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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典型案例分析-中国文学网站的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07 所属栏目: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一 : 中国文学网站的典型案例分析

前言:本文是中国文学网站研究系列文章的第二篇,这个系列分为:1、中国文学网站的发展历程;2、中国文学网站的典型案例分析;3、中国文学网站的一些人和事;4、中国文学网站的盈利模式;5、中国文学网站的未来。

前文描写了中国文学网站经历了四个阶段:论坛、短篇、长篇和专业化阶段。其实,最重要的是中间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分别出现了一些很有代表性的文学网站,或成功,或失败,但都值得研究和分析。

首先,当然是榕树下。

作为最具知名度的文学网站之一,榕树下在1999年以前是美籍华人朱威廉的个人主页。1999年8月,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成立,开始正规化运营。有了资金和人手的支持,再加上当时可选择的文学网站寥寥无几,榕树下迅速聚集了很高的人气,众多名家和新手纷纷驻扎。在那时,在榕树下发表一篇文章都是值得文友自豪的事。榕树下的文集,在今天看来非常简陋,但当时文友们却当成宝贝似的。要是文章或者名字被推荐到榕树下的首页,那就开心好几天。那时网站有个“状元阁”,不是每个作者都能入住的,住进去的都是有点名气的人,如李寻欢、安妮宝贝、邢育森、宁财神、菊开那夜、今何在等等。

榕树下的那棵著名的大榕树标志下写着“生活•感受•随想”六个字,这符合文学爱好者的信仰方向,许多人把榕树下当成了精神家园。可是,榕树下毕竟是个公司,公司就必须养人,必须赚钱,于是,文学和铜臭就不得不扯上了关系,榕树下也犯下了一系列错误,导致出现今天萎靡不振的局面。

榕树下第一个错误的动作是:向作者要钱

记得榕树曾经推出一个措施,作者要发表文章,必须付5毛钱(或者1元,记不太清了),这个费用被称为“审稿费”。这可不得了,稿费没有罢了,还得付审稿费!这个歪招一出,当然是骂声一片,很多用户纷纷离开榕树,“审稿费“自然也匆匆结束。

榕树下第二个错误是网站几经易手,管理层不稳定

2002年,朱威廉把榕树下以1000万美元卖给全球传媒巨头贝塔斯曼。那几年,贝塔斯曼在中国卖书还可以,但办文学网站,却不见得有心得。2006年,经营不善的榕树下被折价500万美元卖给欢乐传媒。2009年,又传出身为网游公司暴雨娱乐CEO的朱威廉要收购榕树下。

榕树下犯下最严重的错误是:不能与时俱进,墨守成规,错过发展良机

榕树下不是个人网站,是一家公司,所以赚钱、盈利是必然目标。但在短篇文章无法取得突破的情况下,榕树下还死死坚持,不愿涉足长篇小说、玄幻之类。网站首页和主要页面持续多年不变,虽然照顾了多数用户的习惯,但也有审美疲劳的。榕树下首先错过长篇转型的机会,然后又忽视了博客的整合,从此贻误了战机。

不得不提博客对榕树下的冲击。因为大家到榕树主要是想发表文章,但“审核”这个环节,明显让作者感到“不爽”,博客网站的涌现,满足了作者的发表欲望。而且博客网站的SNS元素让大家交流更加方便,榕树下便慢慢失宠了。

现在榕树正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坚持短篇为主的传统吧,缺乏盈利模式,无法跟博客网站和长篇玄幻站竞争;改版成长篇模式吧,但动作很大,又丢失榕树的特色,无异于重新做一个网站。

也许,榕树下就如著名的3721网站一样,命运注定失败,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谈完了榕树下,再谈谈同样创办于99年8月的红袖添香。

Heavenboy,真名孙鹏,红袖的创办人。别看那三个字母“boy”, 红袖创办初期,是最具有女性元素的文学网站。网站的名字,应该是取于中国文人追求的“红袖添香”。

