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教案
课题: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
第 课 第 课时 课型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执行日期: 月 日 总序第 个教案
★新课标要求
(一)知识目标:1、识记我国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作用。2、理解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我国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及履行的原因;我国政府是便民利民的政府;管理和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3、运用生活中的事例,评议政府履行职责的表现;结合日常生活的事例,感受政府的作用。
(二)能力目标:从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具体事实,判断其属于何种职能;说明政府履行其职能对我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对我国的政府职能的学习,使同学们进一步升华对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的认同。同时,公民也应向政府寻求解决自身困难,维护自身合fa权益的帮助,这也有助于政府工作的改进。
★教学重点、难点:政府职能的问题
★ 教学方fa: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运用电脑课件展示:国家调整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再就业工程,安置下岗职工;制定措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教师总结:上述活动,都属于我国的国家职能。这也是我们要学的内容。
(二)进行新课
一、危难之中见“公仆”本色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36页并播放有关“非典”时期的资料,同时思考所提出的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1、在“非典”期间,通过政府积极履行其职责,首先,缓解了群众的恐慌心理,减少了“非典”对人们的工作、生活的消极影响,提高了人民与疫情斗争的信心与勇气。通过政府的努力,稳定了市场秩序,保证了“非典”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2、假如没有这样一个政府,“非典”给我国人民生产、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1)如果政府不及时公布疫情、澄清事实,群众的恐慌心理加剧,会无fa正常生产和生活。(2)市场会出现混乱,部分行业、企业会经营困难,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3)如果不及时进行控制,对“非典”患者及时救助,会使更多的人失去生命。(4)如果疫情得不到及时控制,还会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影响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也给西方国家封锁扼杀中国提供了很好的借口。
二、政府的职能
1、我国政府的性质
教师活动:结合我国的国家性质思考我国的政府性质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并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根据宪fa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政府必然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职能的实施反映国家性质,我们的国家职能有哪些?
2、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并归纳
学生活动:阅读、思考、讨论,积极发表自己的看fa。
教师总结:
(1) 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
为什么 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破坏了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和秩序,影响了经济建设的进程,要使我们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搞发展,必须强化这一职能。
怎样做 第一,严密防范和依fa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严厉打击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破坏活动。第二,继续开展同“fa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第三,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fa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和黑恶势力,使社会治安状况有明显进步。第四,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思考我国政府为什么履行经济建设职能
学生活动:思考、讨论并积极回答
教师总结:
(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
党的xx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这种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融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我们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发展繁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以上论断,在新时期,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这一政府职能也非常重要。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关键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是这个意义上,xx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理论的宣传,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大力发展我国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
(4)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为什么 为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自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怎样做 一要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二要提高医疗保健水平;三要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四要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优生优育;五要保护公共环境,防治污染等。
3、政府职能的履行
教师提问:政府承担重要的职能,是不是什么都管?应该怎样去管?
学生活动:思考讨论,回答问题。
教师点评: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有些事情政府办不了,也不该搬。政府只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把该管的事情办好,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
三、便民利民的政府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38页,思考、讨论几个探究性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师点评:
1、政府的作用
所谓政府的作用,也就是政府通过实施其职能所达到的效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时每刻都会感受到政府的作用。一方面,人们的公共生活受到政府的管理。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这些,从政府角度讲,正是政府的主要职能:管理与服务。因此,政府职能行使的越充分,政府的作用越明显。我们应该通过对政府作用的理解和感受,真正理解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公民个人,既然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就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要求公民个人必须提高公民意识和政治素养。
2、公民个人必须提高公民意识和政治素养。
首先,要理解政府的性质和职能,深刻感受到我们的政府是便民利民的政府,相信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其次,要支持政府的工作,寻求政府的帮助,监督政府的行为。
(三)课堂总结、点评:本节内容主要讲述了我国政府的职能,通过对政府职能的理解与把握,以及对政府职能的履行的了解,感受我们的政府是便民利民的政府。
(四)实例探究
[例1] 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集中力量打击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等。我国的严打斗争是在行使( )
a. 保障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 b.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
c. 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 d.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例2] 近年来,为加快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务院对该地区实行了投资政策倾斜和其他政策措施。这一事实表明国务院具有 ( )
① 组织我国经济建设的职能 ②协调人民内部利益关系的职能
③调控地区经济发展的职能 ④制定fa律和政策的职能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例3] 资源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海水开源,大势所趋。天津是国家确定的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市政府将淡化的海水纳入水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建立专项资金,采取一系列扶植措施,使海水淡化产业实现重大突破。市政府的决策主要在履行( )
a. 政治职能 b. 经济职能
c. 文化职能 d. 环保职能
[例4]政府履行职能对人民生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
①新生婴儿到派出所登记户口 ②政府办学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③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导致工人下岗 ④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供人们日常使用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 ①③④
★课余作业:
★教学体会:
二 : 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采购的;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审核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的资格; (五)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资金限额标准;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 (八)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九)管理和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从事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务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政府或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组织统一办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非集中采购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与集中采购机关应分开设立,形成制衡。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非集中采购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 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预、决算; (二) 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项目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三) 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非建设工程项目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和确定。 集中采购机关具备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事宜。
第十二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国内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国内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从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还应符合国家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资质证书的规定;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外国供应商可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各项通用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专用设备等物品。 (二) 房屋、设施的改造、装饰和维修,以及环境美化绿化等工程项目; (三) 印刷、出版、财产保险、办公与业务用房的租赁,以及会议、培训等服务性支出项目; (四) 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形。前款(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3个月以上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变动幅度在3%以内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外,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前款限额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另行确定。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质量、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质量、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象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收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应当依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时,应实行两人以上负责制和监督人员签字责任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采购机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 : 货物和劳务税
第三篇 税收征收
一、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税率、征收率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零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包括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17%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
3%
小规模纳税人
部分货物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及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上述第(4)、(5)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本市为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本市为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本市为200元。
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 销项、进项、应纳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5)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上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⑤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输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并在输入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发票或抵扣凭证的内容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相关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式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二)营业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所称“境内提供”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3.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计算公式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5.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6.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8.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消费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 (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5%
2.雪茄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国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四)车辆购置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3.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4.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征收机构
本市除轻便摩托车以外的应税车辆由上海市国家税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周浦、安亭三个征收所负责征收;轻便摩托车由各郊县税务局负责征收。
本文标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教案 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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