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湖北省财政厅:高级会计师考试本月15日起报名
打算在今年报考高级会计师的读者,得赶紧准备报名材料了。昨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今年报考高级会计师的时间为6月15日至25日。报名相关表格可从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湖北会计之窗(网址:)或湖北人事信息网(网址:)下载。二 :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服务我省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监督检查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保证会计人员依照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加强会计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
第五条 单位依法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规模小、会计业务量少的单位可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会计事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财政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会计事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六条 单位会计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具体办法,参与制定单位财务预算和经济业务计划并监督执行,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
第七条 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量和管理需要,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岗位的设置还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记账人员不得兼任稽核、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稽核人员不得兼任会计信息系统操作员的工作。开通使用网银账户转账的单位,不得一人办理网银转账业务的全过程。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管理的单位,录入和审核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票据和印鉴应当分开保管,在银行支票上使用的单位财务公章和私章应当由两人管理。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符合总会计师设置条件的单位,应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总会计师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参与本单位经济分析和重大经济决策研究。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村级报账员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依法行使职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参与拟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妥善保管按规定尚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本级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同时还应具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经济业务较小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二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免之前,应送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也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员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单位应当督促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交接时应当编制会计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收据、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单位还应当移交备份的各种会计档案资料、会计软件资料及用户操作手册等。移交人对自己经办的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擅自离岗的应记载于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会计账证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单独建账外,一个单位只能按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设置一套会计账簿,统一核算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
第十七条 单位应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所使用的计算机应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专用,专人管理,与互联网相连的应采取物理隔离,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定期登记会计账簿,结出各账户余额后,进行试算平衡。按期对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财务会计报告按有关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及时对外披露。
单位在推进全面信息化的过程中,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表述编制要求,生成的标准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编制依据一致,会计指标口径一致。
第四章 会计电子信息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选择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自行开发软件或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化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还应达到岗位相互牵制的相关要求。使用电子信息系统生成的会计资料与手工生成的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实行备份制度。必要的检测、清除记录应当形成相关的文档资料。非指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单位对会计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及电子介质等不同形式的会计资料。
单位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原始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会计资料,必须以纸质形式或者微缩制品保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管理会计档案。
当年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出纳除外)保管。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机构可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移交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会计资料形成年度终了后三年。
采用电子会计档案替代纸质会计档案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子会计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会计档案。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修改、拆封和抽换。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借出。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按国家现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期满后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五章 银行账户与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为单位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为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单位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为单位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单位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为单位因特定用途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开立的账户。除国家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单位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的账户只能办理单位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银行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不准开具空白支票或以空白支票作信用抵押。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报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办理开户手续。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二)零余额账户、基本建设存款户、实拨资金存款户、党团工会存款户和贷款转存款户开设、变更、销户,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现金。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转账支付。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章 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内设的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会计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定并实施对本地有特别要求的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以及会计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建账监管;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及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会计事务所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终止,监督会计事务所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活动;组织评选、表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推荐选拔会计人员中的青年岗位能手、五四青年奖章、五一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和领军人才;受理并协同有关方面查处举报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行为或事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会计工作失职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十条 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实施会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无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单位提供的,单位有权予以拒绝。
第七章 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严格按《会计法》第46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会计法》第42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严格按《会计法》第43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严格按《会计法》第44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严格按《会计法》第45条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三 : 湖北财政厅会计报名网_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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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湖北财政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有实效
今年以来,湖北财政按照中央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财政职责,严格落实投入政策,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全力支持社会保障各项事业发展。
“www.61k.com”一、落实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力度。将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作为稳岗补贴的重点对象,强化中小微企业补贴政策。对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钢铁、煤炭等行业,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上述措施落实后,预计两年将为全省企业减少社会保险费支出60多亿元。
二、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创业就业。今年湖北省财政共拨付各地就业补助资金27亿元,确保全省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解决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筹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省级补助资金3亿元,完成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3年计划。
三、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落实省级改革补助资金,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做好过渡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及预算管理工作,支持实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妥善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落实企业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要求,结算2015年和预拨2016年省级调剂金,整合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增加省级调剂金来源,支持基金缺口地区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稳定。
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合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以投入促改革、以投入换机制的要求,落实医改投入政策,推动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制定下发《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等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一工作。全省筹措医改资金400亿元,重点支持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衔接等工作,支持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开展保障基本医疗服务改革试点、深化健康管理服务试点、互联网+分级诊疗模式试点、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试点等工作,通过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医改不断向纵深发展。
五、落实精准扶贫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加大精准扶持力度。加大投入力度,下拨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2亿元,支持县市实施精准扶贫保障兜底。建立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常态化考核督查报送机制,对37个贫困县市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和宣传。委托第三方机构对37个贫困县2015年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建立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落实政策、落实资金实名通报制度,全力配合省纪委运用大数据开展低保、五保、医疗救助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下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督导县(市)落实精准扶贫保障兜底政策,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监管。
四 : 湖北省财政厅2016年湖北高级会计师报名通知
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会考办发〔2016〕1号
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曰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5〕24 号)精神,我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9月举行。现就考务日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1. 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 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 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 年;(4)取得碩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
“www.61k.com。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 高级资格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 还应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根据我省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达到我省评审有效使用标准的,取得我省评审有效的成绩证明,在省内两年内可参加一次评审。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程序
我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一)中级报名程序
中级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3 日-10日、3月29日-30日。上述时段内每天8 : 00-20 : 00受理网上报名,双休日照常办理.
