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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城镇建设的思考-关于网络道德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3-01 所属栏目:文化发展的中心环节:思想道德建设

一 : 关于网络道德建设的思考

网络在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科技、优秀文化成果等方面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我们集中力量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供了极为难得的机遇,也为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也要看到,各种各样的网络道德问题也接踵而至,道德意识方面无政府主义泛滥、人际情感疏远;道德规范方面对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冲击,其约束力减弱;道德行为方面,网上盗窃、诈骗,电脑病毒的制作和传播、盗版等屡有发生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网络道德建设成为当今国内外各界人士普遍重视的前沿性课题,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了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出“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

网络道德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1.道德意识的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网络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用网络人们可以自主自愿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2.道德意识的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网上发信息的行为的影响是社会性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性的。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 “电子社区”,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网络的全球化,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3.道德意识的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网络社会”多元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根据。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4.道德规范上在量的方面不断扩张。对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冲击,其约束力减弱。网络社会是人类为自己开拓的另一个生存空间,这个崭新的信息世界,基本上尚无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使之约束力明显下降。目前网上的道德规范是非强制性的,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上人是否遵从道德规范,也不易察觉和监督,而不像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三者同时来维持。因此建立在网上的道德规范约束力减弱。5.道德行为上求同但又出现大量不规范或冲突行为。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更多地具有自主性,网络成员之间的需求与偏好更多地具有共同性,他们一开始就是抱着同一个目的串连起来的。因此,彼此之间行为的共同点就是“求同”,他们按照自己的道德从事网络行为、进入网络生活。因而大量不规范或冲突行为产生,主要表现为:1)失规范的行为。2)规定冲突的行为。出现大量的不负责任的谩骂,发布虚假信息等等。3)严重的失范行为一网络犯罪。由于立法滞后和网络自身安全性差的弱点 (跨时空、跨地域的开放性的、无主控的国际网络),网络上时常会非法潜入一些“黑客”或者恶作剧的精灵,进行破坏。网络又成为犯罪分子开拓的新领域,产生网络社会的公害。常见的网络犯罪有网上盗窃、诈骗,电脑病毒的制作和传播、盗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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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道德建设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关系。现实空间是我们大家熟悉并生活其中的空间,虚拟空间则是由于电子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人类交流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其信息传播方式具有“数码化”或“非物体化”的特点,信息传播的范围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取得信息模式具有“互动化”和“全面化”的特点。网上空间具有虚拟性,可以“相识不相见”,从而免除交往者的奔波之苦。网上空间具有开放性、交互性,且覆盖广。上网者可以定向抵达一点,也可以同时抵达多点,从而形成颇具规模的“交际圈”,为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交友、择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这两种空间共同构成人们的基本生存环境,它们之间的矛盾与网络空间内部的矛盾是网络道德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2.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的关系。在虚拟空间中,人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都与在现实空间中有很大不同,网上交友可以“匿名进入”,交谈者可以对对方的真实身分一无所知。这也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分进行交往,使交际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人将摆脱各种现实直观角色等制约人们的道德环境,而在超地域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这意味着,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中并不完全适用。我们不能听任虚拟空间的道德无序状态,或消极等待其自发的道德机制的形成,因为它将由于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的密切联系而导致传统道德失范。如何在虚拟空间中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如何协调既有道德与网络道德之间的关系?这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课题。

3.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除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计费的依据外,不能作其它利用,并且收集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有关机关也可以查寻,作为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这就提出了道德法律问题:大众和政府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网上个人的哪些信息?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平衡?这些问题不解决,网络主体的权益和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就不能形成,社会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4.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提高是普及的前提,普及有利于促进提高。对于网络,人们应该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去看待它;它给人们带来快捷便利的网上生活,丰富多彩的信息时代,尽管网络建设的“全民原则”是首要的基本的原则,但在组织实施中要达到人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化,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仅仅随着技术进步就能实现的事。很多时候,即使一个公正的政府的决策与政策也可能出现有意无意的偏差。如果不能做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普及化,今后建成的网络联结的仅仅只是一些大城市、大公司及政府机构,在线的仅仅只是一些有钱人,那么它难免不会造成人们利用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加大信息贫富差距,并且可能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如果信息或交流信息的能力被垄断,甚至将信息高速公路变成“信息高速私路”,那么对“信息边远地区”、对穷人将是极不道德的。

