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捕鱼达人版权纠纷背后:手游行业侵权泛滥
[导读]快速发展的中国手游行业,或许到了该停步的时候,梳理好混乱的版权纠葛再继续前行。
“捕鱼达人”究竟是谁的?
腾讯科技 娄池 12月13日报道
关于手机游戏《捕鱼达人》的版权纠纷愈演愈烈。
今晨,中国手游向腾讯科技发来针对陈昊芝指责事件的官方声明,声称《捕鱼达人》版权之争是广州希力和触控科技的分歧,中国手游不会代理和发行《捕鱼达人》同名系列手游产品;此外,中国手游与迪斯尼的合作是在MTK平台和Android平台上,而不是在KJAVA平台,如果有人利用KJAVA的版权投诉触控科技,也不是中国手游所为。
上周,广州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力科技)宣称触控科技推出的手游《捕鱼达人》,涉嫌抄袭希力旗下力港网络此前推出的《捕鱼达人》街机游戏产品,并称将发起诉讼。
昨日下午,触控科技创始人陈昊芝公开在微博称中国手游公司用无效证据污蔑触控科技知名产品《捕鱼达人》系列侵权,并表示,中手游公司旗下亦有侵权产品被苹果下架。据悉,中国手游公司旗下子公司刚刚代理了力港旗下的手机版《捕鱼达人3》,希力的诉讼背后亦有其支持。
据腾讯科技了解,《捕鱼达人》街机作品确系希力科技率先研发且获得轰动,但是作为传统的街机游戏开发商,希力科技缺乏版权意识和品牌意识,反而是后来的借鉴者触控科技获得了更完备的法律文件。
这场本应归至版权问题本身的纠纷并未停留在版权纠纷本身,反而燃起了更大的战火。据悉,触控科技正在纳斯达克申请上市,该公司旗下最知名的自研产品和盈利产品正是手机版的《捕鱼达人》。
值得玩味的是,在多家媒体集中曝光中国手游旗下某款产品与《捕鱼达人》存在类似问题后,触控和中国手游有了和解的趋势。但真正在2009年开发出街机版《捕鱼达人》的希力科技与触控科技之间的版权纠纷却并未结束,而中国手游行业整体在版权问题的缺失亦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谁的《捕鱼达人》?
一位资深的游艺厅行业大佬向腾讯科技确认,希力电子确实是真正的街机《捕鱼达人》创造者。他透露,《捕鱼达人》是希力电子2009年推出的知名街机游戏,脱胎于日本世嘉公司的知名游戏《捞金鱼》,并曾返销日本获得成功。
该大佬表示,触控的《捕鱼达人》第一代无论画面还是玩法都和街机厅里的《捕鱼达人》相近,陈昊芝本身亦曾于多个场合承认过手机版《捕鱼达人》与街机版《捕鱼达人》的关系,尽管今天的触控科技拥有了诸多证明和文件。
触控科技向腾讯科技回应称,尽管是后来者,但是却拥有捕鱼达人的版权局著作权证书和文化部备案书。更重要的是,触控科技还从一家叫做上海波客天下的公司处获得了“捕鱼达人”的商标权共用协议。
显然,尽管希力电子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玩法上均是《捕鱼达人》游戏的发明者,但商标权被上海波客天下抢走,备案相关事宜则被触控科技抢了先,更重要的是在移动游戏发展迅速的今天,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上述游艺厅行业大佬对此表示,手机游戏的备案对街机游戏开发商来讲是一个陌生的事情,游戏机行业长期遭受打压,尽管国内街机游戏厂商众多,但是知名品牌目前仍是0,“大家一直像做贼一样,只敢低调赚钱,忽略了自我宣传和各类证书,但不能因此就剥夺我们的智慧成果”。
手游行业侵犯版权问题已泛滥
有手游行业人士向腾讯科技表示,触控的辩驳逻辑如果成立,那么几乎全世界所有知名游戏都变成了公共版权,因为在中国长期的游戏封锁状态下,很多游戏没有手机版,且从未在中国文化部以手机游戏备案,那么中国企业光靠山寨就可以变成手游大国了。
但他同时表示,此次纠纷希力背后的中国手游也在版权问题上瑕疵颇多,触控确实李代桃僵了一款中国街机游戏,而中国手游也对日本知名游戏干过类似的事情,双方本来都不是道德典范,井水不犯河水,现在希力在触控科技即将上市前夜发难,难免陈昊芝迁怒于同为发行商的中国手游。
据悉,继上周希力科技把与触控科技的版权纠纷诉诸纸质媒体后,本周一批游戏行业媒体和自媒体迅速针对中国手游旗下的某款三国游戏进行发难,该款游戏公认存在与触控科技一样的问题。
事实上,国内手游行业版权现状混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前搜狐畅游和完美世界曾经联手针对国内武侠手游侵犯金庸版权进行过一轮诉讼,涉及多家即将上市或并购的手游公司,最终这些侵权手游还是选择的赔偿和道歉。
此外,国内手游行业还存在着针对日本动漫作品的大范围侵权现象,在手游流水榜单中,几乎所有的动漫题材作品都未获得版权方授权,有消息称,国内已有多家发行商在与日本相关出版社及版权关联方联系,明年很有可能出现针对日本动漫作品的大规模诉讼。
快速发展的中国手游行业,或许到了该停步的时候,梳理好混乱的版权纠葛再继续前行。
二 : 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_温东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开发区钦州北路1122号9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彦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德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1幢徐庄软件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梁敬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威公司)诉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之峰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4月19日、5月26日、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矽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德军、关彦青(第一次开庭),被告源之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矽威公司诉称, PT41十五大功率LED恒流源驱动芯片(以下简称PT4115芯片)系原告研发用于LED照明的产品,2007年8月8日完成布图设计创作,2008年1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同年7月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08500231.3号。2009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低价销售PE6808(又名CL6808)芯片。