红袖开始的域名是21red.net,2005年7月才开始启用hongxiu.com的。说红袖,要先提一下她的兄弟站点:世纪青年(21youth.com)。世纪青年和红袖都是由一个叫“荆棘鸟”的团队开发的。

红袖早期,第一次到来的访客,首先被吸引住的,基本都是红袖美观的页面。不得不赞扬一下红袖的美工团队,这是一个具有深厚中国文化底蕴的团队,同时又有点女性化的阴柔。所以,红袖刚刚问世时,受到许多文学爱好者的追捧,他们一般都钟爱中国古典文化,追求唯美、典雅,特别是女性文友。红袖用户中,女性比例比男性高,这在所有文学网站中是独树一帜的。

红袖早期也跟榕树下一样,是以短篇文学为主的,所不同的是,红袖还有个论坛和日记本,特别是日记本,为几年后免受博客的冲击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3-2005年,应该是红袖发展历程中非常重要的三年,因为这三年红袖经历了阵痛和转型。

2003年,长篇类型的文学网站开始兴起,短篇类网站渐渐失势,红袖也没有例外。经过四年的发展,红袖已经颇有规模,在国内也算是数一数二的文学网站。但是,红袖也跟榕树下一样,运营陷入困境,这方面红袖可能比榕树更严重,因为榕树毕竟有风投的支持,红袖却完全靠站长个人力量支撑。

服务器压力越来越大,程序经常出问题,网页打不开,用户抱怨越来越多。怎么办?继续搞下去,还是像其他文学网站一样关门大吉?孙鹏那时可能每天都在思考和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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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还是决定搞下去,但是,不再坚持短篇为主,而是引入了长篇。因为红袖人意识到,单纯地靠短篇,无论是在阅读收费还是出版作品上,都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且,长篇风格的流行,已经是大势所趋,再不改变,就是坐以待毙了。

于是,从03年到05年,红袖慢慢变了:先是首页出现长篇元素,但短篇位置还是重要的;然后长篇逐渐主推,短篇退居二线;到了现在,首页几乎是长篇小说的天下了。红袖添香,这个最有中国文化氛围的文学网站,在老用户的反对声中,在新用户的支持声中,逐渐演变为以长篇为主,短篇为辅的玄幻、言情、武侠小说类网站了。

很难说红袖的转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如果不转型,我想红袖早已关闭了(就如曾经的故乡网)。红袖现在的影响力已经超越榕树下,大胆转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红袖改版过程中,虽然美观度大不如前,但主体风格还是保持的,不至于完全认不出来。另外,在2005年博客兴起的时候,传统短篇文章网站的用户纷纷减少,红袖却影响不大,因为红袖有日记本的功能。红袖日记本虽然功能没有博客强大,但基本满足发表日志的功能,基于搬迁成本,用户大多数选择留守了。

现在的红袖添香,虽然还可以发短篇文章,但已经成为长篇站的竞争对手了,而且还是具有强大实力的。

红袖被迫转型,可以说是短篇向长篇投降。长篇的代表,又有谁呢?在第一篇文章中,我曾列举了大约10个。在这里,聊聊从“起点”做到“最高点”的起点网。

首先谈谈玄幻文学。玄幻文学包括玄幻、魔幻、科幻,探险、武侠、军旅、历史等题材,内容一般天马行空,怪异夸张,文笔并非优美,有点甚至很粗糙。大家也许有些奇怪,现代社会讲究快节奏,怎么在网络上,长达几十万字的玄幻小说那么受欢迎呢?而且,还是对着电脑屏幕阅读。这得从玄幻的流行原因说起。

一是玄幻类小说的大量出版,如黄易的作品《寻秦记》,国外的《哈利波特》系列等;二是魔幻、科幻类影视剧的影响,如《指环王》三部曲;三是网络游戏的流行,这个因素也许是最重要的。许多MMORPG游戏的元素就充满玄幻和魔幻,有的玄幻小说也被改编成网游。最后一个原因,某些小说扔存在一定情色描写,吸引了部分年轻读者。

