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成品油:成品油-发展,成品油-分类
成品油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是经过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其中,石油燃料产量最大,约占总产量的90%;各种润滑剂品种最多,产量约占5%。各国都制定了产品标准,以适应生产和使用的需要。从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上调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全国平均价计算,每升的零售价格将分别提高0.22元和0.25元。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汽、柴油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23元和0.26元,这是国内成品油价格2013年以来首次下调。2013年11月1日零时起汽、柴油价格每吨均降低7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均降低0.06元,这一降幅创年内新低,也是十年新。
成品油_成品油 -发展
据《中国成品油行业市场调研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前瞻》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已由2000年的2.76亿吨猛增至5.08亿吨,占全球产能的11.50%,稳居世界第二位。随着我国原油加工能力的不断增强,成品油产量不断增加。2010年我国成品油累计产量达2.53亿吨,同比增长22.30%,其中柴油1.59亿吨,汽油0.77亿吨,分别同比增长11.96%和5.13%;2011年1-5月我国成品油累计产量达11038.44万吨,同比增长9%,其中柴油累计产量6967.43万吨,汽油3321.55万吨,分别同比增长10.44%和6.86%。
2010年我国成品油表观消费量为2.41亿吨,同比增长9.40%;成品油进口量为3688万吨,比2009年同期减少0.1%,成品油出口量为2688万吨,同比增长7.50%。我国成品油市场供需基本平衡。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其对成品油需求的不断加大,以及我国原油加工能力的不断增强,预计到2015年末,我国成品油产量将达到3.6亿吨,行业的发展前景较好。
进口量
2014年6月我国进口成品油236万吨,较上月增加55万吨,同比减少28.05%;1-6月成品油累计进口1526万吨,同比减少29.4%。成品油_成品油 -分类
汽油
喷气燃料
主要供喷气式飞机使用。沸点范围为60~280℃或150~315℃(俗称航空汽油和航空煤油)。为适应高空低温高速飞行需要,这类油要求煤油发热量大,在-50摄氏度不出现固体结晶。
煤油
沸点范围为180 ~ 310℃主要供照明、生活炊事用。要求火焰平稳、光亮而不冒黑烟。目前产量不大。
柴油
沸点范围有180~370℃和350~410℃2类。对石油及其加工产品,柴油习惯上对沸点或沸点范围低的称为轻,相反成为重。故上述前者称为轻柴油,后者称为重柴油。商品柴油按凝固点分级,如10、0、-10、-20等,表示适用的环境温度,柴油广泛用于使用柴油内燃机的车辆(包含火车)、船舰以及柴油锅炉。由于高速柴油机(汽车用)比汽油机省油,柴油需求量增长速度大于汽油,一些小型汽车也改用柴油。对柴油质量要求是燃烧性能和流动性好。燃烧性能用十六烷值表示愈高愈好,大庆原油制成的柴油十六烷值可达68。高速柴油机用的轻柴油十六烷值为42~55,低速的在35以下。
燃料油
用作锅炉、轮船及工业炉的燃料。商品燃料油用粘度大小区分不同牌号。
石油溶剂
指石油醚、190#、200#溶剂油。其中石油醚分30-60度、60-90度、90-120度3种;溶剂油以油品的干点为牌号,分别用于香精、油脂、油漆行业、试剂、橡胶加工、涂料工业做溶剂,或清洗仪器、仪表、机械零件。
润滑油
润滑油从石油制得的润滑油约占总润滑剂产量的95%以上。除润滑性能外,还具有冷却、密封、防腐、绝缘、清洗、传递能量的作用。产量最大的是内燃机油(占40%),其余为齿轮油、液压油、汽轮机油、电器绝缘油、压缩机油、导热油,合计占40%。商品润滑油按粘度分级,负荷大,速度低的机械用高粘度油,反之用低粘度油。炼油装置生产的是采取各种精制工艺制成的基础油,再加多种添加剂,因此具有专用功能,附加产值高。
润滑脂
是润滑剂加稠化剂制成的固体或半流体,用于不适合使用润滑油的轴承、齿轮部位。 常见的钙基和锂基2种,钙基脂俗称黄油,用量最大,用途最广,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设备润滑,锂基脂适用于使用温度相对较高的环境。
石蜡油
包括石蜡(占总消耗量的10%)、地蜡、石油脂等,按用途可分为工业级、化装级和食品级三档。石蜡主要做包装材料、化妆品原料及蜡制品,也可做为化工原料产脂肪酸(肥皂原料)。
石油沥青
主要供道路、建筑用。
石油焦
用于冶金(钢、铝)、化工(电石)行业做电极。
成品油_成品油 -国内供需
2013年一季度国内成品油市场因缺乏实质性终端利好支撑,低迷态势难见扭转,但国际原油可能受地缘政治因素影响,价格出现回升从而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再次上调。进
入二季度国内主营炼厂将陆续迎来检修季,导致成品油产量下降,与此同时终端需求逐渐回暖。进入下半年,一系列产业振兴规划及扶持政策预计会相继出台,基建行业等方面也会回暖,这将对成品油需求起到充分拉动作用。此消彼长之中,供需基本面或将出现紧平衡。
从成品油价格方面来看,一方面随着油品排放标准逐渐升级,汽柴油零售价位必将同步提升;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税政策逐渐完善,调油原料被纳入应征范围,调和汽油成本上涨在所难免,民营加油站在利润水平萎缩的情况下,以降价促销方式谋求市场份额的力度也将有所减小,成品油可能会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不断走高。综合这些因素,预计2013年国内成品油供需基本面呈“前松后紧”,成品油价格将“低开高走”。
成品油_成品油 -我国成品油消费数据
2010年我国成品油消费处于较高水平。在国内汽车需求旺盛等因素带动下,成品油消费量达到2.45亿吨,同比增长11%;全年成品油实现自给,略有富余。其中汽油、柴油分别增长7.6%和12.6%。2011年国内累计加工原油4.48亿吨,成品油(汽、煤、柴)生产总量合计达到2.67亿吨。2011年,我国成品油表观消费量达26293.2万吨,同比增长7.6%。2012年上半年,国内成品油(汽煤柴)表观消费量达到1.22亿吨,同比增长3.1%。其中,柴油消费7522万吨,同比微增0.9%;汽油消费3762万吨,同比增长6.8%;煤油消费900万吨,同比增长6.5%。
成品油_成品油 -生产工艺
常减压蒸馏:塔顶拔出轻汽油,塔底拔顶原油经换热和常压炉加热到360~370℃进入常压分馏塔,分出汽油、煤油、轻柴油、重柴油馏分,经电化学精制后作成品出厂。
催化裂化:常压重油或减压馏分油掺入减压渣油为原料,生产出优质汽油、轻柴油。
加氢裂化:生产出干气、液化石油气、汽油、轻石脑油、重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润滑油等产品产品质量稳定性好。
催化重整:由常减压蒸馏初馏塔、常压塔顶来的直馏轻汽油馏分,生成含芳烃量较高的高辛烷值汽油(重整汽油),可直接用作汽油的调和组分,也可经芳烃抽提,分离提取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工产品。加氢精制往往与重整组成联合生产装置催化重整加氢精制。
延迟焦化:以减压渣油为原料,经分馏得到气体、汽油、柴油、蜡油、重质馏分油等产品。焦化所产汽油、柴油很不稳定,含胶质高、颜色易变深并且含杂质多,必须进1步精制才能作为成品出厂。
成品油_成品油 -油价倒挂
油价倒挂,就是说原油的价格高于提炼后的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出现倒挂现象。
中国实行的是与国际接轨油价机制,即根据国际油价的变动来调整国内油价。随着中国石油进口越来越多,2004年总量达1亿吨,占中国石油消费量的约40%。随着国际石油价格持续高涨,从最低的20多美元一桶,上涨到60美元一桶。进口油价上涨了,如果国内成品油销价不相应上涨,那么势必出现炼厂销售的成品油价格反而比购进的原油价格便宜的“倒挂现象”。
成品油_成品油 -定价机制演变
自1998年开始,中国已经历了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中国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2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汽、柴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尽管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定价相比,这是1个重大跨越,但上述方案有1个致命缺陷:任何油品供应商甚至是消费者都可根据固定的公式算出下1个月的油价走势,价格过度透明导致了国内油品市场上过度的投机炒作。