经原告委托鉴定,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PE6808芯片与原告PT4115芯片的布图设计相同,两者属相同产品。被告也宣称PE6808产品系依据对PT4115芯片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分析后得出的布图设计进行生产的。原告研发PT4115芯片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自投产后,市场前景非常乐观。但是,自从被告生产、销售PE6808产品后,原告被迫降价销售,由此遭受了一系列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因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PT4115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销毁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矽威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6545.46元,在第四次庭审中又放弃变更,被告源之峰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源之峰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PT4115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销售量减少及利润降低,是电子产品正常的更新换代与市场环境造成的。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只有67000余片,相对于原告销售市场而言数量很少,不可能对原告产品销售量和价格造成影响,也不会引起其销售量下降和利润降低。原告主张的研发费用与销售费用,系公司经营的合理成本,不能认为是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没有收费凭证,且明显超过律师收费标准。本案的赔偿数额应当以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计算。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被告承认其所复制的布图设计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是相同的。
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8日,原告矽威公司完成了PT4115芯片的布图设计创作,于2008年1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同年7月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08500231.3号。授权文件中的《PT4115集成电路版图层次说明》记载,该集成电路版图共有14层,依次为1、NBL;2、NWELL;3、ACTIVE;4、HV;5、HF;6、CAP;7、POLY1;8、NPLUS;9、PPLUS;10、CONT;11、METAL1;12、VIA;13、MATEL2;14、PAD。授权文件中的《布图设计结构、技术、功能简要说明》记载:PT4115版图在Contact以前采用SinoMOS 1μm 40VPsubNwell设计规则,从Contact以后的步骤采用0.81μm的设计规则;PT4115是1款连续电感电流导通模式的降压恒流源,用于驱动一颗或多颗串联LED等。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2008年起,原告开始销售PT4115芯片,当年国内销售单价为1.61-2.50元,2009年为1.09-1.92元。2008年8月以后,该产品香港地区的销售单价为0.16-0.25美元,在韩国的销售价格为0.275-0.31美元。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
2008年4月,被告源之峰公司(甲方)与华润半导体国际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华半公司)订立ZXLD1360集成电路(以下简称1360)《产品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负责产品的设计开发,提供产品的电路和版图;乙方负责产品的制版和工程批流片,以及其后的中测、封装和成测;产品的设计费为10万元,制版前甲方交付乙方所有的设计资料(包括电路和版图);产品验证通过后,其知识产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自行生产该产品,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和出售产品;产品量产后,优先供货给甲方,销售价格为:封装片0.648元/片(含17%增值税);乙方向任何第三方销售该产品的单价必须高于该价格10%以上;双方对芯片的成本预算为裸片价格为0.40元/只,封装和测试费用为0.14元/只等。
协议订立后,被告对原告销售的PT4115芯片进行了反向剖析,获取其具体电参数、元器件结构、尺寸和内部构造等数据,形成1360的电路与版图。庭审中被告自认,该1360布图设计与原告PT4115布图设计相同。
被告将1360的设计资料交付给华半公司,获得了设计费10万元。华半公司依据该布图设计,委托第三方生产1360管芯。华半公司依协议将管芯销售给被告,被告将管芯封装后,编码成6808、6807等系列集成电路向市场销售。该芯片可以替代PT4115芯片。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华半公司销售给被告1360管芯67407只,价值36548.94元。被告销售6808集成电路33710只,价值54106元;销售6807集成电路30400只,价值33358元。
