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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2016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7-11-24 所属栏目:其它

一 : 2016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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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二 :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63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

法理学部分

1.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2.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

3. 论廉政建设

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5. 关于人权与法治

6.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7.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8. 论法律与道德

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

10. 法律与科学技术

1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 法律与政策

13. 法律与自由

14.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 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17. 论法律意识

18.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

19. 论法律文化

20. 论法律与改革

21. 论法律职业道德

2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3. 论权利与义务

2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5. 论法律责任

26. 论法律监督

2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28. 法律与行为

29. 法律与秩序

30. 法律与利益

31. 法律与权利

32. 法律和公平、正义

3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4. 评"法不责众"

35. 论民主与法治

36. 论立法的国际化

3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

3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40. 论依法治国

41.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42. 论司法公正

43. 论司法公开

44. 论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

45. 论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46. 论立法产生的标志

47. 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

48. 论立法过程

49. 论立法权

50. 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51. 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

52. 论行政法规立法

53. 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54. 论立法主体

55. 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

56. 论立法专家

57. 论立法预测

58. 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

59. 论立法的准备

60. 论法案起草

61. 论立法方略

民法学部分 :

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8. 论意思表示

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 论物权行为

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

31. 论表见代理

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34. 论无权代理 35. 论民事权利体系 36. 论人身权体系 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 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42.论过错责任原则 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 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 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48.论所有权的限制 49.论用益物权体系 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53.论地役权 54.论典权 55.论担保物权体系 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57.论质押的客体 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 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 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62.论共有 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 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65.论物权的效力 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68.论物上请求权 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70.论物权法定原则 71.论一物一权原则 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73.论债的特性 74.论债权的相对性 75.论债权的效力

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78.论多人数之债

79.论债的转移制度

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

84.论合同自由原则

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86.论合同的解除

87.论缔约过失责任

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89.论继续履行

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91.论情势变更原则

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94.论不当得利

95.论无因管理

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

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

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103.论财团法人

104.论取得时效制度

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108.论合同解释原则

109.论有限合伙

110.论隐名合伙

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12.论隐私权

113.论名誉权

114.论精神损害赔偿

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16.论无效民事行为

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1. 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2.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3. 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4.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5. 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6.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7.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 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

9. 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10. 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11. 论遗产的法律特征

12. 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

13. 论债权、债务的继承

14.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15. 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16.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刑法部分

1.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 论刑法的机能

3. 论刑罚权的根据

4. 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5.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 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

8. 刑法立法方法研究

9. 刑法解释研究

10. 刑事司法解释研究

11. 刑事判例研究

12. 犯罪论体系研究

13. 论犯罪的特征

14.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15. 刑事法律关系研究

16. 刑事责任研究

17. 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 犯罪课题研究

19. 论刑法上的行为

20. 论不作为

21. 持有型犯罪研究

22.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 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63_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25.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 法人犯罪研究

27. 论犯罪故意

28. 论犯罪过失

29. 论业务过失犯罪

30. 论犯罪目的

31. 论犯罪动机

32.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3. 严格责任犯罪研究

34. 论犯罪既遂

35. 论犯罪预备

36. 论犯罪未遂

37. 论犯罪中止

38. 论共同犯罪

39. 论有组织犯罪

40. 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1. 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2.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3.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44. 论主犯的处罚

45. 论从犯的处罚

46. 论胁从犯的处罚

47.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 论想象竞合犯

49. 论法条竞合

50. 论结果加重犯

51. 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 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 论无限防卫权

54. 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 安乐死问题研究

56. 刑罚目的研究

57. 刑罚功能研究

58. 刑罚机制研究

59. 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 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61. 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

62. 罚金刑制度研究

63. 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

64. 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

65. 刑罚裁量情节研究

66.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67.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68. 论立功

69. 累犯制度比较研究

70. 数罪并罚原则研究

71. 减刑制度比较研究

72. 假释制度比较研究

73. 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

74. 玩忽职守罪研究

75. 滥用职权罪研究

76. 交通肇事罪研究

77. 走私罪研究

78. 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9. 内幕交易罪研究

80.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

81. 洗钱罪研究

82. 集资诈骗罪研究

83. 贷款诈骗罪研究

84.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85. 保险诈骗罪研究

86. 偷税罪研究

87. 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88. 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

