殊商品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也被创设出来(这一制度和新《消法》同时出台,具有相同的规范意义,但是《消法》的效力层级比《办法》高两层)。
与消法规定相同,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制定也是偏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其主要的原则就是格式合同必须公平合理(这和消法的规定相一致。顺带说一句,消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超出了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因为《办法》属于部门法,其在民事活动中的调整范围的限度,从法理上说,也即是否能援引《办法》相关规定,以格式条款未尽公平合理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还有待商榷)。
3、《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做了规范。主要而言,首先收集、使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且经备受记者同意;其次必须对收集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出售;第三、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必须得到同意或请求,消费者可拒绝接收(这里概念有点不周延)。
3、《办法》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网络交易活动中,调整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相互行为,并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规定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不得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方式提升商誉;不得以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进行非法攻击等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开发式的列举,因此结合《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能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该法的约束)。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类似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面向消费者的交易平台(京东直营业务受到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规范,平台业务受到这部分规定的规范),由于体量的庞大,一方面可能对基于该平台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造成不合理的压榨,一方面对外,也即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具体《办法》对此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1、对进入平台的两类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并相应公示。
2、平台应与经营者订立协议,同时《办法》赋予平台对协议、交易规则在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下进行单方面修改的权利。与此同时,经营者的相应的权利就是可以选择离开。
这一制度创设超出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虽然在诸如大型商场与商户的租赁合同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以法律文件的行为,将这种商业操作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应该还是第一次。但不可否认,有其现实意义。可以很容易联想到的是,前几年淘宝在建设天猫品牌时,与淘宝的草根商户闹得那场商业大战。这里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包括对这一条款的阐述,在此不述。
3、平台应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平台应对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有义务向工商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     
这种制度规定超出了传统中对于商场管理者的要求,赋予平台更积极的义务,具有明显的网络特性。
4、平台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5、平台应建立消费者纠纷和解和消费者维权自律制度。这明显是对天猫等平台交易规则的确认。
6、平台应保存经营者信息和交易记录,且不低于两年。

三、监督管理
关于监督管理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调查权限、处罚作出规定,基本都比较琐碎。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办法》规定,处理违法行为的管辖机关,如果不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那么是在经营者所在地(营业执照地址)确定管辖;如果通过第三方平台经营的,那么是在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管辖,但是如果异地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移送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管辖(违法行为人用词不周延,通过平台经营的可以是组织)。
   
   整体来说,《办法》首次较为系统地规范了网络交易行为,其中有不少创设性的制度安排。目前来说,《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总体上还必须通过其他法律实现其调整目的。但是很有可能立法者通过经验的积累,在若干年后,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文:张一奇

三 :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CENA讯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外。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办法》指出,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办法》要求,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from 本文来自学优高考网www.61k.com全国最大的高考资源网 end#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文章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办法》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坚持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默认分类http://www.61k.comarticle/。

其次,办法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如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应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

在售后服务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然,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针对目前网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办法也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

四 : 汪维权律师详细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

网络卖家:您不可不知的10个法律风险问题

---汪维权律师详细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本律师针对网络卖家总结了10个不可不知的问题,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每个问题括号内的数字标识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条款。10个不可不知的问题为:

问题一:谁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3、7、8、22、35)

1、网络商品经营者:也就是商品的卖家;

2、消费者需求服务经营者:也就是消费服务提供者,如翻译、居间、心理咨询等消费服务。

3、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谓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该项系统服务者为经营者。

4、网络交易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

问题二: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22)

1、自然人:

1.1、无需办理的,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1.2、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个体工商户:

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3、企业法人:

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4、其他经济组织:

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问题三:哪些网络交易行为必须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5)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一是该项交易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是该项交易经营者必须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问题四:如何保障网络经营者信息真实?(3、11、23、30、35)

未经工商登记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已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

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问题五:如何保障网络交易商品与服务的信息真实?(11、14、37)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问题六:提供商品或服务是否需要办理其他许可?(7、9)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问题七:如何保障网络交易商品与服务的质量?(10、11、12、17、24、29、33)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问题八:网络交易经营者如何接受无理由退货?(16)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问题九:如何保障买家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18)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问题十:不正当竞争将招致怎样的处罚?(19、20、49、53)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损失是盈利的前提,作为网络卖家的相关经营者,对以上10个问题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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