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曾成杰自书《刑事上述书》——第一章刑事上诉状下
四、事实与理由
1、针对判决书第4页第6行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答辩意见:一审判决应写明受理公诉机关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和开庭审理的日期。因为本案已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我是2008年10月2日被羁押之日起至二年零七个月后才收到一审判决;自2010年4月21日—23日开庭审理休庭,直至一年后,于2011年5月20日才宣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基于本案一审法院审判期限时逾一年有多,明显严重违法。
2、接着“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东晖、雷元进出庭支持公诉。”
答辩意见:(1)公诉机关名义上为长沙市检察院(审理期间使用的法律文书是以湘西州检察院名义提审、讯问),但这两院除了只出具法律文书外,自始至终都未委派本单位人员参与审理、诉讼,如此作法能有责任心吗?(2)两公诉人(王东晖、雷元进)工作单位实为省检察院的什么处长,却一直以下属两院名义参与办理本案共时达二年半之久,法律是否有此规定:下级检察院可否有权指派上级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公诉?本人认为,这种作法违反了办案管辖权的管理规定,一旦造成错案责任追究制,容易推卸责任。
3、关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公诉人所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以及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经审理查明而尚未查明的事实,敬请审阅我所书写的这本上诉书和《证人证言辩驳意见书》、一审庭审的《无罪辩解理由》、两律师的《辩护词》、北京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及其相关法律文书等均在这两本书里,请求全部审阅。如果有遗漏辩护之处,拜托前来提审讯问或开庭审理时,准于另行详细辩驳或辩解。我保证负责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每一件所谓犯罪事实,均可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4、就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一行“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予以辩护。
(1)第17页:〈1〉“三馆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资料、《法人执照》三馆公司证照汇编、股东决议《三馆从业人员名单》、三馆公司房发……,邓友云接手三馆公司董事长后,全权委托曾成杰负责三馆公司的一切事务。被告人曾正、宋长银、陈喜深、邓友云、张宏霞、陈蓉花均系三馆公司员工。”
上诉人认为该证据并无证据证明力。而且相反能够证明三馆公司自成立起,全是依法依规办理了证照齐全手续;能够证明三馆公司各项制度健全,机构设置等均是按《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办理的。具体对其中每字每句辩解理由于后则有详细阐述。
(2)证据〈2〉中国人民银行……证明三馆公司从事金融活动没有经过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湘西监管分局自2003年12月19日成立以来未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集资事项。上诉人认为该证明属实。但是,我们最初融资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5日开始的,那时湘西银监委尚未成立,无人主管审批,无法请示,于是当时我们只好请求州、市两级政府成立的州三馆整体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的“三馆工程开发指挥部“。因为政府指挥部当时就设在湘运宾馆四楼上班,与我公司办公地点同一层楼,且是由我们提供的两间办公室。州委、州政府成立的“三馆项目开发工程指挥部”(具体班子成员见于后详细解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并办公。我们初次请示指挥部领导时,该办公室有郭诗军(吉首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兼三馆办公室副主任、市三馆开发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吴建勤(市政府房屋拆迁办主任兼三馆开发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龚必祥(市委组织部直属工会书记兼三馆开发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兼文书)三人均在场听取我的筹资汇报。当他们看完了我们带去的《关于参与三馆项目开发的协议》后,问清我此协议是否系我公司的法律顾问周玉志所书的?问我公证处是否同意公证?我如实回答:“是的,可以。”后来郭主席说:“如果此协议系因律师亲笔所起草的文本,而且公证处审查后同意公证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接着吴建勤主任、龚必祥书记补充说:“你们先签吧,试试看,如果双方要求公证,到公证处去办理,你们约定年回报率20%,按月利率算才1.67%不算高,个协张昌政开发雅溪民营小区那里搞融资年回报率好象是30%,比他们低,公证处张主任应该会公证,20%的年回报应该比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允许率还要低。”后来郭主席说:“你们的协议交到公证处去公证,反正经公证处审查合法就会公证,不合法就不会公证,如果同意办公证,你们就搞吧。”于是我找到公证处张主任(张正团)向他汇报请示后,张主任说:“你这合同如果是周律师起草的,我就放心,你曾总找我,因为你很讲信用,以前我帮你办过很多公证,都没给我公证处添麻烦,再者你又是政府引进的人才,为吉首做了好多贡献,三馆项目又是州、市政府的重点工程,所以你找我,我给你办。若是个协张昌政找我办,我是不会给他办公证的,因为他没有你曾总讲信用。好吧,我回到办公室再查查相关法律,再咨询一下周律师,了解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允许的利率范围,明天答复你。”于是第二天,张主任打电话告诉我,可以办。查了相关法律依据,年回报20%没有超过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于是我们召开了董事会研究,并于2003年11月15日开始筹资。因此,我公司对外融资是在州、市政府指挥部认可和默许以后进行的,而且起初合同协议又进行了公证,完全不存在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况且该证据表明,在整个湘西吉首地区几十家集资企业,人行银监委自成立以来,未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集资事项,并非我们公司一家尚未得到批准,而个协张昌政(光彩公司董事长)至少比我们提前七、八年开始一直在搞集资,他们公司才是吉首集资带头人。08年网上发表过一篇文章,题为《集资教父张昌政》,以揭露了张昌政带头集资的内幕。
