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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03 所属栏目:合并财务报表

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面,yjbys小编为您带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欢迎浏览!

《办法》的出台背景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疾进步伐,中国的网络交易已从最初的“新生事物”发展成全社会参与、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尤其是网络交易已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并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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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易过程的数字化和虚拟化,信用瓶颈始终是网络交易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障碍,参与交易的双方、第三方机构都应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便利而遵循“游戏规则”,以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5月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无疑是该领域制度建设的“首规”。

网络市场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无法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在这一新形势下,国家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从《暂行办法》到《办法》,行政规章的名称缩短,涵盖的范围却更加广泛。新办法充分适应了网络交易发展的新特点,还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相关媒体调查发现,消费者对新办法中的7日无理由退货、卖家实名制、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等内容格外关注,表明这些条款确实是准确“击中”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习惯逐渐形成,移动购物时代更是释放了购买力,随着无线宽带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加入到网络购物的队伍中来。网络交易的发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呈现出良性互动效果。一方面,为适应网络交易日新月异的发展,相关政策只有进一步完善、创新,才能保障网络交易的诚信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相关政策的出台,也为网络交易注入“强心针”,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信心指数也会得到进一步提升。新办法中的相关细则让不少网络消费者“点赞”,也表明一个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是营造更加成熟、规范的网购环境的基础,并将由此带动更多人尝试网购。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网络交易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网络购物环境将更加“清新”,网络交易也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前景。[5]

《办法》的具体政策

1.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

2014年3月15日起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以及消费者维权细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细化的补充性规定。与修订前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项规定与同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网购商品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一致。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2.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购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办法》里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决网购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 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

《办法》监管的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网络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支付 结算、物流、第三方 交易平台、宣传推广等各种营利性行为。

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对此,《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

《办法》对网购发票和凭证进行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5.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站由于各种原因进行了关停和重组。比如2012年团购网站出现了倒闭潮,致使很多已经团购的消费者得不到赔偿。《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也做出了规范。特别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网上总是看到不少网络大V通过微博、微信等发送广告信息。此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出,网络交易中,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二 : 网易管理层解读财报:价钱合适就会并购

新浪科技讯 5月20日午间消息,网易(NasdaqGS:NTES)今早公布2010财年第一季财报,管理层随后于9点举行分析师电话会议,网易CEO丁磊及代理CFO蔡安活参会并回答了分析师提问。

以下为分析师会议实录:

摩根士丹利分析师季卫东: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梦幻西游》,现在是否有现象可以看到这款游戏已经稳定下来?对于这款游戏未来的发展有什么预期可以分享?

丁磊:我们现在在《梦幻西游》方面紧锣密鼓地在做一些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的一些产品上的修改的方法,这个东西已经准备将近一年多了,我们会在今年暑假期间把新的创作和实现的东西给大家看,我们相信在中国游戏方面会是非常大一个非常大的创新,能够吸引不同的消费者、新的消费者进入《梦幻西游》,但时间是在7月份,也就是中国的暑假期间开始。为此公司准备了一个比较大的广告预算,在推广新的玩法和新的内容方面。

季卫东:关于新的两款游戏,《天下贰》现在的用户和个人消费者值的趋势是怎么样的?新推出的游戏《大唐无双》目前的用户反馈和进展情况是怎样的?

丁磊:《天下贰》每用户收入(以下简称“ARPU”)值稳定在每个用户每个月人民币100元左右,我们对这个还是感到比较满意。《大唐无双》从4月16日开始不删档内测以来,到现在我们对目前取得的成绩和消费者的态度还是很满意的,我们认为该游戏能让喜欢这个类型的玩家感觉到对这个产品的品质的满意。我们会在七月中旬推出《倩女幽魂》的不删档内测,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这个游戏进行不删档的游玩和付费。

JP摩根分析师韦迪:请问按照收入、平均同时在线人数(以下简称“ACU”)等数据排名,网易旗下前五款游戏是哪些?

丁磊:这个要考虑一下,现在我们推出的游戏作品较多,一时间也排不出来,还有我们要考虑一下包括每个作品的在线人数和收入有没有必要披露的很清楚。

韦迪:《大唐无双》现在的ACU、最高同时在线用户数(以下简称“PCU”)和用户反馈情况如何?

丁磊:ACU、PCU我们不对外公布,我只能说我们比较满意,测试情况超出我们的预期。

花旗分析师埃利西亚·雅普(Alicia Yap):网易正在尝试在二三线城市推广《魔兽世界》的业务,目前的进展如何?