网络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互联网上的主导地位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互联网上的主导地位,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来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在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和各种意识形态相互激荡的新情况下,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尤为重要。现在的互联网上,有80%的信息是美国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信息仅占0.05%,占击率是非常的低。现在国际上共有大的网络数据库3000多个,70%以上在美国。这就对我们抵御西方意识形态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袭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最核心的就是要广泛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人民牢固地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西方国家“西化”、“分化”以及防止资产阶级腐朽文化侵袭的钢铁长城。

(二) 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又能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网络文化,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巨大的精神保障和精神动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又能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网络文化,应该是文化开放性、创造性和时效性交流的结晶,是网络经济力开放性、创造性与时空性结合的产物。我们要构建的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根本方针;必须是国家的民族的利益的确定和合力,而最具魅力和动力的,应该是爱国主义的精神取向;必须是既体现中华民族的特质,又赋予强烈的时代感的、按照“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要求的目标追求。增强人民的责任意识、群体意识和创新意识,努力生产出更多、更好的文化精品,以不断丰富人民的网上生活,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保障和精神动力。

(三) 澄清认识,明确提出合理的网络道德建设指导原则。1.一个用户“能够”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采取那样的行为。许多调查资料表明,人们在电子信息网络上往往为自己突然之间获得的能力所陶醉,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地位和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有一种“特别自由”、“解放了”的感觉,做一些自己平时不可能做的明显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事情。这种情况在网络社会中是非常危险的。2.在充分发挥网络提升人的个体性和群体性作用的同时,把既有道德的运行机制引入网络领域。要利用既有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网络道德的生成和运行机制,在人们网络活动的实践中形成现实合理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统一的信息社会的道德体系。3.主权国家和不同网络的所有者有权利有义务审查、控制网络信息的内容。对国家而言,虽然信息的传播没有国界,但信息的内容及其社会影响是有国界的。任何跨国界的信息传输,都是涉及进出口的行为,应当遵守进出双方国家的法律。4.网络运行的各责任主体应该对自己网络行为的社会效果负责。5.有关机关有权检查入网者的网络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为用户严格保密,但是在发现入网中有不道德行为和非法行为时应该对入网者进行警告、批评、通报乃至追究法律责任。6.在保证信息所有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的使用价值。7.尊重涉及网络的传统。8.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对信息资源与对物质和能量资源一样,要充分利用,使人们认识到,浪费资源可耻,破坏资源犯罪。

(四) 建立网络行为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目前,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如电子信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等,这些协议制订得相当具体,连字母的大小写、信息要短、主题集中、电子邮件要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等十条戒律,国外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如南加利福利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其实,完整的网络行为规范应该包括网络行为的各种责任主体行为的规则,包括入网者、站点、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产品制造者、网络社团、各国政府、审查机构、网络管理国际组织等等。只有网络上各行为主体各司其职,有规可依,整个电子空间才能有序运行。

(五) 建立网络行为监督机制,保证网络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切实执行。把道德监督和法律约束机制引入电子空间,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1.网络的各责任主体与其网络行为具有可追寻的一一对应关系。这要求,第一,入网者应该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登记入网;第二,入网者的登录密码应该保密并且具有必要的复杂性,以保证网络行为有唯—的网络主体负责;第三,网络各服务器具有对该问者的地址、访问时间和操作行为记录的功能,形成“欲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客观条件。有关机构能够而且有责任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检查。健全有关电子信息网络的法律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组建网络管理组织,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管理、执法水平。电子信息网络将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空间的有序性和道德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文明水平,因此,组建精干的网络管理组织,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管理、执法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七) 加强国际合作。网际网络是国际性的网络,是“电子联合国”、“电子地球村”,管好它、用好它是各国共同的责任。由于国际电子信息网络信息传播的超地域性,只要一个国家特别是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游离于国际管理和国际合作之外,就如同很好的羊圈有一个大洞,国际管理就形同虚设。我们认为,在电子信息网络上,国家与入网者一样,“能够”做的不一定是“应该”做的,它也应该担负起与其能力相称的责任,不应该做损害别国利益的事情。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网络的管理,提出我们自己的对策,为形成和加强对國际电子网络管理的国际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技术的进步只是为道德进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一切“事在人为”:道德进步是否能够真正产生,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是否能够真正建成,还有赖于网民们自我塑造的意愿、能力,以及现实的努力程度。网络的发展,一方面使网络道德建设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使网络道德建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按照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切实搞好网络道德建设。

