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微商必死,缓刑6个月执行
无忌哥花了两个月,平均每天投入10个小时,深入调研微商、微营销、自媒体,最终得出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微商必死,未来6个月内,90%微商都无法逃脱此行业大浩劫!
我犹豫了一周,要不要把分析结果公之于众,发了很可能会遭雷劈。但本着“说真话,干实事”的原则,还是忍不住吼一吼!
首先说明一下,本文所指的“微商”,指的是以微信为主阵营,以刷朋友圈为主战术的产品经销商,我总结了微商最常见的9大致命死因。
1、产品跟风
无忌哥个人微信有5000好友,有1000是微商,他们的主打品类70%是面膜,其余以化妆品、仿包、减肥贴、首饰、食品为主。
和淘宝小商家比,微商经营品类明显狭窄很多,最终必然演变为高度同质化的红海,迟早烂大街。
以最多微商做的面膜为例,很多人都在喊我的产品很好,为什么就卖不动?原因很简单,面膜界至少有几千个品牌,鱼龙混杂,早就是一片红海。
此时关键点已不是你产品本身,而是整个市场竞争格局。就如预防艾滋,关键不在于你自己的体质好不好,而是和你睡在一起的人,每天和谁混在一起!
2、品质低劣
微商圈中存在不少品质低劣的三无产品,严重污染整个市场环境。之前卖得很火的某品牌面膜,就被传央视曝光存在有害原料,一时间面魔党人人自危。
由于缺乏治理,天猫、百度等大平台无法刊登的虚假广告语,在朋友圈可以任意发布。在淘宝、京东上被禁售的仿包、仿表,在朋友圈中光明正大的展销。
完全可以预期,无需多久,微信官方一定会重拳出击,严加管控,微商江湖,必将掀起一番腥风血雨。
3、公信力弱
我对面魔党做了个广泛调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所有在朋友圈秀自己用了面膜,效果有多好的,99%都是自己卖面膜的。而真正的终端消费者,却没看到有谁在秀效果,不免给人王婆卖瓜的不实感。
更脑残的是,几乎每个面魔党的头像一律都是大美女照片,地址显示的还是巴黎或迪拜,长得比范冰冰还漂亮,还卖面膜干啥?一看就超假!
很多标榜功效的化妆品、保健品也如此,即缺乏权威检测机构的认证,卖家本人的个人公信力也不高,效果吹得越好,越没人敢买!
4、利润不足
曾有人问无忌哥,在微信上零售苹果好不好。我觉得用微信卖个苹果石榴之类的,难度不大,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问题不是如何卖,而是值不值得做。一箱苹果卖100,毛利最多50,扣掉运费、人工费、宣传费等,纯利所剩无几。
苹果再好吃,客户一年也难得重复买几次,因此如果想赚大钱,你就要不停的大量开发新客户。这样一来营销成本和推广难度明显增加。
这两天天气一转寒,就有一位微友联系我,邀我一起合伙卖秋裤,我一看他发来的产品图片,标价才29一件,立马婉拒。
我俩的微信粉丝量加起来也就一两万,就算有十分之一的高转换率,卖个几千件,也只能赚个小钱,想轻松赚大钱,太难!
5、招商圈钱
说起利润不足,问题来了,肯定有一堆微商会反驳,说自己或上家一年能赚几百上千万。
但我们要看清楚,这些赚大钱的微商,究竟是靠招商圈到钱的,还是靠销售给终端消费者赚到的。
很多微商产品,采用类传销手法,以总代招一代、一代招二代、二代招N代的模式,海量招募代理商,层层压货。
能获取暴利的,都是总代、一代等上家。最底层的小代理,人多又好骗,销售能力弱,同行竞争者又多,最终产品大量积压,成为击鼓传花游戏的牺牲品。
6、暴力刷屏
我针对500名微信群友做了个调查,大家最反感微商的地方是什么?结果和你想的一样,95%都很讨厌刷屏卖货,通常会直接屏蔽或拉黑。
做微商的有个怪现象,他们一般进到某个群后,不和大家交流,一来就猛发广告,发完了就跑。
加你为好友,也从不和你聊任何有点营养的话题,只会群发广告,看他的朋友圈,也全是产品秀。
这些小白级微商真可悲: 不懂得社群营销的精髓是用心交朋友,只会狠狠的刷屏,加粉,甚至骗粉,努力的让别人用最快速度把自己拉黑!
