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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办公电脑及网络的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23 所属栏目:参加一次商品交易会

一 : 关于办公电脑及网络的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单位办公电脑及网络的管理规范

一、 主旨:

为更合理的利用单位办公电脑及互联网带宽资源,保障办公网络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同时规范办公、教学、网考等计算机、打印机及网络的使用,特制定本使用规范。(www.61k.com)

二、 说明:

单位教职工及学员使用任何与互联网相关的工具,均按照本使用规范之相关规定实施。同时,为保障内部机密信息的不被泄露,将对各处室及教学网考等所使用的工作站计算机实行固定IP制。同时单位服务器也将针对对各工作站计算机的网络流量进行监测,作为上网行为的监测依据。单位公用打印机实行共享,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 内容:

1﹑适用对象:单位内所有职工及在校学习的学员。

2﹑使用规范:

(一)专人收管:

(1).各处室的每台电脑指定专人使用,负责日常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教学和网考使用的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2).各处室的电脑使用人员设密码管理,密码属内部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3).办公使用的打印机必须按照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打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内容。打印文件必须按照公文规定格式编排,实行双面打印,不得浪费纸张。

(二)电脑的操作规定:

A.单位教职工在单位内任何时间均不得浏览下列相关网站: ① 国家法律禁止的非法网站

办公电脑 关于办公电脑及网络的使用管理规定

② 涉及政治、非法宗教(法轮功)、色情的网站

③ 与工作无关的新闻、娱乐、体育、影视、购物、炒股、游戏等网站和论坛。[www.61k.com]

④ 禁止使用BT、电驴等占用网络带宽过多的P2P软件下载文件,特别是与工作无关的影视文件、游戏程序、娱乐软件等,禁止使用PPLIV、PPS、迅雷播放器、优酷等在线网络电视软件,以免影响整体网速。

⑤ 各处室及网考计算机人员在上班时间禁止使用MSN、QQ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聊天或运行QQ游戏、联众等网络游戏和各种单机游戏。

B.病毒及维护相关:

① 计算机安装的防病毒软件,使用者不得擅自删除、卸载。各计算机的IP地址,不得擅自更改。各计算机的操作系统,使用者不得擅自删除和重新安装。

② 教职工本人负责杀毒软件病毒库的及时更新,应保证杀毒软件所使用的为最新的病毒定义码。

③ 打开非本机的文件(如光盘、U盘、下载软件等)之前,应先用杀毒软件进行扫描。确认无病毒感染后,方可打开执行。

④ 当办公计算机出现病毒警告或确认已经感染病毒时,用户应及时对用户计算机进行全面查杀病毒。

⑤ 教职工的办公计算机不要将个人的文件夹完全共享,避免数据丢失和计算机受病毒攻击和感染后的继续传播,确实需要共享的,可使用局域网通讯软件进行共享。

⑥ 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养成将文件分门别类地存放在相应文件夹中的习惯,避免出现急需某个文件时遍寻不获的情况。还应该养成时常存盘和经常备份重要数据的习惯,以免在系统崩溃或感染病毒等突发情况下造成的重要数据的丢失,因个人失误造成单位重要数据丢

办公电脑 关于办公电脑及网络的使用管理规定

失或损坏的应负一定责任。(www.61k.com)

⑦ 教职工离职时,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做好离职人员办公电脑中数据的审核、检验、交接的工作,避免单位数据丢失或泄密。

(三)硬件保护:

1、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所使用的电脑设备。

2、拆卸电脑设备时,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3、硬件维护后,必须将所有设备复原。

4、教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办公电脑以及配套设备的使用规定,确保分配的办公电脑以及配套设备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

四、相关罚则:

有违反以下使用规范者﹐将视以下情况由单位负责人在班子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处罚﹕

1﹑利用单位网络资源传输与工作无关的图片、小说、游戏、电影及片段等内容者。

2﹑私自安装非规定之软件并且可能存在潜在威胁或影响办公和教学正常的网络秩序者(例:BT 电驴、扫描工具﹑攻击软件)。

3、私自拆、装办公计算机配件致使计算机无法正常使用或数据丢失者(如造成配件丢失或损坏,将按原价赔偿)。

4、利用内部网络系统散播不利于单位的言论或刻意泄漏单位机密信息者。

6、擅自使用非本人办公用计算机,造成网络混乱、数据丢失者。

五、附则

1.