丁磊:这方面我们正在开展工作当中,我们会尽最大努力让中国喜欢《魔兽》的人或者潜在的消费者能够热爱这个游戏作品。

雅普:《星际争霸2》将于7月27日开始全球同步发售,现在是否有中文版的发布时间?是否已经开始该款游戏的本地化工作?

丁磊:《星际争霸二》中文版发布时间要和合作伙伴暴雪进行磋商,还要送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后才会正式推出,这方面以对外公告为准。

雅普:对中国整体在线游戏行业增长发展的趋势,你有什么看法?

丁磊:我想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第一个,我对整个行业的增长还是保持比较乐观的看法;第二个,任何一家在这个行业里的公司只要有好的作品,它就一定得到用户对它的认同,我想这样的作品、这样的公司最后还是会胜出的,所以我觉得网易公司,我们非常有信心有这个能力和耐心对每款游戏精雕细琢,成为每一个游戏领域里面的精品之作。

瑞士信贷分析师张永恒:最近网游行业出现了比较多的人才变动,比较多的公司出现人才流失现象,网易在保留、吸引人才方面的公司策略是怎么样的?请问有道搜索引擎的发展战略是怎样的?最近别的搜索公司出现的情形对网易未来的发展战略和营收有什么影响?

丁磊:整个公司的管理层不单单对游戏研发方面的员工,我们对整个公司的员工和有能力的人才都非常重视,我们非常希望员工能和公司一起成长,能够做出优秀的作品,体现公司在网络游戏原创方面的能力和代表性。所以,公司管理层花了许多的力气在培养和与员工共同进步。

整个中国的搜索我们相信还是有很大的市场的,因为这是每个上网的用户所必须使用的工具之一。公司在有道搜索引擎的技术方面非常愿意投入,希望我们的搜索引擎的产品能偶在同行中成为佼佼者,我们会继续不遗余力的在搜索方面进行投入。

张永恒:网易的研发支出看起来在增加了不少,请问你们是在研发方面增加薪金支出以挽留员工吗?

蔡安活:在研发收入占比上,我想增加研发投入是很自然的事情。我们会始终确保投入足够研发支出保持公司发展,保持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张永恒:网易提到在搜索引擎方面非常愿意投资,那么有没有进行收购的计划呢?

丁磊:如果收购能够对搜索业务发展有利,我想为什么不去做呢?这是我们的宗旨和出发点。

美国银行-美林分析师埃迪·梁(Eddie Leung):关于《天下贰》和《魔兽世界》在第二季度的季节性现象的看法?

丁磊:这两个作品从我们管理的角度来说,对它的未来和潜力都是非常有信心的。因为《天下贰》是我们自己开发的,我们正在紧锣密鼓的不停增加新的玩法、新内容以满足用户的需要。

埃迪:针对《天下贰》和《魔兽世界》,在暑假期间会不会出现大的变化或者影响?

丁磊:我对这个事情目前无法预测。今年5月1日的时候中国有三天假期,《天下贰》的表现比平常周末更加突出、更加出色,我只能说这是我看到的一点。

埃迪:能否对全年税率做一下预期?

蔡安活:正如此前所说,2010财年预期税率将在18%-23%。

埃迪:根据《大唐无双》的性质,能否预期该游戏稳定后的ARPU值是会与《天下贰》相似?

丁磊:《大唐无双》和《天下贰》会是差不多的。

SIG分析师赵春明:网易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持有大量现金,是否有进行收购目标?有没有回购股票或发红利的计划?

丁磊:如果有合适的对象、合适的价钱,而且对我们的核心业务发展有利的话,网易不会拒绝并购,无论是否与搜索业务有关,网易从来不会拒绝收购和并购的机会。同样,如果我们认为价格合适,公司也非常愿意进行股票回购,事实上在过去几年内一直陆续不停在做。派发红利这个事情还没有放大炮议事日程上来。

赵春明:在门户网站方面,网易是亚运会赞助商,或许还会投资世界杯相关的视频,成本方面情况如何?大概会花多少钱?第一季度广告业务受到季节性因素影响,将来一两个季度情况将会如何?

蔡安活:在门户网站成本方面,在亚运会、世界杯和上海世博会等事件期间,我们会确保购买最具有价值的内容,以去报我们可以提供给我们门户网站用户。

丁磊:在广告业务方面,我需要获得更多具体数据才能做出预测。

高盛分析师凯西·陈(Cathy Chen):在报告环节中,你们提到游戏业务的毛利润率环比上升了,请问《魔兽世界》的利润率是否也有所提高?