有句话说得很犀利:你好不容易混进了一个高大上的朋友圈,却不和任何人交际,只顾着刷屏卖产品,结果钱没赚到多少,反而把朋友都得罪光了。
微商微商,越做越伤,由于缺乏完善培训,导致营销战术粗暴单一,还不得不硬着头皮往死里刷,即赚不到钱,也没有得到任何能力增长。
7、盲目吸粉
我一直很纳闷,为什么经常都有面魔党加我微信,向我推销面膜,一看到就很烦,难道这些美女们都怀疑无忌哥不是个男人?脑残粉,立马删!
更逗逼的是有位卖卫生巾的美眉也加了我,被我严词拒绝,她还振振有词:我家卫生巾男女通杀,杀菌功能超强,男的买来可以做鞋垫,防脚臭一流!
朋友圈里还有不少人在兜售“吸粉神器”,号称3个月可轻松加到几十万粉丝。这类产品我看了流口水,却不敢轻易使用,为什么?
这和以往的垃圾邮件群发软件、QQ群发器很像,刚开始用的人少,会有明显效果,后期用的人多了,腾讯官方必然封杀。最近已传出加粉受限甚至封号的消息了。
同时这些盲粉的转化率也值得怀疑。无忌哥以前做过邮件群发,一个月发上百万封,我想即使转化率只有千分之一,我也赚定了!
结果我却赔了,为什么,因为大家都在狂发垃圾邮件,用户早已练得百毒不侵,真实的成交率,连万分之一都不到,最后还惨被封杀!
8、本末倒置
微江湖有位大师,发明了一套颠覆性品牌理念“不卖产品,只卖意义;没有需求,只有追求”
小白们不明觉厉,觉得超级酷,超牛逼,纷纷奉为大神。无忌哥也不能免俗,试了他家999元的土豪级月饼。
结果中秋节晚上,我和妹妹两个人,一共只吃了半口,就果断把月饼全扔掉,盒子盖倒挺漂亮,留下来做鼠标垫。
大师还推出了一款史无前例的纸巾,据说有防小三的特异功能,连包装都采用高大上的铝壳。
我为如此绝妙创意倾倒,迫不及待打开试用,尼玛的,不就是一个普通的湿纸巾吗,居然要卖几十元,像我这样的穷屌丝,要卖肾才能天天用得起。
前几天,我在朋友圈看到有位大哥,在热情分享学到的最新微营销理论“去产品化 ”
我一看就来气,当场跟了个评论:下次还有人卖个零食、内裤之类的,再和我说去产品化,我跟他急!
为什么?无忌哥是个老吃货,受不住这位大哥“天下绝味”的文案诱惑,买了他3包肉干,结果其中一包有问题,吃了全家拉肚子,折腾了一整晚!
现在的微江湖,一片浮躁,玩概念、玩思维、玩众筹、玩情怀,就是TMD不能老老实实把产品做好!因此大都一炮而红,而后迅速衰败。
善游泳者,死于水,
善用刀者,死于刀,
善于营销者,死于营销!
9、选错战场
微商从一开始就选错了购物场景:朋友圈是私人客厅,而不是大卖场。试想一下一群朋友在聚会,你带一堆面膜过去问“要不要面膜”,是不是很讨厌呢。
无忌哥一直都觉得微信营销是一个很狭窄的营销思路,很多东西并不适合朋友圈营销,微信更适合服务老客户,构建用户强关系社群。
微商如何才能做好?本身就是个伪命题。不要认为你朋友圈那几千人就是全世界,别忘了圈外还有14亿中国人。
因此,请放下手机,停止刷屏,跳出圈外,放眼全网,才能走出围城!贵圈太乱,真的勇士,唯有以“杀破狼”的大无畏精神,奋勇破局!
大乱之后大治,大破之后大立。微商如何破而后立?
文/张英 微信wjgg158。
二 : 死刑暂缓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暂缓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叫死缓。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的,等等。
三 : 微商必死,缓刑6个月执行
无忌哥花了两个月,平均每天投入10个小时,深入调研微商、微营销、自媒体,最终得出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
微商必死,未来6个月内,90%微商都无法逃脱此行业大浩劫!
我犹豫了一周,要不要把分析结果公之于众,发了很可能会遭雷劈。但本着“说真话,干实事”的原则,还是忍不住吼一吼!