起点能够迅速崛起,首先是解决了一个问题:让作者获得报酬

在短篇文学网站阶段,作者发表文章,主要是获取一份“满足感”,并没有稿费的,而起点却给签约作者发放稿酬。其次,起点给出了文学网站的收费模式或者盈利模式:向读者收费。读者愿意在互联网上为读一篇微型小说或一首诗付费吗?几乎没有人答应。但很多人却愿意为读一部精彩的玄幻小说而付费,因为情节吸引人,不读完怎么过瘾呢?这就好像看电视连续剧,不看没什么,看几集,就上瘾了。第三,起点让网络文学和传统出版紧密结合在一起。长篇小说在网络上如果有名气,自然会有出版商光顾,写一百篇精美散文,想结集出版却是不容易的。

起点网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网络作品的阅读模式

榕树下不是只有短篇,她也有一些长篇小说在进行连载,如安妮宝贝、蔡骏的小说。但榕树下的连载方式更多是“短篇方式”,即陆续添加新章节,但每个章节之间的链接几乎没有,造成读者读完一章,还要去找另外一章。而且在页面设计上,还是体现了短篇特色,重视图片的装饰美感。而起点网却颠覆了传统,页面以文字为主,几乎没有图片,而且阅读上一章下一章非常方便(甚至有快捷键支持),为吸引读者废寝忘食地阅读创造了条件。

总之,起点网之所以获得成功,乃是抓住了读者的阅读习惯和消费习惯,抓住了作者的心理期望,并顺应了网络文学的发展潮流,将网络、纸媒、影视、网游等元素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一举打破了文学网站不能商业化,不能盈利的传统思维。

除了以上三家代表性文学网站,有些文学网站也许名气不大,规模很小,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遗憾地消失了,有的还在默默生存,有的在纯粹地在“玩文学”。在此略举几例:

1、橄榄树文学网(www.wenxue.com)。在中国互联网,最好的域名,往往做不了最好的网站,这是很奇怪的事情。橄榄树,已经消失好多年。

2、吻雪网(www.7snow.com)。吻雪创办时间不晚,2001年就建立了,当时还有一套吻雪文学网站程序被广泛应用的。可惜由于网站方向不对,以及投入不够,于2008年1月关闭,不知道何日重启。

3、子归文学网(www.zigui.org)。同样创办于2001年的子归,坚持“八年抗战”,风格始终如一,不知道能否获取最后的胜利。

4、黑蓝文学(www.heilan.com)。估计是中国最“纯粹”的文学网,他们一群人在“玩文学”,小说奖和网刊做得很有特色。

5、真实日子中文网(www.wx63.com)。一般文学网站都是个人创办,这家建于2004年的网站却一开始就以公司名义操作,还有点“官方背景”。关注了一段时间,个人并不看好。

文学网站目前还是非常多了,或苟延残喘,或偏安一隅,或风光无限,都在为文学爱好者提供了一方展现才华的舞台。在这里就不赘述了,祝这些网站都能坚持下去。最后,用一句民歌结束本文:月子弯弯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

(文/ 冯二马 作者博客:www.fengerma.com  QQ:109305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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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www.61k.com] 南阳市三十三小 陈朋

学困生的最大特点是存在学习障碍,学习障碍的形成是影响学生学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学习障碍的不断积累会使学生逃避数学学习。到底学习障碍来自学生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还是教师的教学因素。为此,特选择了一些学习态度较好、智力一般、学习存在障碍的学生的学习片段作个案研究。

一、研究、分析对象

王某,男,九年制义务教育二年级学生,学习态度较好,家庭环境良好、智力一般、作业速度慢,数学成绩不佳。

二、了解掌握知识背景

出示题目:10个同学共采集树种36千克,松树种12千克,其余的是杨树种,杨树种有多少千克?

