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文秘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会 议 纪 要
x集行中会〔xxxx〕4号
会议名称:xxxx年集团文秘工作会议
会议时间:xx月xx日(17:00-19:30)
地 点:集团本部培训室
会议方式:现场+视频+电话
召 集 人:xx
与会人员:集团行政中心xx副总监、集团各高管秘书/文员、集团本部/各区域/各项目/各部门文员
记 录 人:xx
本次会议有两个议题,其中:集团行政中心aa副总监从行为规范角度宣讲了怎样做一个合格的文秘人员,对集团的文秘人员本身及集团文秘工作提出了要求;集团行政管理部zz就集团本部公文近期常见病例等和与会人员进行了分享。纪要如下:
一、xx副总监宣讲文秘工作要求
x总指出文秘工作是公司沟通的枢纽,文秘人员是集团的机要工作人员,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工作中须遵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找到自己工作的依据。集团《机要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之前只适用于董事局成员身边的工作人员,本次会议后集团行政管理部要对其进行修订,以适用于集团整个文秘系统,为大家开展工作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引和规范。
会上,x总从形象礼仪和工作纪律两方面介绍了集团对文秘工作人员的要求,并以文秘人员考核表为基础,向大家介绍了文秘工作的职责及履行这些职责所必备的技能,向大家明确传达了公司对文秘工作的期待。
(一)集团对文秘工作人员的形象礼仪要求
x总首先通报了集团行政管理对集团各有关人员接听电话和在集团本部进行的办公纪律检查的结果,要求文秘工作人员尤其要在接打电话和着装上注意自己的形象。
x总要求集团的所有文秘工作人员不能错位和越位,大家要树立"服务的领导不是自己的'领导',而是自己的顾客"这样一种观念,不论自己服务的是部门领导,还是项目领导,抑或集团领导,也不论服务对象的级别有多高,他们都只是自己的服务对象,文秘工作人员一定要防止 "狐假虎威"的现象出现,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与同事讲话、接打电话时态度要谦虚,语气要注意规范。
在穿着上,文秘人员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形象,因此文秘人员在工作中要随时注意自己的衣着,禁止露背,露脐装,衣着应表现得职业和得体。
(二)集团对文秘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
x总提醒集团所有在领导身边工作必须随时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并重点强调了保密要求。a总指出,在最近对大家接听电话的测试中,不仅发现了以上提到的礼仪问题,部分人员对接听电话的反应也暴露了其保密意识有待加强。
x总要求,文秘人员应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要求大家避免在工作中和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针对高管信息被泄露问题,要求大家对高官的私人信息守口如瓶,尤其在转接电话中不能照单全收,应先过滤来电,再把安全的、有用的电话转接给领导,防止无意间泄密;针对文印室文件随便乱扔的现象,要求大家充分认识到公司里的任何一份文件,哪怕是已失去效用的文件,尤其是工程、装修、材料报价的文件,对我们的竞争者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我们的资料一旦被泄密给了竞争对手,对我们公司造成的将不只是物质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名誉上的损失,要求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有不再使用的文件一定要用碎纸机碎掉。
(三)集团文秘工作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x总以文秘人员考核表为依据,要求集团的文秘人员履行商务沟通、办公室事务管理、文书工作、会议管理、商务活动、信息档案管理的六大职责。
x总指出,以上六大职责中,目前发挥得不好,或者说整个文秘系统的软肋在于文书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这两项,要求大家认识到:文秘人员如果不能完成这两类工作,那么只是手脚被使用,充其量是一个劳动力;只有能完成两类工作,脑力、智慧被使用,才是脑力劳动者,也才是真正的文秘。因此就要多练习,熟能生巧,尤其是公文写作、发言稿的撰写。x总还要求文秘人员会使用outlook,尤其是会用该软件中任务管理与会议管理功能。
二、文秘工作分享、介绍oa发文规则。
本次会议,集团行政管理部刘闯就集团本部公文近期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错误、公文的规范语言、公文格式和oa发文规则和与会人员进行了分享。会议归纳集团本部公文错误类型中频率较高、错误较明显的有以下几种:
(一)文种
"通知"和"函"混用,要求熟悉各种文种的使用范围,依据公文的实际内容来选择文种。
(二)文件编号
年份号两边的括号选用错误或者编号为个位时流水号错误。年份两边的括号应选"〔〕",不用"()"、"【】"等;流水号为个位数时,前面不编虚位。
(三)标题
标题过长或标点中使用标点符号。除了书名号外在标题中一般不用其它的标点符号;标题应简短,由"'关于'+事由+文种"构成,要避免把标题当正文写。
此外,标题还存在文不对题现象,例如,明明是一份会议通知,却把标题写成了《关于确定xxx会议的事宜》,一次会议 "确定"不确定是相对主办者和承办者来讲的,这与邀请别人参会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四)主送部门、发文部门
把文件主送给不存在的部门或公司已撤销、更名的部门,写发文部门搞不清本部门名称。要求文秘人员熟悉公司的架构,按照公司组织架构的标准名称来写主送、发文部门。
另外,还要注意在公司公文"发文单位"中最低一级应是集团、区域的二级部门和项目的一级部门。
(五)正文
1.正文中的引文只有编号,没有文件名。要求引文应先写文件名,再用括号的方式写文件编号。
2.正文一页写完,在最后一行写上"转页"或"见下页"等字样。因为公文是用页码分页的,无需写上提示性字词。
3.正文的逻辑层次序号,公司大部分公文都不规范,要求用国标的格式分层编号。
(六)结尾用语
常见的错误是在在结尾用语手加上"!",如"特此通知!"正确的用法是后面用句号或不用任何标点。
(七)附件
表示多个附件层次关系常见的错误是写成"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一、……"等,正确的写法应是"附件:1.……",注意的是附件名后面不用任何标点标点符号。
(八)抄送(抄呈)
常见的错误是发文单位自己抄送文件给自己:一是抄送给该份文件的签发人;二是抄送给自己的组成部门,例如房管中心发文,抄送给"综合管理部",这两种写法都不符合行文规则。
应注意的是,只有当签发人兼任多种职务时,才可将代表一种职务签发的文件抄送给另一种职务的自己,例如经营管理职务的陆倩芳总裁签发的文件,抄送给董事局职务的陆倩芳副主席;上级将公文抄送给下级的情形一般存在于答承性质的公文,例如,复函和批复。
会议要求文秘人员不仅在自己拟写公文时避免以上常见的明显错误,同时在上传其他人员拟写的公文到oa之前,也要检查是不是存在以上错误并提前修改,以便提高公文审批流转速度。
本次会议还与大家分享了公文的高频用词,并重申了公司公文的格式要求,要求 oa发文填写主文档的主题按照"发文单位+'-'文件主题+'的'+文种"格式和要素填写。
会议最后,xx副总监再次要求集团文秘系统的全体人员正确定位自己、发挥头脑的潜能,并再次强调电话规范和文件流转需要记录。x总希望文秘系统的全体同事,提高素质,提高水平,履行好文秘工作的六大职责,为公司的高效运作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签署:xx
二 :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办[2011]42号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3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1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1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1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1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