2.

本规定由计算机管理人员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习的学员。

二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权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交易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与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挂牌、股权融资及股权交易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交易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金融办的授权对股权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权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挂牌企业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业务时应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应当是经本中心认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员申请从事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条件由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可作为推荐人或财务顾问进入本中心,参与企业的改制与挂牌推荐、定向增资、股份报价、债券承销、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推荐商会员在从事推荐企业挂牌等相关业务时,应勤勉尽职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认真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推荐商会员应持续督导挂牌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推荐商会员在发现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第十六条推荐商会员应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中心。

第十七条专业服务商会员可为企业进入本中心挂牌、定向增资、私募债发行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战略会员可利用本中心平台进行金融创新,开展定向增资、股份报价、债券承销、代理买卖、投资咨询、自营投资等业务服务。

第三章 融资与挂牌

第十九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满十二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明确;

(三)股权清晰,治理机制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企业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挂牌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六)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挂牌前进行定向融资。

第二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融资挂牌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对推荐挂牌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企业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备案的通知后,应及时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冻结手续,本中心凭冻结手续证明办理挂牌手续。

推荐商会员应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应当分批解除交易限制,每批解除交易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权的三分之一。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交易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交易之日起满一年、挂牌后依法依约可交易之日期满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控股股东的股权被并购的情况,除按照《公司法》规定外,可不受解禁制约的限制,但须取得本中心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挂牌前6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进行过交易的,该股权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权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二十八条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过户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权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企业股权,按《公司法》或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交易限制的,应由挂牌企业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股权解除交易限制进入本中心交易,应由挂牌企业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四章 定向增资

第三十一条定向增资是指挂牌企业委托推荐商会员或战略会员,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非公开融资行为。

第三十二条挂牌企业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不存在挂牌企业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勤勉尽职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企业利益的情形;

(五)挂牌企业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六)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增资后挂牌企业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企业股东资格有限制性规定的挂牌企业,其定向增资及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核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权。

第三十五条增资价格的确定应合理、公允,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六条挂牌企业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推荐商会员、战略会员等会员实施。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定向增资条件的,由会员将申请文件报本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中心对定向增资申请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挂牌企业取得本中心出具的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书后,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向增资。

第三十九条新增股权应集中登记在本中心下属登记结算机构。

第四十条定向增资中,货币出资新增股权自股权在本中心登记之日起就可以交易;非货币出资新增股权自股权在本中心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交易。锁定期满后,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权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其余新增股权可一次性进入本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十一条如定向增资的对象投资者少于7人(包括7人)的,可不向本中心备案。但新增股权必须在本中心的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第四十二条新增股权解除交易限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权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股权,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存入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十四条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股权暂停交易。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十五条挂牌企业在本中心挂牌进行股权交易后股东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十六条股权交易系统提供协议交易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权交易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交易意向的,通过股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企业的股权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报相关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过户。

第二节 委 托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股权,应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代理股权交易协议。

第四十八条挂牌企业大股东可委托具有股份报价业务资格的推荐商会员进行股份报价委托。

第四十九条投资者委托分为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权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五十条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五十一条股权交易系统接受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定价委托应注明股权代码、股权名称、股权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权代码、股权名称、股权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委托的股权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最小委托数量根据挂牌企业要求可适当调整。投资者股东账户中某一股权余额不足最小数量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权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股。股权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三节 申 报

第五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股权交易系统申报。

第五十三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权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东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权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权交易系统申报。