(3)证据〈3〉“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华信司签字(2009)第3号关于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相关集资事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一〉集资基本情况……其中客户奖励11024.10万元,员工奖励498.26万元。”该证据只能证明三馆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没有发现我和三馆公司存在资产资金转移或隐匿情况。我与三馆公司资金全额对帐(详见我09年10月份亲笔书写的20多页此辩护意见)。另外,这份会计报告认定的部分数据不准确,例如:三馆公司集资总额34.5亿余元;已退集资本金16.8亿余元;支付利息9.4亿余元;支付客户奖励1.1亿余元;支付员工奖励498万余元;各种庆典活动支出982万余元等这些方面数据与事实不相符合。举证说明:三馆公司对外融资时间五年,按本金16.8亿元计算,按此计算利率五年来利息产生的总和将是笔多大的数字?由此可见,又何止付出9.4亿元的利息?因为利息缩小原因有二:其一,原“10·2”专案组刚成立时与政府出台政策,要将非法所获得的利息全部追回,用于企业抵作本金;其二,本金数额增大,则可指控给老百姓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客户奖励1.1亿元不可能,因为我公司仅是分阶段搞奖励,并未经常性发奖励,如果按500/万或250/万计算,哪有如此大笔数目,而奖励比例与员工差不多少,然而员工奖励才498万元,而且这笔数字并不真实。再者,三馆公司的资产并没评估作价,然而会计鉴定书认定负资产10.3亿余元,净亏损10.9亿余元,显然与事实不符。
(4)证据〈4〉“三馆公司工程项目现场照片及三馆公司办公场所现场照片、吉首市‘9.5’堵铁路及‘9.24’打、砸、抢现场照片说明,三馆公司经营项目及办公集资场所情况;2008年9月5日吉首市集资行为造成万余名群众爆发围堵铁路及火车等事件;2008年9月24日集资群众围堵湘西州政府、围堵道路、打砸抢新一佳超市。”
A证据:三馆公司工程项目现场照片并无证据证明力,相反可以证明三馆公司工程进度快、质量好的情况;
B证据:三馆公司办公场所现场照片亦无证据证明力,相反能证明州、市两级政府成立的三馆项目指挥部均设在三馆公司办公楼内,办公五年,指导和监督三馆公司的各项工作。可证明三馆公司的对外融资行为是经过州、市政府领导认可和默许的。
C证据:吉首市“9·5”堵铁路及“9·24”打砸抢现场照片,该证据只能证明吉首市的治安秩序混乱,岂能证明是因三馆公司所为。
D证据: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的集资行为造成万余群众爆发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该证据只能证明引起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吉首市福大房地产公司(吴国强、吴国军兄弟)开发老市政府项目被集资客户围攻,后数十名公安将其从人群中抢出来,安排到州政府大礼堂解释,二吴才免遭一难。接着造成万名群众堵铁路及火车站群体性事件,此事件,在吉首市的所有客户都知道是二吴公司引爆的,岂能栽赃三馆公司?
E证据:2008年9月24日,集资群众围堵州政府、围堵道路、打砸抢新一佳超市决不是三馆公司造成的。因为08年9月份三馆公司在政府派驻三馆工作组的领导下,成立了特困户解决组,专门解决困难户,首先由客户申报,将名单报给工作组(唐部长、龚必祥)审批后,由我公司财务人员将钱直接送上门去,所以客户们对我公司如此举动高度评价,9月下旬并在三馆公司四楼会议室内举行多次客户大会,宣布三馆公司作出的“自行化解风险”方案,个个拍手叫好。所以,三馆客户怎能参与闹事?
5、就23页“证人证言”一一答辩如下:
(1)证人田绍兴的证言证明:“2003年底至2004初,三馆公司……曾成杰要田绍兴把三馆公司在天裕公司明珠广场购买的三个门面办理在邓友云的名下。”田绍兴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采信。如他证明邓友云的两处房产是曾成杰要他办到邓友云之名下去的与事实不相符合,大家都知道,办房产过户程序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而且买受方必须自己亲笔签名摁手印方可发证,那么,田绍兴没有向办案人员提供委托书,也没有邓友云本人签名,而邓友云连这两处房产在何地?哪一层楼都不清楚,她也从未见过这个门钥匙、房产证,又没去见过该门面,显然田绍兴的证据存在矛盾,应不予认定(详见于后解释)。
(2)证人谢守钧证言证明:“三馆公司从来没有取过报表……导致9月25日在吉首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群体事件。”谢守钧的证言存在虚假不实。具体辩护理由以及如下还有46名证人、证言的辩驳意见和37项书证辩护意见,由于今天时间仓促,上诉期将满,明后天又是双休日,律师不能会见未取材料打印,而下周一必须递交本上诉状。故余下的辩护意见由我继续书写,另行装订,在下周之内补交贵院,望予批准为感!
说明:证人证言辩驳意见见下册。
6、三馆公司对外融资行为是公开的,州、市两级政府领导是认可和默许的。
三馆开发项目与三馆公司办公室同在吉首闹市区中心最繁华地段。这里是吉首老城区商业集中点,过往人员川流不息。三馆办公楼认筹二部窗口隔壁就是政府指挥部办公室,门口两边挂有两块大长牌子,一块是州委州政府下文成立的“州三馆整体拆迁领导协调小组”,另一块是市委市政府下文成立的“吉首市三馆项目开发工程指挥部”。文件规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并办公。州里设立的领导小组由龙公颂江(州委常委、州委副书记兼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徐克勤(州委常委、吉首市委书记)、梁秋松和贾祖霞副州长任副组长;谭建军(州政府副秘书长)、吴春明(州规划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郭诗军(吉首市政协常务副主席任办公室副主任兼市三馆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吉首市设立的三馆项目指挥部由何益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唐虎(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常务副指挥长;郭诗军任副指挥长,下设办公室,由龚必祥(吉首市委组织部书记)、吴建勤(市政府房屋拆迁办主任)、杨竖斌(市政务中心主任)担任三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他们轮流在三馆公司办公楼“政府指挥部”上班。主要负责三馆公司和三馆项目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并且还负责帮前来融资的客户咨询、解释工作。客户签了合同交了钱,有些不放心的又去咨询他们都耐烦解释说:“那有什么不放心的,吉首融资是社会普遍现象,至少也有二、三十家在融资,你们可自行选择投资对象。三馆公司很讲信用,三馆项目这么大,这么好,黄金码头,你们自己看着办吧,愿意就到三馆存,不愿意我们不勉强。”因指挥部的办公室刚好设在三馆办公楼二楼的楼道口,一般来三馆融资的客户,大都要路过此地,每天都有不少客户看到指挥部的两块大牌子,便都进去咨询,了解三馆公司和三馆项目情况。五年如一日,都是如此,在融资五年中,没有一个领导找过我下过禁令或者说:“曾总,你们三馆搞融资是非法集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停止,不许再搞了,否则,就要罚款或立案查处。”如果在我们融资几年的过程中,只要有个领导打过一次这样的招呼,我不听,则是我的过错,但几年来从未有一个领导给我下禁令。其中州银监委、胡章胜副州长、李卫国副市长都找过我一次,但都是了解情况,我如实汇报后都没批评我,也没叫我停止融资。因此,我们三馆公司的融资行为都是公开的;政府和银监局领导也是知情的;政府指挥部天天有人在场监督,并经许可和默认的。
7、关于利息逐渐上涨,不是我们三馆公司带头的,是由于各融资企业恶意竞争,相互攀比造成的。
为证明不是三馆公司带头涨息这一事实,客户们还要求我们送钱委托他们去外公司存款再拿来送我们作证据。我公司先后拿出近100万元现金托客户到别的几个公司存款,客户认为我看到存款的单子后才相信,才会同意涨息。这些存单手续,当时上述三位领导找我谈话时,被我从财务部张宏霞手上借出来,带去送这些领导查看了,领导才相信利息上涨确实不是三馆公司带头的。所以我才没挨批评。这些存款手续现在还在我办公室,应该被专案组办案人员抄去了,可以调查。我们公司最初头一年融资年回报才20%,月利率才1.67%,如果我们三馆公司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话,当时提升到三分、五分月息,则只需融资几个月就足够了。为什么我们尚未这么做?有谁不想少付利息多创利润?!
