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一场“债权转股权”的闹剧
案情介绍
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了“圆满”完成年度净利润考核指标,与有关单位密谋策划,自编自导了一场“债权转股权”的闹剧,通过所谓“债权转股权”,5789万元不良、不实资产被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以长期投资在报表中反映,虚增了资产和利润,从而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
2004年a公司用应收款项5789万元置换股权,对某县b公司新增投资6200万元,这一非货币交易引起了检查组人员的关注,感觉里面存有蹊跷。为此,检查组决定对此问题作重点检查,从企业提供的债转股的协议入手,顺藤摸瓜,多次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宣传法规政策等,终于查清了a公司通过虚假“股权置换”,粉饰会计报表问题的来龙去脉。
虚增销售收入
检查发现,a公司本部应收款项高达8000多万元,经对a公司2002、2003年的资产状况及盈利能力情况进行缜密分析后,发现a公司为了“完成”销售收入考核指标,实施了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收入造假行为。截至2003年底,虚增销售收入2116万元,形成应收账款2352万元,而且所销售的都是即将报废的产品,所开具的发票均由公司营销部保管。至检查日,开具的发票尚未流出企业。
历史潜亏无法消化
检查发现,a公司应收款项中有历史原因形成的呆滞账款2200万元,销售折扣挂账有1061万元,报废、退货未处理挂账176万元。由于上级公司对a公司实施净利润考核,而且净利润指标每年大幅度递增,根据2004年实际经营情况,a公司无法在损益中消化这批不良资产。
造假手法分析
为完成年度的净利润考核指标,“消化”巨额不良、不实资产,2004年8月a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了债转股项目实施方案。随后,a公司通过造假“三步曲”,用100万元资金“顺利地”完成了这场债权转股权的运作,将5789万元的不良、不实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巨额不良、不实资产被自行“消化”了。
二 : 债转股学习之可以转股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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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债权转股权问题做简要分析。
1、可以转股的债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下列债权可以转为股权:(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对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
(1)债权必须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且并非全部债权都可以允许转为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相比,由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内容非公开性等特点,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以及当事人虚构债权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虚增注册资本,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实现等社会危害。因此,目前规则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放开了债权转股权,规则目前只界定了三种债权可以转为股权,这个后面详述。
(2)债权必须是对境内设立公司的债权,你拿境外设立公司的债权对国内公司增资是不允许的,或者说至少不再目前规则体系内。那么,我拿境外公司债权对境外公司出资是否允许呢,小兵认为是允许的,但不归国内工商局管。那么,我拿境内公司的债权对境外公司出资是否允许呢,这就变成了第三方债权转股的问题,后面会详细论述。
(3)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允许转股的债权,应该也会存在这样几种情况:
①购销合同债,就是我跟企业做买卖,然后你欠我钱了,你不给钱那我就转股是允许的。这里注意几点:①债转股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如果你没发货我没给钱然后你以债权出资肯定是不允许的,这属于合同争议范畴。②这种债权一般在财务上记为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从这个角度来看,应收账款出资和预付账款出资也不应该得到禁止。③我发货你没给钱形成的债权好理解,那么我给了钱你没发货形成的债权好理解吗,这个也不难理解,如果对方认可你预先支付的款项且没有争议,那么债权也是可以转股权的。
②单纯资金借贷之债,就是彼此之间借钱不换或者没钱还之后形成的债权。这里要注意几点:①必须是经营中形成的债权,比如企业向金融结构借款并用于生产经营应该是可以的。②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者个人借款形成的债权呢,尽管这可能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借款用于生产且双方对债权以及债转股没有异议,那么也不应该一律禁止。③如果企业为了单纯对外投资或其他非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债权呢?小兵认为不应该鼓励转为股权,因为这不符合债转股的立法本意。当然,企业借贷资金到底是什么用途,在实践中要分清楚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③其他债权,上述总结可能并没有涵盖所有合同之债,但是原则是这里的债权至少是符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规则要求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比如违约金,如果是正常合同导致的,那么应该是允许进行债转股的。比如赌债,显然就是不允许债权转股权的,这理应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这里注意的是,在合同之债中我们对转股的债权进行了限定,那么人民法院判决的债权应该不受上述限制。比如损害赔偿之债,惩罚性债权,应该都是可以用来转股权的。比如企业因为侵权对他人造成损害而需要支付的补偿款,企业因为不履行某些义务而被惩罚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形,只要法院已经判决认定债权的存在,且债权人对债转股没有异议,那么应该就可以允许债转股。当然,法院裁定侵权之债,不一定是货币,比如恢复原状、比如消除损害等,这种情形应该也属于法院判决之债,但是小兵认为这种情况不应当允许债转股。
(5)破产重整的债权,这里需要注意是必须是法院认可的债权,你不能企业破产了双方签个协议就直接转股了,这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论是破产还是重整过程中,如果债权人与破产人达成了和解且和解协议得到了认可,那么和解协议中认可的债权数额是可以转为股权的。
(6)对第三方债权是否可以转为股权。这个问题在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尽管有争议但结论也比较明确,那就是原则上不允许第三方债权转股,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这样的结论。至于原因,也不难理解:①政策上允许或鼓励债转股,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减轻债务压力能够更好的生产经营,显然允许第三方债权转股根本不能实现立法主旨的目的。②债权转股权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债权的来龙去脉和形成过程要清晰合规,企业允许自己的债务转为股权因为自己肯定清楚所以没有问题,而企业对第三方债权债务就不一定了解且没有核查的手段和义务(比如第三方债权的实现性就不能有很好的保证),那么允许债转股会存在很大的风险。③债权人拿别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来要求另外一个人来履行,显然存在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形,除非有冤大头,不然就算是法律允许也没有哪家企业愿意去做。
(7)共有债权是否允许转股。规则规定如果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需要分割之后再转股,当然债券怎么分割应该是债权人的事情,跟债务人没关系。小兵认为,这个债务分割协议一定要对相关的内容厘定明确清楚,不能存在任何争议或者纠纷。还有一个问题,债权分割之后,有的人同意转股有的不同意怎么办,小兵认为应该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要求转股的去转股,要求还钱的也应该认可。
(8)用于债权转股权的债权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如果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导致债权无效,而不能作为出资转为股权,并且会构成虚假出资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债权债务如果尚存在纠纷或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那么说明债权的价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下债权也不能转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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