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关于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相关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
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2008年2月27日
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 刘均律师
《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www.61k.com)经研究,再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该《通知》第一款,要求送检单位应该提供样本。在特殊情况下,就是讲送检单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对样本、同时对落 1
笔迹鉴定 关于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相关规定
款时间和怀疑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在“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必须要求送检单位提交合法送检样本。[www.61k.com)该款最后部分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鉴定条件审查”就是讲法院在送检前必须对送检样本与检材之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只有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送检,否则就是违法送检。就样法院在送检前就有一个前臵程序:要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送检样本形成一致;要么,对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进行“物质材料的鉴定”,同时,查明,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在审查清楚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正式提交鉴定机构进行“文件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就是讲,法院提供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择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对文件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同时有合法资质并不代表有该能力,法院还必须对其真实能力进行考察。有的鉴定单位可能连检测用的仪器都没有甚至有些鉴定机构人员连仪器不不会用,法院当然不能认定他们具有该能力。
该《通知》第二款,“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表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不同,鉴定结果就不准;“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表明,1、不能将鉴定机构的样 2
笔迹鉴定 关于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相关规定
本作为比对样本;2、送检单位提供的样本同样必须满足: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www.61k.com]《通知》用了相同而不是基本相同。事实情况是送检单位根本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样本,除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提交的比对样本形成一致意见,否则鉴定将没法进行。3、既然不能用鉴定机构的样本进行比对,那么就不存在通常鉴定机构讲的“所谓鉴定机构数据库”比对的问题。4、由于该鉴定是比对性鉴定,因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表现在对比对样本是否合法进行质证。
5、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前必须审查送检样本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认可的样本进行鉴定;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样本,应该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样本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证据,否则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属于“物质材料的鉴定”它不属于“文件技术鉴定”的范畴。再者,由于法定条件中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鉴定机构根本就没法进行分辨,所以,文件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送检样本是否合法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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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关于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相关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