8、三馆公司对外融资是迫于无奈,逼上梁山的。
三馆项目启动时,中国银行吉首分行就与我们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承诺借款2个亿并愿意办理房屋销售全部按揭贷款。后来,在2004年5月20日举行三馆项目开工典礼时,一位与我有过结的老板在北京做生意。从北京发信息诬陷我和三馆公司。他可能有本州、市政府的电话册,凡州、市主要领导及其各建设职能部门领导都收到信息,造谣诽谤我和三馆公司。后来中国银行领导犹豫了,再加之那年正碰上银根紧缩,上面省里把贷款权收上去了,所以,中行答复不能贷款了,于是,我们三馆公司一直都尚未欠各家银行分文贷款。银行答复不贷款以后,那时州体育局、文化局两馆的房子又全拆掉了,施工队正在日夜加班赶进度施工。我们考虑州、市两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又不能停工,一旦停工后果不堪设想。因为停工:一是影响政府形象;二是影响三馆声誉;三是与拆迁单位拆迁户签订了拆迁置换的协议不能违约,一旦违约赔偿违约金大,不是一笔小数目,包括拆迁户的过渡安置租房费等都是我们公司承担的。由于种种原因考虑到坚决不能停工!而且政府指挥部也不准我们停工,谭建军秘书长、郭主席陪我们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信用社协调关系,但经找了多次,毫无结果。于是,在银行不贷款,重点项目又不能停工情况下,迫不得已,逼上梁山,才对外融资。
9、三馆公司不存在项目亏损,不存在没有偿债能力。
三馆公司开发的三馆项目好、位置佳,人气旺,无疑价值高,这是全吉首人个个都知晓的事。三馆一期房产在2005年就建成受益,大都没有销售,以租赁为主,这是三馆公司的经营决策,因为三馆项目处于商业绝版位置,今后的增值潜力必然很高。所以,我们的房产卖不起理想的价格(也就是与长沙大尹联盟销售代理公司签定的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宁愿不卖,把它租出去,二期建成后经测算,每年可得租金五、六千万元,经营户租得房子后,在里面做生意赚钱了,肯定会愿购买,全部经营后,人气更旺,那么房价自然升值。比如长沙的平和堂、友谊阿波罗等商场,北京现代城,王府井等商城刚建起来时就销售,肯定价格也不高,但如果现在销售,明显价格可上升数倍。实际上这也是商业秘密,一般不可泄露的。因此,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大都尚未销售出去,以及购买的吉首火车站“城市之光”项目,搬运公司红梅宾馆项目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才搞好,房子才拆掉,等等这些客观事实明摆着的,怎能认定项目亏损?第二,三馆公司上报给州、市政府有23.8个亿的资产,在这次运动中,我们三馆公司的所有资产在都没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据说就让别的开发商接管开发了,反而认定三馆公司无偿债能力,且给人民群众造成5个多亿的损失,纯属冤枉!
现在,我们不言别的,单举从银行按揭贷款申报资料。当时08年9月,经中国银行吉首分行派员审查我公司已取得的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申报资金近6个亿。50%的按揭比例,意味着那时的房屋销售也可得6个亿,而且邵阳华天大酒店也申报了8千万元贷款到省行正准备发放时,我们就被关押了。所有项目被查封冻结,迫使停工。
请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三馆公司没有偿债能力归还融资款,怎能在08年8月份通知投资客户到民族影剧院召开大会,会上宣布三条决议:一,从8月底起一律降息为月息三分以内;二,从09年5月份起停止对外融资;三,到09底还清全部融资款。三馆公司如果没有把握,没有能力还清债务,怎能在上千人的大会上公开宣布这三条决议?如果到了09年底不能还清欠款债务,别人会容忍我们吗?
再有08年9月份,政府工作组在三馆公司清理债务快搞完的时候,通知我们要作一个《自行化解风险》方案当时我们公司作的方案是在一年内还清全部债务欠款。可是工作组唐部长、郭主席、龚书记等领导劝我改为分三年还清。他们说:“你们三馆公司我们相信在一年之内能够兑付得清债务,但要顾全大局,如果别的公司要三、五年才能还清,而你三馆公司一年还清,那么别的公司的分期还本协议就签不下来,客户的思想工作就难做。”后来我们同意领导意见,按三年分期偿清本金。而且客户都表示理解,愿意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与客户代表们一起商量,征求他们的意见后,共同拟好一份《自行化解风险,分期还清本金》的协议,在不公开的情况下两天内就签了近200份协议,这些协议都还在我办公室,另还有上万份空白协议都在我的保险柜里,这次,可能被专案组抄走了。敬请把此协议调出来审查,有无违法条款。当时,要不是宋清宏市长无理制止的话,我们三馆公司在三、五天内就全部改签完这种协议了,只要签完协议,三馆公司就不会出现如此局面。因此,三馆公司的房产大都以租赁为主,并未出售,不存在亏损。三馆公司有23.8个亿的资产不存在还不清8.2个亿的融资债务。
10、三馆公司坚持以诚信为本,确实值得信任!