二 : 关于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刘超雄

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伴随新建企业工会、特别是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大批产生,为适应其民主管理需要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几年来,我们总工会根据全总、省总关于加强维权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努力适应区内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变化及镇、办企业工会组织迅速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小型非公企业相对分散且集中于镇、办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为核心内容的维权机制建设,在探索中实践,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发展。

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概况与现状

(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概况。截止2009年7月,本埠12个镇、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区中有8个镇、办建立了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五个乡镇又向社区、村组、行业延伸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36家,共覆盖企业396家,涵盖职工39760人,建制率达到96%。

2002年9月,市总工会正式要求全市各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接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试点探索、总结完善,不断规范和推进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与此同时,我们总工会就把推行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重点工作,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使60%的镇、办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还要求有40——50%的镇、办在召开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同步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连续几年,总工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推进和落实。一是明确目标责任。根据各镇、办的情况,将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目标分解到各镇办,并纳入工会工作重点考核内容,作为评选先进镇办工会的必备条件进行,各镇办工会将目标落实到社区或居委会。二是加强检查督办。总工会每一季度召开一次镇、办、局工会工作例会,把推行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的进展情况作为必须汇报交流的内容之一。通过例会,各地工会相互了解进度,相互交流经验,相互促进工作。工作专班不定期到各镇、街道调研督办检查工作进度,有力地促进了区域性职代会制度的推行。

(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实际内容。镇、办工会一般承担辖区内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指导和筹备工作,监督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一般镇、办工会先摸清所辖区内小企业数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后,再和各企业工会组织协商代表名额企业分配数。代表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人员,镇办党政工主要领导及私企工会联合会正副主席、企业经营者,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其中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30%之间,有的地方达到50%,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比例在15%左右。代表的产生,通常采取民主推荐、上下协商等办法,通过本企业职工大会投票超过半数方可当选。镇、办党政工主要领导及私企工会联合会正副主席、企业经营者也在自已工作岗位划定的选区内参加选举,代表结构中考虑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当选为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10人以下的企业,代表数不少于1人。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总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企业正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行政管理人员和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可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届职工代表总数的20%。

本地乡镇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一般选举3-5人组成职代会主席团,推举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团人选的大多数从人数较多的企业中推荐,适当考虑职工代表、工会干部参加,在预备会议上进行确认,执行主席在会议期间主持会议。我们要求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但各镇、办根据本地特点可作适当调整,但每年必须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巡视和督办活动。

我们从建立第一家区域性职代会开始,即要求凡是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同步签定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故我区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主要内容为:审议通过职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镇、办行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实施细则;讨论建议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通过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等单项协议草案;审议讨论通过区域(行业)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方案;审议讨论通过区域(行业)性民管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办法;讨论通过区域(行业)性“双爱双评”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区域内有关民主管理制度等。

(三)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影响和效果。区域性职代会制度,以基层工会组织为依托,以调整和健全区域性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为基础,从组织上保障了工会组织建设,加强了工会领导力量,使区域性非公企业的民主管理有了可靠的、合法的组织保证;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健全了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工作机构,通过了区域性职代会决议,使之纳入到法制化、制度化轨道;职代会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同步建立,相互促进,召开区域性职代会,必须签订具有核心内容的区域性集体合同,而集体合同的签订,使区域性职代会增光添色,极具亮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点:

1、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建立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后,通过职代会对各项决议的审议,沟通了企业主与职工双方的思想,增进了了解,解决了企业和职工的实际问题,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架起了企业主与职工的连心桥,双方都能自觉地以合同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合作共事,共谋发展”已成为企业与职工的共同追求。如:2005年,**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召开区域性职代会时,有几个职工代表联名提出提案:将社区工会联合会作为集体股东,入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会主席团认为:这个社区工会联合会是经过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职工代表的提案反映了绝大多数会员的心声,合乎绝大多数会员的利益,理应采纳。经过职代会代表认真讨论,最后通过决议:**社区工会联合会作为集体股东入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会员以现金形式参股工会基金,每一基本股为10000元,每万元每年保底分红1200元,三年一周期,满三年可向工会联合会退股,也可以续股。仅此一项,会员每年可以从房地产公司分得利润中300万元,其实际收入发生明显改观,参股会员无不拍手称快!