原告诉前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其生产的PT4115芯片是否含有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源之峰公司生产的PE6808A芯片与PT4115芯片是否属于相同产品、PE6808A芯片的有关技术是否反映了PT4115芯片相关技术点等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2009年6月30日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2009)鉴字第14号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报告认定:“两公司芯片产品的整体布图和尺寸及布线结构的设计基本相同;相应抽检部分局部区域除个别部位存在细节上的差异外,两芯片的布图、布线及图形结构的设计无明显差别;相关关键单元结构除在个别部位存在细节差异外,两公司芯片产品的布图、布线结构的设计和关键图形尺寸无明显差别。”结论是:“1、矽威公司生产的PT4115芯片含有高压模块隔离环的设计等6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源之峰公司生产的PE6808A芯片与矽威公司生产的PT4115芯片的整体布图设计及关键技术内容基本相同,反映了矽威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6点技术信息,上述两芯片产品属相同的产品。”矽威公司为此支付了5.5万元技术鉴定费。
2010年4月12日,被告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出具(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23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在“Baidu百度”栏以“替代PT4115”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5470篇,其中,深圳某公司网页上宣称“特价PAM2862替代PT4115,单价为人民币1.3元”、无锡某公司的网页宣称“AX2015……完全替代PT4115,单价为1.5元”。
依原告申请,本院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PT4115集成电路样品芯片1只。依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从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调取了生产1360管芯的光刻掩模版15块。
另查明,原告为查询工商登记资料等支付网络信息查询费用6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为凭:原告提供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09)鉴字第14号技术鉴定报告书、被告与华半公司订立的《产品开发协议书》、上海市科技专用统一发票、关于支付技术鉴定费用的说明、电汇凭证、销售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报送单及核销单;被告提供的(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2363号公证书、情况说明、南京三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宁三联审字(2010)第211号专项审计报告、华半公司的销售情况说明;本院依法调取的原告PT4115布图设计的版图、样品、《PT4115集成电路版图层次说明》、《布图设计结构、技术、功能简要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询问笔录、从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调取的生产1360管芯的光刻掩模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此外,原告还提供了设计、研发及市场推广人员工资记录、PT4115芯片光刻掩模版制作合同及费用发票等,用以证明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对工资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制版合同及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工资记录系原告单方形成,真实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尚不能确定;光刻掩模版制作费用系原告正常经营的合理成本或费用,且光刻掩模版并未因被告行为而贬损价值,该费用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予认定。原告还提供了其聘请律师合同及收费清单、律师费用提示支付通知等,用以证明其聘请了律师代理维权,代理费用为199500元,因原告并未提供该费用实际支付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2010)深证字第65577号公证书及光盘附件,因原告以此作为布图设计侵权对比的辅助信息,且被告自认所涉布图设计相同,故本院对该此不再理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源之峰公司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矽威公司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1个是有源元件的2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1个是有源元件的2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换言之,布图设计是指实现某一电子功能,集成在某一半导体材料的基片上的集成电路全部元件与部分或全部连线的三维配置。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原告涉案PT4115芯片具有独创性,获得了布图设计专有权,即对涉案PT4115布图设计享有复制权和投入商业利用的权利,该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确定的。根据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布图设计授权文件所确定的三维配置为准。权利人所提交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或者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均可用于确定这种三维配置。复制件或者图样附具的文字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布图设计。原告在将涉案PT4115布图设计申请保护时提交了布图设计图样和集成电路样品,并以此获得授权,故该图样或样品均可用来确定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且这两者所确定的布图设计和保护范围相同。