三馆公司对员工的内部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公司员工每天早上上班之前必须召开例会。我们每天早上呼喊的口号是“先做人后做事,超越顾客期值。”第二天早上的例会必须要总结前一天的工作态度。好的当场表扬,做得不好的当面检讨并接受批评教育,天天如此,几年如一日。三馆团队之歌里有一段歌词:我们心系着祖国人民,我们肩负着社会责任,我们不畏艰难,我们奋发向上,我们的未来充满阳光……。所以,我们三馆公司视责任重于泰山。如三馆项目与被拆迁单位与拆迁人数百户,没有发生一起纠纷而诉据法院的,全部依照合同条款履行的;三馆给客户退本付息都是准时的,五年如一日,从未拖欠过任何客户的兑付。有一次在三馆会议室里召开客户大会,有位州机床厂下岗女职工抢着上台发言说:“三馆曾总和三馆公司是我的衣食父母,感谢曾总,感谢三馆公司救活了我一家人……。”后来她激动得热泪盈眶,站立不起了。还有08年9月3日因吉首福大房产公司(吴国军)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老百姓闹事、拦堵铁路、砸商店、冲击州政府,第二天我接到古丈县有个客户发的手机短信息称:“你是三馆老总吗?我是你的客户,昨天听说吉首闹事了,是怎么回事?我们的血汗钱存在三馆公司,不会泡汤吧?”我当即回了个信息道:“你尽管放心,昨天闹事是因八月楼老市政府开发商福大公司出事了,老百姓闹事,但我们三馆公司是不会出事的,如果你的钱存在三馆公司不放心,可以随时来取走,如果放心,或有什么困难也可先取一部分,都可以。”不久,这个客户又回了个信息说:“我对三馆放心,原来只听说你曾总为人很好,但从未见过面,今天冒昧跟你发个信息,立马就回了,现在我更放心了。不过,我小孩在读书要点钱交学费,能否兑付二、三万块钱?”于是我又回了信息:“好吧,你在哪里?我现在就开车到古丈来送钱给你。”当时两人只相互通了几个信息,但我还不知其是男是女,何许人也?于是我跟司机吴文星讲,叫他去财务室打5万元借条,到古丈去帮客户送钱,等回来了拿客户收条再冲帐。我把与客户相互通信息的事一讲后,吴文星被吓了一跳,吴司机说:“曾总,不能去,吉首福大公司出这个事,老百姓闹事,我们如果去了古丈,怕客户把我们车扣了怎么办?”我说:“吴师傅,你放心,我们三馆公司这么讲诚信,几年来从没拖过任何人的兑付,怕什么呢?快去财务室打条子,就出发。”后来,吴师傅只好照办。当我们开车进到古丈县城时,这个客户已订好一家餐馆,点好菜在等我们了,一见面是个女同志,她讲她是在古丈法院工作。据说是个法院庭长吧。吃了饭,办好手续,我司机把5万钱交给她准备回吉首时,她非常感动,她说:“这一辈子还没有碰到过这么好的老板,这么朴素,这么讲诚信,今后你们如有什么事需我们帮忙的,尽管说声”。时隔几天后,我夫人邓友云想到古丈风景区去玩耍,刚好那天是我的生日,于是,有十几个好友一起与我们去了古丈,结果打这客户电话,她得知后,特意请假陪我们去游玩,当导游,最后她与我夫人还成为很好的朋友了。象这样的例子很多,仅举这二例。由此可知,我们是多么地讲诚信、办实事。所以吉首的老百姓大都很信任我们。
11、三馆公司的所有财产没有经过评估作价,没有找我商量签字,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就将三馆资产擅自处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我是2008年10月2日被关押至今的,一直没有任何人前来找过我商量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作价的事,也没有签收过评估作价的评估报告,自始至终我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但听说三馆公司的三馆项目已被别的公司收购,将该项目快完工了,而且又早就开始对外售楼了。这种做法,明显程序违法,而且另有用意,企图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三馆公司亏损假象并给群众造成5个多亿的经济损失。三馆公司没欠任何银行分文贷款(三馆公司的贷款因一期项目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早已全部还清),并亦指控三馆公司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如此指控和认定,其用心何其毒也!特别说明的是,三馆公司原修好的房子,现在一直被非法接管的公司在运作,在售房,房价高低明显决定三馆公司的赢亏事实。因此,三馆公司上报给政府23.8个亿的资产,在没有另行评估,没有找我本人核对签字认可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处置,这是严重违法、违反法律程序的,请求尽快依法予以纠正。
12、关于对邓友云名下的三处房产的解释。其实邓友云本人丝毫不知情,我也毫无任何个人非法占有之目的。
天裕公司的三个门面(其实至今为止我都还不知道在哪一层哪几间)和李良华的10个门面,这二处房产都是在吉首火车站附近的明珠商业广场共同一个院坝。而这两处房产由三馆公司购买都是我决定的(但其中是有特殊原因的),购买这两处房产的原因是由于“明珠楼”这个开发项目是个烂尾楼,停工几年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影响州市政府形象,特别是州蔬菜公司(临近倒闭的破产企业)与多个开发商老板签订合同联合开发,由蔬菜公司出地皮、开发商出资金共同合作,建成后给该公司一部分房产(该公司拥有的房产已设计为宾馆)。可是该项目还没完成主体工程时,几个开发商老板闹不团结,遂产生多个官司诉据法院,又造成购房户、拆迁户亦纷纷起诉,导致省、州、市三级法院都将该楼分别进行保全,迫使无法动工。
州天裕公司原想与州蔬菜公司合作,但签约后多次进场动工,又被债权人堵截,无法进去施工。而且,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蔬菜公司的下岗职工,经常到州政府去找麻烦闹事,有一次很多人围到州长的车子,差点把杜州长的车子掀翻了。为此事,州长曾多次责成法院和建设局妥善协商,但因多处诉讼,三个法院查封保全,无法协商成功。后来,州法院执行局的邓建伟法官做我工作,要求并建议我们三馆公司与天裕公司合伙把这烂尾楼整体收购了,以解决许多矛盾,树立政府形象,帮政府排忧解难。当时我想到自己是个优秀企业家,要有社会责任感。于是,愿意扛起这个重任,同意与天裕公司合作。结果不到一年,就把这个烂尾楼搞得漂漂亮亮,为吉首城市的市容市貌增加了亮点,倍受市民欢迎和拥护。