2、提高了职工的民主参与意识,促进了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非公企业中,规模小,员工少,管理家庭化,决策个人化,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往往被剥夺,其应有的作用往往被忽视。通过建立区域性职代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意识大大增强,职工能够自觉地运用《劳动法》和《集体合同》来维护自身利益,职工权利得到企业尊重。如前些年,本地企业职工特别是民营企业职工,保障权益落实不够好,通过召开区域性职代会,各镇、办区域性职代会都作出了要维护职工保障权益、加大职工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各种社会保险购买力度的决议。各镇、办工会加大对决议落实的督办,通过社保部门的扎实工作,收到较好的工作成效,职工参保人数大幅度增加。截止今年6月底,本地累计参保人数达到160522人,较2006年增加511万人。仅今年上半年新增参保人员达到4537人,核定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1.3亿元,使职工保障权益得到较好落实。

3、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主法制意识。许多企业主参加区域性职代会后说,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很好,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好形式,对我们企业管理非常有利。实践证明,推行区域性职代会制度,既发挥职工智慧解决了企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又实现了企业效益与职工利益的“双赢”。既对无视《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威慑力约束力,又促进了非公企业主的法制观念提高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4、工会组织认真履行基本职能,积极组织开展多种活动,不断增强凝聚力,其地位和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尊重。在建立区域性职代会制度过程中,全区各级工会在全体职工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送温暖”、“送清凉”、关心弱势群体等活动,把职工紧紧团结在工会组织周围,并激发他们把心思用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上去,为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非公企业和社会上得到广泛认可。

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虽然我们在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实践方面有些探索,成效是明显的,但这项工作也暴露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和缺陷。个别镇、办党政领导对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和缺陷,忽视其企业民主管理和职工维权的重要作用,有的甚至认为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会影响招商引资和投资环境;有的企业老板对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及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有抵触情绪,认为这项工作流于形式,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带来麻烦;少数职工只关注劳动合同,对区域性集体合同不太关心,认为工资是老板、经营者说了算,自我维权意识差;个别工会干部把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视为搞形式,走过场。

(二)区域性集体合同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些社区和企业在召开区域性职代会过程中,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只图签订,不讲质量,只讲过程,不讲实效。主要表现为:工资标准定得较低,有的甚至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接近;合同文本照搬照抄法规条文,缺乏具体细化、量化标准,缺乏企业特点,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施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裁决;个别社区签订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对企业没有约束力,使职工对其不感兴趣;还有的把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看成是束缚企业发展的枷锁,不愿签订或续签;单个企业工会对区域性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平等协商、签订或续签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难度加大。

(三)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不能长期化、规模化。近两年,区域内小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快,萎缩也快,职工流动性大,不少外来职工将本地作为向大城市发展的跳板,长的工作两三年,短的仅半年,造成职工代表流失大、不稳定。工会每年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培训职工代表等工作难以提高和深入下去。如本地1995年至2005年在工商部门登记的20713家企业目前只剩8309家,企业留存不稳定,职工代表年年培训年年走,因而,区域性职代会建设制度不能保证其长期化、规模化。

(四)经费不能充分保障.社区工会联合会筹备召开一次区域性职代会为例,所需会务费、资料费、就餐费至少1.2——1.8万元,经费缺口大。

三、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区域性职代会制度作为维权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妥善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建立和巩固这种制度,是工会服从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一)进一步增强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工会在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是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www.61k.com]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对于工会组织而言,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就是要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为着力点,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工会组织和企业对区域性职代会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形成推进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合力。在小型非公企业,大量涉及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频繁出现,如单个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工资分配制度不健全、分配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劳动保护基础薄弱、劳动监察严重乏力等等,迫切需要政府、工会、企业代表三方通过协商进行协调解决。这些问题光靠工会难以协调,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积极介入,扩充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成员单位,在讨论和解决上述问题时,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积极参与、协调关系、反映诉求、调解矛盾、沟通信息、指导服务,联合制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指导性意见,引导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形成推动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深入发展的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力度,不断扩大其覆盖面和影响力。我区大量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在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这类企业大多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企业工会力量薄弱、职工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机制,侵犯职工利益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些地区或行业,单个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充分发挥区域性职代会的作用。通过提高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建制率、扩大覆盖面,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关键在于确立协商主体,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和运作方式,加强履约监督,提高集体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必须从地区、行业实际出发,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职工群众对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夯实这项工作的群众基础。职工群众是主体,是参与这项工作的基础。要增强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吸引力,提高其有效性,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引导、发动和组织职工,参与其全过程,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做到协商议题从职工群众中产生,协商情况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决议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且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由职工群众评价,使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真正成为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有效载体。

