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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2 所属栏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一些地方对防治艾滋病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艾滋病流行与人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预防疫苗,但国内外实践证明,艾滋病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国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三)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疫情严重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及民族习惯,编印通俗易懂的多种民族语言宣传材料,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五)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要逐步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工作扩展到全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六)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八)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的扶持力度,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疫情严重地区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十三)实施分类指导,做好重点地区和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疫情严重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遏制疫情蔓延。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四)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十五)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组织实施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等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力争艾滋病疫苗、抗病毒药物、快速诊断试剂研制取得突破。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防治经验,提高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十六)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

近期有不少朋友单位在集资建房,咨询集资建房的有关问题。现将有关文件摘录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新政发〔2008〕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f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住宅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
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副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
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主要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2005〕l号文件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本人退出原购房改房确有困难或已在原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新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七、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当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八、各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工造成生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三 :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09-26

【实施日期】 2007-9-26

【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7〕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www.61k.com]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8号文件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之一。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把贯彻实施好28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调整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0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和28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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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 2006 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文

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www.61k.com]

三、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1.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2.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优先纳入再就业培训计划、“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创业富民工程”和“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等就业再就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范围,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并加强就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部分退役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将其纳入广东省“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行重点帮扶。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本段以下简称部分复员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复员退役人员;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五是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其他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经退役时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其中按规定属于应参保未参保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粤府〔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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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 2006 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文

96号文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www.61k.com]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按规定办理延续缴费手续直至满足条件。

4.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5.各地要切实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折不扣执行中央文件政策规定,确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措施,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加强配合,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整理工作,并抓紧调整完善业务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和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切实做好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接续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收集、整理符合28号文件规定适用范围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以区(县)单位及时全部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申报的军龄情况审核表,应及时予以审核确认。

(三)财政部门要按中央要求,及时核拨有关资金。

五、强化检查督导,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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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 2006 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文

贯彻落实28号文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进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要一级抓一级,加强对基层工作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情况。(www.61k.com)省里将适时对各地实施情况组织督查。

附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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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

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指导和服务

开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www.61k.com]大力开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把农业发展切实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新的台阶上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搞好农用地管理将给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提高认识,调整思路,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增强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指导和服务意识。坚持政策引导,对有利于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要给予支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有关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各项工作。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搞好农用地结构调整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结构调整,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时,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要积极引导农民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未利用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生态脆弱地区需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要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加强林草地保护,不得改为它用。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保护区在调整划界时要同时考虑今后该土地利用方向,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协调一致。在保证基本农田规划面积的前提下,可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能调整为鱼塘、果园或其它用地的一般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外。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它对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划基本农田,以满足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并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各地应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本地区资源状况,通过调整政策、发布信息、示范指导等手

农业生产结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条件下引导农民对农业生产结构适时进行调整。(www.61k.com]要贯彻落实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切实尊重、依法保护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要注意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产品和其它经济作物;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和饲养场,发展畜牧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逐步形成农林牧渔全面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要因地制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结合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强农用地管理

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搞好土地变更调查。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为保护生态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而减少的耕地,要根据实际减少的面积在土地变更调查时予以核减。自2000年1月1日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为农用地,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过程中由耕地改为其它农用地,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耕地,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但要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注明实际地类;按照发挥区域性比较优势的要求,因地制宜,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耕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现状地类调查,在非农建设占用时除须按照法律程序报批外,仍要实行“占一补一”。

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签定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但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五、通过土地开发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开发整理除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外,还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应根据统一规划,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的原则,搞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制定有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投资者开发整理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开发整理成耕地的,可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拨款予以补助;复垦农村集体废弃地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投资者生产经营;复垦国有废弃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给投资者生产经营;要贯彻中央有关规定,保护农垦辖区内国有农场的土地资源不受侵占。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开发整理土地的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作出贡献。

农业生产结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9日 (中央法规)

本文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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