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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11-23 所属栏目:部门地方文件

一 : 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省的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全国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我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详见(《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人承受能力和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业务发展等因素,根据开展司法鉴定的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且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事前应向委托人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司法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396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 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 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

早期尸表检验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

开棺验尸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8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

8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

脏体硅藻检查

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3000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70

12

特殊染色技术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

电镜病理检查

标本

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

尸体X光检验

80

15

尸体CR检验

150

16

法医现场检查

10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12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18

损伤程度鉴定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

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

伤病关系鉴定

10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150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

4300

同上

23

劳动能力鉴定

700

同上

24

活体年龄鉴定

800

同上

25

男性性功能评定

700

同上

26

听觉功能评定

700

同上

27

视觉功能评定

700

同上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900

同上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600

同上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600

同上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8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39

白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800

40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1

ABO血型的DNA检验

样本

500

42

常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8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43

Y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4

X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

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1500

46

种属的DNA检验

样本

1000

47

性别的DNA检验

样本

500

48

动植物的DNA检验

样本

2000

不含人类

49

其他法医DNA检验

样本

300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50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

500

(四)法医毒物鉴定

5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样本

300

5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样本

300

53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样本·目标物

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

样本·目标物

7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样本·目标物

21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800

(五)法医人类学鉴定

60

颅像重合鉴定

1200

61

颅像面貌画像

1000

62

颅像面貌塑像

500

63

尸骨个体识别

1000

64

人类学骨龄鉴定

1000

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500

(六)法医精神病鉴定

66

精神状态鉴定

6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7

刑事能力鉴定

150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68

民事能力鉴定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

诉讼能力鉴定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0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1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2000

72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1000

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物证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 注

(一)文书鉴定

1

笔迹鉴定

1000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2

印章印文鉴定

1000

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1200

4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1200

5

印刷机具鉴定

1200

6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2200

7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2200

8

变造文件鉴定

1200

9

污损文件鉴定

1200

10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1200

11

字迹压痕显现

1000

12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1000

13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800

(二)痕迹鉴定

14

手印鉴定

800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5

足迹鉴定

680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6

工具痕迹鉴定

850

同上

17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880

同上

18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1000

同上

19

弹道分析鉴定

1000

同上

20

枪弹检验建档

200

同上

21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

780

同上

22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630

同上

23

钥匙痕迹鉴定

640

同上

24

纺织品痕迹鉴定

650

同上

25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

650

同上

26

牙齿痕迹鉴定

850

同上

27

唇纹痕迹鉴定

650

同上

28

皮肤纹痕迹鉴定

850

同上

29

耳廓痕迹鉴定

650

同上

30

车辆轮迹鉴定

850

同上

31

车辆痕迹鉴定

1000

同上

32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380

同上

33

痕迹显现

400

同上

34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

600

同上

35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

1000

同上

36

常见炸药鉴定

1000

同上

37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800

同上

38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1000

同上

39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800

同上

40

爆炸装置鉴定

2000

同上

41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800

(三)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42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

样本

460

43

(www.61k.com]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

1000

44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1200

45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

350

46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样本

650

47

偏振光显微镜检验

样本

200

48

薄层色谱检验

样本

200

49

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400

50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700

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

51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元素

300

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

52

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400

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3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

54

气相色谱检验

样本

300

同上

55

热差、热重仪检验

样本

300

同上

56

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

57

X射线衍射仪检验

样本

400

同上

58

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

59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

800

三、声像资料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 注

(一)电子数据鉴定

1

硬盘检验

GB

2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

2

服务器检验

GB

30

包括磁盘阵列柜、网络硬盘等

3

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

200

4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300

含SIM卡

5

软盘检测鉴定

100

6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600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

7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部件

900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

8

手机机身检验

900

9

注册表检验鉴定

1000

10

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100个程序行

120

11

软件功能检测

1500

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

12

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800

13

数据库数据恢复

3500

14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4200

15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MB

5

包括网络数据包等

16

密码破解

1500

17

现场数据获取

GB

8

18

网络数据获取

接入小时

260

19

光盘朔源检验

600

20

光盘刻录机检验

800

21

电子物证鉴定文证复审

1200

(二)声像资料鉴定

22

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

2200

23

录音资料辨识

12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4

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20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5

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

18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6

语音分析检验

8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7

录音器材检验

600

28

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2200

29

录像资料辨识

900

30

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1500

按每20分钟计收

31

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1800

32

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

1800

33

图片资料辨识

800

34

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1500

35

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1000

36

人像鉴定

800

37

特种光学技术检验

500

38

多(超)光谱检验

800

39

计算机人像组合

500

40

手工模拟画像

800

41

手工雕塑复原头像

2000

42

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

1000

43

声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

1200

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61k.com]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三 :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www.61k.com]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www.61k.com]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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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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