我记得,在我们两公司进场复工之前,我就派人在工地围墙上写些标语,内容为:三馆公司、天裕公司联合帮政府解难,替老百姓排忧等宣传口号,并在围墙上写个大公告,要求所有原购房户、材料供应商、拆迁单位、拆迁人以及有纠纷的诉讼参与人员,全部限期到工地办公室来处理,重新变更合同,并及时进场复工。在复工会上,州建设局陈仲其副局长发言说:“明珠烂尾楼工程,原开发商和天裕公司请我和安检人员来过几次开会复工。但每次开完会后又没动工,当然纠纷太多了,没有解决,老百姓是会生气堵工地的,不怪你们。但是,今天我有信心,看到三馆老曾(维亮老弟)坐在这里,我就放心了,因为,我相信他的能力和实力。所以我们建设主管部门全力支持,早日把这个‘老大难’解决了,要不然政府领导天天找我们,我们无法推诿了。”经建设局和安委同意复工后,我便找设计院原设计人员何工程师(吉首市设计院总工,因此楼设计原是他们单位搞的设计),调整方案,如果不调设计方案,经测算无利可图,且会亏损。
后来得到何工的支持配合,按我的想法调整两点,第一,在人民路上正面牺牲两间商铺,新开一个人流通道,建议李良华的那栋楼临近明珠难尾楼这一面也开设一个人流通道,建议李把中间围墙拆掉,共用停车坪,以便车辆进出、掉头,因原设计时开发商都不内行,把地下层设计为停车库,其实,如不与李良华商量好,把中间围墙拆掉的话,地下室就发挥不了作用,即卖不出去也租不出去,无疑没什么价值。后来我找李良华商量多次,他口头上表示同意,但始终不见行动。后来他可能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时候,才来找我商量,建议我把他开发的临明珠楼这一排门面10间买下,同意我把围墙拆掉,且10个门面前的坪场供我们永久性使用。他的这个建议我认为很好,最后讨价还价以148万元成交与我们签定合同。这样,明珠楼的价值可增加千万元以上。当时天裕公司认为这个办法好,但又拿不出钱买他的,所以只好我们三馆公司把它买下。签协议、算帐、算面积我都要田绍兴负责。我跟他交代,李良华处买的房子三馆公司自己不会要,买了后,只要解决坪场和围墙拆除就行了,然后在不亏本的情况下把它卖出去,叫他联系买主。后来在办证时,田绍兴愁麻烦,因办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有很多繁杂手续,如委托书、公章、各种证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必须带齐,缺一不可。而且三馆公司联系再卖出去时,办手续又会这样麻烦,所以田绍兴建议我说:“曾总,李良华的房子你说我们公司不要,叫我联系卖掉,我认为过户就不要过到公司,可以过到邓总名下,因为她是三馆公司的法人,产权过到公司和过到法人名下是一样的,到时有买主了,我去过户,房产局就会把证收回去,这样省事多了。”当时我在办公室很忙,顺便讲了声“可以吧,如有人买,你一定要把钱存到公司帐上来。”他说:“那是肯定的,今后还要冲那笔往来帐。”
结果,就这样,李良华处的10个门面被过户到了邓友云的名下,但证办好以后,田送我看了一下,我当时就叫他马上放到公司档案室去保管,到时联系买主了,再由小田取去过户注销。但此事我一直不敢告诉邓友云,因为女人头发长见识短,怕她不理解,再加之三馆一期还剩有上万平米(数百个门面)的房产都没卖出去,反而花钱交李良华,买那些没有价值的房产,她会生气的,甚至还会找我离婚的,我知道她的脾气。
以上是关于李良华处10个门面的解释,下面接着解释天裕公司的三个门面过户到邓友云名下的原因。天裕公司的3个门面是因有2个客户还是在明珠楼原开发商手上交了七、八万元钱,因打官司停工二、三年,我们接管后,有两个原则处理原购房户预订房屋的办法:一是可以选择继续购房,但另换合同时,必须在主体工程完成后追加付款;二是可以退款毁约,一次性兑付清楚。结果,这两个客户选择第二种办法,要求退款。但天裕公司当时资金紧张,拿不出这笔钱退,于是我同意将这三个门面由我们三馆公司把它买了,由三馆公司拿钱退给2客户,于是解决了这一矛盾。原来我不知道这三个门面的房产证办好了,后来我是听办案人员说这三个门面的房产证也办在了邓友云名下,其实,我一直没有见到过房产证,也不知道这三个门面在哪一层哪几间,因为那明珠楼的事都是田绍兴和杨明静负责处理具体事项的。如果这三个门面办在邓友云名下,很有可能也是田绍兴在办理的。但我一直都不知道这三个门面的房产证办好了。所以,这是邓友云名下的第二本房产证的解释。第三本房产证过户在邓友云名下,说是三馆一期2栋没有卖出去2500平方米房产过户到邓友云名下,据王小军证言证明讲是我安排他去办理的,这完全不是事实。房产证我也没有看到过,邓友云更不知情。
如果确有其事,那么也同样是田绍兴取的歪点子,决非我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果我想占有这些房产的话,我肯定会把房产证锁到我办公室的保险柜里,甚至也可拿去让老婆看,以此讨好老婆,因为没花一分钱就将2500平方米房产过户到老婆名下,老婆应该高兴。但是,我直到现在,这2500平方米的房产究竟在三馆2栋几层楼、多少间我都不清楚。我如果当时想占有公司财产的话,三馆一期一楼还剩很多门面未出售,大都是出租出去的,让经营户在经营,一年租金每间最低几万元交给三馆公司。
还有我女儿曾正自己也租了两个门面在作服装生意,她要求我比别人买的价格多优惠点,可我不同意,后她又托她妈妈来做我工作说:“自己的女儿想买,而且又花了那么多钱搞好了装修,帮她适当地多优惠点要什么紧呢?”我说:“必须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化,如果我同意了,今后这个职工要来找我优惠,那个职工又说有亲戚要买房要求优惠怎么办?所以请老婆要理解和支持我的工作”。请试想一下,那时三馆一期剩有上亿的房产尚在三馆公司名下,还有邓友云经营的弘发娱乐城的房产1000多平方米,如果我只要有丝毫想法,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不需要交分文则可有权叫王小军去过户到邓友云或小孩名下,一旦过户出去,房租费就可由我们私人收取了。可是我从未这么做!而且在拆迁时,我把砂子坳自己房产几百个平方米(州图书馆过渡办公的地方,请调查)无偿地补偿给了旅店杨老板(因他的旅馆被三馆拆迁了),这样,三馆公司则可节省几十万元支付出去,请予调查杨老板和查阅三馆帐目。房产过户证是王小军办理的,也可调查。
以上这些事实,原在公安侦查期和会计鉴定答复意见早已阐述清楚了,而且我的无罪辩解意见书中也有辩解得很清楚,但一审法院均未采纳。