9、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虽然知道转让标的物为共有,但其有理由相信转让人的处分是共有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另1种意见: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10、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在产生权利冲突时,优先于其他权利。
11、在处理业主专有权、共有权以及业主撤销权等纠纷时,应坚持保护业主个体权利与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并重的原则,既要避免因业主个体权利绝对化而损害共同利益,也要防止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为名损害业主合法权利,要在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业主共同关系的和谐稳定。
12、在审理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转让合同符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未生效。
13、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1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15、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16、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再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
预告登记期间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所为的处分行为,不得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17、当事人以转让房地产时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8、当事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出资进行合作开发,并以一方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因合作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另1种意见:当事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出资进行合作开发,并以一方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因合作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处理。
19、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对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以信贷政策变化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买受人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明知且接受其实际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20、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1、人民法院对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导致双方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的损失,应适当区分基本住房、改善性住房和投资性住房予以公平处理,依法保护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对购买基本住房或改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后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请求买受人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合同约定定金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定金数额为限,没有约定定金的,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2、对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引发的居间报酬纠纷应加以重视。房屋买卖双方确因中介机构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以宏观调控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请求解除居间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居间报酬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约定的居间报酬确实过高,当事人请求适当酌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机构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中介机构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23、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4、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招标形式,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后,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25、当事人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主张变更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的,不予支持。
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7、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28、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9、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0、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准许并鼓励合同当事人就与诉争焦点密切相关的工程管理、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等专业性问题,聘请专家证人参加庭审、邀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出具专业性书面意见。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1、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承担已经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借贷金额大小、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32、原则上应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3、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34、赔偿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其他共同侵权人不参加诉讼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加为第三人;被起诉的部分共同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加为被告的,应当追加;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
35、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36、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决判列中不再列出。
37、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38、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侵权人以无过错抗辩的,不予支持。
