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4.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4.5.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5.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5.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5.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5.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5.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1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3.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3.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13.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 职责要求
4.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4.6.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2 动火人
4.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6.3 监火人
4.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部位负责人
4.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6.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6.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6.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二 : 2015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1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www.61k.com)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www.),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第3篇: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15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5]107号),从9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五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七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五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七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之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必须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zhèng fǔ 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zhèng fǔ 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第4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保障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如: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主要包括如下,但并不限于此。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所有气瓶、气罐、液化气瓶、运输管线等
-易燃液体:油漆稀料、油品、防锈剂、显影剂、防溅液、紧固剂、润滑剂、自喷漆等;
-腐蚀品:酸、碱等。
3、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3、1购买部门对采购的化学品的产品质量负责,在满足生产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采购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质企业危险化学品。
3、2按法规要求,购买部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相关资,向供应商索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文)、安全性数据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购买部门负责对以上资料备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通报给使用部门一份。
3、3采购的气瓶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且瓶体完好、无缺陷,气瓶标识色、安全附件齐全可靠;
3、4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要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5采购的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购买部门应当及时索要新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及时通报使用部门。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1化学危险品出入库时,仓库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检查,并健全化学品出入库台帐,仓库担当要检查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安全缺陷等,在确认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危险化学品方可出入库。
4、2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班组负责明确专人管理。
4、3仓库担当要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告知、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4、4仓库担当应定期检查危险品储存区,确保灭火器器材、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仓库担当、组长每日下班前,必须检查、确认管辖的危险品仓库、储存区,非特殊要求,必须关闭水、电、汽、管路开关、阀门等,不得存在化学品泄漏、火灾隐患。
4、5存放化学危险品区域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分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雨、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6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4、7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8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9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附近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应采取防火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地方,必须配备足够灭火器材,电气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1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规定。
5、2危险化学品使用区域周围十米严禁烟火;确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
5、3使用受压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气瓶、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6、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6、1购买部门负责对外协方施加影响,确保其化学品运输符合法规要求;
6、2外协方运输气瓶等危险品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运输车辆要张贴、悬挂危险品标识,且配备灭火器材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
6、3运输化学品的外协车辆进入公司后,在遵守法规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6、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搬运应轻拿轻放,防止振动、冲撞、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等。
7、报废、过期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使用,气瓶由担当部门协调外协企业处理;其它报废的化学品按危险废品处理,严禁泄漏、外排、污染环境,统一存放在公司垃圾场危险废品区,由ehs课统一处理。
8、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按公司《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第5篇: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审批手续
2、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2、3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三 :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98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派出到外部门或外单位的危险作业(以下简称派出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员工和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管理分工、审批手续及预先危险性分析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安装、检修单位(统称为施工单位)。 2 职责
2.1安技环保处负责审批公司内外来施工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协同进行的高处作业、射线探伤室外作业、其他对操作者本人、周围人员和公司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所有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2.2动力处负责审批带电作业、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在公司区域内进行触及地下设施的挖掘作业及井下作业,对其实施安全管理;作业前应报安技环保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2.3保卫处负责审批在禁火区域、重点防火部位及要害部位进行明火、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射线探伤室外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2.4危险性较大的派出作业,由派出部门的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由各部门、单位协商,或由派出部门上报安技环保处或保卫处审批。本部门内日常检查维修、产品加工的一般危险性高处作业,由本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审批。
3 管理内容
3.1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指多部门或单位、多层次、工程项目急迫复杂、有可能发生重大危险的工程项目,如:工业炉窑大修、厂房局部大修、天车安装等。派出作业:也称流动作业,指派出进行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3.2 危险作业范围
3.2.1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2相电压220V以上带电作业;
3.2.3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或易燃作业;
2009- - 发布 2009- - 实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3.2.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2.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3.2.6射线探伤室外作业;
3.2.7在公司区域内进行触及地下设施的挖掘作业及井下作业
3.2.8其他对操作者本人、周围人员和公司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3.3.1年满18周岁以上;
3.3.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3工作认真负责,经过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教育并具有本作业所需的安全技能、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
3.4管理要求
3.4.1外来施工危险作业由分管责任部门首先向危险作业审批部门提出《危险作业审批报告》,确认经审查该施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在签订的合同中,甲、乙双方已明确了各自的安全责任、甲、乙双方已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分管责任部门、施工单位已与现场所在部门针对安全施工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并明确了现场所在部门安全负责人;已将公司的管理制度通报施工方等内容。