蔡安活:我们的游戏主要包括自主开发的和授权运营的,第一季度游戏业务营收主要还是来自自主开发的游戏,这些游戏通常拥有较高的增长率。

凯西:这么说网易自主开发游戏在一季度的环比增长率比《魔兽世界》高?

蔡安活:我们更倾向于从总营收角度来分析,而不是只看增长趋势。因为我们运营着多款表现不一的游戏。

凯西:由于受到九城游戏点卡的影响减少,《魔兽世界》的利润率是否有所增长?

蔡安活:关于《魔兽世界》,必须考虑到我们第一季度春节期间的21小时免费游戏时间活动,该活动对第一季度《魔兽世界》的营收一定影响。另外九城的点卡确实大多数已被消费,因此本季度不会再对游戏业务产生影响。

Auriga分析师陈吉纳(Gina Chen):今年的世界杯、亚运会等事件能否大幅增加广告营收?

蔡安活:我们先前已经提到,我们还需要获得更多相关信息才能做出预测。

陈吉纳:今年网易还将推出哪些新网络游戏?

丁磊:七月中旬我们会有《倩女幽魂》的不删档内测,不限号对外发布,下半年会有《精灵牧场》产品推出,都按照时间表进行。我觉得大家不要花很多时间看我们有多少新产品,已经推出的每款游戏,我们对都在不断改善、增加新玩法。我们跟别的公司相比不是很高产的公司,但力求每个作品都能在所针对的消费者市场让消费者感到满意,成为该市场的精品,这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曾牧)

三 : 网络出版新规的法律解读:要自媒体办证是胡扯吗?

  几周前,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网络出版新规的法律解读:要自媒体办证是胡扯吗?

 

  文/单磊

  自今年3月10日期,《规定》就将取代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

  《规定》公布后,外界对它有各种解读,但大多都是臆想猜测。它究竟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应该从法律层面作细致分析。

  一、新规的总体变化

  《规定》刚刚发布的时候,我曾在朋友圈里说过,这次修改主要体现了"三点变化",留下了"三个悬念"。

  "三点变化",是指对业界现有商业规则影响比较大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原创出版物(常见的是原创小说)也要加标识(类版号管理,第29条);

  二是除牌照管理外,网络游戏一事一批,游戏发行从此就和电影、电视剧的发行一样了,事前审查、逢发必审(第27、32条);

  三是不许卖证、借证,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和技术设备必须归牌照方所有,牌照方涉外合作必须报总局审批,从字面上断了VIE的路子,但实践中能否落实尚待观察(第8、10、21条)。

  而"三个悬念",是指《规定》中尚未明确的重要制度,有待在后续的配套政策中进一步完善:

  一是网络出版服务种类和边界(第2条);

  二是特殊管理股规则(第22条);

  三是原创加标识的具体做法(第29条)。

  至于网络出版不允许外资掺合啥的,早就如此了,不必大惊小怪。

  二、关于新规的各种争论

  本来以为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两周之后忽然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

  先是有人盯着《规定》里的"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几个字,说"3月10日起外资企业不能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视听服务";紧接着,又有人说微博、微信上数以万记的自媒体需要办证;不久,又有人说要自媒体办证是胡扯,腾讯、微博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是出版者,他们取证就行;更有人言之凿凿,说这些大的互联网公司本身就通过VIE结构规避了外资限制,已经取得了牌照。

  一时间,各种观点风起云涌,网民们一边起哄疯转、一边也被整懵了圈。

  这种争论之所以产生,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没有同步明确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和内容,网络出版物和新闻、视听节目以及其他内容的区别,也就是我前面说的第一个悬念;

  二是"一网情深"的自媒体作者对我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体系不甚明晰,而自媒体定性问题尤其复杂,业务和监管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实务界也存在争论。

  争论发生后,很多朋友来跟我讨论这些问题,其中不乏监管和实务界的专业人士。这使我不得不重视,并整理自己的观点有所回应。

  虽然错谬之处在所难免,仍盼有一得之功打消产业顾虑、促进规范发展。

  三、视频网站干的不是网络出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视听业务确实存在外资成分限制,但这一限制与此次实行的《规定》毫无干系。

  目前,海外上市的互联网视频企业都是通过VIE方式规避了这种政策限制,但对其进行限制的牌照并不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这两项业务的监管权,现在都归属于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甚至很多人对两者产生混淆。但事实上,出版业务是原新闻出版总署的监管范围,视听服务是原广电总局的监管范围,二者风马牛不相及。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一)提到的“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产品”,应该是指在内容和产品形态上与传统出版社出版的音相制品类似的原创作品,例如原创的听书、有声小说、音乐、MV等。

  四、自媒体的定性真的那么简单么?