从2000年6月份起,中国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从2001年11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2006年3月26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在宣布成品油价上调的同时,向地方传达了石油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2大内容:一是成品油价由原来的与国际成品油价直接接轨,改为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合理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确定。二是推出“4个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建立原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
成品油_成品油 -价格调整及税费改革
1994年1月,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改为只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这被认为是中国燃油税费改革的起点。1997年7月,中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从此,燃油税费改革的问题开始正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
1998年,国家对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时的国家计委按进到岸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制定各地零售中准价,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在上下5%浮动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1999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公路法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从法律上为“燃油税费改革”创造了条件。
1999年11月和2000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但还是远远滞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2000年5月起,国务院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变化每月调整一次,2000年7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完全接轨。
2000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有关报告中指出,“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实施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待条件适合时正式实施”。次年,他再次表示,将“择机出台燃油税”。
2001年10月17日起,中国开始实行新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国内成品油价格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零售基准价。
2006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在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同时,出台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
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3月20日,中国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600元。2012年年内国内油价已2次上调,汽柴油价格共上调900元/吨。
2012年5月4日,多家媒体报道中国国内成品油或迎来首轮降价,油价将回调至7时代。周家嘴、宝山、虹口等地加油站的促销力度在不断加大,加入促销行列的加油站也越来越多。截至5月2日,国际三地油价变化率已至-3.08%。国家发改委调价的理论参考“22+4%”原则符合后,2012年度会首次下调成品油最高限价。
成品油_成品油 -税收
根据中国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1、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3、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成品油_成品油 -价格形成机制
1.中国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
(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
(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
(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
(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成品油_成品油 -价格调整
由于国际油价上涨幅度较大,自2009年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24次,其中15涨9跌。受国际油价影响,2012年国内成品油价调整频繁,经过前4涨4跌后,油价曾逼近年内最高。
价格上涨
国家改革委2012年3月19日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决定自3月20日零时起,将汽、柴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刷新历史最高值。全国平均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升分别提高0.44元和0.51元。
2012年8月9日,国家发改委决定自8月9日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零售价格分别提高0.29元和0.32元。
国家发改委9月10日宣布9月11日零时起,上调国内成品油最高零售限价,其中汽油上涨550元/吨,柴油上涨540元/吨,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零售价格分别提高0.41元和0.46元。
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其中汽油上涨300元/吨,柴油上涨290元/吨。
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三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
(一)基本思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具体安排
(一)增量气门站价格按照广东、广西试点方案中的计价办法,一步调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来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并不再按用途进行分类。广东、广西增量气实际门站价格暂按试点方案执行。
(二)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其中,化肥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50元;其他用户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400元。