3.4.2公司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制定好安全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并指派安全负责人按上述管理分工到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
3.4.3本部门内自行审批的危险性高处作业,不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报告》,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首次进行的危险性高处作业应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由本部门自存备案。危险性较大或重大的工程及检修,分管责任部门应根据情况成立以部门领导为负责人的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项目安全作业计划,明确各子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做好预先危险性分析,并填报《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和《预先危险性分析表》,先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预先危险性分析表》、安全作业计划,报审批部门备案或审批。
3.4.4各审批部门在审批《危险作业审批报告》、《危险作业审批表》及《预先危险性分析表》、《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前,应深入现场对审批内容进行检查核实,上述报表审批部门留存一份,分管责任部门和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3.4.5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检修等项目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应由项目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分管责任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定项目总体及各子项目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或单位和负责人,并上报安技环保处或保卫处备案。各部门或单位必须遵照会议(也可印发会议纪要)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做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全局,保证整体作业安全。
3.4.6 甲部门派出人员到乙部门或单位进行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甲部门除了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应通知乙部门或单位共同配合,共同做好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3.4.7 复杂作业场所的危险作业实行应答确认制,在同一场所或同一台(套)设备设施上同时作业的人员,若各方相互看不清且一方的工作或行为可能危及另一方的安全时,应在采取行动前,用明确的、规范的联络信号通知相关各方人员,待所有相关人员明确的答复安全无误,并对可视区域检查确认后,再次通知相关各方后方可采取行动。必要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监护,负责人和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不得脱岗。需采取应答确认制的危险作业,分管部门应在作业前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人、信号和措施。
3.4 8 项目分管责任部门在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按《危险作业审批表》《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和《预先危险性分析表》的措施进行作业,指派专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指挥)必须指定现场各独立作业小组的安全负责(监护)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安全负责人在工作中不得脱离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3.4.9 因工作需要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时,应按危险作业种类和管理分工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设专人监护,采取临时保证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归口监督管理部门,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3.4.10 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牢固可靠,跳板结实并绑牢,登高梯必须有防滑措施,操作人员表现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能低挂高用,必要时可设置安全网。禁止高、低处同时垂直交叉作业,生产需要时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严禁工具、材料等物件坠落,同时要戴好安全帽。各种登高用具和登高设施,包括安全带、直梯、斜梯、走台、护栏、活动扶梯等,其各种技术指标应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 有关规范,并应定期检查维护或检验,发现缺陷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完好可靠。
3.4.11 一般情况下,不准带电进行检修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实行下述安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措施:带电作业必须经危险作业审批,并必须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进行监护;必须用绝缘垫板、云母板或绝缘隔离板等 可靠地将邻相序予以隔离;工作地点附近各点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用隔离盖板盖好,以防碰上;对未停电部分必须设法保护,以免偶尔触及发生危险;工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绝不可穿单背心或卷起袖子操作。
3.4.12 进行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及井下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吹扫,并由动力处进行化验或检测合格后,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22-2002)中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0%。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监护,方可施工作业。
3.4.13 危险作业人员要佩戴好防护用品,设备、工具、灯具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要求,作业区域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易燃易爆作业场所要配备消防器材。
3.4.14危险作业完工后,作业部门或单位要认真清理现场,不留隐患,及时报告审批部门。作业部门或单位(含作业小组)、分管部门、安技、动力、消防等审批部门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3.4.15 射线探伤室外作业按HTC/OEID 42《探伤作业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3.4.16 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或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按HTC/OEID 《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5 预先危险性分析
3.5.1 术语-3.5.4 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
危险因素:是指安装、检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如:带电、可爆气体、高处作业等。
触发事件:是指危险因素转化为危险状态的条件,如:接近带电体、集聚可爆气体、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等。
原因事件:是指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如:触及带电体、在可爆气体环境下产生明火、高空失足等。
安全措施:是指防范事故发生的方法,也叫安全对策,如:停电验电、消除火种火源、系牢安全带等
3.5.2 危险等级
1级:安全的。
2级:临界的,处于事故边缘,暂时还不会造成伤害,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3级: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级:破坏性的,会造成灾难性的事故,必须立即予以消除。
3.5.3 预先危险性分析表中各要素的逻辑(因素)关系
触发事件 原因事件
危险因素 危险状态
3.5.4 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
如:母排检修的预先危险性分析中各要素的因果关系图
母排未停电 人体
母排带电
进行检修 触及母排
a) 根据以往经验和技术条件,分析该项作业出现事故的可能类型。
b)调查危险源 即危险因素存在于哪个子系统或过程中。
c)识别转化条件 即研究危险因素转变为危险状态的触发条件和危险状态转变为事故(或灾害)的必要条件;并进一步研究防止办法,针对事故链中各要素逐项研究其消除办法或避免措施。首先,危险因素能否消除,如:能否停电;其次,触发事件能否避免,如:能否系安全带或避免可爆气体泄漏、集聚;再次,原因事件能否排除,如:排除可爆气体环境的火种火源、高处作业时站稳等。最后,还要检验这些办法、措施的可行性、效果。
d) 确定危险等级,排出先后顺序和重点,以便优先处理。
e) 执行、落实安全措施、办法。
4 记录
4.1(05)原制144 号 危险作业审批表(附录B)
4.2 ( )原制 号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附录C)
4.3( )原制 号预先危险性分析表(附录D)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98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附录B
(05)原制144 号
危险作业审批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附录C
( )原制 号
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
制表人: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附录D
( )原制 号
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制表人:
本制度由安技环保处负责组织起草,并归口解释。
四 :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www.61k.com]
一、危险作业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对作业人员本身和周围人员及设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作业。包括以下一些作业:
1、动火作业。
2、高处作业。
3、密闭空间作业。
4、其他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作业。
二、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
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也就是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矿级、区队级两级管理,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凡是危险作业,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职责
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2、监护人的职责
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3、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审批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五、管理与审批
1、“危险作业审批单”由作业部门填写,一式两份,履行正常手续后方可作业。
2、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就可同意施工。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部门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3、安监处审批人员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认为其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可批准同意施工。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
4、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安检员、班组长担任。
5、审批人、监护人、安全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6、“危险作业审批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7、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作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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