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XX]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XX]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XX]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XX]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 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XX]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XX]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XX]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或年审条件的,可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或年审申请。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并于申报年度6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XX]27号文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对拟认定和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公示30天。公示期间,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五)依据公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申报年度9月底前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XX]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按照财税[XX]2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XX]2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参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XX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 [XX]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XX]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XX]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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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公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www.61k.com]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含法人简历、职工登记表、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可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也可到各园区管委会、区县科委领取填报材料。
第七条 市科委授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昌平科技园管委会、电子城科技园管委会、亦庄科技园管委会,对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核。
申请认定的企业,须向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科技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八条 市科委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区县科委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合格者,颁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审查、认定。(www.61k.com)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北京市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解
编者按:近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界发布,按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废止。虽然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实践,最终颁布的版本应该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即将准备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根据规定,尽早规划,未雨绸缪。本期华税律师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以及对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参与,全面为您解读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相关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征求意见稿)
七年后,新的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意义重大。新的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落实今年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该《意见》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章,包括:(一)总则;(二)组织与实施;(三)认定条件与程序;(四)监督管理;(五)附则。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罚则”调整为“监督管理”,更加符合政府部门的角色和定位,体现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变;其中,与企业最为息息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高新认定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国家政策。新办法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www.61k.com)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使得更多的科技企业有望符合条件,可以在201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更加深层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正在深层调整,优化产业升级迫在眉睫,通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中小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二是针对实际认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实现政策目的。新办法在核心知识产权上认定上取消了“独占许可”类型,针对“弄虚作假行为”、“偷骗税”、“质量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加上了“严重”、“重大”限定语。其原因在于,“独占许可”在近年的实际管理中,被企业滥用,监管困难,一些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而享受了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要求。另外,对于原“取消高新资格”的四种情形,界定过于僵化,偷税金额从数百元到数亿元,“一刀切”处理,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需要在政策上予以完善。
三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面临的违规成本将升高。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高新大检查的合乎逻辑的延续,这无疑对高新资格维持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提高自身合规性。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企业切不可大意。
变化一:取消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华税解读:与自主研发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属于非自主研发范畴,与国家倡导的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符。另外,2008年以来,由于高新认定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部门,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等诸多考虑,各地高新认定管理口径出现松严不一的现象,尤其在高新认定的核心指标——自主知识产权方面,任意放大标准的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在部分执行宽松的地区被部分企业滥用,与《企业所得税法》出台高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初衷严重背离。另外,从实际管理来看,由于独占许可协议具有隐秘性,主管机关监管困难。在上述背景下,部分地区之前已有不认可“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的实践,新办法予以取消,在情理之中。
变化二: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华税解读:新办法降低了对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要求,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根据华税的服务经验,对于许多大型企业而言,由于人员总数大,老规定下的30%的比例以及学历要求,很多企业不能达标,最终无缘高新资格。事实上,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和人数并一定成正比,或者说不同行业差异很大,设置一定的比例是为了让高新认定更加量化,而不能制造障碍,对于部分利用社会成熟技术或者依赖核心人员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求过高的科研人员比例,是与高新政策鼓励创新的初衷相背离的,有鉴于此,新办法做了上述调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解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相关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征求意见稿)
变化三: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华税解读:研发费用比例在高新认定中是几个最为核心的指标,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其背景是,老办法颁布已经7年,期间我国经济无论是[www.61k.com)规模还是质量都今非昔比,适当提高企业的规模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另外,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3%,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其次,研发费用比例的下调,对于一些成立时间不长,研发投入有限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鼓励。
变化四:提交材料增加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华税解读: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作为新增加的法定提交材料,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提供,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解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相关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征求意见稿)
变化五: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华税解读:老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国税函【2009】203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高新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该条规定受到诸多理论和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批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绕开原有管理办法,单独发文,要求高新企业备案,否则取消高新资格,于法于理都不是特别合[www.61k.com]适。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解决了原来203号在立法上的瑕疵,实现了备案的“有法可依”。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但是表述予以了简化,具体提交哪些材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变化六:新增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
华税解读:新办法增加“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这对高新企业资质维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报告义务。在老办法下,相关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规范明确有关高新更名处理事项,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的要求。同时对于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企业也应该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备案义务。新办法明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累计达两年的,应取消高新资格,新办法是三部门发文,相比较原有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在取消高新资格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解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相关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征求意见稿)
变化七:违法违规符合“重大”“严重”情形才能取消高新资格
华税解读:老办法针对“提供虚假信息”、“偷骗税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不作区分,一律取消高新资格,新办法对上述行为作了“严重”、“重大”的限定,未来,高新企业触犯上述情形后,将根据情节进行判断,最终界定是否取消高新资格。华税在实务中,遇到很多真实的案例,由于高新企业的一个性质轻微的违规行为,面临被取消高新资格的局面,因此,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正合理。需要提醒的是,主管机关在认定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
变化八:取消5年不得申请高新的规定
华税解读:老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华税律师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因此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尤其对于带有处罚权性质的权力的使用,更需谨慎,必须保留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这一改变体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一次具体体现。
变化九:公示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华税解读:新办法对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了高新申请的时间,同时要求认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当然,认定机构的工作效率提高不光体现在公示时间的长短上,从2015年的高新申报来看,认定机构的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也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了,而且11(www.61k.com]月初就拿到了高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小结
根据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部门后续将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当前,虽然新的管理办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是企业可以以此作为参照,全面准备2016年高新认定、维持相关准备工作,结合华税的实操经验,我们建议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突出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二)重视研发活动的持续性;(三)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四)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五)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六)提供最优的证明资料;(七)强化税务备案手续的完备性;(八)建立高新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九)提升高新检查危机化解能力。
四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也与以前有很大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来进行认定,如何进行后续管理,随着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出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技术问题已开始陆续浮出水面,本文试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两个文件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与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程序:
(一)自我评价
高新技术企业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以下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需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期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审查认定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批和管理
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将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再由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www.61k.com]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减免税的申请
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_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税务机关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将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是否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2)审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将按照前述有关认定办法来进行网上公示、备案,并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可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初次申请办理。
(四)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六、企业经营状况发生改变如何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认定办法进行申请及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七、新法实施后,主要负责的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主要负责组建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认定工作的专家及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的建设和日常管理(www.61k.com)。
(二)各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八、对于几个重要指标的解释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www.61k.com)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1)研究人员:企业内主要参与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研发活动,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科学技术任务开展下述活动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
(3)辅助人员:指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或直接协助这些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人员。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来计量。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可以计入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_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www.61k.com)五 : 文市发[2008]51号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12-18 文市发[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第七条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 ;
(四)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 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
(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www.61k.com]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第十六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第十八条 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通知》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由办公室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等证书、文书,由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字的规定,表述为“以上”的,均含本数字在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文产发[2009]18号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动漫产业财税政策归纳总结下载:rar 文件
3.财关税[2011]27号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4.财税[2011]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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