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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符合WEB标准的鼠标实现图片的渐隐

发布时间:2017-12-14 所属栏目:设计

一 : 符合WEB标准的鼠标实现图片的渐隐

符合WEB标准的鼠标实现图片的渐隐

 

以下为引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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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食品安全十倍赔偿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怎么处罚

食品安全是近几年人们最关心的话题之一,因为我国逐渐暴露了很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那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怎么处罚呢?对于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怎么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五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条进口食品及添加剂。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荆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这样对整个国家的建设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应该严厉打击这样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刑法惩处。如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登陆律师365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四 : 食品安全生产标语

食品安全生产标语

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2、食品无小事,健康是大事。

3、食品卫生人人重视,国计民生时时关注。

4、健康人生,安全饮食。

5、手牵手构筑食品安全,心连心共建和谐平安。

6、树立正确营养理念,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7、食品安全,健(www.61k.com)康万家。

8、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9、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10、抓好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11、做放心食品,保百姓健康。

12、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3、食品卫生,法律保障。

14、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

15、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16、食品安全人人知,身体健康最重要。

17、食品卫生法保护您的身体健康。

18、人生百年为健康,若要福寿定得防。

19、讲卫生人民健康兴百业,重质量食品安全利千秋。

20、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21、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22、生产不安全食品等于在祸害人民。

23、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4、进场生产要注意,干净卫生要保持。

25、建立完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26、群策群力加强食品安全,一心一意构建美好家园。

27、食品安全,人命关天。

28、来料检验按标准,食品安全有保证。

29、人民健康兴百业,食品安全利千秋。

30、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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