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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利益博弈下载-“三网融合”利益博弈:一场无休止的拉锯战

发布时间:2018-01-13 所属栏目:创业

一 : “三网融合”利益博弈:一场无休止的拉锯战

  今年以来,广电和电信业在三网融合的争夺愈演愈烈,今年4月发生了“广西IPTV被叫停事件”,随后,广电总局再次下令清查违规IPTV业务,向各省、自治区广电局发文,要求各地清查违规IPTV业务。尽管之前有媒体报道称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将于5月底出台,但知情人士透露,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第三稿已被驳回,目前正在酝酿第四稿,但是仍然有不同意见正在修改,虽然广电和电信争夺内容控制权愈演愈烈,但是目前基本可以明确的是,新媒体(IPTV、手机电视、网络电视等)播控权仍将由广电负责。

  在广电总局与工信部提交了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前两稿均被打回后,近期又提交了第三稿。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第三稿已获通过,月底即会出台,广电也做出了很大让步,电信将获得部分播控权。然而,近日关于“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第三稿再次被国务院小组要求修改表明,原定5月出台试点方案已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中国电信内部人士称,全国几张IPTV牌照发放地区,除了湖南省内等由电广传媒提供内容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IPTV节目源基本上都来自上海文广旗下的百视通公司。中国电信在这种模式下运作的IPTV,仅充当管道功能,仍无播控权。因而视频内容播控权成为广电和电信在三网融合背景下争夺的焦点,而且双方都不肯让步。

  据了解,播控权由于涉及到国家层面的政策,此前一直由广电总局把控。有消息称,在三网融合中,广电系统将占主导。另外还有消息人士透露,工信部之前声称,如果工信部不能集成播控权,也不会对广电开放相关电信业务。但是广电部门希望其进入电信领域的业务能不受试点地区的限制,全面向广电开放;而电信涉及的广电业务,比如IPTV仅限于试点地区。这受到了工信部的强烈抵制,工信部认为在现有的三网融合总体方案框架内,IPTV已是其仅有的重点业务。

  不仅仅在播控权,回顾近一个多月来,围绕“三网融合”的牌照之争,广电也曾频出杀招。广电近期连续曝光的“互联网电视涉黄”、“多省市IPTV业务叫停”、“自建网络内容平台受限”等事件。4月28日,广电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两份文件,一举作废所有家电厂商的自建互联网电视平台。分析人士表示,广电频出杀手锏只是为了在三网融合中提升自己的谈判筹码。

  业界的一个普遍共识就是:三网融合受阻的根源在于部门利益在作怪。在三网融合过程中,技术本身已经不是障碍,而是围绕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以及更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实际上,除工信部、广电总局之间的利益冲突外,广电系统内部市场化改造滞后导致各自为政的局面也或多或少影响着三网融合的进程。

  针对这种呈胶着状态的派系之争,全球电子商务专家中国诺网表示,广电、电信应在业务方面展开竞争,而不应在各自的领域钳制对方。三网融合是技术革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一直墨守成规的坚守,是不可能换来脱胎换骨的变化。各部门保护主义措施,已离三网融合的初衷越来越远。广电总局应推动发展方式、运营模式及服务方式的转变,改变政企一家的局面,让用户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权,从而真正为三网融合扫清道路。

  近日,在国务院层面协调下,广电总局、工信部双方相互都作出了妥协,对IPTV的重定基调,也显示了三网融合僵局有松动迹象。但业界人士认为,电信和广电文化背景差异明显,彼此在心理上都存在“信任鸿沟”。过去双方“井水不犯河水”,但在三网融合的大战略下要成为直接竞争对手,对IPTV业务此后的具体执行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上所带来的利益博弈,仍然会使三网融合的发展之路充满坎坷,其发展前景依然不容乐观。

  文章作者:中国诺网 www.nuo.cn ,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各位共同交流,谢谢!