(五)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劳动合同法》,推动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入开展。新的《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新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提出和规定,这对于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意义重大。因此,工会组织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组织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让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学习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实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劳动合同知识,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从而推动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轨道。

(六)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培训,保证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有效展开。经过了解,我区还有少数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能力素质不能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这已成为制约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其维权能力,已经成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来抓,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面向基层,分类培训,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体制,使培训工作取得实效,为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素质保证。

(七)进一步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形成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为保证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增强其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发挥其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当前,加强制度建设的重点,一是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企业凡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都要通过区域性职代会加以解决。要把平等协商贯穿于区域性职代会全过程,召开区域性职代会前要协商,区域性职代会召开期间也要协商,同时,明确平等协商的形式、内容、程序和办法,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二是建立履约责任制度,将区域性职代会建设制度的考核与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建立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镇、办工会要将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级工会要将人大的执法检查、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民主监督等手段,促进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八)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工会应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和向政府通报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情况,争取党委的重视和行政的支持,研究解决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中遇到的诸如会议开不拢、合同无内容、开会没经费等问题,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纳入镇办、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富民工程和依法治理镇村的整体规划。

总之,要以突出“保证”为前提,切实加强区域性职代会“保障机制”建设;以扎实运作为基础,切实加强区域性职代会“运作机制”建设;以强化监督为保证,切实加强区域性职代会“监督机制”建设;以履行职责为己任,切实加强工会在区域性职代会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机制”建设。(此文首次刊登于2009年第8期湖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通讯》杂志)

三 : 关于打击传销的思考和建议

先引述新华社的一段报道: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自今年(2007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

工商总局、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10日联合召开全国电话电话会议,对这次行动进行了部署。

这次行动的重点是: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将排查出一批重点案件实行督查督办;集中全力侦破一批传销大案要案,坚决取缔一批涉及人员多、影响大、跨地域活动的传销组织,摧毁传销网络。