39、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向被侵权人释明其只能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一方请求承担责任;被侵权人经释明后不选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最终责任人等因素作出判决。
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起诉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另1种意见: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应当判决共同被告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共同被告中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应在同一判决中明确其对其他被告的追偿权。
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起诉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4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应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
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选择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2、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请求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不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另1种意见: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应予支持。
43、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1种意见: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车主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4、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应综合交费单、挂号单、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医疗关系。
45、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46、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管的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提交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定的,人民法院经依法认定后,均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因伪造、篡改、涂改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病历资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因当事人遗失、销毁、抢夺病历,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遗失、销毁、抢夺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7、职工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数额应在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中扣除。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不予扣除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数额。
第二款另1种意见: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应扣除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数额。
48、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49、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对其请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受害人要求行为人适当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50、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51、对夫妻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52、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支付的报酬。因解除合同给介绍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介绍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根据介绍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理。
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可以请求介绍人返还所支付的报酬。介绍人请求扣除因介绍活动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的,可予支持。
53、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失踪人父母、子女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55、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5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给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57、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自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另1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5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子支持。
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60、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试点法院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问题发现和经验总结工作,及时上报;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法院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及时将问题和经验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试点任务的地区要密切关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优秀经验做法,并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小额速裁试点的可行性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扩展小额速裁试点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小额速裁的功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便利人民群众诉讼。