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2008年2月27日
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 刘均律师
《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再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该《通知》第一款,要求送检单位应该提供样本。在特殊情况下,就是讲送检单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对样本、同时对落 1
款时间和怀疑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在“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必须要求送检单位提交合法送检样本。该款最后部分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鉴定条件审查”就是讲法院在送检前必须对送检样本与检材之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只有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送检,否则就是违法送检。就样法院在送检前就有一个前臵程序:要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送检样本形成一致;要么,对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进行“物质材料的鉴定”,同时,查明,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在审查清楚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正式提交鉴定机构进行“文件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就是讲,法院提供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择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对文件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同时有合法资质并不代表有该能力,法院还必须对其真实能力进行考察。有的鉴定单位可能连检测用的仪器都没有甚至有些鉴定机构人员连仪器不不会用,法院当然不能认定他们具有该能力。
该《通知》第二款,“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表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不同,鉴定结果就不准;“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表明,1、不能将鉴定机构的样 2
本作为比对样本;2、送检单位提供的样本同样必须满足: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通知》用了相同而不是基本相同。事实情况是送检单位根本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样本,除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提交的比对样本形成一致意见,否则鉴定将没法进行。3、既然不能用鉴定机构的样本进行比对,那么就不存在通常鉴定机构讲的“所谓鉴定机构数据库”比对的问题。4、由于该鉴定是比对性鉴定,因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表现在对比对样本是否合法进行质证。
5、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前必须审查送检样本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认可的样本进行鉴定;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样本,应该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样本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证据,否则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属于“物质材料的鉴定”它不属于“文件技术鉴定”的范畴。再者,由于法定条件中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鉴定机构根本就没法进行分辨,所以,文件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送检样本是否合法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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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笔迹:笔迹-形成基础,笔迹-主要特征
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不同,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笔迹。不同的笔迹能够折射出不同书写者的认知和人格特征。以下就汉字笔迹为例,对笔迹的形成基础,笔迹的主要特征,笔迹的综合鉴定和笔记的历史研究进行相关阐述。
笔迹(bǐjì),是人在书写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是书写者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之间相互作用、相互矛盾的产
笔迹_笔迹 -形成基础
一、笔迹形成的生理基础
(一)人类大脑是笔迹形成的物质墓础
笔迹是人类书写活动的结果,书写是大脑的反射活动,大脑是笔迹形成的物质基础。从书写的生理机制来
(二)生物遗传因素对笔迹形成的影响