首先说明一下,本文所指的“微商”,指的是以微信为主阵营,以刷朋友圈为主战术的产品经销商,我总结了微商最常见的9大致命死因。
1、产品跟风
无忌哥个人微信有5000好友,有1000是微商,他们的主打品类70%是面膜,其余以化妆品、仿包、减肥贴、首饰、食品为主。
和淘宝小商家比,微商经营品类明显狭窄很多,最终必然演变为高度同质化的红海,迟早烂大街。
以最多微商做的面膜为例,很多人都在喊我的产品很好,为什么就卖不动?原因很简单,面膜界至少有几千个品牌,鱼龙混杂,早就是一片红海。
此时关键点已不是你产品本身,而是整个市场竞争格局。就如预防艾滋,关键不在于你自己的体质好不好,而是和你睡在一起的人,每天和谁混在一起!
2、品质低劣
微商圈中存在不少品质低劣的三无产品,严重污染整个市场环境。之前卖得很火的某品牌面膜,就被传央视曝光存在有害原料,一时间面魔党人人自危。
由于缺乏治理,天猫、百度等大平台无法刊登的虚假广告语,在朋友圈可以任意发布。在淘宝、京东上被禁售的仿包、仿表,在朋友圈中光明正大的展销。
完全可以预期,无需多久,微信官方一定会重拳出击,严加管控,微商江湖,必将掀起一番腥风血雨。
3、公信力弱
我对面魔党做了个广泛调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所有在朋友圈秀自己用了面膜,效果有多好的,99%都是自己卖面膜的。而真正的终端消费者,却没看到有谁在秀效果,不免给人王婆卖瓜的不实感。
更脑残的是,几乎每个面魔党的头像一律都是大美女照片,地址显示的还是巴黎或迪拜,长得比范冰冰还漂亮,还卖面膜干啥?一看就超假!
很多标榜功效的化妆品、保健品也如此,即缺乏权威检测机构的认证,卖家本人的个人公信力也不高,效果吹得越好,越没人敢买!
4、利润不足
曾有人问无忌哥,在微信上零售苹果好不好。我觉得用微信卖个苹果石榴之类的,难度不大,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问题不是如何卖,而是值不值得做。一箱苹果卖100,毛利最多50,扣掉运费、人工费、宣传费等,纯利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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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的微信粉丝量加起来也就一两万,就算有十分之一的高转换率,卖个几千件,也只能赚个小钱,想轻松赚大钱,太难!
5、招商圈钱
说起利润不足,问题来了,肯定有一堆微商会反驳,说自己或上家一年能赚几百上千万。
但我们要看清楚,这些赚大钱的微商,究竟是靠招商圈到钱的,还是靠销售给终端消费者赚到的。
很多微商产品,采用类传销手法,以总代招一代、一代招二代、二代招N代的模式,海量招募代理商,层层压货。
能获取暴利的,都是总代、一代等上家。最底层的小代理,人多又好骗,销售能力弱,同行竞争者又多,最终产品大量积压,成为击鼓传花游戏的牺牲品。
6、暴力刷屏
我针对500名微信群友做了个调查,大家最反感微商的地方是什么?结果和你想的一样,95%都很讨厌刷屏卖货,通常会直接屏蔽或拉黑。
做微商的有个怪现象,他们一般进到某个群后,不和大家交流,一来就猛发广告,发完了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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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小白级微商真可悲: 不懂得社群营销的精髓是用心交朋友,只会狠狠的刷屏,加粉,甚至骗粉,努力的让别人用最快速度把自己拉黑!
有句话说得很犀利:你好不容易混进了一个高大上的朋友圈,却不和任何人交际,只顾着刷屏卖产品,结果钱没赚到多少,反而把朋友都得罪光了。
微商微商,越做越伤,由于缺乏完善培训,导致营销战术粗暴单一,还不得不硬着头皮往死里刷,即赚不到钱,也没有得到任何能力增长。
7、盲目吸粉
我一直很纳闷,为什么经常都有面魔党加我微信,向我推销面膜,一看到就很烦,难道这些美女们都怀疑无忌哥不是个男人?脑残粉,立马删!
更逗逼的是有位卖卫生巾的美眉也加了我,被我严词拒绝,她还振振有词:我家卫生巾男女通杀,杀菌功能超强,男的买来可以做鞋垫,防脚臭一流!
朋友圈里还有不少人在兜售“吸粉神器”,号称3个月可轻松加到几十万粉丝。这类产品我看了流口水,却不敢轻易使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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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些盲粉的转化率也值得怀疑。无忌哥以前做过邮件群发,一个月发上百万封,我想即使转化率只有千分之一,我也赚定了!
