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考试大整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辅导(二十六)
二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www.61k.com)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
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订。在修订过程中,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2.增加了“术语和
符号”章;3.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
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南勘察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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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
建设部
2001 年10 月
1 总则
1.0.1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www.61k.com]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 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
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的活动。
2.1.2 工程地质测绘 程地质图件。
2.1.3 岩土工程勘探
2.1.4 原位测试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1.6 现场检验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 现场监测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 岩石质量指标(RQD)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用直径为75mm 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 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9 土试样质量等级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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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不良地质作用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www.61k.com)
2.1.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12 地面沉降ground subsidence land 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 岩土参数标准值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 分位数。
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数;
Ir——塑性指数;
n ——孔隙度,孔隙率;
Sr——饱和度;
ω——含水量,含水率;
ωL——液限;
ωP——塑限;
Wu——有机质含量;
Y——重力密度(重度);
ρ——质量密度(密度);
ρd——干密度。
4 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T 或钻孔电磁波CT 测试;
5 室内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执行。
4.2.7 详细勘察应采用钻探、钻孔物探和测试为主的勘察方法,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洞布置洞探,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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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洞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工方案提供资料。[www.61k.com)
4.2.8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划分岩组和风化程度,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 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
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 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和水质的腐蚀性;
5 城市地下洞室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和有关参数;
6 查明洞室所在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管线状况,预测洞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4.2.9 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 或孔间电磁波CT 测试等方法,详细查明基岩埋深、岩石风化程度,隐伏体(如溶洞、破碎带等)的位置,在钻孔中进行弹性波波速测试,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4.2.10 详细勘察时,勘探点宜在洞室中线外侧6~8m交叉布置,山区地下洞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50m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1/2。
4.2.11 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可按本节第4.2.6 条第2 款的规定执行。
4.2.12 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 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
2 计算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 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υs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参数。
4.2.13 工方案的建议。
4.2.14 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4.2.15 当洞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2.16 详细勘察阶段地下洞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按本规范第14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围岩类别;
2 提出洞址、洞口、洞轴线位置的建议;
3 对洞口、洞体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4 提出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5 对地面变形和既有建筑的影响进行评价。
4.3 岸边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4.3.2 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 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等V级为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 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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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www.61k.com)必要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4.3.4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2 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
3 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4 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
5 对场地的稳定性应做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置、结构和基础形式、施工方法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4.3.5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时,勘探线和勘探点应结合地貌特征和地质条件,根据工程总平面布置确定,复杂地基地段应予加密。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除建筑物和结构物特点与荷载外应考虑岸坡稳定性坡体开挖、支护结构、桩基等的分析计算需要。根据勘察结果,应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4.3.6 原位测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
4.3.7 1 2 土的固结状态在施工和竣工后的变化;
3 挖方卸荷或填方增荷对土性的影响。
4.3.8 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9
1 正确选用设计水位;
2
3 施工时的临时超载;
4 较陡的挖方边坡; 5 波浪作用;
6 打桩影响;
7 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
4.3.10 岸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
2 提出地基基础与支护设计方案的建议;
3 提出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建议;
4 提出岸边工程监测的建议。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Ⅰ)管道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长输油、气管道线路及其大型穿、跨越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4.4.2 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可分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岩土工程条件简单或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
4.4.3 选线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测绘与调查,掌握各方案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拟选穿、跨越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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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水文地质等条件,推荐线路越岭方案;
2 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三 : 岩土工程勘察测量规范GB50021—2001-地下水、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7地下水
7.1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7.1.2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7.1.3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7.1.4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7.1.5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7.2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7.2.1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7.2.3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7.2.4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个测孔(井)。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100m。应同时量测各孔(井)内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7.2.5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7.2.5选用;
2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
3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
4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7.2.6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对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对粘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法;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
7.2.7压水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结合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资料,确定试验孔位,按岩层的渗透特性划分试验段,按需要确定试验的起始压力、最大压力和压力级数,及时绘制压力与压入水量的关系曲线,计算试段的透水率,确定p/q曲线的类型。
7.2.8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e表e.0.2确定;
2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
3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
4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7.3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7.3.1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7.3.2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
8.0.1岩石出露或地貌、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场地,可用调查代替工程地质测绘。
8.0.2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搜集资料时,宜包括航空相片、卫星相片的解译结果。在详细勘察阶段可对某些专门地质问题作补充调查。
8.0.3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场地及其附近地段。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绘的比例尺,可行性研究勘察可选用1∶5000~1∶50000;初步勘察可选用1∶2000~1∶10000;详细勘察可选用1∶500~1∶2000;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
2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地质单元体(滑坡、断层、软弱夹层、洞穴等),可采用扩大比例尺表示;
3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
8.0.4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体应有地质观测点;
2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和工程要求等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
4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
四 : 考试大整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辅导(十二)
五 : 考试大整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辅导(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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