师:请解出这题。(周某看了好一会)

周:列式:10+36=46(千克)46--12=34(千克)

师:为什么这样做,说说理由行吗?

周:(又看了一会)换了个算式36--10=26(千克)26--12=14(千克) 师:别怕,想清楚再做。

小学数学案例分析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

周:换一个算式:36--10=26(千克)26+12=38(千克)

再出示题目:同学共采集树种36千克,松树种12千克,其余的是杨树种,杨树种有多少千克?

师:会做吗?

周:会,加起来 36+12=48(千克)

学情分析:

从王某的解题来看,他对自己是否能正确解答毫无把握,本次学例反映了这种学习特征,他是否做对靠碰气,由此可推断周某学习障碍的基本成因在于"数学语言理解"障碍。(www.61k.com]

三、实施过程

集体授课形式为主,把计划事先告诉全体学生,要求同学们尽量配合,直到没一个同学均能熟练地掌握,发现他的智力能够完成一般学生完成的学业要求。

四、实践反馈

典型学例

小红和她的5个同学各有7朵小花,她们一共有多少朵小花? 王某:5×7

小学数学案例分析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

师:为什么这样做?

王某:6×7

学例讨论

师:你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来思考这些题?

王:没有。[www.61k.com)

师:你已经掌握正确的方法,为什么不用呢?

王:我想这可能是对的。

师:你怎样知道的?

王:因为前面是这样的。

对话分析

从王某同学的表述中可以判定他的学习障碍形成的深层原因应该是:他不用"思考"在学习,而是用"经验"在学习。

个案的反思

王某同学代表了这样一类具有数学学习障碍的学生,无形不高,智力一般,存在很强的惰性。从教学中来看,一个班中学习中偏下的学生普遍带有这类特征。因此,分析研究周某的学习障碍有及其现实的意义。

小学数学案例分析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师教学处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在教学过程中本身对数学语言讲解的轻视,是助长学生数学学习简单化的主要原因,最终成为学生学习障碍的主要原因之一。[www.61k.com)

教学对策最佳之策是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艺术,教学的重心向学生数学语言理解的转移,把学生分析、理解问题的过程作为目标加以指导,最终形成能力,把数学学活。

这个案例的分析研究,教师不能一味地从学生身上找原因而忽视教师自身素质,也需考虑教师本身能否成为学生学习障碍成因的可能性。

三 :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张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张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根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该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法解释上,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行为地在雨花区而结果地则在江宁区。而三个被告又在不同地区居住,所以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对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张某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张某如选择在白下区法院起诉,白下区法院对王某等三人亦可取的管辖权。刘某和肖某的住所虽然不在白下区,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白下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可获得对刘某和肖某的管辖权。当然,原告也可以选择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和王某虽然约定由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该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涉外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包括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此外,对合同诉讼即使允许协议管辖,也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从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的金额看,应当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是无效的。

3、王莉系农村女青年,17岁有余,她到金华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资养活自己。2006年8月,经金华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到市民张华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为张家买菜时骑自行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七岁儿童刘强撞伤,花去医药费等近2万元。现刘强的父母欲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张华认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车的车闸坏了,未修理前不可骑车上街,王莉擅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莉则称自己无赔偿能力。因争执不下,现、刘强的父母欲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当事人应如何列?