结果我却赔了,为什么,因为大家都在狂发垃圾邮件,用户早已练得百毒不侵,真实的成交率,连万分之一都不到,最后还惨被封杀!
8、本末倒置
微江湖有位大师,发明了一套颠覆性品牌理念“不卖产品,只卖意义;没有需求,只有追求”
小白们不明觉厉,觉得超级酷,超牛逼,纷纷奉为大神。无忌哥也不能免俗,试了他家999元的土豪级月饼。
结果中秋节晚上,我和妹妹两个人,一共只吃了半口,就果断把月饼全扔掉,盒子盖倒挺漂亮,留下来做鼠标垫。
大师还推出了一款史无前例的纸巾,据说有防小三的特异功能,连包装都采用高大上的铝壳。
我为如此绝妙创意倾倒,迫不及待打开试用,尼玛的,不就是一个普通的湿纸巾吗,居然要卖几十元,像我这样的穷屌丝,要卖肾才能天天用得起。
前几天,我在朋友圈看到有位大哥,在热情分享学到的最新微营销理论“去产品化 ”
我一看就来气,当场跟了个评论:下次还有人卖个零食、内裤之类的,再和我说去产品化,我跟他急!
为什么?无忌哥是个老吃货,受不住这位大哥“天下绝味”的文案诱惑,买了他3包肉干,结果其中一包有问题,吃了全家拉肚子,折腾了一整晚!
现在的微江湖,一片浮躁,玩概念、玩思维、玩众筹、玩情怀,就是TMD不能老老实实把产品做好!因此大都一炮而红,而后迅速衰败。
善游泳者,死于水,
善用刀者,死于刀,
善于营销者,死于营销!
9、选错战场
微商从一开始就选错了购物场景:朋友圈是私人客厅,而不是大卖场。试想一下一群朋友在聚会,你带一堆面膜过去问“要不要面膜”,是不是很讨厌呢。
无忌哥一直都觉得微信营销是一个很狭窄的营销思路,很多东西并不适合朋友圈营销,微信更适合服务老客户,构建用户强关系社群。
微商如何才能做好?本身就是个伪命题。不要认为你朋友圈那几千人就是全世界,别忘了圈外还有14亿中国人。
因此,请放下手机,停止刷屏,跳出圈外,放眼全网,才能走出围城!贵圈太乱,真的勇士,唯有以“杀破狼”的大无畏精神,奋勇破局!
大乱之后大治,大破之后大立!
四 : 论死刑缓期执行
论死刑缓期执行马克昌
内容提要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们党和国家“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体现。据此,作者论述了执行死刑的条件和适用这一刑罚应当遵循的5个原则,并着重就《刑法》第50条关于判处死缓后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作了研究探讨。关键词 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
一
死刑缓期执行,,“少杀慎杀”政策的法。
,过去有人持否定态度,认为对不能判处死刑的罪犯适用死缓,是宽纵犯罪分子,无原则地讲人道主义。现在这种观点已经不存在了,但从处理的一些案件来看,如何正确认识死缓制度仍然值得重视。那么怎样认识死缓制度呢?我们认为毛泽东同志对死缓的评价给我们作了明确的回答。在谈到死刑缓期执行时,他说“: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
①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经过几十年的刑
事司法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对死缓的上述评价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对部分地区的了解,判处死缓的人数在判处死刑的人数中占不小的比例,并且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是个别的,大多数都改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死缓制度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政策,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极因素成了积极因素,符合我国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同时也赢得了国际上的赞誉,有的国家如日本在讨论刑法修改时,一些学者还主张引进我国的死缓制度。综上所述,可以作出如下结论:
(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5)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和正确认识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并重视执行这一制度。
(1950年12月-1951年9月)。①毛泽东《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狠,打得准》
111
(16)2 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二
正确执行死缓制度,必须严格遵守适用死缓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一)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也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无期徒刑区别之所在。什么是罪犯应当判处死刑?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1997年修订的刑法于第48条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罪犯应当判处死刑,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解释为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解释固然无误,但仍嫌不足。笔者认为,从主客观的统一来看,罪行极其严重,应指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况特别恶劣()。具体言之:(1)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统一上考察,抢劫罪、罪、,都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被害人多、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其,并不一定都是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这类犯罪,法律往往列举危害特别严重的具体后果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抢劫罪中,刑法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属于这种情况。(3)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在犯罪中起最主要的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的情节。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法律往往列举特别恶劣的具体情节作为这类犯罪可以运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均属于这种情况。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具有多种特别严重情节(如抢劫罪抢劫银行并且抢劫数额巨大的),才应当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总之,评价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能只从客观危害上看,还应结合主观恶性上看,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为了正确适用死刑,我们认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1坚持少杀慎杀政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了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对盗窃罪、伤害罪适用死刑作了严格限制,将原来可以适用死刑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均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都是这一政策的反映。
21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死刑的案件更要如此。否则,就可能发生错判错杀;一旦杀错了,”想改正错
①误也没有办法。”所以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查清验明,证据确凿无误,千万不能
草率从事。实践中使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搞错事实,误杀无辜的案件,虽然是个别的,
(1956年4月25日)。①毛泽东著《论十大关系》:
112