1. 报名准备。报名考生应持有中国银联所支持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考生需提前准备好电子登记照片。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例如:XXX.JPG),像素宽114,高156, 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KB.照片应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紅、白色底)证件电子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照片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因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2. 登录网站。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 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了解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对照报名条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后,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3. 填报信息。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照片,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考生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选择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不能跨地区报名。信息填报后,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在表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 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负责。省直考生到省会计考办,由省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他考区考生由所在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为网上报名日期内的工作时段,具体请向所在市、州人社职改部门咨询。审查时,考生本人应提交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报名信息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迸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复印件无效)。审查通过后,由审査人在《报名信息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本次考试不受理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报名。
有关部门在进行报名资格市查时,应严格对照报名条件,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5.信息确认。考生持审核通过的《拫名信息表》到报名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审核确认.
6. 网上缴费。网上报名信息审核确认成功后,考生重新登录报名网站,在网上报名时段内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考生慎重操作,谨防出错.
7. 准考证打印。中级考生应于2016年8月29日至9月7 日期间每日8 : 00至20 : 00,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和“会计行业管理网” (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应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须清晰无误.
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的纸质准考证,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考场和其它要求参加考试,不得自行修改准考证上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准考证的字体、式样、照片等,准考证正面、背面不得载有任何其它信息.
(二)高级报名程序
高级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3日-10日、3月29日-30 日。上述时段内每天(含双休日)8 :00-20: 00受理网上报名。本年度高级资格报名实行报考资格后审,报名时无需资格审查和信息确认,网上缴费后自行确认报名成功,报名准备、登录 网站、准考证打印时间和要求等同中级报考。
(三)报名注意事项
1.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报考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报考人员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费并得到 “报名已确认”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人员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能再改动报名信息。
2.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根据相应报名条件进行认真核对,符合条件的才能报考.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学校),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五、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我省2016年中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高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
1.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2.高级资格《髙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考试时间为9月11日 9:00-12:30。
2.考务日程
(1) 2016年3月31日前,公布考务日程,完成本地区2016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2) 2016年8月5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 设置及试卷预订表(高级)》和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批次表。
(3) 2016年9月5日前,市、州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务培训,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省会计考办值班电话:027—87313587。
(4) 2016年9月10日-12日组织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5) 2016年10月15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 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 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
在2016年网上评卷过程中,继续排查雷同试卷,对疑似雷 同的试卷,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情况属实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 号)处理.
(6) 2016年10月25日前,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20曰内,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向所在市州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后,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具体分值。
六、考场设置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罝考场。我省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 术高级资格考试考场设在武汉市,中级考试考场全部设在省辖 市州以上中心城市。考场原则上应设置在通过了省会计从业资 格无纸化考试测试的考点。实行无纸化考试后,仙桃市、天门 市、潜江市中级考点不再合并,考场分别设在当地符合条件的 考点。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组织考试报名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人员管理的”属地原则“等要求,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一手抓考试试卷的安全保密,一手抓考生报名信息等资料的安全保密。要加强教育和检查,严格落实试卷保密场所、保管程序等方面的规 定要求,配发到各地的保密u-key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凡泄露考试工作信息,包括考生报名相关信息的,均要严肃处理, 追究责任.
(三)对于报名、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和省会计考办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会计考办请示后处理,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各项考务工作,确保2016年 度考试任务圆满完成。
本文标题:湖北省财政厅会计网-湖北省财政厅:高级会计师考试本月15日起报名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