二 : 电信反垄断之下的利益博弈之七[原创]

   (2012-02-21 22:11:56) 转载▼

电信反垄断调查的法律思考

作者:房善坤

电信反垄断调查是由执法机构发起的,所以我们不能不对有关问题做些法律方面的思考。

(一) 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李青副局长在中央电视台上讲了这样一段话:“已经基本查明,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是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这段话语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这次反垄断调查的目的是要保护竞争者;其二,电信联通的价格差异与广大消费者无关。李副局长的指控显然同我国《反垄断法》宗旨相违背。《反垄断法》开宗明义:“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里申明了“保护竞争”立法宗旨。

“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的理念从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中总结而来。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法》,开始实行反托拉斯(意即反垄断),也是以“限制大公司、保护小公司”为目标。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反垄断的首要任务是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此为目的来保护竞争。他们的理由是:一家实力强大的公司降低产品价格可能损害竞争者,但这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当干预。这种观点很受里根政府的推崇。1998年,在克林顿任职总统期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反托拉斯诉讼,当时这家公司控制着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市场90%的份额。当时IT软件行业流传着这样一句告诫:“永远不要去做微软想做的事情”。可见,微软的巨大市场能力所向披靡,对同行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不过微软给竞争对手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给用户带来便利,他垄断了一种极其重要的新软件——把用户和互联网连接在一起的浏览器。联邦法官一审裁定微软败诉,上诉到法院后却被推翻。最后裁决的关键依据是微软向用户提供的浏览器是免费的。2001年9 月,法院认定,尽管微软的做法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但消费者从中受益,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对整体经济有利。因此布什总统拒绝拆分微软,决定撤销司法部对它的指控。

发生在大洋彼岸的这一案例对于我们深有警示。中国是一个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过渡过程中不少人仅仅依靠“市场竞争者”这顶红帽子打拼天下,从旧体制的机体上疯狂掠食。因此,最需要保护的是是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发改委指控向“竞争对手出高价”的实质是在限制电信联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决不是罪犯。

(二) 执法者更应该自觉守法。

我国《反垄断法》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但这桩公案是在没有经过审定核实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李青副局长在接爱央视台新闻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如果最后经过我们案审的话,如果事实成立,定性准确,那么处罚大概在1%-10%罚款的范围内。如果事实成立,那么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为此将遭到数亿到数十亿的罚款。”大家注意,这里连续用了三个“如果”。小学生也知道,“如果”是假设的意思,“假设”就是事情还没有发生。没有发生的事情就不能认为是事实。做为执法机构,为什么不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等到调查核清楚之后再公布于众呢?再者,开具数十亿元罚单的依据很不充分。电信联通的价格差异发生在SP的宽带接入业务上,涉案金额不到十亿元,就算“如果”成立,也不能把调查对象的全部业务收入当成违法罚款的对象。作为代表国家执法部门的政府官员,如此大言戏法,危言耸听,不知意欲何为。

(三)选择性执法的隐忧

“我好想哭啊,我只能装一家的有线电视、用一家的电、使一家的煤气、以别人商量好的价格加两家的油,价格一天天飞涨的时候,没有人说垄断;当有一种业务几家运营商比着提速、比着降价的时候,却有人说,你垄断了!”这是央视台曝出国家发改委对电信和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报道后,一些通信员工发出的微博,矛头直指选择性执法。

所谓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行为在时间、空间、客体上有选择的执行。首先要看到选择性执法的积极作用,例如,通过灵活的个别执法,以点带面,产生广泛的威慑和示范效应,节约执法成本。这就是俗话说的“杀鸡给猴看”。另一方面,选择性执法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它能使一些违法现象总可能不被处置,给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撑起保护伞,并且给执法腐败提供操作平台,构建权力寻租的合法空间。

针对以上特点,实践中一般是区别对待:在私法领域实行选择性执法,在公法领域则实行普遍性执法。

所谓私法是指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如《民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所谓公法是指调整跟国家有关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的最高原则是“自治”,也就是说私法领域里的一切法律关系应由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通行“民不告、官不究”。例如重婚罪,只要当事人的配偶不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会介入调查。公法领域则不同。“国家和政府干预”是公法的灵魂。如《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这些都鲜明体现了国家追诉的思想,容不得执法者随意选择。

虽然公法领域不适用选择性执法,但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执法模式还是蔓延开来。2010年大年初一,安微省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县房产局局长刘某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令人惊讶的是这封举报信竟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小刘。如果刘某不是胡作非为,前妻及儿子不会与其“反目成仇”,不可能遭遇“大义灭亲”之举。若是刘某的前妻及儿子不举报,纪检、检察部门也不会介入调查,刘某便不会“露出马脚。令人悲哀的这并不是个案,许多年来,有情妇举报“牵”出贪官、小偷盗窃“偷”出贪官,还有收破烂“收”出贪官,唯独少有被吃皇粮的国家反腐机关“查”贪官。在这种背景之下,发改委搞选择性执法也是情理之中。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显然属于公法范畴,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但是李青副局长在央视台却是这样告侃侃而谈:“今年上半年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就立刻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看来李女士并不会区分公法和私法这两个基本概念,也没有认真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植根于公正和无私。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群众举报只是发现案件的一种附助手段,如果把群众举报当成立案调查的基本依据,选择性执法就会代替普遍执法,必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以反垄断为例,凡铁路、石油、电力、广电等垄断行业都是由政府定价,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价格讳忌莫深,授其治外法权。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主要靠打价格战,价格差异俯拾即是。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却在那里守株待免,一等就是三年,等来的还是一个“价格歧视”的群众举报。这种视执法如同小孩过家家,根本没有什么严肃和公正可言。

