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一道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题目,根据经济法来回答下面三个问题,
一道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题目,根据经济法来回答下面三个问题,
甲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个人财产5万元作为投资人甲的出资.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5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务债权情况如下:(1)A企业欠交税款3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4)甲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其父母有存款10万.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
否有效?
2.2005年5月,该企业急需设备.乙自行做主将自己的一套二
手设备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该企业.使用不到2个月,该设备报
废,致使A企业不能履行对王某的合同,并承担了违约金5000
元.如何处理?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甲是否因清算完成而免责?丁是否
可以要求甲的父母偿还债务?
1、有效
2、无效,但是违约金由企业承担后并向乙追偿.
3、先交税款和工资,余下才能纪纪给付丁,先由企业支付,甲不能因清算而免责,企业不能承担的由甲以个人财产支付.
二 : 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法》
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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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为数众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形式,有相当的发展潜力。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将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改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将这两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明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修宪,可以说是“为跃跃欲试的民众点亮了创业明灯”。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更是进一步确立了个人独资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其中一些具体的规定,无疑是对个人开办独资企业的一种鼓励。按照流行的说法,就是中国准备制造老板了。
但究竟何为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以上定义可以得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4个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的。自然人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还不能是该法第16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同时,这一点规定也当然排除了法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投资人投资于企业的财产是他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归私人所有,这是对于《宪法》
第13条第1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发展,明确反映出了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态度,确认了私人财产法律地位。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这无疑加大了投资人的责任,但也是该法第1条的说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
4、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仅是一个经营实体。法人的特征之一即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当然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也不是所谓的“一人公司”,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也是予以肯定的。
针对以上特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这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权利方面,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第17条),自主经营权(第19条),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第24条)等;在义务方面,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诚信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纳税(第4条),承担无限责任等。综观整部《个人独资企业法》,仍能看到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就以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来看,这是在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严格规范投资人的行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而如此规定
的,较宽松的设立条件必然伴随着严格的责任形式。而且,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可以得出,这部法律是以投资责任形式来制定的,而不是以所有制形式制定的,从而形成了我国企业形式的基本框架: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步骤。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在几个方面突破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不过这些突破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出现:
1、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问题。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投资人最大的财富除了资金以外,更重要的还有知识和技术。而且,不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规定注册资本被视为是剥夺穷人投资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这种规定无疑是与国际接轨的重大突破。但这种规定却可能使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遇到障碍,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容忽视,甚至会出现吃拿卡要的违法行为,给个人独资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由此,完善救济手段将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必要补充措施。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事实上,“公司”一词的传统法律意义是一个群体的经济结合的意思,是指一种营种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当然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只是在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和“有限责任”字样,以免混淆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性质,在该法的第11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问题。这一点主要是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上去认定。个人独资企业需有企业名称、出资和固定住所(第8条),而个体工商户不一定需要这些条件。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法》把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调整范围内了,但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为了逃税,已经具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相当规模的私营企业主往往注册为个体户,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因此如何规制这种行为也需进一步采取立法措施予以弥补。
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问题。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得以通过,这是否会产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双重纳税问题(即投资人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是否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表述。对于这一含糊的说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绪武先生说这“对企业是有好处的”,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不能随意征收。况且,在我国刚开始打破单一公有制局面时就对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征收双重税,这是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更大规模地发展的。对于税收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
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决不岗问题的需要。中国缺少“老板”是下岗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葛寿昌教授就说:如果社会上大家都不愿意当企业家去雇人,而都等着别人来雇佣自己,失业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使创业变得容易,增加了就业机会,大大缩短了失业周期;同时还可刺激经济增长,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可谓一石多鸟。
三 :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简介,个人独资企业法-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_个人独资企业法 -简单介绍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包括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合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www.61k.com)个人独资企业法_个人独资企业法 -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配套调整中国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法律地位、基本经营准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中国企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资企业法规定,具备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即可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企业的经理(厂长),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聘请经理(厂长)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投资人委托他人担任经理(厂长),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被委托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在投资人授权范围内负责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的经理(厂长)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财产,擅自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本法还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摊派行为的拒绝权、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_个人独资企业法 -意义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有媒体报道:1个人,一元钱,自己的家,即可注册1个公司,自己当老板,果真有这种好事?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这大概是“一元钱可以注册1个公司”的当然依据吧?诚然,既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抽象地说,一元钱、一分钱也可以注册1个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试想,谁愿意与1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企业做生意呢!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则以企业资产清偿;资不抵债时,以个人家庭财产清偿。这就意味着可能有人为此“家破人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的社会意义,绝不仅仅是多几个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又多了一部市场主体法的问题。
首先,它的实施进1步完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
其次,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中国已经从传统的卖方经济转为买方经济。虽然近几年实行了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扩大出口退税力度、住房货币化、高教扩招等一系列积极的货币、财税和社会改革政策,但居民储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调动民间投资,成为中国上下关心的大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民间资金的利用打开了1个缺口,可以把闲散的民间资金和居民储蓄存款引导到投资领域,以投资拉动需求。
再次,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传统的工商登记原则是“严进宽出”,注册1个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1000万元,进入市场的门槛高高垒起。其弊端在于:第一,不符合投资资本的逻辑。资本为什么要进入市场?是为了把货币变为资本,且达到增值的目的。如果你已经有了许多的财富,你还有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吗?第二,不符合知识经济的特性。如果说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工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本,那么知识经济的经济基础就是知识。知识分子除了知识(科技成果),一无所有。按照传统的市场准入原则,这种人是很难进入市场的。如此,在中国,怎么发展知识经济。据报道,美国个人独资企业占全美企业总量的70%,这大概是美国人富于创业精神的法理显现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弘扬的就是个人的创业精神。抽象地说,只要你有创业的激情与愿望,有知识与技能,你即可开办企业。没有钱?没关系,到市场赚钱去!
第四,重新阐释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责任。中国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占国有企业财产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侵占私营企业财产则只作为一般民事责任论处。个人独资企业法把对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这就有必要重新阐释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责任。这是一次“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理念和社会观念的更新。
此外,要彻底贯彻落实《个人独资企业法》,尚需解决两件相关事宜。第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不要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怎么改,自愿还是强制?这是工商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第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这是财税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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