  接下来谈谈自媒体,真的象大家讨论那样,统统地需要或者不需要网络出版牌照那么简单么?

  在我看来,要想厘清自媒体的定性,必须将下面三个近似的概念区分开:网络出版服务和社交产品、一般性发表或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一)网络出版和社交产品的区别,在于"先审后发"还是"先发后审"

  《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其中“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都强调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知悉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

  《规定》第九条之(四)在规定传统出版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时,明确要求"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也是要求事前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校。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编辑责任制度、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都要求网站及其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事前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也有这样才能“保障”内容合法和出版质量,而非事后通过“通知-删除”的方式予以补救。

  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产品则不同。

  在业务实现流程中,新浪或者腾讯仅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2015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这类社交产品通常可能被归类为"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或"信息社区平台服务"。

  在这类服务中,平台方不承担事前的内容审查义务,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事后发现或被通知有关内容违法后履行删除义务、报告义务和一定期限内留存信息的义务。

  从这个角度看,那些认为新浪、腾讯等提供微博、微信公众号服务的主体,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当然,新浪、腾讯等公司因提供游戏发行、文学原创网站等其他类型、属于网络出版的业务而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则是另外一回事。

  判断某一项互联网业务属于网络出版还是社交产品,需要看进一步明确后的监管规则,是否要求服务提供者"先审后发"。

  (二)网络出版与一般性发表、发布性质不同

  《规定》第二条强调,网络出版物必须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同时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只有单位可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并提出了具有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的要求。

  这些,都可以看做是对网络出版物(即便是原创网络出版物)在形式上的专业性要求,与一般性地文字、图片、小视频等内容是不一样的。

  同时,网络出版行为与普通用户的一般性发表或发布行为,在性质上也不一样。

  这种出版特征的专业性要求,与上位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和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一脉相承。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同时,《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仅规定了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就是为了把适格的和不适格的潜在申请者(单位)区分开;而个人因其发表、发布内容的行为不具有出版特征上的专业性,不可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压根儿就不是《规定》的调整对象。

  因此,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各种自媒体账号,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同样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以形象宣传、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账号,典型的是微信订阅号中的服务号,也不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上的专业性,而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

  (三)网络出版服务与互联网新闻服务的区别

  通过前面的分析已经发现,新浪、腾讯等互联网社交服务平台,以及它上面的个人账号、个人公众号、企业营销服务号等,都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

  那么,是不是其他专业提供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单位账号,就一定属于网络出版服务呢?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互联网新闻服务和网络出版服务,本质上是两项不同的业务。前者原属于国务院新闻办监管,现属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管;后者原属于新闻出版总署监管,现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监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一)提出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这一规定同样继承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从内容领域上看,这两者显然是有区别的。

  一个是时政类新闻信息,一个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的内容;一个强调时效性和公共性,一个强调知识性和思想性。

  无论是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还是这次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文中都注意到了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区别,没有提及与时政新闻、评论及其特点有关的字眼。

  显然,新闻、出版两个领域的业务实践、监管体制都是相适应的,系有意为之。

  因此,即便是微博、微信订阅号中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单位账号,或者专门的原创资讯网站,如果提供的不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原创内容”,或已出版内容的数字化作品,依然不需要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

  反之,按照规定是应该办证的。

  (【注】我这里说的是“按照规定”,但实践中管不管得过来我不知道。我估计会通过对《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解释,把审核责任下放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拭目以待吧!)

  不过,这些公众号和网站也别高兴得太早,如果涉及时政新闻信息、评论服务的,则应当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目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正在修订中,对于申请条件的限制恐怕更为严格,估计同样也不会允许有外资成分的参与。

  如果是内容上能在两者之间打擦边球的专业网络媒体,选择办《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许要比办《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容易得多。

  五、再扯两句VIE

  从2000年新浪上市开始,通过VIE结构规避外资产业限制,已经成为外资入股、控制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必杀技,屡试不爽。(对VIE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我去年写的文章《互联网VIE变局之上篇:去VIE时代,中国互联网新出路》)

  其实,从去年这时候出台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就已经透露出信号,要解决利用VIE规避外资行业限制的问题,而"特殊管理股"制度更是为关上门而特意打开的一扇窗。

  所以,VIE正在逐步变成历史上的现象,继续靠VIE规避走不了多远了。

  而且,即便是目前采用VIE结构的公司,也不是都有互联网出版证。据我所知,网易和搜狐是有的。其他的,您自己查吧!

  感谢您看到现在!总算说完了,不一定对,希望能抛砖引玉,特别是对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后续监管政策的明确有点儿帮助。

本文标题: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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