13、在一审庭审中我没有依法获得充足的辩护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此精神也适用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这项原则是诉讼民主的重要体现,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也是形成科学诉讼结构的前提条件。只有确立和认真贯彻这项原则,才能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应用法律,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以上均是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同时,我国刑事法学界的专家也专此作了论述。联想起我的所谓“集资诈骗”案的开庭审理的那种场景,大家都看到我手上一直拿着的那三本无罪辩解意见书(17万多字呀!)全部是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上所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一一进行反驳!当时,我已经作好了充足的思想准备,欲在庭上自我辩护的,而且我一开头就写道:“请求法庭千万不要草草休庭,一天开不完可以二天,两天开不完可以三天、五天,总之,请求一定要给予我充足的时间让我辩护,我一定要辩到公诉人无言以答,直至认可我的辩解意见有理有据为止!因为我没有犯集资诈骗罪,所以也不存在什么犯罪事实交待或陈述。但我心中有千万条理由要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一一进行反驳和辩解,让事实来证明这一切。”可是后来,我才念完三页纸时却被审判长打断了我的话题,要求我停止宣读(辩护词),可在庭审结束以后,再将这些辩护词交上去就行了。于是,我迫于无奈,只得服从了审判长的命令。就这样,我的第一轮辩护就到此为止;在第二轮法庭辩论尚未开始之前便宣布休庭。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派我的王律师前来找我做工作,要求我第二轮辩护只许发言5分钟,后在我再三努力争取下给我20分钟的辩护时间,但我要求庭审结束后,请求审判人员将公诉人的公诉词复印一份送到看守所来让我书面辩驳,尔后经王律师再去请示,审判长同意开完庭后将公诉词复印一份送到看守所交给我作书面答辩。于是我才放心,才同意停止辩护。
上述庭审的这些情况,只要参加开庭的人员应该都还记得一清二楚。可是我当即遵守了诺言,但开庭以后超过一年了我一直还在企盼着那份“公诉词”。法官什么原因还没送来?中途我还托王律师,烦请律师从百忙之中定去找法院催促一下。俗话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我对王律师说:“你对我的这一承诺(公诉词的事,而且我当时又亲眼看到你已去请示审判人员的)却一定要兑现!”为此事,我在法庭上也讲了,在庭审笔录签字时我也向书记员讲了,并在庭审笔录的签字处下面和背面我都写清楚了,一定要请求法官把公诉人的“公诉词”交给我作书面答辩以后,才能下判。如果法院没将事实弄清楚,在没有给我辩护机会的情况下,光听公诉人的一面之词,不明事实真相而盲目判决,这样很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结果。因此,我非常着急并很担心我的办案法官不知对本案的事实真相是否了解清楚?“罪”与“非罪”的概念是否已经区分?当然,我曾也从好的一面想过,如果办案法官认为公诉人的公诉词中部分理由成立的话,应该根据我的请求前来找我听取我的当面辩解意见以后,此案就真相大白是非分明了。
我还叮嘱王律师一定要多与办案法官联系,要将他们心里的各种疑点了解透彻以后,逐一向他们解释。如王律师认为解释不清的地方,请再来询问我,由我向其解答清楚。只有这样与法官多沟通,才能使法官们对本案有个全面的了解后,才能依法讨回公道!其实,本案的两位公诉人对本案我的“罪”与“非罪”的概念早已一清二楚了,都知道我和三馆公司清白无辜。但是,他(她)们故意歪曲事实,有意陷害我们,我又有什么办法呢?在开庭的前一个星期,二位公诉人连续两天来到看守所提审我,向我提出了数十个问题,我都一一作了合情合理的解答,当时他俩都认同了我所解答的每一个问题。每当我解释完一个问题后,二位都点头说:“哟,原来这样。”可是在法庭上仍然还是将我所解答清楚的那些问题总是照搬不误,在法庭上公然指控,实在令人痛心。但由于时间原因,法庭法官又没有给我时间和机会让我当庭辩护,只好忍气吞声要求法官将公诉词送到看守所让我一一辩驳!可是,开庭至判决时达一年多,一直不见法官前来送达公诉词,反而草草结案,错误判决!难道他(她)们就不知道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厉害性吗!
14、经审理查明而没查明的事实,我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辩解如下问题。
(1)我是于2008年10月2日晚上在市政府开会被抓的,在被关押之前的这天晚餐我和夫人邓友云是在哪里吃饭的?吃了些什么?
答:10月2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接到市政府工作组龚书记(市委组织部书记龚必祥兼三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知我带公司管财务的老总到吉首市政府常务会议室参加紧急会议。这时我和夫人一天都还没吃饭,却立即开车前去接宋总(公司财务老总宋长银,她家住在州中级法院院子里)。在去接宋总的途中,即到了州检察院招待所旁边小巷子口卖夜宵摊子边,我对老婆说:“我已很饿了,一天没吃东西了,你下去帮我买个盒饭到车子上吃。”于是我老婆邓友云下车买了一盒2元钱的炒粉端上了车,我把车开到宋总楼下在等她时便吃了一半,另一半我省下来让给了我老婆吃。我说:“你回去一个人免得升火煮饭了。”后宋总上车时见我的饭盒还在座位上,这时我叫我夫人把饭盒丢到了垃圾箱里,宋总说你俩真忙,这个时候才吃夜饭。此事实(在车上吃饭的事)请调查证人宋长银、邓友云二被告人予以核实。请科学分析:一个开发数亿项目的老板,为了工程项目建设,为了帮助老百姓特困户解决困难而忘我劳动,直到晚上才吃半盒一块钱的炒粉,这是我在被羁押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生活情况,我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2)2008年10月2日这一天我与夫人邓友云为什么一天都没有吃饭?