据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介绍,今年1到5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1200多件,取缔传销窝点1.49万个,教育遣返受骗群众32.4多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32起、592人。但是,目前传销在一些地方仍顽固存在,有的地区十分猖獗。这样的打击传销全国统一行动在《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后已举行过多次,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严打其间传销组织转入地下,避避风头,风声过后,又会卷土重来,甚至更加甚嚣尘上。为什么非法传销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相反在一些地区却死灰复燃,愈演愈烈呢?笔者作为一名反传销志愿者,而且也曾经是一名非法传销的参与者,认为打击传销必须要有好的方法,要建立一套打击和预防传销的长效机制,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首先是法律的威慑力远远不够。《禁止传销条例》对什么是传销界定得很清楚,但是以《非法经营罪》对传销网头进行处罚,明显太轻,也值得商榷。非法传销的公司和产品只是一个幌子,主要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主,入门费并没有交到公司账上,而是进了网头的腰包——这实际上是一种诈骗,与经营根本不沾边。传销头目应以类似诈骗罪惩处,以往被定非法经营罪,明显太轻。传销组织编造一个个“善意的谎言”,以介绍工作、做生意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到异地,然后编造神话,通过一些虚假的表象,现身说法,反复洗脑,从开始到最后,无不充斥着美丽的谎言。很多传销组织都疯狂地叫嚣:世界最难的两件事:一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口袋,二是把自己脑袋里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
两者兼备的人是智者,是中国的栋梁之材!
两者取其一的是强者,是个行业的风骚人物!
两者皆不会者,是从传销里逃出的无胆之辈!
此话很经典,只有传销组织成就了这两件惊天动地的“伟业”:一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口袋,二是把自己脑袋里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这帮骗子的丑恶嘴脸被暴露无遗,简直就是赤裸裸的诈骗!传销有自身的特点,有个“神秘感”,一个级别知道一个级别的事,一级骗一级,网头深居幕后,互相联系很少,与下面多是电话等单线联系,交钱的时候不给收据,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上它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造成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证据锁链获取困难,而对新型的互联网传销犯罪,收集、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而《禁止传销条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在查处传销时怎么取证是执法部门感到头痛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只能简单的驱散,即使抓到了幕后的网头,也因为取证难,忙活了半天也只有无奈地放人。法律应该对传销取证做详细的规定,着重打击那些高居金字塔顶端,或者骗到钱后已经离开网络的黑心网头。让骗子们知道:人在做事天在看,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由于调查取证难,所以一旦上当受骗,就会面临“求天不应,告地无门”的尴尬境地。很多传销受害者在与笔者的交谈中不无气愤地说,骗他们的网头回家后,有的气焰非常嚣张,不但对他们的损失不理不睬,有的骗到钱的还公然买了轿车,住了别墅,招摇过市,俨然一副暴发户的派头。据粗略估计,全国的传销大军有数百万,上千万之众,而那些心狠手辣,坑蒙拐骗,双手沾满血腥的传销网头更是成千上万,但是现在那帮吃人不吐骨头的黑心网头仍旧逍遥法外,真正绳之以法的没有几个,即使有那么几个网头落入法网,也仅仅判了两三年,甚至一年半载的徒刑。轰动全国的“3.15”非法传销大案(即“天狮美丽佳人”),查清该传销组织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传销人员达10万之多,涉案总价值数亿元,而其“精神领袖”罗国文才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如此罪大恶极的传销“教父”级人物判得如此之轻,焉能服众?所以很多传销网头都抱有侥幸心理:这个行业虽然犯法,但是只要心狠,还能够骗到钱,而且即使抓住了也不会掉脑袋,最多也就判两三年。传销网头有一套对付打击的“经验”:他们首先隐匿证据,再就是转移非法所得的财产,而且隐匿得比较隐蔽,无从查找。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也拒不交待其财产的隐匿场所,即使被判几年刑,刑满释放后还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基本上“毫发无伤”。法律被人视为儿戏的时候,还能起到威慑的作用吗?非法传销所导致的人间悲剧磬竹难书: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多少家庭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多少亲朋反目成仇,形同路人;多少恋人劳燕分飞,天各一方......对于每个传销受害者来说,即使对那些黑心网头碎尸万断也不为过,因为他们很多人早已是众叛亲离,有家不能归,甚至连生活下去的勇气也没有了!要想遏制犯罪,必须要让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首先在心理上让其退避三舍,不敢越雷池半步,在以身试法前能望而却步,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我们呼吁传销以类似诈骗罪论处,最好单独在刑法里设立传销罪!其次是打击传销应该以公安为主,工商为辅,法律更应该将各自的职责更加明晰化。“十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这是多头管理的弊端,对自己部门有利的事情大家都抢着去做,而没有的利的事情就互相推脱。为什么打击要以公安为主,工商为辅呢?1、现在的传销已由过去的传商品过渡到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商品只是一个道具,甚至根本无商品,真实的商品买卖已逐渐淡化,演变成一个个诈骗团伙,说它是治安和刑事案件更贴切一些。这类案件当然归公安机关主管。2、在人们的印象中,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虽然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安机关具有强制性,可以采取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工商部门则是一个主管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部门,只能查处,没有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传销组织都有一套对付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的方法,在接受执法人员的问讯时,一问三不知,都是千篇一律的回答:我刚来,不知道!