如前所述,书写是以大脑为中枢,以各级神经元、感受器、效应器之间的电生化传导为通路组成的反射弧。因此,笔迹的形成必然受到书写者的脑、神经细胞的构置特点和神经冲动的电生化传递特点的制约,而这些因索通常是由生物遗传因素所决定的。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机能对笔迹的影响
每1个个体从上一代那里获得包含在DNA(脱氧核糖核酸)中的遗传信息,并根据遗传信息形成肉体,遗传信恩决定了大脑皮层细胞配置和细胞层结构的个体差异。前苏联心理学家研究发现,人的大脑皮层纲胞配置特点及细胞层结构特点,影响着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的特点。书写活动与整个神经中枢有关,尤其与大脑的关系最为密切,它是脑神经、肌肉等器官协同操作的结果。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的特点影响着书写洒动的特点,并通过这一结果——笔迹形成的特征反映出来。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的特点对书写活动的制约,也可以从气质类型与笔迹特征之问的关系中反映出来。
2.内分泌腺机能对笔迹的影响
内分泌腺包括许多腺体,如脑下垂体、甲状腺、刚甲状腺、胸腺、副肾上腺、性腺等,腺体分泌的激素过多或不足都会影响神经信尸、传递的屯生化机制,从而对书写的进行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甲亢病人由于甲状腺激素分泌过多,引起病人基础代谢率增高,血量增加,血流加快,病人的性惰暴躁易怒,惰绪反应强烈等一系列生理、心理变化。这时,病人书写的字迹字休明显增大,梭角增多,落力加重,锋利的笔划也相对增多。可见,内分泌腺的机能对笔迹的形成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身体外表对笔迹的影响
可见,身体外表对个性形成有影响,并问接地对笔迹特征的形成产生作用。
三、笔迹形成的心理因素
书写活动和人的其他任何活动一样,同时伴随着心理现象。如:人在处理以视觉、听觉方式呈现的言语符号时,用眼睛看,耳朵听,这就产生了感觉和知觉;学习文字和书写又需要记忆、分析和思考;若要感知清晰或记忆,思考必须高度集中。同时,人在书写时总伴有一定的态度,如欣喜、悲哀、冷漠、愤怒等,这就是情绪;书写的进行又要有下决心和克服困难内部过程,这就是意志。
伴随着书写而出现的一系列心理现象:感觉、知觉、注意、思维、情绪、意志、个性以及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在内的个性心理特征,对笔迹的形成无不产生重要影响。那么,产生这种影响的根源是什么?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心理现象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也即客观和主观的统一。它既受外界事物的制约,又受个休的全部经验及其全部个性心理特征的制约,并且通过他的活动而实现。书法史上常论的“晋人尚韵,唐人倘法,宋人尚意,明人尚姿,清人尚变”,即说明了书写风格与特定的社会因素的关系。
个性心理特征对个体笔迹形成的制约关系也极为重要。个体在心理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本质的、经常的、稳定的特征,如能力、气质和性格,直接影响着个体的言行羊止,反映出1个人的基本精神面貌,决定了个体书写的笔迹各不相同的独特风格。比如周恩来聪敏过人,机智灵活,风风雨雨的斗争岁月造就了他勇敢、镇定、坚韧不拔、精力充沛、处事慎重、谦和、文雅而大方的极富赃力的个性。所有这些个性心理特征直接影响了他书写的笔迹特征:浑厚苍润,奔放而向左扩展。
总之,影响笔迹形成的诸多因素决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关的,而是相互交融,相互联系,相互牵制,共同对笔迹的形成产生作用。
笔迹_笔迹 -主要特征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两者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笔迹鉴定中最常见的文字符号是
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直接反映,是书写动作的空间位置特点、动作形态特点、动作顺序特点和有若干书写动作所构成的文字结构整体特点的集中反映。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
一、运笔特征
书写汉字的运笔动作,包括起笔、行笔、收笔3个方面,书写任何一格笔画都要经历这3个阶段,所以运笔特征也相应表现在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和笔画基本形态特征5个方面。
由于1个起笔、行笔、收笔动作不同,整个笔画构成特殊形态,称为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亦称笔形特征。如点画形成竖点、横点、弧形点、撇画点等。运笔动作则是最精细、最复杂的书写动作,所以运笔特征特定性强,稳定程度大,鉴定价值高,被喻为“特征中的精华”。
二、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
是指2个以上比画组成独体字或合体字的组成部分时形成笔画间相互关系的特点。笔画间存在相交、相连、相邻3种关系,由此形成笔画交叉特征、笔画搭配特征、笔画连接特征。
笔画交叉特征是2个以上笔画交叉或相互接近形成的特点。表现在笔画交叉点或邻近点的位置关系上,即笔画间是否交叉、交叉或不交叉的部位。笔画搭配特征是指笔画间的相互位置及长短大小关系的特点,包括笔画相互间比例关系特征和独体字整体关系特征两方面。笔画连接特征是指2个以上笔画构成独特字或合体字组成部分是,运笔过程中无停笔、收笔动作而由一笔完成几个笔画所形成的连接动作特点。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个人书写习惯体系中比较特殊和稳定的部分,是笔迹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字的结构特征
是指合体字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特点。独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直接构成的单字;合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组成结构单位,再由2个以上的结构单位组成的单字。合体字的结构特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3个方面:
1、结构单位的书写形式。按照汉字的书写规范,同1种书体的单字,各个组成部分都有标准的书写形式,但由于书写习惯体系的差异,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书写形式特征。
2、结构单位间的比例关系。书写汉字的各个结构单位要求有合理地搭配比例,但大多数人的习惯突破了这种制约,其特征表现形式如:过于紧凑、过于松散、左右不对称、上下大小不协调、内紧外松、外紧内松等。
3、违反组字规则的变异结构。由于书写人长期受到错误练习书写或地区习惯的影响,形成与组字规则不相符合的的变异结构特征。
四、笔顺特征
是指没有按照阿、汉字笔顺规则和组成部分书写顺序规则书写形成的特点。表现形式有:特殊的笔画顺序。如先竖后横、先捺后撇、先挑后钩等。合体字组成部分间特殊的书写顺序。突破单字的连写规则,将单字主要部分和笔画连写完之后再补写个别应预先写的笔画。
五、特殊字
是指规范字体体系中不存在但又在一定地区、一定人群中使用的字。如错字、地方字、行业字、生造字、外来字等,多数是共性习惯的表现,属于种类性质的特征;少数是个人特有的习惯,因而具有较高的鉴定价值。
笔迹_笔迹 -鉴定
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鉴定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3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且不同方法。
一、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1、判定建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
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2、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
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3、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特征
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全面寻找、对照。
二、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比较检验的内容有4个方面: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自己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三、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笔迹_笔迹 -历史研究
一、中国古代有关于汉字笔迹特征的论述,但是没有系统的分类
中国古代对于书法是极为重视的,书法作品和书法论著是相当多的。一些笔迹特征与心理特征的分析论述也多见于关于书法的著作之中。如唐代的孙过廷在《书谱》中说:“质直者则径庭不遒;刚很者不倔强无间;矜敛者弊于拘束;脱易者失于规矩;温柔者伤于软缓;躁勇者过于剽迫;孤疑者溺于滞涩;迟重者终于蹇钝;轻琐者染于俗吏”。论述了不同心理特征反映了不同的笔迹特征。明代的项穆在《书法雅言》中说,人的性格有刚毅和温柔之异,手有聪与钝之别,故其笔迹必然不同。
性格谨守的人,字多比较拘谨、内敛;性情放纵的人,字多情懦而不开张;性情直爽的人,字多比较挺拔而没有过多的遒美。宋代的邵康节在《梅花易数》这部书中,有着相当多的关于笔迹特征的论述。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关于笔迹的论述内容最丰富的一本书。书中说道;“一生孤独,见于字画之欹斜;半世贫穷,乃笔端之愚浊”。又如“画似棱棱之枯木,孤苦伶仃”等等。当然,邵康节是从周易八卦的角度去研究和分析笔迹特征的,这种研究的科学定位人们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不管角度如何,它毕竟是关于笔迹特征的研究。虽然邵康节对笔迹特征与心理特征有很多的阐述,但是,并没有对笔迹的特征做专门的系统分类。中国古代关于笔迹特征的阐述还有很多,但是从笔迹分类的角度进行的论述,却不见文字记载。
二、中国现代从笔迹鉴定的角度对汉字笔迹的分类
“局部观察特征”包括以下5类:(1)用笔之神趣:如顿笔、挫笔、提笔、转笔、折笔、蹲笔、驻笔、掩笔、尖笔等;(2)起笔与终笔的态势:如藏锋与露锋、正锋与偏锋、直笔与侧笔、缩笔与方笔、仰笔与方笔;(3)点之仰覆,尽之平毕,直之刚健,以及起、策、啄、转折承接处角度;(4)个人独特之笔画或花样;(5)字之临取、历取……等等。
1943年,犯罪学家徐圣熙,将笔迹特征分为8种:(1)字行的趋向;(2)字迹倾斜的角度;(3)字体的大小;(4)字体的不同样式;(5)整齐或杂乱;(6)连续或间断;(7)笔画的轻重;(8)运笔的快慢。
1949年以后,笔迹的分类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国笔迹鉴定专家的分类,将笔迹特征分为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2个方面。笔迹的一般特征是指笔迹的熟练程度、大小、间隔、倾斜度、连贯性、均匀程度、字型和压力的大小等;笔迹的个别特征包括10个方面。主要有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字的写法、标点符号的写法等。另1个有代表性的分类是1999年,贾玉文教授将笔迹特征分为9大类:(1)概貌特征;(2)局部安排特征;(3)写法特征;(4)错别字特征;(5)搭配比例特征;(6)笔顺特征;(7)运笔特征;(8)笔痕特征;(9)书面语言特征极其应用等。
著名笔迹鉴定专家涂丽云教授结合自己的鉴定实践,对笔迹的分类的分类有了自己的认识。她认为:“在鉴定中得以证实并广泛应用的笔迹特征主要有以下这些内容:书面言语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法水平特征、字体字型特征、写法特征、错别字特征、笔顺特征、运笔特征、搭配比例特征、比痕特征、标点符号及阿拉伯数字特征”。此外,涂教授又加上1个特征“字的神韵特征”。以上是从笔迹鉴定的角度对汉字笔迹进行的分类,由于研究目的与任务的不同,因此分类具有明显的鉴定特点。