原告指控被告接受华半公司委托制作布图设计以及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行为均侵犯了其布图设计专有权。本院调取了用于生产1360管芯的光刻掩模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该光刻掩模版作为侵权对比对象。本院认为,光刻掩模版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实现了布图设计图样图形的转移,用于制造管芯,其固定了管芯及封装后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因此,该比对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被告放弃技术鉴定,承认1360管芯的布图设计与原告PT4115芯片布图设计相同。此系被告对已方不利事实的自认,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还提交技术鉴定报告用以证明被告复制其涉案布图设计。被告对鉴定报告的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是,结合被告的自认和本院上述认定,可以认定该鉴定报告内容具有可采性。技术鉴定报告认为PE6808芯片与PT4115芯片的整体布图设计及关键技术内容基本相同,上述两芯片属相同的产品。故本院认为,1360管芯与PT4115集成电路两者的元件、元件空间布局、元件连接关系、连接线路排布与走向、元件及线路的尺寸规格等等均相同,亦即两集成电路全部元件与连线的三维配置相同,1360管芯及其封装后的PE6808、6807系列集成电路与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同。被告接受委托制作的布图设计及其销售的集成电路含有的布图设计均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涉案布图设计相同。条例规定,权利人对授权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得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或者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因此,被告依其与华半公司的协议开发1360集成电路,通过反向剖[www.61k.com]析的手段,复制了原告涉案PT4115布图设计的全部,并提供给华半公司进行商业利用,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同时,被告为商业目的,销售了含有其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也构成对原告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以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作为计算依据,包括侵权期间利润的下降、研发与推广成本等。被告则认为应当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条例规定,赔偿数额应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随着原告涉案集成电路产品进入市场,相关替代产品可能已经进入或者相继进入市场销售,形成竞争格局,产品价格波动甚至下降亦属正常现象,因此不能认为全系侵权行为所致。此外,原告没有证明其研发、推广成本与被告涉案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不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复制布图设计和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基本可以确定,故被告主张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计算依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复制PT4115布图设计获得的设计费和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被告以反向剖析方式取得原告PT4115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侵权故意明显,故因此所获得的设计费10万元均应作为侵权获利;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为:销售总额(54106元+33358元)-购进成本(36548.94元)=50915.06元。此外,原告支付网络信息查询费62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起诉前的鉴定费用,被告认为,费用的支付方是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因而无法确定其与鉴定的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鉴定费用发票、关于支付技术鉴定费用的说明、电汇凭证等,能够证明该费用确因上述鉴定而实际支付,且原告以鉴定结论作为本案起诉的初步技术依据,有必要性和关联性,故该鉴定费用可以认定。关于律师费,原告没有提供律师代理费用实际支付的证据,但提供了聘请律师的合同,原告主张参照律师收费标准作为计算其律师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实际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虽然没有提供实际支付的凭证,但支付一定的律师代理费应为必然发生,本院结合相关收费标准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关于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一方面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处仍保存相关侵权产品,另一方面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后,已经可以充分保护原告的相关权利,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并商业利用原告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侵犯了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关于赔偿损失计算方式的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BS.08500231.3号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915.06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5620元,共计236535.06元;