89.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

90. 合同诈骗罪研究

91. 故意杀人罪研究

92. 强奸罪研究

93. 绑架罪研究

94. 抢劫罪研究

95. 侵占罪比较研究

96.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

97. 计算机犯罪研究

98. 网络犯罪研究

99. 毒品犯罪研究

10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101. 妨害司法犯罪研究

102. 环境犯罪研究

103. 贪污罪研究

104. 受贿罪研究

民事诉讼法部分

1.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 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

3.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5.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

6.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7.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

8.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

9.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10. 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

11. 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

12.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13. 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14. 试论法院调解

15. 督促程序之研究

16.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17. 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8. 论普通程序的基础性

19. 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20.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部分

1. 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2.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

3. 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

4. 论简易程序

5. 论证据的法律性

6. 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

7. 论证人制度之完善

8. 论羁押制度之改革

9. 论"自由心证"原则

10. 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

11. 论"上诉不加刑" 原则

12. 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

13. 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

14.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15. 论控审分离原则

16. 论无罪推定原则

17. 沉默权研究

18. 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19. 论法官的社会角色

20.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

21.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

22. 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

23. 论刑事诉讼职能

24. 论被害人

25. 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

企业法/公司法题目

1. 企业法律形式与企业立法的完善

2. 独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 企业注册资本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

4. 有限责任制度研究

5.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6. 法定资本制的几个问题

7. 授权资本制的若干问题研究

8. 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的企业性质问题研究

9. 公司企业设立人的责任问题研究

10.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探讨

11.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2. 公司债的若干问题探讨

13. 风险投资企业的若干问题研究

14. 企业联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探讨

15. 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的问题探讨

16. 有限合伙的若干问题

17.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研究

18. 论国有企业的若干问题

19. 论国有独资公司

20. 合伙企业的若干问题探讨

21. 关联企业的若干问题研究

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3. 论公司代表制度

24. 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的比较研究

25. 国有企业债转股问题研究

26. 股份公司的若干问题研究

27. 股票期权制的若干问题研究

28. 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

29. 论上市公司的收购

30. 论公司合并

31. 论股东权

32. 论公司募集设立

33.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34. 论公司人格的否定

35. 论代表诉讼

36.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37. 企业破产的若干问题探讨

38. 期货市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9.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若干问题研究

40. 论我国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41. 论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完善

42. 企业托管的几个问题

43. 论非上市公司收购的几个问题

44. 母子公司法律问题探讨

45. 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讨

46. 论股利分配的几个问题

47.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48. 论公司重整

49. 企业解散与清算的若干问题研究

50. 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

青少年法学

1. 试述青少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2.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

3. 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 谈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5. 试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

6. 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法理渊源

7. 青少年立法的发展趋势

8.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9. 少年审判制度原则及其理由

10. 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三 : 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规定70

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教育与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目的是进一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大学阶段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同时,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各有关处、学院、教研室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2.教务处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职责如下:

(1)研究、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的条例、规定及其他文件。

(2)“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的刊出。

(3)协助各学院解决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4)汇总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某些项目的抽查或普查,组织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评价。

3.学院由主管教学院长负责,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秘书协助组织和管理本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

(2)制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

(3)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动员,宣布纪律及注意事项。

(4)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制订本院各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基本要求”、评分标准及管理细则。

(5)确定本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及经费、设备的分配等。

(6)审核、批准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任务书和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名单。

(7)检查了解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本院毕业论文(设计)的集中答辩,通过集中答辩了解总体水平、总结经验。

(9)负责组织学校安排的毕业论文(设计)普查、抽查和评价工作。

(10)组织本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

(11)在外单位做毕业论文(设计)时,学院必须指定讲师以上的教师负责联系,经常检查,掌握进度,协调有关问题。

(1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分析、汇总、上报,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经验,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和改进意见。

4.各专业教研室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包括选聘校内外指导教师,审议并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审核表”报学院审批。