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为刘强,被告为张华,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刘强的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张华,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给他人造成损害,雇主而不是雇工为适格的当事人。家政公司虽然将王莉介绍给张华,但该公司与张华之间只形成中介关系,王莉也不属于该公司的成员,雇佣关系存在于张华与王莉之间。在本案中,刘强虽然只有7岁,但他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以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但他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当由他的父母作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

如张华坚持要求王莉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把她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莉虽然只有17岁多,但她已到金华一年多,并且已经能够自食其力,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王莉具有当事人能力,无需其父母代理诉讼。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4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元,其余3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4幅名画。

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4幅名画中的2幅判归自己所有。

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

(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

(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

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4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4幅名画属王甲等4人的共同财产。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

5、2003年,赵某与康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协议约定包括康某出资24.5万元,在3月15日前到位,否则支付违约金等。后康某未在约定日期将资金提供到位。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康某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赵某未履行开设帐户的义务,致使康某不能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此纠纷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开设了临时帐户,并通知康某将投资款到位。康某则回函表示,协议已因赵某起诉而被单方终止。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查起诉认为:双方所讼争的纠纷业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赵某若认为原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赵某第二次起诉是否属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此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更行起诉)。判断当事人是否更行起诉,可以把诉的要素进行比对,即比较两个诉是否出现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赵某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后,消除了因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对方无法将投资款到位的因素。康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即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因此赵某第二次起诉的诉讼理由不同于第一次诉讼。其次,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第一次诉讼并未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因此赵某前后两次起诉所提出的是两个不同的诉,不属于更行起诉。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实属不当。

6、1994年10月,M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A电影摄制组和B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将《N》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委托人没有告知报社《N》剧本的作者,报社根据摄制组提供的电影开镜广告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刊登于M报。而李某参加了《N》电影剧本的创作当他看到M报刊登的故事梗概上仅注明有汪某某时,便向M报社和陈某提出异议。因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M报社、陈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M报同样位置刊文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偿付剧本使用费5万元,赔偿其损失3万元。

问题:本案是否出现了诉的合并?属于什么类型的诉的合并?

分析:本案属于诉的合并,既有诉的主体合并,也有诉的客体合并。原告李某以M报社和陈某为共同被告,即为诉的主体合并。李某同时提出两个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之诉,和侵犯名誉权的侵权之诉,这是诉的客体合并。因为基于同一事实,符合诉的客体合并的条件,法院当合并审理。

7、2001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四份果脯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甲公司接受时发现到港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约定不符,且所有货物都处于腐坏状态。后货物依进出口管理和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被销毁。甲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运输和处理,支付了运输、码头、检验、仓储及销毁等相关费用。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四份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提起反诉称:2001年6月,甲、乙双方就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一事曾达成协议,约定甲公司代替丙公司偿还欠乙公司的全部货款。此后甲公司未偿还该款项。故请求判令甲公司偿付货款及利息。

问题:乙公司提起的反诉是否成立?

分析:反诉成立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案的关键是看乙公司提起的诉与本诉是否满足反诉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上,以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乙公司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成立反诉,当告知乙公司另案起诉。

8、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刘某因病住院,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是刘某亲属所为。刘某提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证人为刘某同事。

问:(1)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2)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分析: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刘某声称该同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场,则尽管被告方否认,但仍不妨碍其成为原告方的证人,被告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否定其在场的真实性。

证人与原告系同事关系,虽然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不影响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资格,但是,证人的身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加以判断。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一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病历记录虽然来源于人的口头陈述,但一旦记录下来,便成为书面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二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病历记录属于书证,就书证本身的形式而论,因其中间没有经过复制、摘抄等环节,因而属于原始证据。原始证据相对于传来证据具有较大的可靠性或真实性。

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就该病历记录的内容而言,它所包含的口述内容不是病患者本人所做出的,而是其亲属代为做出的,因而该口述的内容经过了中间转述,又属于传来证据。刘某亲属所做的口述相对于刘某本人所做出的口述,在真实性上相对较低。

此外,如果按照英美的证据规则来分析,则该病历记录又属于证人证词范畴中的传闻证据,而刘某亲属的口述则属于传闻的传闻,其证明力要打两次折扣。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三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该病历记录是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单独、直接地反映了原告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这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该案的直接证据。

9、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玻璃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无论是《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修订后的条款为第41条第1款),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问:原告和被告的说法是相互冲突的,你同意哪种说法?