第五十四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等凭证。

第四节 成 交

第五十五条投资者达成交易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五十六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五节 结 算

(www.61k.com)

第五十七条由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负责办理股权交易双方的股权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服务。

第五十八条本中心在每个工作日终根据股权交易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投资者之间股权和资金的清算。

第五十九条本中心办理股权和资金的交收,并通过代理买卖机构将交收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由于股权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本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况下的过户,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六十一条股权交易时间内,股权交易系统通过指定网站和股权交易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代理买卖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披露最新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第六十二条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的委托类别、股权代码、股权名称、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

第六十三条成交信息包括:

(一)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等,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股权代码、股权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

(二)企业挂牌首日,前成交均价为该股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交易

第六十四条挂牌企业董事会做出拟向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申请上市或挂牌决定时,应向本中心提出暂停交易申请,并发布公告,本中心自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工作日起暂停其股权交易,直至上市或挂牌结果公告日。

第六十五条挂牌企业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权交易的,本中心有权暂停其股权交易,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因重大事项暂停股权交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暂停期间,挂牌企业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权交易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权交易的时间。

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六十六条当挂牌企业获准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时,本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当挂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出现其他需终止挂牌的情形时,本中心报浙江省金融办备案后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

第六章 代理买卖机构

第六十七条代理买卖机构是指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推荐商会员或战略会员。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交易协议时,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股权交易协议。

代理买卖机构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交易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企业股权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六十八条代理买卖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企业股权的投资风险。

第六十九条代理买卖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

第七十条代理买卖机构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股权交易协议,并及时向本中心报告。代理买卖机构对违规交易股权事项应及时报告本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本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挂牌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及本中心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企业的推荐商承担信息披露督导义务。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三条股权挂牌前,企业应披露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股权挂牌后,挂牌企业应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挂牌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十五条挂牌企业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六条本中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挂牌企业,在股权交易系统予以警示标识。

第七十七条挂牌企业有限售期的股权解除交易限制前5个工作日,挂牌企业应发布股权解除交易限制公告。

第七十八条挂牌企业披露的信息应通过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可在本中心集中托管、调整确权。经本中心同意,可引进不超过十个战略投资人,但应以减少股东人数为目的。

第八十条挂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或已发生变化时,挂牌企业应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第八十一条挂牌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在推荐商会员的督导下进行,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并报送本中心备案。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会员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则,本中心可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十三条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则,本中心可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宜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挂牌企业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则,本中心可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企业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股权交易;

(六)暂停其开展定向增资等业务;

(七)终止挂牌。

第八十五条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则,本中心可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责令所在企业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投资者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则,本中心可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

第八十七条会员、挂牌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投资者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的行为,本中心可依照规定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十八条挂牌企业、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在接受本中心、推荐商会员或代理买卖机构的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会员,是指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可参与本中心股权、债权及其他权益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挂牌企业,是指在本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

(三)申请文件,是指在企业申请挂牌或挂牌企业申请定向增资等时,推荐商会员按照本中心规定报送的书面及电子材料;

(四)代理买卖机构,是指本中心及其认定的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会员等其他机构;

(五)股权交易系统,是指本中心专门用于为企业股权提供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

(六)前成交均价,是指挂牌企业前一工作日所有股权成交的加权平均交易价格,前一工作日无成交的,以前一工作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加权平均交易价格=(交易价格1×成交量1+交易价格2×成交量2+…+交易价格N×成交量N)÷(成交量1+成交量2+…+成交量N)

挂牌企业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本中心在权益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对前成交均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后的前成交均价=(前成交均价-每股现金红利额) ×除权(息)前挂牌企业股权数÷除权(息)后挂牌企业股权数。

(七)登记结算系统,是指本中心专门用于为企业股权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

(八)委托:指投资者向代理买卖机构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股权的行为;