所以很多时候工商部门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往往因为传销组织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只能不了了之,驱散了事。而公安机关有一套技侦手段,可以顺藤摸瓜,抓住幕后的网头。也正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努力,才破获了几个有影响力的传销大案、要案,严厉地打击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所以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有更大的威慑力。3、工商部门人力有限不说,在查处传销时还有时间的限制,因为他们有比较规范的作息时间,每天按时上下班,周六周日休息,这样在对传销的查处上存在很多盲点,所以很多传销组织为了躲避工商部门的查处,与工商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风声紧时,他们会选择早晨上班前、中午吃饭时间、下午下班后,以及晚上上课。而一些大型的分享会(躲在幕后的高级别头目在宾馆、迪吧,或者歌厅现身说法,极富蛊惑性,往往有数百人参加)则会选择在周六周日举行,这个时间相对安全。而公安机关则24小时出警,可以及时查处传销,不存在管理上的盲点,不会贻误战机。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众所周知,传销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表面很“人性化”,对新人很热情,可谓“关怀备至”,出入有人陪同,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打电话也有人在旁边监视,新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其监视之下。有的组织还会找借口“借”走新人的手机,让刚到的新人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以安全为由把新人的钱卡等物代为“保管”,防止新人跑掉,然后在封闭的环境里反复洗脑,最终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很多传销受害者在当初都有比较清醒的头脑,就是在限制自由后,想走走不掉,然后被强制洗脑的。综上所述,传销实际上对每一个新人都限制了人身自由,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这样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所以说在打击传销上,公安机关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无容讳言,现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对非法传销坐视不管,他们认为打击传销是工商为主,公安为辅,如果工商局请求公安机关配合,他们才会出警,即使向110举报传销窝点,也被他们推脱得一干二净:传销归工商管,你找工商局!甚至连亲人解救,公安机关也是很难伸出援手的,经常听到警察说:如果没限制人身自由,他本人不愿意走,我们不管!然后一下全推到工商局。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上不应该“民不举官不究”,或者干脆不管,因为刚被骗来的新人人生地不熟,又加上人身自由被控制,根本没有机会报警,所以很多新人在那种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会感到恐惧甚至绝望,采取拿刀伤人,甚至跳楼的过急反应,导致了很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所以说当更多的人们落入传销虎口,失去自由,被愚弄,被欺骗的时候,作为手握公平正义之剑的公安机关,在传销经济邪教面前,更应该挺身而出,而不应该做一个平静的看客!如果在一个城市,公安部门在打击传销上袖手旁观,只有一个工商部门在那里无力地单打独斗,那么这个城市的传销不猖獗才怪!希望我们在举报传销窝点的时候,公安部门能出警,不说查处,就是简单的驱散,也可挽救很多刚被骗到传销组织的新朋友,让他们以及传销人员知道,这个是犯法的,不让传销组织者留下口实:你看我们这个肯定不犯法,连警察都不管!也希望我们在解救自己的亲人时,警察同志能及时提供帮助,你们的到来,肯定能吓阻那些围追堵截的传销人员,你们的几句劝说,也可能让一个人迷途知返。有困难找警察,我们太需要你们的帮助了。《禁止传销条例》对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的分工协作上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很笼统,所以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还应该从法律上对它们应尽的职责规定得更详细一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法律上突出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上的主导地位。打击传销应该公安主导,如果这种“工商为主,公安配合”的格局不打破,那么传销是打击不下去的。再其次是对传销参与者不能只是简单地驱散,而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传销骨干必须拘留。虽然《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组织者、参与者都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传销流动性大,活动隐秘,加上被洗脑后都执迷不悟,不会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所以抓捕主要传销头目很难。主要网头往往躲在幕后,身居异地,遥控指挥,因此传销源头难以发现,组织者难以抓获。而底下的人都是受害者,根本就没有钱,即使刚加入的人有运作资金,但他们的自我保护做的非常好,钱和银行卡都藏起来的,不容易搜到,所以以上的处罚措施都没有可操作性,很多时候执法部门也无可奈何,只能驱散了事,即使抓了几个小头目,不大一会就放回去了,这样不但没有丝毫效果,相反传销组织更加有恃无恐,回去后更加猖狂地对底下的人叫嚣:你看这个行业犯法的话,警察(或工商)会把我们放回来吗?所以很多对“行业”怀疑的人就坚信不犯法,从而稀里糊涂地交钱上了线。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在加大“抓头目,摧网络”力度的同时,应该把传销骨干(C级主任)也列入黑名单,抓到后实行拘留(最多可刑事拘留一个月)。