分析:《民法通则》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将产品责任归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该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受害人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是很明确的,即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如否认受害人的权利主张,应就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法定事由进行举证。

本案作为特殊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方已经证明因使用被告方的产品而造成了人身伤害,原告的证明责任即已暂告完成,产品的缺陷也已推定存在,被告方对此应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否则,原告方的证明责任即告最终完成。被告方的说法仅仅在表面上能够成立,但实质上它忽略了推定法则的运用,因而其说法是不正确的。

10、王某自2001年起在苏州市经营一火锅店,领有营业执照。2004年,王某将火锅店转让给张某经营,但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05年的一天,张某在经营中,因煤气罐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伤,现田某与高某分别把张某告上苏州的虎丘区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为被告,让两被告共同赔偿。

问:(1)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分析:(1)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田某等起诉的是张某,张某是实际经营者,当然是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民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业主仍为王某,而此时的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当顾客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将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而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追加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出追加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接受。退一步而言,即使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也应当予以追加。

此外,在该例中,两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告的是同一被告,造成损害的又是同一事件,所以法院还应当考虑是否要把两个诉合并审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④合议庭审判人员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⑤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应当通知和追加王参加诉讼。

11、原告李某于2001年9月1日向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夫妇返还欠款1万元,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以及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一份。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确定由某法官独任审理,并通知被告应诉答辩。在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独任法官于同月27日上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并辩称,自己一家根本不认识原告,借条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冯某抢走,其后冯某又带原告李某到张家用刀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并威胁如报案就杀死其全家。因此,被告方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事发后张氏一家也没敢报案。2001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还原告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被告方收到判决书后,虽然表示了不服,但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因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在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判决时,被告方中的一对老人夫妇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如何处理?

(3)在开庭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如何处理?

分析:(1)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因此,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这一法定要求。同时,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数额不大,仅有一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应诉并进行答辩,但被告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及时应诉答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法院初步认定该案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其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要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涉诉纠纷争议很大,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层法院,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应予接受,依法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了被告与原告之间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从被告在法庭调查中向法庭所讲述的借据产生的情况来看,法官应该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隐藏着刑事犯罪。说明所诉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说案件是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去了,法院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补充说明:本案是发生在广东省四会市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件。虽然此案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判决只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似乎符合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及时审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诉讼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后面发生的故事是:在被告夫妇自杀身亡后,本案中的独任法官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刑事指控。虽然最后省高级法院审判认定罪名不能成立,但该法官最终也没有再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12、香港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签定的许可销售合同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在数月后对该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又向法庭递交了第二份上诉状,并提出了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

问:(1)上诉人的上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是提交的第二份上诉状和提出的新的上诉主张,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上诉必须针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而提起;上诉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提起;上诉人须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又提交新的上诉状和提出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上诉的条件包括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形式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上诉审的范围,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和新的上诉请求都不符合上诉审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不予接受和审理。

13、王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以内交付全部货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王某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申请再审,便裁定中止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以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并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试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分析: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因此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王某有权申请执行,法院不应该裁定中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错误的。

(2)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尚未再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因为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

(3)中院审判委员会只能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决定撤销原判。是否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作出决定。

14、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变卖这批苹果。问:

(1) 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 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 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处理苹果的申请?

(5) 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 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分析:

(1) 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 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3) 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 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点都在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所以思瑞公司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6)思瑞公司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本案中,思瑞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15、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000万元,买方B公司在受领A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后,因经营严重亏损无法按时交付货款,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胜诉。B公司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查B公司在某城市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在甲银行有存款500万元,对某一经过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享有债权200万元,由于该乡镇企业拒绝履行债务,B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但尚未申请强制执行。此外,B公司对该乡镇企业的某处房产享有抵押权,数额为50万元,但该房产在该乡镇企业与第三人的诉讼中已经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诉讼中,乡镇企业败诉,现正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乡镇企业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

问:(1)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对B公司在某城市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时,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并出示了相关证明。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2)B公司对乡镇企业的胜诉判决以及对该乡镇企业所享有的抵押物权应当采用何种执行方法予以保护?

