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案例分析23:公安消防机构要求被审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的灭火器材案
某饭店准备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机构对其消防条件进行检查后认为基本上合格,但迟迟不明确予以批准。饭店急着开业,其负责人就找到消防机构的一名主管人员询问原因,该主管人员说:“你们饭店的总体清况还可以,就是还差几个灭火器。反正今后你们也用得着,我们可以帮助你们弄一些质量比较好的。”饭店负责人明白这是在借机推销灭火器,本不想购买,但又担心自己的消防检查通不过,影响饭店开业,于是就一次性购买了100多台火火器。
分析案例性质。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器材,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案件。
采购权,即购买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产品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的经营自主权,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只要是合法生产、销售,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无论哪种品牌,也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谁,生产经营单位都可以决定购买。
实践中,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以“有利于加强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等为借口,滥用职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干扰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妨碍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往往为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影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55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本案中,该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对饭店进行消防检查时,利用职务之便,要求饭店购买指定品牌的灭火器,致使饭店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100多台灭火器,其合法权益显然受到了侵犯。
因此,公安消防机构的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的。同时,公安消防机构的行为也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因此,本案中,饭店可以要求退回所购买的灭火器,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人员,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 : 建材城火灾频发 延安市启动消防安全检查
近日,了解到,延安市宝塔区为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经延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从即日起,由各县区公安部门牵头,县消防、城管、工商、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参与,对辖区内所有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
据介绍,去年12月28日,延安市尹家沟圣明宫建材市场灯城B座二楼突发大火,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今年2月16日凌晨,延安市刘万家沟建材市场又发生火灾,失火区域共有52间,涉及28家商户,过火面积约1400平方米。
冬春季节是火灾易发、高发的季节,延安市安委办随即要求,各县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开展大检查工作。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加强建材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餐饮酒店、商业购物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在排查治理过程中,要做到“4个到位”,即保证人员到位、投入到位、排查到位、治理到位。
同时,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要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对于已经发生的火灾,要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吴起发现火灾隐患487处
吴起县公安消防大队从2013年底起至今,开展“清剿火患”活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提高吴起县火灾防控水平。春节期间,吴起消防联合公安、安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商场、市场专项整治和错时消防安全检查,对各重点区域实行了“地毯式”排查。
截至目前,大队共检查社会单位248家,发现火灾隐患487处,整改火灾隐患446处,责令“三停”单位1家,行政处罚单位5家,全县未发生一起特重大火灾事故,确保了冬季消防安全。
富县消防宣传进社区
2月18日下午,富县公安消防大队在辖区泽慧佳园小区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活动,并为社区居民讲解日常防火知识以及扑救火灾常识。
根据近日家庭消防安全隐患多的特点,富县公安消防大队联合泽慧佳园小区业主,向小区赠送消防知识画板、发放消防安全宣传手册和消防漫画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富县泽慧佳园小区广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官兵现场开讲座为小区居民讲解了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以及日常防火,家庭用火、用电、用气注意事项,家庭失火逃生常识、消防法律法规等消防安全常识。(记者 赵雄韬 实习记者 贺秋平)
三 : 消防器材检查表(灭火器)
消 防 器 材 检 查 表(灭火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2、有问题标注“”,无问题标注“”。[www.61k.com]
3、所发现的问题必须有责任人进行整改,未落实整改的严肃处理。
4、需整改落实的问题由检查人负责复查,未复查的追究检查人责任。备注:安全保卫部
消防器材检查表 消防器材检查表(灭火器)
5、此表必须如实填写,并做好存档记录,以备查阅。(www.61k.com)
四 : 2006年案例分析试题库二十三:公安消防机构要求被审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的灭火器材案
【案情】
某饭店准备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机构对其消防条件进行检查后认为基本上合格,但迟迟不明确予以批准。饭店急着开业,其负责人就找到消防机构的一名主管人员询问原因,该主管人员说:“你们饭店的总体清况还可以,就是还差几个灭火器。反正今后你们也用得着,我们可以帮助你们弄一些质量比较好的。”饭店负责人明白这是在借机推销灭火器,本不想购买,但又担心自己的消防检查通不过,影响饭店开业,于是就一次性购买了100多台火火器。
【评析】
这是一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器材,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案件。
采购权,即购买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产品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的经营自主权,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只要是合法生产、销售,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无论哪种品牌,也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谁,生产经营单位都可以决定购买。
实践中,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以“有利于加强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等为借口,滥用职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干扰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妨碍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往往为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影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55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本案中,该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对饭店进行消防检查时,利用职务之便,要求饭店购买指定品牌的灭火器,致使饭店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100多台灭火器,其合法权益显然受到了侵犯。
因此,公安消防机构的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的。同时,公安消防机构的行为也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因此,本案中,饭店可以要求退回所购买的灭火器,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人员,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五 : 2006年案例分析试题库二十三:公安消防机构要求被审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的灭火器材案
【案情】
某饭店准备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机构对其消防条件进行检查后认为基本上合格,但迟迟不明确予以批准。饭店急着开业,其负责人就找到消防机构的一名主管人员询问原因,该主管人员说:“你们饭店的总体清况还可以,就是还差几个灭火器。反正今后你们也用得着,我们可以帮助你们弄一些质量比较好的。”饭店负责人明白这是在借机推销灭火器,本不想购买,但又担心自己的消防检查通不过,影响饭店开业,于是就一次性购买了100多台火火器。
【评析】
这是一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器材,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案件。
采购权,即购买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产品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的经营自主权,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只要是合法生产、销售,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无论哪种品牌,也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谁,生产经营单位都可以决定购买。
实践中,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以“有利于加强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等为借口,滥用职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干扰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妨碍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往往为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影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55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本案中,该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对饭店进行消防检查时,利用职务之便,要求饭店购买指定品牌的灭火器,致使饭店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100多台灭火器,其合法权益显然受到了侵犯。
因此,公安消防机构的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的。同时,公安消防机构的行为也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因此,本案中,饭店可以要求退回所购买的灭火器,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人员,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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