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法规
在湖北的农村,需要朋友都在关注着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www.61k.com)一、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职 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四、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
另外,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六、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基本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户籍为城镇居民,三是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2.缴费条件按年龄段分三种情况:一是制度 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 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三是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及发放时间
至制度实施时的人员,按年缴费后,自年满60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例:2011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张某某,男,1951年7月出生。
张某某必须缴纳一年养老保险费。我们设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100元
政府补贴:30元
个人账户储存额:130元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0÷139)=55元 +0.9元=55.9元
张某某从2011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标准为55.9元。发放终身。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规范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 : 农转非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农转非养老保险]农转非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简介三 : 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农村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到所在村委或村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审核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符合条件的,持 “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www.61k.com)以后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新农保共设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档次),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参保农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哪些资金构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及社会捐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及利息构成。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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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www.61k.com)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日期:2012-2-19 来源:农保办
一、参保登记业务流程
1.1.1参保人申请
参保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新农保参保申请: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特殊参保群体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1.2行政村经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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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简称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本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www.61k.com]参保本人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1.1.3 乡(镇)保险管理机构经办程序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本月25日前,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1.1.4县级社保机构经办程序
县级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特殊参保群体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信息核对),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备案。
二、信息变更业务流程
2.1.1 参保人
参保人员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2.1.2 行政村经办程序
村协办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登记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2.1.3 乡(镇)保险管理机构经办程序
乡镇事务所初审村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2.1.4县级社保机构经办程序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农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制作《银行存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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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业务流程
3.1 参保人员正常缴费业务
3.1.1参保人员
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3.1.2县级社保机构
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及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3.1.3、金融机构
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折中余额不足的不划扣
? 直接将代扣的保险费存入《新农保基金收入户》
? 三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明细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3.1.4县级社保机构
? 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 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人数和金额,无误后将代扣金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 ? 打印《个人缴费汇总表》(一式两联)
? 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对个人账户,包括地方财政补贴进行计息
? 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由村协办员进行缴费提醒
? 年缴费截止日前,参保人员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参保人员作中断缴费处理 ? 参保人员提出续缴费申请的,审核通过后,予以恢复缴费
3.1.5个人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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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录当地的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也可拨打当地的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或通过金融机构或邮政投递账单的业务进行对账。[www.61k.com]
?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3.2 参保人员补缴费业务
3.2.1补缴费人员
? 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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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村协办员
? 及时汇总《补缴表》,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 按本地的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费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3.2.3乡镇事务所
? 审核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
? 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 按本地的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2.4县级社保机构
? 复核参保人员的补缴费材料
? 在当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3.2.5金融机构
? 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程序进行扣款,并规定格式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代扣明细信息和记账凭证
3.2.6县级社保机构
? 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程序,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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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联)传递至财务记账
3.3 集体补助业务
3.3.1集体补助申报
? 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村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应按本地的规定时限向乡镇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表》
? 及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汇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3.3.2、乡镇事务所
? 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
? 按本地的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3.3、金融机构
? 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
3.3.4、县级社保机构
? 收到到账凭证后,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一式两联)
? 从集体补助资金到帐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四、 待遇支付业务流序
3.1通知受理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www.61k.com)
3.2 申报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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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初审
乡镇事务所应对村协办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信息系统审核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www.61k.com]
3.4 复审确认
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3.5 待遇发放
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一般规定当月的在25日发放。
县级社保机构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个人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个人账户记录额。
五、 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4.1.1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由要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发起。要求.
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4.1.2村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4.1.3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及时对村委会上报的《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按当地的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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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按规定时限寄送至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www.61k.com)《接收函》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信息要填写准确。
4.1.5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保险关系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4.1.6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在记录个人账户时,要分别录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项目。
六、注销登记流程
5.1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5.2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有几个法定继承人,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手续时,村协办员要求继承人们达成共识,书面委托、确认其中一个人经办,否则容易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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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乡镇事务所应及时对村委会上报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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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县级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对乡镇事务所上报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www.61k.com)对保险关系转移的注销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全部转入保险关系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制定的账户;对出国(境)定居、死亡等需要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的参保人员,应扣除政府补贴部分。保险关系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成功后,县级社保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保险关系注销人员的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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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摘要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五 :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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