61、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要求,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举证期限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以及鉴定、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应当综合逾期原因、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等因索,决定是否准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仅以提交证据或申请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和配合鉴定、调查取证的,应将其意见记入笔录,其意见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以及依法委托鉴定、调查取证的效力。
62、当事人仅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等事由抗辩,而未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是否请求违约金过高或低的问题进行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明确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调整。
63、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异议不成立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64、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
65、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对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叔利进行限制的约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6、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应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应严格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规定要求;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6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切实解决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随意启动重新鉴定问题。
68、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送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更方便、更快捷的方式送达。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应要求受送达人在7日内予以回复。当事人回复时确认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当事人回复时未确认收到时间的,其回复时间为送达时间;当事人未回复的,视为未送达。
69、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附纪要相关参考法条
第8条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9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2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第(四)项:“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第12条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14条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15条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16条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17条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第(二)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18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招投招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26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34条
《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第39条
《侵权责任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45条
《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46条
《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48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爷爷母、姥爷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第57条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62条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69条
《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 : 下半年综治民调工作动员会议纪要
同志们:
今天,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千名干部大走访”暨下半年综治民调工作动员大会,目的是研究如何进一步抓好综治民调工作,为推进富民强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刚才,国原同志、盛华同志就“千名干部大走访”和国庆安保工作分别作了具体详尽的安排部署,我完全赞同,希望大家认真领会,狠抓落实。下面,我就如何做好下阶段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www.61k.com]一、总结三点经验
从今年上半年综治民调工作情况来看,大家付出了艰辛劳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体现为“三个持续三个没有发生”,即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治安秩序持续好转、群众满意率持续提升,全区没有发生大的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大的刑事案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非正常上访。对大家取得的成绩,我有几点感受:
(一)坚持群众路线,注重感情感恩,是做好综治民调工作的思想基础。综治民调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只有带着感情,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实打实解决群众困难,才能真正做好综治民调工作。现在,我感觉全区上上下下、各级各部门对这项工作看的重、摆的正、抓得紧,把综治民调工作当作自己的事,带着一份真心、一片真情,尽最大努力处理民生问题,有这样的思想基础,才能取得前段的工作成绩。
(二)坚持领导垂范,注重方式方法,是做好综治民调工作的重要手段。俗话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做综治民调工作尤其如此。车江铜矿、粮运大队、湘南化工厂因改制引发的群体性闹事上访事件发生后,我区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在接到信息后立即行动,亲自落实,在很短的时间就平息了矛盾,稳定了局面。这就是一把手抓综治民调工作的效果所在,是其他同志代替不了的。
