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每个月报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做账
每个月报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做账
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每个月报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做账?
1.计提所得税做: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税款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 :所得税费用
4.年底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我现在做1月份的帐,期间管理费用24999.51,营业费用-2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46,主营业务成本41328.63,主营业务收入50156.05,计提所得税费用752.34,怎样结转本年利润?
1.结转销售收入做: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156.05
贷:本年利润 50156.05;
2.结转成本费用做:
借:本年利润 67057.48
贷:营业务成本41328.63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46
贷: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24999.51-23)
贷:所得税费用752.34
3.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75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2.34
4.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2.34
贷:银行存款 752.34
二 : 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还能查账处罚吗我公司是经营绿化工程的,流
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还能查账处罚吗
我公司是经营绿程的,流转税归地税管,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去年国税对我公司实行定额征收,今年国税实行查账征收。上个月,新换的税管员来我公司检查,查去年的账,对去年的成本单据如白条,要罚款和交滞纳金。请问税务专家,实行定额征收的,还能查账处罚吗? 能提供相应的税法条款吗?谢谢
从你提供的信息可知,问题的提出时间是2011年6月28日,上个月,新换的税管员来你公司检查,查去年的账,也就是2011年5月份查2010年的帐。
第一,2010年国税对你公司实行定额征收,你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五月份未超出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我个人认为不存在企业所得税滞纳问题,所以加收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如果税管员作为日常检查对你公司使用违规发票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果税管员是一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同时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属于程序不合法。所以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
你对税管员对你公司进行的税务检查以及所作出处理决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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