论死刑缓期执行(16)3但这样的教训却是沉痛的。我们应当牢牢记取,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31严格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我国刑法对哪些犯罪在具备什么条件下可以或应当适用死刑,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第113条规定除几种犯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又如对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刑法第115条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适用死刑。在适用死刑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只有对行为符合死刑条件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决不能为了适用死刑,将不符合适用死刑条件的行为,按照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定罪处罚,适用死刑。
41必须罪行极其严重。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前面已经论述,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犯罪的某些危害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往往不是仅仅对适用死刑而言的,而是就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某些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以抢劫罪为例“,入户抢劫的”“、,科的情况,如果仅仅,,,,这种。,结合刑法规定,综合各种情节判断,,。
5。这就是说,适用死刑除了罪行极其严重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极其严重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首先是由罪行决定的,此外它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罪行极其严重,刑事责任当然也极其严重,除此之外,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就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增加砝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应当适用死刑。但是如果行为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可以或应当从轻或减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可能不适用死刑。
(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这是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也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之所在。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对于适用死缓至关重要。但怎样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律并未具体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有的同志曾提出:这样的规定不明确,建议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作出具体规定,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但修订的刑法未作修改,仍然保留了原来的表述。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指固然犯有死罪,但根据具体情况,不是一定要立即执行死刑。这应当从罪行和刑事责任两方面考察,即:从罪行上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与必须立即执行的相比,后者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说来要比前者严重。从刑事责任上看,罪行最严重的,一般说来要负最严重的刑事责任。但如果罪犯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刑事责任就应适当减轻,这时就不再负最严重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所判死刑也就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而如果罪行极端严重,罪犯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很难影响应负的极端严重的刑事责任,从而所判死刑就必须立即执行。所以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当将罪行和刑事责任两方面结合起来加以考察,才能正确地加以认定。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都会对问题的正确解决带来不利影响。
至于在量刑时,怎样具体掌握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些著作往往根据审判实践,列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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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①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供适用死缓时参考。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可取的。在笔者看
来,以下几种情况,在认定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时,值得重视:(1)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行为不是最严重地侵害国家或人民利益,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严重的。(2)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分子犯罪后坦白交待、认罪悔改、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3)罪该判处死刑,但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4)罪该判处死刑,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不是起最主要作用的。(5)罪该判处死刑,但缺少直接证据,应当留有余地的。(6)罪该判处死刑,但从政治上、外交上等方面考虑,需要按照国家的特殊政策对待的,等等。由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而被判处死缓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可是有的案件,罪该判处死刑,但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甚至犯罪行为,而对行为人仍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表明对死缓的适用,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需要认真领会少杀慎杀的政策精神,从思想认识上加以解决。
三
死缓的缓期执行考验期限,犯的不同表现《刑法》,第50:
(一),,,二年期满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在执行中感到。因为有些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既无悔改表现,也无明显抗拒改造的表现。没有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依法就不能执行死刑。既然不能执行死刑,二年期满,也就只好减为无期徒刑;而减为无期徒刑,在法律上又没有根据。这暴露了当时法律的漏洞。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确有悔改”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这一方面放宽了死缓减刑的条件,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政策,同时也弥补了原来立法的缺陷,应当认为这一修改是恰当的。没有故意犯罪,是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决定性条件。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过失犯罪或违反监规的情况,二年期满,也应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且没有故意犯罪,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仍然应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再对他所犯的新罪进行审判。