(三)坚持齐抓共管,注重基层基础,是做好综治民调工作的动力源泉。综治民调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哪几个人的事,而是要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都参与,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相关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各类资源,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过来一段时间,大家在这一点上做得不错,只要是跟自己工作有关系的事情,都积极处理,毫不推诿,形成了抓综治民调工作的动力与合力。
以上经验做法,也是我们做好综治维稳工作的规律所在,我们的综治民调工作就能继续保持全省先进位置。
二、认清三特形势
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清楚地了解当前存在的压力,今年的面临的综治维稳工作形势可以用“三特”来表述。一是特殊时期。下半年,主要有国庆六十周年庆祝活动以及第五届湘台经贸洽谈会等一系列重大活动相继举行。事实表明,越是重大节会时期,越是各类社会矛盾凸现时期,越是各种势力异常活跃时期。因此,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为衡阳的发展,为衡阳的形象,为雁峰的荣誉而战。二是特殊形势。当前,正是改革开放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矛盾交织叠加集中暴发时期,更是各种敌对势力联合发难的时期。如果思想认识不到位,处置不当,小问题会酿成大问题,小矛盾会引发大事件。如3.14西藏拉萨、7.5新疆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以及6.17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就是深刻的教训。在下半年节会活动相对集中时期,我们更要注意和防范,绝不能因为我们工作的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特别措施。特殊时期、特殊形势,更要采取特别措施。“千名干部大走访”活动就是特别措施的具体体现。全区上下务必要高度重视,主动参与、积极走访排查,认真处置矛盾,务必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特别是政法、公安部门的同志,作为处置社会突发事件主力军和最后一道防线,务必更加的重视、更加的主动、更加的深入、更加的细致、更加的有力。
三、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抓住关注点。关注老百姓所关注的,想到老百姓会想到的,解决老百姓想解决的,这是我们做综治民调工作应有的眼光与视野。我认为,区委、区政府开展的“千名干部大走访活动”,就是抓住了这个关键与中心。从目前我区综治民调工作实际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1、重点工程建设及社会保障问题。这几年,我区发展很快,重点工程建设任务也非常多。但是,同时随之也产生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其中以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带来的问题最多,给老百姓正常生活的影响最大,对这类问题的处理老百姓的关注度也最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补偿标准制定、补偿金发放、安置地规划、安置房建设、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都要高度关注,认真研究,依法依规,公平对待,不能留后患。
2、涉军群体问题。这是近几年群体上访案件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涉军群体的上访有组织、有规模、有影响力,务必引起高度关注。他们包括几方面的人员:一是军转干部;二是伤残军人;三是对越自卫还击战二次入伍人员;四是志愿兵,特别是三级士官等。这些人员的安置和补偿费发放都有政策、有标准,对此我们要不折不扣落实,按照区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对涉军群体的安置做到“一个不漏、一天不拖、一分不少、一点不慢”。
3、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问题。从前段全省民调情况来看,我区综治排名第80位,降幅较大,公共场所扒窃现象排名第118名,辖区的医患纠纷排名第117位,吸贩毒现象排名第116位。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大打击和整治工作力度,确保下半年有新的转变。
除此之外,还要特别关注企业改革改制、涉法涉诉人员上访等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对判决不服、认为案子侦察不力等上访案件,一定要做好上访户思想工作,引导他们依法依规解决。
(二)要找准切入点。综治民调工作是天下一大难事。我认为,要想出成绩、见成效,必须紧扣“四抓”。
1、从抓责任入手,切实把综治民调工作各项责任制落到实处。落实综治民调工作责任,必须做到四个到位:一是领导责任制要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工作不负责
任,对矛盾上推下卸,对上级不负责的领导干部,该警示谈话的要警示谈话,该重点管理的要重点管理。同时,要充分运用综治民调工作一票否决权,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职。二是领导包案负责制要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案件,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包案领导不但要包调查、包处理、还要包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对处理问题不及时、稳控不力,发生重复赴省、进京上访,市区将追究责任(市稳控办将通报到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三是领导定期接待制要落实到位。各级领导信访接待日要由主要领导进行接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细心听取、认真解决、妥善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不得推诿扯皮,杜绝“出事在下边,闹事在上边,责任领导全靠边”的现象的发生。四是为民服务宗旨要落实到位。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信访工作,实行换位思考,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切实为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从源头上有效防治。
2、从抓基层入手,充分发挥信访信息主渠道作用。要将工作重心下移,不断强化基层的信访工作。一是要提高基层矛盾化解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开展“千名干部大走访活动”,不断密切干群关系。要通过开展走访活动,使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实现群众满意率提升,信访总量下降,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信访积案明显减少。二是要健全基层信访信息网络。各村(居)委会和各基层单位都要设立综治民调工作信息员,对有上访苗头和有可能越级上访的信息要及时上报。特别是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在向上级报送的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预案,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在第一时间与群众接触,搞清原由,及时解决。三是要做好信息的跟踪反馈。对综治民调工作信息绝不能一报了之,要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随时通报情况,直到问题解决、群众息诉罢访为止。对迟报、漏报、瞒报和没有按上级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去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从抓“四访”入手,举全力将矛盾化解在本地、本部门。解决好群众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和异常访上升势头,是我区今年乃至今后一定时期综治民调工作的主要目标。一要坚持预防为主,做到提前介入。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对本地、本部门有上访苗头的问题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登记建档,报送区维稳办,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牵涉人数众多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二要坚持疏导为主,畅通信访渠道。