虽然这些不明真相的C级小头目也是受害者,但他们已经变成了骗人者,在传销网头身居幕后以后,他们是传销骗术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把这些小头目抓进去以后,整个传销网络将会群龙无首,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如此,则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执法部门在清理传销窝点时,对传销人员只是驱散了事,很多地方连说服教育都没有,除非是构成刑事案件,才有可能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但传销人员已被传销组织“洗脑”,执迷不悟,把执法部门的打击当成“负面”,他们发财心切,辨别能力差,心存侥幸,没有耐心的说服教育是不可能醒悟的。所以执法部门要从心理上拯救他们的心,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做的是一个犯法的东西,引导他们知道事实真相,从而早日迷途知返,主动远离传销。对于有过传销经历的人我们要多多理解,不歧视、不仇恨,让他们重新受到亲情的接纳,他们也是受害者,不是他们的错,错的是那帮黑心的网头,他们渴望改变、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错,错在他们选错了道路,被别人利用和欺骗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为有志者找适合的工作,或者提供一些劳动技能上的培训,让他们尽快从传销的泥潭中挣扎出来。最后是严重的地方保护。非法传销在某些地方越来越猖獗,可以总结一下:黑心网头是罪魁祸首,地方政府和提供活动场所的老百姓成了帮凶!传销组织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其生存环境。大家都知道传销组织都采取异地邀约,把天南海北的人骗到某一城市进行集中“洗脑”。由于大批人员的集聚,他们要吃要住,所有生活资料都在当地选购,某种程度上会给当地经济带来短期的“繁荣”。再加之许多群众法律和社会意识淡薄,唯利是图,主动为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场所。更有甚者,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地方保护根深蒂固。我们很多地方政府对非法传销的默许和纵容已经不算是什么秘密了,广西对非法传销的地方保护更甚,因为很多城市都很贫穷,地方政府把传销也当做“产业”来发展,因为几万人的传销大军,对当地肯定有好处,菜价涨了,菜农受益;房价涨了,老百姓争相盖房,据说当地还提供优惠贷款,鼓励盖房。一个传销“产业”,带动了其它各个产业,何乐而不为呢?如果地方经济上去了,为政一方的父母官不但脸上有光,而且还可以升官发财。当然地方保护在全国都普遍存在,地方政府确实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社会需要公平正义,我们的执法部门更应该拿起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把非法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露头就打,而不是消极应付,坐收渔翁之利!传销组织经过这么多年的苦心经营,很多都带有黑社会性质,并存在官匪勾结的现象,在当地建立了一张关系网,一有风吹草动,很多既得利益者都会向其通风报信,并提供保护。很多传销课堂在当地都存在好几年了,而且家喻户晓,执法部门也多次清理过,可是依然“涛声依旧”,又有几个见利忘义的房东领到了5万到50万的罚款呢?这一现象值得深思。所以要想彻底铲除传销,还必须打掉这张关系网,惩治不作为并提供保护的贪官污吏!传销组织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让一个新朋友从不理解到理解,不认可到认可,最终把受骗者改变为死心塌地的骗人者。在做反传销的解救时,我们反传销的专业人员面对传销痴迷者们往往也无能为力,他们把我们所说的一切全都当成负面,只相信他们所看到的“现实”,反洗脑的工作实在太难了。而传销网头活动隐秘,身居幕后,遥控指挥,连传销人员都不知道他们身在何处。因此传销网头难以发现,组织者难以抓获。打击传销的重点只能放在传销的源头,出租屋的管理上下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在一个城市里非法传销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谁敢给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就罚款,让《禁止传销(www.61k.com)条例》得到真正执行,非法传销没有了生存的土壤,肯定就不会那么猖獗了。执法部门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传销。打击传销取决于各个地方的态度,需要切切实实的行动,更需要各个部门的齐抓共管。打击传销工作应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区、街道(村)为单位完善综合整治的格局,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的范畴,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警力有限,民力无限!光靠执法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每个有良知的人行动起来!为了提高民众的积极性,政府机关可加大宣传,在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并向举报者予以奖励,也可公开招募一些热心公益的反传销志愿者,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非法传销打一场持久的阻击战,彻底地铲除传销经济邪教!附:可以学学一些城市打传的成功经验:

  建立“一个信息台”。各居(村)委会制作“房屋租用动态图”,并上墙公示,把出租房、宾馆、饭店以及社区(村)内的常住人员、外来人员等基本信息录入台账,建立集线索收集和指挥协调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执法部门可通过该平台,根据线索迅速进行排查并制定行动方案,捣毁传销窝点。

  发放“一封公开信”。居(村)委会组织人员向辖区的每个出租房主发放印有非法传销危害、相关法规及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致出租房主的一封公开信》,同时,通过发放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加强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房主的教育工作。

  签订“一份责任状”。区(县)政府与街道办(乡、镇)、街道办(乡、镇)与居(村)委会;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责任民警以及工商局与工商所之间要层层签订“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责任状。明确打击传销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因渎职、失职或重视不够导致恶性事件或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构建“一个监管网”。街道办(乡、镇)居(村)委会组织常住居民、保安、联防队员等组成“打传巡查组”加强社区巡查,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监控传销,让外来人员能够拒绝传销,让出租房主能举报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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