(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原来规定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1997年修订刑法时改为“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笔者认为,这样修改并不妥当。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只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才能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仅有立功表现(不是重大立功表现),就只能与“没有故意犯罪”享受同等待遇,即二者毫无差别地同样减为无期徒刑。显然这对有立功表现者不公平。在笔者看来,似不如改为“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为宜。这样不仅将有立功表现与没有故意犯罪区别对待,而且将有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在减刑的年限上可以加以区别,既符合区别对待的政策,又有利于鼓励死缓犯的改造。关于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在这里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刑法在“减刑”一节的规定,参考关于“立功”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重①参见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2-287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
版社1995年版,第462-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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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缓期执行(16)5大立功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至于减到多少,应当根据重大立功表现的重大程度来确定。
以上两种情况的减刑,刑法规定都只能在“二年期满以后”进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减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监狱法第31条规定“:……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后面两法的规定,不仅揭示了减刑的程序和机关,而且在“期满”。刑诉法规定的“期满”,监狱法规定的“期满时”,,,时间则是有伸缩性的,期满以后三天五天、,是期满以后。在这些时间中减刑,,果。因而笔者认为,,。
,,执行死刑
:
1“故意犯罪”
1979年刑法原来规定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对于什么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在刑法学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以致产生歧议,不好掌握。因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改为“故意犯罪”,从而解决了聚讼不已的难题。尽管如此,当前对如何理解故意犯罪,仍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故意犯罪就是刑法第14条规定的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至于“故意犯罪性质如何,是直接
①故意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否完成,均在所不问。”另一种意见认为,”从
以往的审判实践来看,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是极少数。这极少数情况表现为组织越狱、脱逃拒捕、抢夺武装人员枪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及犯有其他严重罪行等。这说
②明不是一经实施故意犯罪,不问轻重和案情如何,都应执行死刑。”笔者赞同后一种意
见,认为执行死刑,应限于犯比较严重的故意犯罪。理由是:(1)这符合过去的司法实际情况。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对又犯严重罪的,才执行死刑。(2)符合死缓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精神。死缓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有轻有重,只犯较轻的故意犯罪,还不能说明罪犯怙恶不悛,不堪改造,因而以不执行死刑为宜;否则将造成把一些不该杀的罪犯执行死刑,这有悖于设立死缓制度的初衷。但这样的意见又与刑法规定所用文字是“故意犯罪”不符,最好能够作出有权解释的限制解释,以避免上述矛盾。自然,故意犯罪只有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发生,才能执行死刑。二年期满后裁定减刑前故意犯罪的,只能依法减刑,而不能执行死刑。从司法实际看,死缓犯经过缓期二年期满,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减刑,执行死刑的只是极个别的情况。这表明我国死缓制度的成功。
①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②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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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1关于死刑执行时间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的,刑法没有规定“二年期满以后”。因而一般认为,对死缓犯故意犯罪依法执行死刑,不需要等到二年期满,在其故意犯罪后,经过法定程序即可执行死刑。对此,刑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缓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未等二年期满即执行,有违死缓的本质。并且死缓的宗旨是给罪犯以自新之路,需要考察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未等二年期满即执行死刑,也有悖死缓的宗旨。不过,故意犯罪要等二年期满才执行死刑,可能出现依法应执行死刑但基于情理不需要执行死刑的情况。结论是权衡利弊,似乎故意犯罪二年期
①满后再执行死刑要合适一些。与上述观点针锋相对,另一种观点认为“设立死缓制度,
的宗旨是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范围,给死缓犯以生路。但缓期2年执行是有条件的,《刑法》第50条已明确列举了可供死缓犯选择的出路。不思悔改,实施故意杀人、组织越狱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再执行死刑,,《刑法》
第50,,故意犯
罪,,,也不悖于死缓的宗旨。死。在这一点上,它与通常的缓刑是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通常的缓刑均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都不认为这违反或有悖缓刑的本质或宗旨。同样道理,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比较严重的罪,事实证明了必须立即执行,也就不应再继续考验,而应依法执行死刑,这可以说是死缓的本质和宗旨的应有之意。因而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二年期满以后”是恰当的。
31关于核准死刑的法院
《刑法》第50条规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有的著作对此解释说: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死刑。“这样规定的立法意图,
③就是对此类死缓罪犯必须执行死刑的,要特别从严掌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条第4项规定“: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77条规定“: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照此解释,死缓犯的死刑,并不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样的解释是有权解释,自然应当执行,但是否符合立法的本意,似值得研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白岫云)
(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8页。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
②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485页。
③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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