三、中国现代从笔迹心理学或笔迹学角度对笔迹特征的分类
中国笔迹学专家韩进先生从5个方面分析了汉字笔迹特征:(1)篇。包括全篇布局、空白边、行距、行装、字距、签名、格式、标点符号、运笔走势、笔压、速度、字体倾斜、字体大小等;(2)字。包括运笔流畅程度、字体的外型轮廓(方形、圆形、长形、扁形、梯形、倒梯形、横梯形、不规则形、放射形、中空形)、字体的不同结构的部位特征等;(3)偏旁特征;(4)线条(笔画)特征。包括点、横、竖、撇、捺的写法;(5)局部。包括起笔、运笔、收笔等。
笔迹心理学专家刘兆钟先生将笔迹的特征分为8个方面:(1)笔画的特征。包括笔画的长大劲健、短小有力、笔画粗而有劲、连环盘绕、笔画刚健、笔画粗细均匀、笔画拘谨、涂满错处不让辨认……等4四个特征;(2)速度(六个特征)和力度(四个特征);(3)间架结构特征(六个特征);(4)墨色特征(七个特征);(5)字形特征(十六个特征);(6)字行的特征。包括字行的运行、字行的起止、字行间距、字行与边白的距离、字行在格内的位置等;(7)书体的特征。包括喜写楷书、草书……等十个方面的特征;(8)章法特征。包括排列整齐、浑然一体、通篇字由大而小、失之协调……等十个方面的特征。此外汪昌禹先生将笔迹特征分为7个方面。他的分类与刘兆钟的分类有很多共同之处。
四、对于2种不同角度的汉字笔迹特征分类的比较
前面的2种分类是从笔迹鉴定和笔迹心理分析的2个角度进行的。因此,在笔迹的分类上,既有许多相同之处,
根据笔迹不同分类可以看出,虽然这2种分类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些分类基本上都反映了笔迹的基本特征,只是从笔迹鉴定角度进行的分类显得更全面一些。而从笔迹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分类,更体现出笔迹心理分析的需要。而在2大分类角度的具体分类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比如韩进先生和刘兆钟先生的分类,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综观不同的分类,虽然看上去各有特点,五花八门,但是,就笔迹的基本特征来看,都被包含其中了,只是在细分的角度有一些不同的划分和侧重点不同。
笔迹_笔迹 -参考资料
1.
2.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780&;page=2
3.
四 : 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
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常常起决定性的作用
陈福猛 摄制:怡园--葡萄红了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
【启示录】
一、面对所谓的“铁证”(比如欠条),首先考虑的是其“真实性”;而辨别其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和首选手段是“申请司法鉴定”。
二、笔迹鉴定,除了可以鉴定笔迹的真实性之外,还可以鉴定笔迹形成时间与内容形成时间是否一致。
三、在司法鉴定结论不利的情况下,如果鉴定专家表明存在某种可能的,可以针对该种可能性第二次申请鉴定,或能扭转形势。
—— 陈福猛律师
【案例一】
2008年8月,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对四份标明时间分别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催款函》和《承诺付款函》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四份函件的版式完全相同。
2、打印墨粉成分检测:四份函件所用墨粉成分相同。
3、打印文字检验:使用相同打印机打印。
4、四份函件的手写字迹的墨水成分相同,系同一支笔书写。
结论:四份函件是在相隔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形成的,而不是函件上标称的时间。
原因调查:原告公司为追讨被黄某拖欠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材料款,采取非常规手段让当事人黄某签订了时间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四份函件,以期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认可。(调解结案)
【案例二】
2008年,A公司被诉欠其员工何某工资20余万元。何某出示一张欠条,称是被告A公司开具的。A公司第一次申请鉴定。
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欠条上的公章和落款是按正常顺序形成的,即公章是在落款之后盖上去的。
2、疑点:该欠条所用的纸张比正常的A4纸短了一截。(可能性:被他人截去了“原文”,再在空白处添加欠条的内容)
A公司第二次申请鉴定(鉴定内容:对欠条内容和落款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欠条内容和落款虽然是在相隔很短的时间内形成的,而且使用的是相同的打印机,但是二者并非一次性打印完成。
2、纸张上方的切口痕迹与A4纸的另外三条边不一致。
结论:该欠条是何某把原有的文件内容裁切掉,然后在预留的空白处套打欠条内容,通过“移花接木”方式形成的一张欠条。
调查:何某承认该结论。
【备注】
1、案例整理资料来源:《厦门日报》20091214。
2、鉴定机构:历思司法鉴定所。
3、鉴定结论采信率:目前其总采信率达90%以上。
五 : 字迹形成先后顺序的鉴定---相隔过短时间能鉴定出来吗?如题。
字迹形成先后顺序的鉴定 ---相隔过短时间能鉴定出来吗?
如题。
字迹形成先后顺序的鉴定 ---相隔过短时间能鉴定出来吗? 0分
··从技术角度说,可以鉴定。 那是高科技碳--14同位素退化鉴定,一般情况下不予办理,而且费用高的不可想象。如果有必要,可以鉴定。
本文标题: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关于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相关规定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