(四)群龙治水的困局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由此以来,各级各部门的反垄断机构争相成立,仅在中央政府一级就有如下反垄断机构:

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和宏观研究,但不介入具体案件。

2、商务部设立“反垄断局”,具体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4、发改委设立“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5、此外,由于反对垄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电力、石油、银行、保险等行业,所以国家在这些行业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信产部等。

以上这种群龙治水的现状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迥然不同。放眼世界,反垄断执法问题不管如何复杂,都无外乎两种模式:一种是司法模式,一种是行政模式。

采取司法模式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设有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执法机构,其职责是作为公诉人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最后的裁决权属于法院。而且这两家机构有着明确有事权划分。反托拉斯局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汽车和卡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竞争行为。

采取行政模式的典型是欧共体委员会。所谓行政模式是指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机构不仅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而且有权像法官那样对案件做出裁决,在被告不执行裁决时有权实施行政制裁。世界上采用行政模式的主要有欧共体委员会;德国的卡特尔局;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名称,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是只有一个,“唯一性、权威性、专业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任重而道远。现在虽然已经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但仍然处在一个市场竞争并不充分的状态,甚至一些国家仍不承认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在此背景之下尤其需要执法机构端正执法理念,提高专业素质,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必须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如果执法部门自身建设不过硬,政府体制改革不到位,仅仅依靠增加反垄断机构,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甚至还会添乱。

“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这是随处可见的生活逻辑!

(未完待续)

三 : 名与利的博弈

名与利的博弈

“主任好,请你看看我这可以登记不?”一个瘦弱而高挑的老者,颤抖着来到我的面前,将一张烈士证明书递给了我。我停下手中的活,接过证明书看了看,知他来自一个偏远的小山村,看他一身不住地抖动,以为走路走累了,便叫他先坐下,并给他倒了一杯水。他感觉到了我的疑惑,不好意思的笑了笑说“让你见笑了,人老了,手脚也不听使唤了。”我也笑了笑,然后指着烈士证上执证人的姓名问他:“这个名字就是您吗?带了身份证吧?”“是的是的,带了带了”老者小心地放下还没来得及喝的水,慢慢的从上衣口袋里摸索着掏出了一个裹得严严实实的白色塑料袋。我接过塑料袋,里三层外三层的展开了,仔细核对后,感觉没有错,便告诉他可以登记,只是还要把这些东西复印。老者有点茫然,我也就不好使唤他了,正好有个熟悉的年轻人来找我办事,我便把东西交给他了,“你去帮这个老者复印吧,费用记在我的账上。”年轻人倒也没有推辞,接过东西就去了。

这样的工作我已经重复了十多天,烈士证也看过不少了,但像老者这样保存完好的没几个,便忍不住问他:“您这烈士证有些年头了,怎么保存的这么好呀?”老者说“我父亲为革命牺牲了,留给我的就这么一张纸,这是他的荣誉,也是我的骄傲,我当然要好好保管了。”老者喝了一口水,接着说:“记得十年前儿子改建房子,拆房子时候我正有病住院了,千叮咛万交代着儿子一定要把贴在墙上的烈士证揭下来,房子拆了一半了,我还是不放心,便偷偷回家看个究竟,一问儿子还真没揭下来。我便不顾一切跑进去找寻,结果把那些帮工拆房子的人吓了一跳。还好,要是晚回几分钟这烈士证就没了。”我有点惊异于老者对这份荣誉的固执,久久地看着他,心生一种莫名的感动。 像老者这样珍惜这种名誉的人,时下已经不多了,正当我想称赞一下老者,一个中等个头中度发胖的中年男子走进了我的办公室,打断了我还没有说出口的话语。他一进门便扔给我一支烟,随意地问道:“办理烈士子女登记是找你吧?”我谢绝了他的烟---因为我压根儿就不抽烟,“是呀,你也要登记吗?”“是的,听说登记了政府会发给抚恤金,你看我这些材料够不够?”他一边说话一边递给我几张卷成一卷的纸张。我看了看材料,又看了看他,有点好奇的问他:“你是烈子?多大了?”“是呀,已经四十岁了呢。”“哦,那你不符合登记条件。”他有点急了,“怎么不符合条件呀,不是说继子也可以登记吗?我是继子呀。”“呵呵,继子也可以登记,但必须要有确凿的过继手续,还要对烈士或烈士配偶尽了赡养义务,你这么年轻,怕是难以和烈士扯上关系吧?”“我家族修谱时把我修在烈士名下,每年我都会在七月十五给他烧纸钱的,这些都不算吗?”“可以说你也对烈士尽了心吧,但绝对没有尽力。再说了,文件规定要在六十岁以上,你太年轻了。”他看我执意不办理,又给我递来了一支烟,并说:“要不你先给我登记了,也是我的一份名誉呀,至于抚恤金的事以后再说。”“呵呵,我看你就是冲着这份抚恤金来的吧,其实,国家还没有出台发给抚恤金的政策标准,即使给你登记了,等你到了六十岁的时候,这些政策说不定也废止了。”“哦,这样呀,那就算了,没钱还登记个鸟呀,我不图虚名。”中年人悻悻然离开了。