三、驳回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案件10000元,由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诉讼费用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分理处;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
三 : 三星支付6.5亿美元与爱立信和解多项专利纠纷
三星支付6.5亿美元与爱立信和解专利纠纷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1月27日晚间消息,瑞典移动网络设备制造商爱立信周一宣布,已与韩国三星集团达成和解,后者同意支付6.50亿美元,加上数年的版税,以了结双方之间的一起技术许可纠纷。
爱立信2012年起诉三星,指控后者专利侵权,涉及更清晰语音传输、触屏功能和网络效率等多项技术上的专利。三星随后反诉爱立信专利侵权。
爱立信周一发表声明称,此次和解将使其第四季度营收增加42亿瑞典克朗(约合6.52亿美元),盈利增加33亿克朗(约合5.12亿美元)。
爱立信在声明中未透露和解协议的更多细节,以及三星将要支付哪些版税。爱立信首席知识产权官Kasim Alfalahi拒绝透露与三星的协议的有效期,只是表示,专利协议的有效期通常为四到七年。(羽箭)
四 : 谷歌中国遭起诉:涉嫌侵犯“Apps”商标权起纠纷
11 月 13 日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因在提供的多个软件上使用了“APPS”标识,谷歌在中国的运营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APPS”商标权人加思科尼公司诉至法院。加斯科尼公司认为,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侵害,索赔人民币 1000 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原告加斯科尼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APPS”是原告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注册号为 9484071,国际分类号为第 38 类。注册有效期为 2012 年 6 月 14 日至 2022 年 6 月 13 日,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被告是谷歌网站的中国运营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提供的多个办公应用上,包括 Gmail,Google 日历,云端硬盘,Google 文档,电子表格,幻灯片等,大量使用“APPS”作为其服务标识。在原告多次交涉的情况下,被告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号 9484071 国际分类号第 38 类商标“APPS”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P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000 万元;判令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五 : 互动百科反遭百度起诉 侵权纠纷未曾停息
【赛迪网讯】百度百科与互动百科之间的纠纷从未停止过。
7月20日消息,互动百科被百度起诉至海淀法院,因其发布文章涉嫌侵权。百度认为,互动在线的首席执行官潘海东和互动在线网站发布的《致百度CEO李彦宏的公开信》中存在多处诽谤、不实言论,因此,百度要求互动在线赔偿经济损失56万元,并要求对方在知名网站连续30天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对此消息,赛迪网询问互动百科方面,该公司表示对此不作回应。
去年12月20日,互动百科CEO潘海东连发了三封致百度CEO李彦宏的公开信,质疑百度以前的竞价排名等行为,并指百度的企业文化出了问题,同时百度在扼杀中国互联网的创新。
相较于互动百科的缄默,控告方百度公司则态度坚决,表示互动百科的此篇文章严重失实,对百度的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且文中表述的,百度通过不正当手段为三鹿公司删帖,并从中得到好处,并无有力证据支撑,百度方面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并相信法院会给出合理的判决。
有报道称,百度要求互动在线赔偿经济损失56万元,并要求对方在知名网站连续30天公开发表道歉声明。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今年3月1日,潘海东曾对外界高调表示,他已经接触一些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希望他们能在“两会”上就“拆分百度”提交相关议案或提案。据悉,潘海东之举是继不久前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针对百度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以及向海淀法院提起对百度不正当竞争诉讼后的又一举动。
百度百科与互动百科的纠纷由来已久。前者依靠自身强大的搜索引擎,长期以来霸占百科市场,而后者尽管自身不断创新努力,仍难以与其抗衡,实为无奈。
昨日一审开庭审判了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本文标题: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捕鱼达人版权纠纷背后:手游行业侵权泛滥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