答:从2008年9月3日政府工作组进入我公司以后至10月2日我被关押之日止,我的工作一直特忙。一是要全力支持配合政府工作组的清查清理工作;二是维护社会稳定帮助困难客户解决应急资金;三是加快工程进度,施工人员连续日夜加班加点,从未间断过施工。仅在10月2日前的一、两周内,我个人想办法筹集了上千万元的资金支付给了工程队和困难应急客户。付款单据与花名册都在我的办公室里。此事实(配合工作组,给工程队支付工程款,给困难客户解决应急资金)请办案人员调查核实。
请科学分析:每天我都能主动筹集资金支付工程款、给困难客户解决应急资金、协助工作组清算,随喊随到,为什么?!!
(3)2008年10月2日晚我开车接宋总去开会这台车子是谁的?
答:我开去开会的车子不是我自己的,是我借用工程队(包工头)陈胜录同志的车,我自己的一台奔驰越野车是因去长沙办公事,途中发生车祸事故,车子被撞毁,被保险公司赔偿70万元钱由吴文星(我的司机)经办转帐全部用于公司。从那以后,我就一直没买车,找陈胜录借用(他的是台新购回来的奥迪车,未上牌照)共用一台车。如果别的融资老板怎会不买车呢?而我把买车的这些钱节余下来用于给老百姓解决燃眉之急,70万元至少也可解决10名特困户!此事实(借车)请调查我的司机吴文星、陈胜录、曾德泉(工程部长)等人核实。
请科学分析:一个被指控非法集资30多亿的老板,为什么连自己都没有一台车,还是借来的车在用,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4)2008年9月下旬州政府出现上访闹事是否属三馆公司引发的?
答:此事确实与本公司无关。当天晚上我的客户周和平(他是在峒河做水果生意的,他的钱主要是存入到伟业公司的,但有少量资金存入我们公司)找到我并对我说:“曾总,今天州政府里面有好多人,州长、市长都出来给大家做解释工作。”我说:“有我们公司的投资客户参与吗?”周说:“没有。”还说:“你公司的客户我大都认识,没见有你公司的客户。但我也不是代表你公司去的,因为我在伟业公司存的钱多些,在你三馆存的钱并不多,所以我也去看了一下情况,他们并没有闹事,仅只是找政府讨个说法,当时谣传政府会把企业破产,所以很担心,我当时对胡章胜副州长、宋清宏市长说:‘三馆那么好的公司,政府千万不能宣布破产’。他俩领导答复说:‘不会的,不会的,三馆公司不会宣布破产的。’”周和平并一再劝我放心,并说你们三馆一贯这么讲信用,按期退本付息,股民都满意,不会去上访闹事的。此事实(是否上访闹事)请调查周和平与政府工作人员予以核实。
请科学分析:三馆公司在三馆会议室和民族影剧院主持召开客户代表大会,会上大家都拍手叫好,怎么会去政府上访闹事?!!
(5)在2008年9月下旬因什么原因与宋清宏市长发生争吵?
答: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召开了本公司高中层领导干部会议,其内容是分几个组对客户手上所持本公司单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登记与清理。因为只有这样,方能全面准确地把本公司融资底数弄清(由于本公司的融资总额财务数据与工作组清理数据误差偏大),晚上散会后,宋市长得知此事后,便要工作组龚必祥同志通知我立即赶到市政府常务会议室开会。一进会议室,我只见仅有几个领导(即宋市长、李卫国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处非办彭主任、工作组组长唐虎部长)参加,而且又仅是通知我一个人来开会。此时,宋市长大发雷霆:“曾成杰,你今天晚上开了个什么会?布置了一些什么工作?”我当面作了如实解释。但宋市长怎能听我说,他越吼越凶:“曾成杰,你不听招呼,给我们添这么大的乱子。”我说:“宋市长,你听我说,我们这些企业家能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实在不容易,请你们理解。”宋市长更发火道:“什么鬼企业家,拿老百姓的钱大势挥霍乱花……”后来,眼见宋市长如此无理,我也生气了。后经参会人员轮流对我劝阻,我一切都忍让了。但市长无理,将我的合理请求(如登记清理客户融资底数、签订风险化解分期还款协议、用房屋门面抵偿欠款债务)全部否认。此事实(与宋清宏市长晚上在会议室里发生争吵一事)请找上述参会人员调查核实。
请科学分析:三馆公司所欠融资债务,如果不是市长无理阻止我们签订“自行化解风险,分期还本协议”,那么我公司不是早已平稳着陆,风险自行化解了吗?!!
(6)与宋市长发生矛盾的当天,我在干什么?
答:这一天市委书记叶红专委托工作组组长唐虎、龚必祥和三馆指挥部副指挥长郭诗军(吉首市政协常务副主席)三人前来找我协调暂缓签订“自行化解风险,分期还本协议”之事。因为签此协议我是根据吉首市政府第4号《通告》精神开展工作的,所以领导考虑其他公司工作组的清理工作尚未结束,认为我公司步伐迈快了一步,故我们四人整整商量了一天,最后才勉强达成共识:协议可以继续签,但不能公开大张旗鼓地签,以免拥挤、闹事等。此事实(指工作组、指挥部找我协商签协议之事)请找上述三位领导调查核实。
请科学分析:如果我们三馆公司当时的作法违规违法,市委叶书记则不会委派工作组组长和指挥部指挥长前来找我协商,而会派相关职能部门惩罚我们?!!
(7)2008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们三馆公司楼下坪里,拥挤了上千人,当时工作组组长唐虎打电话要我回避-下,以防发生意外,结果我是怎样处理这件事的?
