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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发布时间:2017-10-06 所属栏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一 : 外商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比较《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会计法规)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法规)中有关对外投资业务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资成本确定购差异

  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是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从理论上讲,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通常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未入账的商誉;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则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成本的调整项目,并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而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中华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二是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也就是说,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对换出的资产不作为销售处理。而税收法规则规定:(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先(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二、投资损益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关于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有:

  (一)短期投资损益

  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的损益通常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至于短期投资损益金额的确认,则取决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在短期投资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处置的同时结转己提的跌价准备,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应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短期投资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而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样,按照会计法规口径计算的短期投资处置损益的金额与按照税收法规口径计算的结果则不相同。

  (二)长期债权投资损益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是,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了当期的投资收益;而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则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 : 财务咨询请问商业会计如果处理换货补差价的账务处理

财务咨询

请问会计如果处理换货补差价的账务处理


看看<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三 : 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中美比较

     财政部于1997年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于2000年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对我国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美国对商品期货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于1984年8月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合约会计》(sfas no.80)及《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sfas no.133)。本文对中美两国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异同加以研究,期望能找到对完善我国期货业务会计准则有值得借鉴之处。


  一、关于商品期货业务的范围

  由于我国目前所能够开展的商品期货业务有限,金融期货业务也还未展开,在财政部颁布的两项规定中都没有对商品期货业务的范围加以限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0号公告对于期货合约会计核算的对象有一定的限制。只要在美国进行的标准期货交易和在其他国家进行具有相似特征的期货合约,都应遵守该公告。这些特征包括:(1)受到该期货合约的约束,买方(卖方)有义务在合约约定的未来时间按约定的价格买进(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金融工具;(2)在交割日以前,可以通过在市场上买卖与该合约的基础资产相同但方向相反的合约予以对冲;(3)未平仓合约价值的变动按日结算。该公告同时指出,外汇期货合约、远期交易合同以及期权合约不包括在该公告的范围之内。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期权合同不同于期货合同:期权买力在付给出售者一笔期权费后,就获得了买入或卖出合约所规定的基础资产的权利,但没有履行该权利的义务;而期权的出售者则只有义务而无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到期时都必须履约是不同的。

  二、取得期货合约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

  我国不将交易双方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合约签订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只对企业向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予以确认,借记“期货保证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美国第80号公告也认为不应将期货合约中基础资产的总金额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对于商品期货业务中开新仓的会计确认是一致的,即期货合约的市场价值不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三、期货合约持有期内会计处理

  期货市场上期货合约的市场价值是不停地变化着的。期货合约持有人的未实现利得,即持仓盈亏,在会计上应如何反映,可分为套期保值合约和非套期保值合约加以讨论。

  对于非套期保值合约,我国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平时不确认持仓盈亏,直至该合约了结时,才将相关的盈亏计人损益。了结合约的方式主要有平仓和实物交割两种。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记人“期货损益”科目;对于以实物交割方式了结的,首先也应当进行对冲平仓,即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资金结算的有关单据,按平仓进行账务处理。

  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为:如果现货交易尚未完成,而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记人“递延套期保值损益”科目,待现货交易完成时,再将期货上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冲减或增加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必须立即平仓,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

  从我国对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来看,无论非套期保值合约还是套期保值合约,其持仓盈亏是不予确认的,只有平仓损益才予以确认。

四 : 商业会计一般日常业务的账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工业企业相比,少了生产的环节。[www.61k.com]但其会计核算还是有一些复杂的,面对成千上万种的商品,如何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核算,这是商业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库存的核算,那么核算方法就有售价金额核算和进价金额核算。对于大部分商品是需要按售价金额核算的,而对于一些鲜货商品、易损耗的商品则要按进价金额核算。库存为什么要按售价核算呢?原因有:1、可以更好的控制库存,防止贪污和截留资金;2、可以更好的预测企业成本和利润;3、通过进销差价的核算,可以更容易计算企业的综合差价率。下面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如何按售价金额进行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

在举例之前,首先要声明一点,也是重要的一点,商品流通企业不存在“先进先出”和“后进先出”等核算发出存货成本的概念,这些概念只适用于工业企业,不要混淆了。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而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工业企业是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的。

商品的购进

例1、华友商场2009年1月1日,从经销商处购进棉被2000件,每件进价(不含增值税)5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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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元,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117000元。[www.61k.com]发票已经取得,货款已经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本商品的成本利润率假定为20%)

不含税的售价=2000*50*(1+20%)=120000(元)

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

含税的售价=117000*(1+20%)=140400(元)

或含税的售价=120000+20400=140400(元)

商品的进销差价=120000-2000*50=20000(元)

或商品进销差价=140400-20400-2000*50=20000(元)

按不含税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科目金额,为不含税的商品库存。

借: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7000

贷:商品进销差价 20000

银行存款 117000

按含税售价核算:按含税售价核算需要单独设立“预提销项税额”一级科目,这个科目属于“库存商品”科目的备抵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的金额为含税金额,只有减去“预提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才是不含税的商品库存。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存货项目以库存商品商品+受托代销商品-预提销项税额-商品进销差价之后的金额列示。

不含税的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预提销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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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商品进销差价 20000

预提销项税额 20400

银行存款 117000

例2、华友商场2009年1月5日,接受企业的委托代其销售热水器500台,每件进价(不含增值税)15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按照与企业的约定,华友商场可以自主定价,也可以将未售出的热水器退还给企业。[www.61k.com)(华友商场的同种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5%)

不含税受托代销商品=500*150*(1+15%)=86250(元)

销项税额=86250*17%=14662.50(元)

含税受托代销商品=500*150*(1+17%)*(1+15%)=100912.50(元) 商品进销差价=86250-500*150=11250(元)

或商品进销差价=100912.50-14662.50-500*150=11250(元)

按不含税售价核算:

借:受托代销商品 86250

贷:商品进销差价 11250

受托代销商品款 75000

按含税售价核算: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912.5

贷:商品进销差价 11250

预提销项税额 146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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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款 75000

如果代销商品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就不用考虑销项税额和商品进销差价,假如上例,代销商品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那么分录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 7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75000

1、 代销商品无论哪种方式,其中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

在收到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www.61k.com]代销商品应该填制“代销商品入库单”,以“代销商品入库单”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 由于各种原因,代销商品在代销的过程当中,会出现:商品还

没有卖完,就给企业结帐了,有的是全部结清,也有的是部分结清。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代销转经销”。

我们继续沿用上面的例2,假如,商品还没有卖完,就把商品款给企业全部结清了,那么结清时的分录如下:

按不含税售价核算:(全部结清)

借:库存商品 86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750

受托代销商品款 7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86250

银行存款 8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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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含税售价核算:(全部结清)

借:库存商品 10091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2750

受托代销商品款 7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912.50

银行存款 87750

如果上述款项只结清了50%,那么会计分录如下:

按不含税售价核算:(结清50%)

借:库存商品 431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375

受托代销商品款 375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43125

银行存款 43875

按含税售价核算:(结清50%)

借:库存商品 50456.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6375

受托代销商品款 375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456.25

银行存款 43875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应该记入到商品的采购成本中,(旧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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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允许记入商品的成本的,发生的时候,直接记入到“经营费用”中)。(www.61k.com]这样,商品的成本包括两个部分:1、进价;2、采购费用(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中,运输费用,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按运费的7%的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允许进行抵扣的。

对于这些费用的核算,这里就不举例进行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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