(三)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2013年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价格按该省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方案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关于门站价格。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直供用户等)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现行门站价格由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实际结算价格(含13%增值税)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其中,管道运输价格适用于3%营业税的,按照保持用户购进成本不变的原则,将管道运输价格统一折算成含13%增值税的价格,即:含13%增值税的管道运输价格=1.057×含3%营业税的管道运输价格。
(二)关于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为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部分。存量气量一经确定,上游供气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用户不得互相转让。
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结算时,可以先结算存量气、后结算增量气,也可以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将增量气均衡分摊到每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年度结算期末据实清算,但不得先结算增量气、后结算存量气。2013年新增气量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均衡分摊,7月10日前的所有气量均按调价前的价格水平结算。
(三)关于居民用气量。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存量气量中居民用气量为2012年居民实际用气量,增量气中居民用气数量,由供需双方据实确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为居民气量的核定提供便利。居民用气量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报当地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参考和依据。如供需双方对用气结构和居民用气数量存在争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复核裁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居民气量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调整天然气价格是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做好方案组织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强化责任、密切合作,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把矛盾和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并密切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从大局出发,主动与地方发改(价格)部门衔接,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
(二)合理安排销售价格。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单独作价,也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具体实施方案尽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要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结合当地实际,在保持天然气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对燃气发电等大型用户,要尽可能减少供气环节,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进行针对性调节,满足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多方组织资源,加大国内生产和进口力度,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煤制气等气源,确保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水平;对西部地区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化肥等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各地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要切实落实国家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四)确保出租车等行业稳定。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疏导前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及时应对突发舆情。
附件: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8日
四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
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1〕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自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节能汽车推广工作以来,我国节能汽车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节能汽车技术进步明显加快。为继续引导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逐步降低油耗水平,根据行业节能技术进步、油耗标准推进等情况,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决定对现行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1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0年6月1日—2011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一)推广车辆要达到产品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 (CM) Kg |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 L/100km |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 L/100km |
CM≤750 | 4.8 | 5.2 |
750<CM≤865 | 5.1 | 5.4 |
865<CM≤980 | 5.3 | 5.7 |
980<CM≤1090 | 5.6 | 6.0 |
1090<CM≤1205 | 6.0 | 6.3 |
1205<CM≤1320 | 6.3 | 6.6 |
CM>1320 | 6.7 | 6.9 |
(二)推广补贴标准不变,即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继续给予一次性3000元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其他有关事项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19号)执行。有关核查工作暂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推广企业认真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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