(2)推荐各答辩小组的人员及负责人;平衡各组进度及评分标准。

(3)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及改进意见。

(4)向学院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写出推荐意见。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安排

1.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我校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统一安排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集中进行。

2.各学院应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十五周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动员和教育,公布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南,布置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明确具体要求。

3.最后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完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工作,填写开题报告。

4.毕业论文(设计)所有工作在最后一学期的14--15周全部结束。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

(一)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原则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从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出发,满足大学生的基本能力和要求。

2.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与所学专业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不得跨专业选题。

3.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尽可能联系社会经济文化实际和生产实际。

4.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新颖,要有创新性,有时代特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

5.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难度要适度,份量要适当,应使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任务。

6.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尽量避免与往届的重复。

7.外语类学生的毕业论文应使用所学语言进行撰写。

8.毕业论文必须一人一题,毕业设计原则上一人一题。双学位学生应根据所修专业上交两篇不同的论文。

(二)选题的程序和方式

1.各学院要安排指导教师确定选题指南,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认,审查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确定题目,学生与指导老师实行双向选择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

2.学生在学院选题计划之外自选课题,须经两位本学科专家审查认定,并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3.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学生根据《任务书》,查阅文献,制定研究方案,进行前期准备,然后向指导教师申请开题,经认可后方能进行毕业论文(设计)。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

1.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关键。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原则要求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经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审查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2.为保证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0人。由于指导力量或者客观条件确有困难,学院可聘请校内其他单位或外单位(具有中、高级职称)本专业人员担任指导工作,同时由学院指派专人联系,经常了解课题的进展情况,并协助解决课题进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指导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从思想上和业务上严格要求学生。对不认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并屡教不改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提交教研室和院(系)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正当手段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要取消其答辩资格,成绩以0分记载。失责失察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4.指导教师的任务:

(1)协助学生选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

(2)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指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原则,认真指导, 按时向学生下达任务书并及时做好指导过程记录。

(3)向学生介绍参考资料,引导学生收集、利用材料,并就毕业论文(设计)理论体系的构思等提出建设性和指导性意见。

(4)每周至少进行1次工作进程与质量的检查,并对学生在做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答疑。

(5)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做出评定。

(6)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五、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学生要签署诚信声明,文责自负。

2.学生在选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后,应仔细研读有关资料,并撰写开题报告。

3.按计划认真开展有关实验、设计和研究,收集资料、采集数据,形成研究成果。

4.学生要把握好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5.严格遵守纪律,论文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1.各教学单位要成立院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委员由5人以上组成。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教师,也可聘请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确定答辩方式、要求。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答辩小组,每组至少由3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并设答辩秘书,具体落实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2.答辩委员会指派具有资格的教师评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要求交叉评阅,指导教师不宜担任评阅教师。学生应在答辩前10天将毕业论文(设计)正稿及签署的诚信声明交指导教师和评阅人。评阅人应详细阅读论文或设计说明书,认真评阅,并准备答辩时提出的主要问题。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要做到公开、公平,除答辩小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外,其他教师、学生均可自愿出席。

4.学生答辩时,答辩小组应认真做好记录。答辩记录使用学校制定的统一格式。

5.所有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均要求进行答辩。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答辩:

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规定70_西北民族大学是几本

(1)无书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指导教师评语;毕业论文属文献综述或不能按时向指导教师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正稿者。

(2)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

(3)在校外做毕业论文(设计),未到学院备案或汇报工作进度者。

(4)论文(设计)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

(5)缺勤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总天数三分之一者。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相关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

7.答辩具体程序:答辩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宣布答辩开始及成员名单;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包括学生报告内容、教师提问及学生答辩。在答辩过程中,学生必须当场回答提问。

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1.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分制。

2.学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依照毕业论文(设计)评价指标,根据论文(设计)质量、答辩情况,按照指导教师评分30%,评阅教师评分占30%,答辩小组评分占40%的比例,确定学生的初评成绩,并写出评语,由院(部)答辩委员会确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

3.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时,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实事求是,正确反映学生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成绩优秀学生的比例每个自然班一般不得超过20%,成绩良好的不超过50%。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