分析:在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可以查封该房产。经过审查,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执行人员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立即解除或者撤销。如果执行异议一时很难查清楚,第三人又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可以暂时不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可以解除或者撤销。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由于该乡镇企业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且资不抵债,并已有债权人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B公司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即由B公司和另一债权人共同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乡镇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对于享有抵押物权的标的物虽已被其他诉讼采取了财产保金,但B公司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6、某企业甲与某宾馆乙于2001年签订了长期的供货合同,企业甲成为宾馆乙客房浴巾、毛巾等用品的主要供货商。自2003年8月以来,企业甲开始以次充好。致使宾馆乙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为此,宾馆乙与企业甲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均告失败。于是宾馆乙于2005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甲退还货款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后法院判决企业甲向宾馆乙退还货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履行期过后,企业甲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后经法院调查,企业甲已于2002年与新西兰一家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为独立法人,企业甲以其80%的厂房设备出资,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问: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法院可以直接对企业甲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其投资权益或股权,责令合资企业不得向企业甲支付股息或红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人将其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法人的情况。该案就涉及法人将其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而无力偿还自身作为独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执行问题。根据《执行规定》第5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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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圻亲属诉三菱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来源:

四 : 典型案例分析:某造纸厂中毒事故原因分析

一、企业概况
某市造纸厂建于1971年6月,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71.3万元,厂长、法人代表孙某。企业现有净资产 325余万元,职工103人。主要生产设备有:2400型、1760型造纸机各1台、锅炉(4t)2台,变压器(630kva)2台。主要产品有:瓦楞纸、箱板纸、茶板纸,年生产能力为13000t。
二、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在2400型造纸机生产箱板纸时用的面浆池。浆池(椭圆形,高2.5m)的容积约为28.8m3,四周密闭,仅池顶部开1个o.24m2(0.4m×0.6m)的观察口,池内设有搅拌机、抽浆泵。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在生产箱板纸过程中需加入硫酸铝、松香胶等化工原料。
 2003年6月20日13:00左右,该厂磨浆车间当班职工周某、胡某、郝某在工作中发现抽浆速度太慢,怀疑抽浆泵堵塞,欲下池检修。当时在场的厂长助理谢某表示,若要下去,应有2人在场,并且要系好绳子,带上氧气瓶才能下去。此后谢某找厂长反映情况,未找到,随即回到车间,发现周某、胡某2人不见了,并发现纸浆池口放着梯子,知道出事,边喊边跑到办公室,向厂长妻子洪某反映情况。洪某即拨打110报警。与此同时,杜某、戚某、俞某先后下池救人,都没有上来。随后厂长孙某赶到,亲自组织指挥下池救人。指挥黄某继续下池救人,下池后也没有上来。在场的其他职工都不愿再下去,孙某就叫别人给自己系上绳子下去救人,下池后即刻昏迷,被人拉上来,并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从浆池中抢救出周某、胡某、戚某、杜某、俞某、黄某6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经调查组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是:
(1)周某、胡某不听领导劝告,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擅自进入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的浆池而导致中毒死亡事故的发生。
(2)厂长孙某盲目指挥职工下池救人,致使下池职工中毒死亡,造成事故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3)企业安全管理混乱。该厂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救援知识。
(4)有关政府部门对该厂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没有实施有效的安全综合治理,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问题:
1.确定这起事故的事故类别。
2.若由你来调查这起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你应该收集哪些方面的情况。
3.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请确定上述事故原因中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
    
参考答案:
1.中毒和窒息。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调查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有: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及监测情况。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情况。
(8)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3.(1)和(2)为直接原因,(3)和(4)为间接原因。
本文标题:小学生典型案例分析-中国文学网站的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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