对待群众上访,尤其对集体上访,我们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疏导不误导、淡化不激化”的原则,在疏导、分流上下功夫。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马上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解释清楚,待时机成熟抓紧解决,对反映问题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三要坚持配合为主,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建立联动机制,对出现的异常访要及时启动信访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防止越级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特别是要搞好温馨彩铃活动,要通过彩铃活动改善机关干部的服务形象,提高民调的满意度。
4、从抓素质入手,努力提高综治民调工作业务水平。综治民调工作干部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综治民调工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各方面的培养。一是要提高学习能力。近期,全区将举办信访维稳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培训班,通过举办培训班提高机关干部的危机管理意识和接访维稳能力。二是要提高办结水平。要通过实践锻炼,熟悉处置程序,提高应变和驾驭能力,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解答得清楚严谨,使所办理的工作,件件都有结果。三是要充实工作力量。要重视综治干部的培训、交流和提拔使用,这里,我也重申一个观点,就是区委常委会已研究决定,对连续三年被市里评优评先的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可享受副科级待遇。这一政策区委、区政府将长期坚持下去,绝对兑现承诺。同时,区委、区政府也将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综治、信访部门进行挂职锻炼,充实综治、信访部门工作力量,增强综治、信访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我区的综治、信访工作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三)要把握落脚点。做好综治民调工作,准确把握落脚点是关键。即要弄明白综治民调工作的目的是什么?宗旨是什么?出发点是什么?我认为,是做好“四个确保”:
一是确保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得到维护。这是我们做好综治民调工作的第一目的、最大宗旨。综治民调工作本身就是党和政府知民情、顺民心、解民困的桥梁与通道。可以说,绝大部分上访问题都是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诉求。一项项现实的反映、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对于我们可能是小事,但是对于老百姓,也许是天大的事情。所以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一定要高度重视、努力维护、切实保障,对合理合法的诉求,有政策依据的要坚决按政策落实到位,对一时难以落实的,要尽量弄清原因,创造条件解决。
二是确保全区社会大局基本稳定。当前,我区正在强力推进富民强区进程。从今年上半年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全区政治社会大局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种大好发展局面来之不易,只有大局稳,才能快发展。只要这种稳定的局面继续保持下去,三到五年,我们雁峰就会有一个大的变化。因此,我们一定要从构建和谐雁峰、加快富民强区的高度,重视做好综治民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确保赴省进京集访数量大幅下降。赴省进京集访是综治民调工作的高压线,是省市考核的硬指标。确保集访量大幅下降,是我们综治民调工作成效的直接体现,也是我们抓发展、保稳定的现实需要。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集访量明显下降。
四是确保重大活动、节假日正常有序。这是我们抓综治民调工作要特别注意的,也是尤其要做好的。这一点做不好就会出大问题、捅大乱子。下半年,要以迎接国庆60周年和“第五届湘台经贸洽谈会”等重大活动开展为重点,坚决防止大的上访事件,特别是冲击现场和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确保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正常有序。
同志们,铁肩担责任,同心创佳绩。当前的综治民调工作形势严峻、任务重、压力大,我们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努力开拓创新,以新的作风和新的举措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公务员之家:
四 : 打工纪事
因家境不好,高中时,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我每年寒暑假都要到县城的建筑工地去打工。
工头是一个远房亲戚,所以每次去了就可以马上上工。
工程队没有饭堂,就在工地附近临时砌了一个灶,也没请厨师,做饭一般是工程队的人轮流做。做饭比做工轻松多了,可以提前一个多小时下工。工头对我比较照顾,我去了之后做饭的事就交给我了。我以前在家只做过剩饭剩菜,现在要做二、三十人的饭菜,其难度系数可想而知。做菜还好一点,因为都是豆牙、土豆、冬瓜之类的素菜。最难的是煮饭,刚开始总是掌握不好水的多少和火候,煮出来的饭不是生的,就是糊的,要么就是半生不熟,我经过几次实验才掌握其中的奥秘。
我们住的是临时搭建的窝棚,屋顶铺的是油毡,在烈日下曝晒一天,晚上躺在床铺上与蒸桑拿无异。一、二十人住一间,没有床,大家都是打地铺,一个铺挨着一个铺,汗臭味夹杂着蚊子的轰鸣声,根本无法入睡。
为了休息好,第二天有充足的体力,我经常拿一张草席跑到附近的楼顶去睡。楼顶蚊子少多了,偶尔还有一阵凉风,躺在草席上,数着天上的星星,还是挺惬意的。睡在楼顶也有不好之处,每天早上四、五点就被炙热的太阳烤醒了。有时半夜下雨,还得回到窝棚,这么一折腾大半夜就过去了。
打工最无聊的是晚上。吃过晚饭,大家没有什么娱乐活动。那时候很流行打台球,满大街都摆着台球桌,但这只是城里人的活动。我们这些打工的只能站在旁边观看,有时候一看就是几个小时,这就是我们的业余生活。(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打工最难熬的当然是白天。我是小工,主要做些挑砖、抛砖、提瓦桶、拌水泥灰等打杂的体力活。那时的我只有九十多斤,身体很瘦,但每次都要挑一百多斤的砖上楼。挑砖还要讲速度,因为大工多,小工少,砖要是供应不上就会影响工程进度。高强度的体力透支,往往上气不接下气,全身都是汗,衣服湿透了。
记得有一次挑砖时累得实在不行了,就找了一个砖垛,蹲在砖阴里休息。看见对面屋里两个中年妇女躺在躺椅上,吹着风扇,吃着西瓜,悠闲地聊着天。她们看到我,其中一个说:“这是谁家小孩,这么小就出来做工,父母也不心疼?”我听了心象被什么扎了一下,一个农村小孩,为了生存在艰苦的困境中挣扎,居然成为了这些悠闲的城里人眼中的风景,口中的谈资。心想:“你们这些城里人哪懂得农村人的难处,只会在这说风凉话。”并在心中暗暗发誓:迟早有一天,我经过自己的努力,也会过上不用在烈日下辛苦劳作的日子。
“过上不用在烈日下辛苦劳作的日子。”对于出身在农村,就读于职业中学的我,就象摘天上的星星一样,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但它却成为了我的一个信念,一直伴随着我。每当我在生活中有所懈怠时,它就会闪现在我的脑海中,提醒我。
我小时候因营养不良,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生病,但打工之后,我的身体慢慢壮实了起来,后来也很少生病了。打工不仅强健了我的体魄,还磨炼了我的意志,以致于在后来的生活中遇到挫折,我就会想起打工的日子,那么艰苦都挺过来了,还有什么不能泰然处之的。打工最重要的收获是让我找到了一个小小信念。这个小小的信念就象一盏灯,照亮了我的人生,让我有了努力的方向,也改变了我人生的全部。
本文标题: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文秘工作会议会议纪要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