老者在旁听着我们的对话,看着中年人有些激愤的表情,大惑不解,不无感慨地说:“搞不懂了,我们那辈人把名誉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现在倒好,就是为了钱。”

说话间,帮他复印材料的年轻人进来了,一起进来的还有两个老同事。刚好听到了这句话,大家也就就着这话题说开了。一个同事说:“毛泽东思想教育出来的人重名,一张小小的奖状就是宝贝,邓小平理论教育出来的人重利,只有白花花的钞票才有吸引力。”另一个同事说:“现在人们的名利观实在是个问题,为了蝇头小利闹纠纷,父子翻脸,兄弟成仇者不在少数,世风不古了。”

这时候恰好又来了一对母子,儿子大约三十岁,进来就问昨天是不是有个叫xx的来办烈士子女登记了。我回想了一下,是有这么个人,好像是两兄弟,都是烈士的继子。(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他说:“那两个人是他的叔叔,他们凭什么办登记呀,他们自己都是我爸爸带养大的,我爸爸才是烈士的亲骨血,应该给我爸爸登记。”“哦,你爸爸?听他们说你爸爸好像过世了吧?”“我爸爸过世了还有我妈妈呀。”“哦,对不起,你妈妈只是烈士的儿媳,按规定不能登记。你叔叔虽然与你爷爷没有血亲关系,但可以算是你爷爷的继子,而且,你叔叔是你奶奶所生,和你爸爸还是有血亲关系的,他们和你爸爸一起赡养了你奶奶----也就是烈士的配偶,按规定可以登记。”虽然我感觉已经说得够明白了,但是母子俩还是不理解,儿子说:“要是他们登记了而我妈妈不能登记,可能就会有纠纷,我们会上访。”对他们的偏执我有点不解,随意的问他们:“你们这么强烈要求登记是不是争抚恤金呀。”“是”,儿子一点也不含糊的告诉我。我笑了笑说:“你妈妈年纪大了,可能也没上过学,她的固执可以理解,但你很年轻,应该明事理,政策规范不是针对哪一个个体,我办事只能依政策。如果只是为了抚恤金的事,你们可以家庭内部协商,而且我也可以告诉你,现在还没有出台抚恤标准,也不知道钱多钱少,要是多,你们自己可以协商一个分配办法,如果很少就没必要计较了。这样争也太伤兄弟或叔侄感情了。”话到这个份上,母子俩都有点难堪,两个同事,还有那个老者也说他们不应该这么纠结。说透了还是一个“利”字,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弄得亲情都没了。

烈士子女登记,表面上是挣回一份名誉,实质上还是冲着那点可能的利益。名利之心人皆有之。“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也”。 孔子认为,人活一辈子,没有可称道的名声是最可悲的!而利往往与名连在一起,功名利禄,自古皆然。“自许封侯在万里,有谁知,鬓虽残,心未死。”这是陆游对于功名的急迫与执着,由此也可见一斑了。名与利,两者不同却相通。名可以是利的阶梯,利可以为名开路。所以司马光说“汲汲于名者,犹汲汲于利也!”“士重名轻利,吏重利轻名”,庄子也说:“小人以身殉利,士以身殉名”。在一般意义上讲,追名逐利不是坏事,而是一种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动力,但是,如果发展到见利忘义,不知廉耻的地步,那就是可怕的病态了。毋庸置疑,时下趋于这种病态的人不在少数。