答: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接到政府工作组组长唐虎(市委组织部部长兼三馆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电话,他说:“曾总,今天不知什么原因,你公司楼下拥挤了上千名群众,都说来找你的,请你暂时回避一下,先由我们工作组和红旗门派出所公安人员把人员疏散以后,再通知你,以防发生意外。”我听后说:“唐部长,那不行,我一定要来。”于是我挂断电话立即在几分钟内赶到现场。我走进人群中,把手一挥说:“同志们,我就是三馆曾总,请统统跟我上楼去,到会议室由我当面给你们解释。”后来所有人员全部跟我一拥而上。由于会议室小,只能容纳200人左右,只好分批开会,接连开了几趟会,所有人员都分别进了会议室。坐在主席台上的有我、宋长银、谢守钧、陈蓉花四人。会上由我介绍情况并宣读了三馆公司制定的已上报政府的“自行化解风险”方案,把有困难的客户留下来填写情况说明,由公司保安人员给每人发一张我的名片,并告诉大家,今后有什么困难尽管打电话找我,我只要得到情况后就会及时解决的,每场会议结束时,大家都拍手叫好,我并当即打电话向工作组长汇报,我问唐虎部长在电话里听到大家拍手叫好的声音吗?唐部长讲听到了,放心了。当时,我还看到龚必祥书记带来了记者把会场场面拍摄了(该影片找唐部长、龚必祥应可以找到)。散会以后,我又当面找到了唐部长,向他汇报了开会的详细情况并申请将困难客户让我们酌情解决应急资金(因按当时政府政策,应停止退本付息),后唐部长说等他请示上级领导再予答复,最后还是批准我们成立一个应急小组,将困难特别户的申请列入表格,造好花名册,然后交龚必祥审查后按表发放,而且每个人的钱都由我们公司财务人员开车亲自送上门递交至客户手上,我公司的如此举动深受客户赞扬。此事实(人多拥挤召开会议情况)请找上述所提到的人员调查核实。
请科学分析:如果是别的开发商集资企业老板遇上这种闹事情况,得知消息后肯定会立即关机一躲了之。可我还主动跑去组织大家开会并送发十多盒我个人的名片给客户们,还给他们付款解决特殊困难,这究竟是为什么?!!
(8)2008年9月3日政府颁发的吉首市人民政府第4号《通告》精神为何得不到落实?
答:吉首市人民政府为了依法整治湘西非法集资行为,并于9月3日由吉首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颁发和张贴了“吉首市人民政府第4号《通告》”。该《通告》规定:由政府成立工作组,分别进入各集资企业清查清理集资底数和资产总额,经清查后,对各企业分类处置,对有能力归还集资本金的企业,必须尽快偿清债务;对目前支付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对严重亏损没有还款能力的企业,依法破产处置。我们三馆公司经政府工作组全面清理后,认为我公司符合4号《通告》规定中的二类企业,即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分期偿还。于是我公司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和政府4号《通告》的规定,专门制定了一份“自行化解风险,分期还本协议”方案,并已与客户试签了近200份此协议,融资客户都自愿前来到我们公司排队签订(当时签此协议的工作人员是杨四、宋时秀)。可是后来政府领导和工作组都极力制止不准我们签订。我们认为此协议合法有效,政府应予支持!此事实(4号通告与风险化解协议)请从我办公室调取所签协议和空白协议文本以及政府4号《通告》为证。
请科学分析:①政府下达的《通告》,而且张贴在市区内的大街小巷,政府要严格执行;②“自行化解风险,分期还本协议”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觉自愿签订的,应该合法有效,政府官员不应干预。
(9)宋清宏市长代表吉首市人民政府两次在会上向集资企业表态:“不追究大家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此承诺为何不能兑现?
①第一次是在明珠度假村开会,由吉首市政府主持各集资企业负责人、政府各职能部门(如房产局、工商局、银监局、处非办、公安局等)在此办了二天学习班。会上,宋清宏市长表态:“对通知前来参会的这些非法集资企业要依法保护;对尚未通知前来开会的那些非法集资企业,称之为三非企业,政府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②第二次是2008年9月3日上午在吉首市政府常务会议室开会,由宋清宏市长、李卫国常务副市长及市委书记叶红专三位领导参加并主持会议。会上宋清宏市长发言说代表政府向各集资企业老板表个态:“只要各位老总们配合政府工作组清算工作,政府将对大家网开一面,不追究大家以往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宋市长这么表态承诺后,我第一个代表企业老总举手发了言,我说:“各位老总们,刚才市长代表政府表态承诺,对我们非法集资网开一面,不追究我们的法律责任,我们应该感谢市长,感谢政府。”接着还有李良华、黄忠平等老板也举手发了言,表示感谢市长关心我们企业,帮企业排了忧解了难。因此,市长在这两次会议上都这么明确表态承诺不追究各集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可是现在根本没有兑现此承诺。如此作法严重失信于民,有损于政府形象和威望。此事实(两次会议)请找上述参会人员调查核实。
请科学分析:市长在大会上的公开表态承诺不履行,将是一种什么样的后果?这种行为能取得人民的信任吗?
综上所述,三馆公司的融资行为与别的集资企业的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显然具有明显区别的。我与三馆公司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岂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2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施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而这两个要素在我与三馆公司融资过程中,均不存在,且又无犯罪事实,也无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岂能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专门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详细“解释”(详见于后全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根据这份《解释》,对是否触犯《刑法》第176条或第192条之规定的概念与界限极为清楚明朗。本上诉人通过认真研究,对号入座,与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明显错位。因为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释》中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它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
因此,集资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要符合上述8个条件之一的条款规定。而我与曾正及三馆公司,事实上没有违反上述任何条款规定,显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本案公诉人指控我与女儿曾正犯集资诈骗罪,且一审法院又认定被判极刑,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故此,本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尽快依法予以纠正。请求高院办案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尽快为我主持公道,撤销原判,尽快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最后,敬请二审办案法官:千万别忘了上诉人身陷囹圄,身患重病,自从错误判之日起一直又被脚镣手铐,在此度日如年,折磨难忍。一心期盼着您们大发慈悲之心,能推心置腹,替我一家人换位思考一下,拜托您们在受理本案后,一定能在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内公正改判,我深表万分感谢!
另:借此机会吟诗一首,仅供欣赏与参考。
人命关天,事关重大。
救人一命,延年百岁。
乞求公正,讨个说法。
信任政府,深信法律。
大难不死,应有后福。
报效祖国,尽己所能。
雄心壮志,东山再起。
再创辉煌,后会有期……
盼公平;盼正义;盼提审;盼开庭;盼望早日依法公正改判!
由于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加之手脚戴有械具,书写不便,错字难免,啰嗦重复,实感报歉,敬请海涵。谢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曾成杰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二 : 刑事自诉状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
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三 : 刑事自诉状
如何写诉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本文标题:刑事自诉案件上诉状-曾成杰自书《刑事上述书》——第一章刑事上诉状下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