(1)未按要求完成论文(设计)任务。

(2)论文质量差,达不到本科论文水平。

(3)抄袭、剽窃他人研究结果者。

(4)未参加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有能力的学生可在离校一年内回校申请重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限一次),并交纳一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费,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

八、指导教师、论文评阅教师、答辩委员会评语内容要求:

1.指导教师评语内容应包括:

A.对任务的难度、份量及完成情况的评价

B.综合应用所学基础理论进行实践能力的评价

C.有无创造性的评价

D.工作态度的评价

E.指出存在问题及错误

2.评阅人评语内容应包括:

A.内容是否正确、严密,有无独创性

B.研究方法是否正确,论文水平和质量如何

C.文字表达及其他附件的水平

3.答辩委员会评语内容应包括:

A.对答辩委员所提问题的理解是否透彻

B.语言表达、回答问题情况

C.逻辑思维能力

D.专业知识掌握情况

九、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流程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程序是:选题→下达任务书→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评定成绩→收存毕业论文(设计)→各学院总结→质量评价与监督。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和监控

1.为保障我校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加大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力度,以防止有章不循,敷衍应付,以及只重形式,不重效果的倾向。按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标准,充分发挥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组织的作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评价与奖惩相结合,切实提高我校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2.论文抽查:学校每学年组织督导组、专家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和评价。每个专业随机抽取一定份数的毕业论文(设计)的全套资料,包括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记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等。对于论文抽查质量较差或是存在较大问题的专业,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全面评估该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及学院管理状况,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学校。

3.中期检查:把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分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在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中,学校、学院、教研室要不定形式、不定方法、不定时间地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质量跟踪,特别是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中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对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给予指导或提出警示。

4.工作总结:为客观反映毕业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在每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之后两周内,各学院应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分析和质量分析作为论文评估的重要依据。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自评报告表和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

十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及装订要求

学生毕业论文格式及报盘要求按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毕业论文(设计)使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封面格式,并按“封面→鉴定表→评价指标→诚信声明→任务书→开题报告→标题、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正文→参考

文献→附录→答谢”的顺序统一装订。各单位于答辩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论文及数据盘各一份报教务处。

十二、毕业论文资料归档

1.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是学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十分重要,各院(部)须按有关归档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2.毕业论文(设计)所有资料由学院有关人员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五年。查阅毕业论文(设计)须办理借阅手续。各学院应长期保存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3.学院归档材料包括选题目录、开题报告、任务书、答辩记录、评阅记录、论文(设计)、软盘、图纸等。

十三、各学院应参照以上要求,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制订本单位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医学院为大病历)基本要求、评分标准及管理细则。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2.毕业论文(设计)格式示例

3.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自评报告表

4.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参考标准

5.西北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参考标准

6.本科毕业生论文(设计)评阅人评分参考标准

四 : 看看1942年湖大学长本科毕业论文,这才是真正学霸

欢迎大家加我的微信:深圳名校通,微信号:szmingxiao

这是民国31年(1942年)湖南大学土木系段承淾前辈的本科毕业论文《剧场设计》,柳士英教授指导。[www.61k.com]108页蝇头小楷,手迹漂亮得一塌糊涂。论述清晰,图例繁多,如同一本书稿。且1942年湖南大学还偏安在辰溪县深山躲避日军轰炸,条件极为艰苦。

这才叫真正的学霸 看看1942年湖大学长本科毕业论文,这才是真正学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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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瞪口呆有木有?!叹为观止有木有?!

这才叫真正的学霸 看看1942年湖大学长本科毕业论文,这才是真正学霸

学渣们更是连话都不敢说了......

【趣味测试:一张超内涵的推理图,一般人是看不出的】

这才叫真正的学霸 看看1942年湖大学长本科毕业论文,这才是真正学霸

上图是一张超内涵的图片,据说男人看了会痛哭,女人看了会拍手!

请问:这张照片表达了什么内容?

实在猜不出的话,关注微信公众号:szmingxiao(←长按复制),回复关键词:内涵图答案

本文标题: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2016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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