我忽然想起了前不久十多个参战退伍人员聚在我办公室要求办理低保的事。我对其中一个比较熟悉的担任村主任的人说;“你还是不要办,一个村主任吃低保让村民们怎么看你?要说你能吃低保,大家都可以吃低保了。”他说:“我办低保是政策规定可以办的。”“呵呵,政策规定了吗?”“反正领导说了可以办。”原因是有一次他们那些参战退伍人员上访到了县委书记那儿,要求提高待遇,书记没奈何交代民政局长允许他们享受低保。就这样拿了鸡毛当令牌,低保局只好照办。因为熟悉,我又笑他:“你觉得你享受低保光荣吗?”这时候他也有点不自在了,说:“是有点不妥。”没想到其他人为他说话了:“没什么不妥,你看开着小车住着别墅吃低保的人不是也很多吗?如今面子名誉不值钱,只有钞票才是实打实的。”“是咯,现在国家有的是钱,几多钱都不明不白落入了众多贪官腰包,我们拿这一点点,算个鸟毛呀。不要白不要,管什么名誉和面子!”面对他们的起哄,我竟无言以对。

一个人们根本不在乎名声好坏的社会,将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社会。范仲淹说:“举世不好名,则圣人无所用其权。”再有本事的“圣人”,也没办法治理一个人人“不好名”的社会!人生一世,始终会与名利相伴,选择什么样的名利观就选择了什么样的人生,选择贪婪就选择了低俗,选择淡泊就选择了高尚。若想不为名利所累,其实也简单:视之越重,害处愈大;视之越轻,益处愈多。君子应酌之。

四 : 网店执照:产业和权益的博弈

  近年来,在淘宝、易趣等C2C平台上,只要会简单地操作电脑,任何人都能开店,且不需要办理行政手续,不需要缴纳房租和其他费用。很多人因此挣了钱,却也成就了中国最大的无照经营群体。他们如同没有金箍圈的孙悟空,肆意施展着自己的本事。

  忽然,“金箍圈”降临了。“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1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让众多“掌柜的”忐忑不安。网上开店,没有执照怎么办?成了他们之间讨论最多的话题。

  因为互联网个人交易一直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这其中肯定不乏投机者,网络欺诈案件时有发生。如果长期下去,整个电子商务产业将受到巨大的打击。

  对此,很多网友呼吁,建立监管机制,填补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保障买家的权益。

  然而,纵然在电子商务如火如荼的今天,进行网上购物的人尚不足全国网民的四分之一,更何况还有大量的非网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台政策,让他们认识到网上购物是一种国家认可的渠道,同时也能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促进一个产业的成熟,宏观上促进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然而如何监管网店这个新事物,对政府来说是巨大的挑战。如何既促进产业发展,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施政的博弈。

  “网上店主是否需要办执照,关键是要界定其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仅是‘周末摆摊’,则不在《条例》的约束范围内。”北京市信息办主任朱炎说。笔者认为执行思路上有专门区分的思路是很正确的。作为政策,“左倾”和“右倾”都会稍有偏颇,尤其是对电子商务这个正在发展的行业而言,更需要分步,分行为实现。

  首先,对于独立网店必须要将《条例》强制实施。相对于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注册商铺,独立网店尤其缺乏监管,前者网站平台的运营方还能通过提供信用、支付等辅助手段,帮助消费者判断交易的可靠性,甚至能提供一些必要的赔付。独立网店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很多无良商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消费者上当举报后,管理部门一般以查封网站为最终处理,消费者没有任何能力维权或追回损失。因此,对独立网店在建立资质上的严格审查就非常必要。

  其次,对于企业卖家,则可以分批、分期地实施。首先从那些有经营实体、对于口碑较为看重并且具备了办理营业执照能力的卖家入手;接下来再是那些逐渐扩大生意规模的个体卖家,政府可以尝试通过在诚信认证甚至税收方面给予一定优惠的方式,争取让他们主动办执照,这样可以通过市场这根杠杆逐步区分出真正的专业卖家和业余卖家。

  C2C诞生的初衷就是个人易货平台,这部分卖家非常广泛地参与了网上开店,促进了电子商务的繁荣。他们通常从卖一些个人物品、批少量货物,从业余时间交易开始,如果强制他们办理营业执照,导致从业者大量流失,反而会阻碍电子商务产业的普及和发展,所以应该先不对这部分人强制实施。

  可喜的是,政府已经出面解释,《条例》只是方向,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还将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网上交易进行更细致的规定。据悉,北京的工商部门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思路,原则上既能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持续发展,又能起到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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