(九)申报:指交易参与者向本中心交易主机发送股权买卖指令的行为。

第九十条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办法报浙江省金融办备案后实施。

三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 : 材料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材料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网店实行实名制,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材料二:“反式脂肪”到底危害几何?三聚氰胺奶粉为何“再出江湖”?市场上有多少蘑菇是“漂白蘑菇”?2010年,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并没有些许的减少。当前,必须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损害群众健康,建立食品监管体系和食品产业的社会公信力,别再让老百姓当“化学家”。
(1)材料一中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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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无论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遭遇材料二中的“反式脂肪”、三聚氰胺奶粉和“漂白蘑菇”等商品,那么你认为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以上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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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难度:中档来源:模拟题

(1)体现了我国法律的规范作用。
(2)①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完善商品交易等法律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使之有法可依。
②有关部门应该大力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③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在日常活动中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消费者维权途径。
(注意多角度回答,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考点:

考点名称:法律的本质、特征、作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我国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
①违反法律会依法受到强制矫正
②法律是各类规则中的最低准则
③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则,这是法律特殊性的表现,也是法律和其他公共行为规则最大的不同,也是最重要的特征。
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主要特征)
③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注意:法律制裁、惩罚某个人时,如果强调他的身份和地位,主要是指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一特征,如果不说明他的地位和身份,主要是指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一特征。)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在哪里?
a、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允许特殊人物存在
b、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①相同点与联系: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约束奎们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②区别: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道德不成文地存在于人们的认识和社会舆论中,法律表现为规范性文件。
第二,实现方式不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的约束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来保证对它的遵守。法律也依靠公民的自觉遵守和维护,但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三,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道德约束的范围几科涉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切行为,以及思想。而法律只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思想活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法律的作用:
①法律规定人们享有什么权力,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侵犯他人权力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制裁。 ②法律具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或矛盾的作用。
③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
苏教版: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和“守护人”。
①法律保护公共秩序。
②法律维护公共安全。
③法律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青少年怎样维护法律的作用:
法律维护青少年权利的作用就要求青少年怎样维护法律在我们学习和生活中的作用:
①我们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
②我们即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③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即要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又要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强制力
警察,法院,监狱,军队
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

生活中有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手段:
①通过双方协商;
②他人或组织调解;
③法律途径(最终途径)。考点名称:依法治国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本质: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根本目的: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地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重要性:
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只有用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和制约人们的经济行为,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③依法治理社会秩序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维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④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力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实现这四个方面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保证。
依法治国目的: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主体:广大人民
依法治国重要环节: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前提:有法可依
依法治国中心环节:有法必依
依法治国关键: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①政府能否自觉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
②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顺利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以德治国的内容:
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宪法是法治的标志,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
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大利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核心:为人民服务。
原则:集体主义。
重点:诚实守信。
加强: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
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目的: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①法律的遵守需要道德的有力支持。道德水平的提高,会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更加遵守法律。公民道德的状况,直接影响和制约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②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保障。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必然会使人们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更加规范。
③总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公民如何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1、我国的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政府是为人民办事的机构。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工作宗旨和行为准则。政府依法行政,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行使职权,才能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每一个公民都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懂得公民树立法治观念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重要性:
①树立法治观念是文明社会对公民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②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③只有人人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善于用法维权,才能有效地保护社会稳定,才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守法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基本要求:
①学法,懂法,树立法治观念。
②自觉守法,法律规定的一定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③学会用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④自觉护法,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作为一名现代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应具备:
①尊重法律,追求公正;
②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③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尊重法律与追求公正的关系:
①法律体现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代表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
②尊重法律,是富有正义感、追求公平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青少年应怎样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青少年具备哪些法律素养?)
①尊重法律,追求公正;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②与法同行,树立法治观念;
③掌握法律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④同违反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
⑤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都要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培养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己行为。
⑥我们应该从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做起,懂得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了解青少年学法、懂法的重要意义:
①认真学法,能够促进青少年依法律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②能够促进青少年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和履行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学法、守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标题: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办公电脑及网络的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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