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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05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试题(一)

发布时间:2018-03-27 所属栏目:理论与法规

一 : 05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目的是( )。
a.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控制、协调 b.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
c.保证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d.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2.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
a. 有利于避免发生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但不能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b.有利于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但不能避免发生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c.既有利于避免发生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又有利于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d.既不能避免发生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又不能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3. 在工程监理行业,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应当协调发展,这体现的是建设工程监理( )的发展趋势。
a.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b.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转化
c.与国际惯例接轨 d.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在工程建设程序中,建设单位进行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是( )阶段的工作。
a.建设准备 b.施工安装 c.生产准备 d.竣工验收


5.下列关于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监理为建设程序的规范化创造了条件b.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c.建设工程监理可以保证建设程序的科学性 d.建设程序规定了监理工作的程序

二 : 工程规费及各省规费系数


工程规费
工程规费 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间接费"的组成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 +措施费

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构使用费

措施费: 1、环境保护费 : 2、文明施工费 ; 3、安全

施工费 ; 4、临时设施费 5、夜间施工费 ;
6、二次搬运费 :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 9、脚手架费;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1、施工排水、降水费

间接费=施工管理费+规费

施工管理费: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交通差旅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
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财产保险费 7、财务费 8、税金 9、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 他

规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
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 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 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下面从北至南贴出所了解的各省规费(北京市执行部颁标准) 黑龙江省 (1)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商保险费 合计为 34.5% 吉林省 规费费率表(%) 名称 费率 养老保险费 21 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6.7 住房公积金 8 工伤保险费 1 20% 2% 6% 5% 1.5%

注:医疗保险费中含生育保险费 0.7%,规费合计 38.7% 辽宁省 规费费率为 41%,其中: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8%;住房公积金 10%;工伤保 险费 1%。 内蒙古自治区 (1)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商保险费

20% 2% 6.7% 8% 1.7%

规费合计 37.7%

天津市 规费 43.8%: 养老保险按 20%,失业保险按 2%,医疗保险按 10.8%,住房公积金按 10%,工伤保险按 1%。

河北省 规费 40%: 养老保险按 20%,失业保险按 2%,医疗保险按 6.5%,住房公积金按 10%,工伤保险按 1%,生育 保险按 0.5% 河南省 规费费率取定为 35%,其中: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7 %(含生育保险 1%),住 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 1%。 山西省 规费名称 费率 规费合计 38.2% 养老保险费 20 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6.7 住房公积金 8.5 工伤保险费 1

山东省 规费费率取定为 42%。其中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7%(含生育保险 1%) ,住房 公积金 12%,工伤保险费 1%。

陕西省





费 率 标 准 (%) 20 2.5 6.6 8 1.7 38.8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合计

宁夏自治区 规费费率标准为 38.2%,其中: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6.7%,住房公积金 8.5%, 工伤保险费 1%。 甘肃省 规费费率表(%) 规费名称 规费费率 养老保险费 20.00 失业保险费 2.00 医疗保险费 8.90 住房公积金 7.00 工伤保险费 1.00

说明:规费合计 38.9%。

新疆自治区 规费费率为 38.8%: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8.3%(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 7.5%、生 育保险费 0.8%)、住房公积金 8%、工伤保险费 0.5%。 青海省 根据青海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为养老保险 20%、失业保险 2%、医疗保险 10%、工伤保险 1%、生育 保险 1%、住房公积金 11%。合计为 45%。 西藏自治区 规费标准为 46.5%, 其中养老保险 20%、 医疗保险 8%、 生育保险费 0.5%、 失业保险 2%、 工伤保险 1%、 住房公积金 15%。 四川省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规费合计 39%。 重庆市 规费费率标准为 40.2%,其中: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9.7%,住房公积金 7%,工 伤保险费 1.5%。 湖北省 项目组成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合 计 湖南省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规费(40.2%)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20% 2% 8.7% 9% 0.5% 费 率 20% 6.50% 1.50% 2.00% 8% 38% 20% 2% 7% 9% 1%

安徽省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 20.0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8%、工伤保险 1%、失业保 险 1.1%、住房公积金 8%,规费标准为 38.1%。

江西省 规费费率表(%) 养老保险 合计 费 38.8 20 2 6.6 8 2.2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江苏省 规费费率取定为 41.3%,其中:养老保险费 21%、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9.8%(含生育保险 0.8%)、 住房公积金 8%,工伤保险费 0.5%。

浙江省 规费费率表(%) 规费名称 规费费率 养老保险费 20 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8 住房公积金 12 工伤保险费 1 合计 43

上海市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规费合计 22% 2% 12.5% 7% 0.5% 44%

福建省 规费名称 规费费率(%)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18 2 7.7 10 1 合计 38.7

广东省 工程类别 人工土方 机械土方 汽车运土 人工石方 机械石方 高级路面 其他路面 构造物Ⅰ 构造物Ⅱ 构造物Ⅲ 技术复杂大桥 隧道 钢材及钢结构 广西自治区 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8. 6% (含生育保险费 0.6% ) 、工伤保险费 1%,住房公积 金取 10% ,合计规费费率为 41.6% 。 贵州省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规费 35.7%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20% 2% 7.5% 5% 1.2% 25.56 6.45 费率(32.01%)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公积金

云南省 规费名称 费率(%) 养老保险费 20 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10 住房公积金 6 工伤保险费 1 合计 39

海南省 规费费率合计为 37.5%: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6%,生育保险费 0.5%,住房公 积金 8%,工伤保险费 1%。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 号) ,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 一、规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 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 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 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 二、规费标准的内容及费率 1、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 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 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

规 费 标 准
序号 1 2 3 4 5 规费名称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 意外伤害保险 计费基础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规费费率 6.0~11.0% 0.6~1.1% 3.0~4.5% 2.0~5.0% 0.8~1.3%

注:1、规费标准中包括企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 2、 《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费基 础为“定额人工费” 。

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费的计取 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 竞争性费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编制设 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费率有幅度的按 费率的上限计算。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编制投标报价及签订承包合同时,规费应按 其核定的费率计算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 准。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 经核对后办理。 四、规费标准的办理

1、 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由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申办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填写申请表一式 2 份,并附 上年度完成工作量、 工资总额、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资质证 、 (副本) 、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 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证明等,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申办。 3、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办规费计取标准,经企业所在地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发证。 4、外省、市、区入川的施工企业,应持省建设厅准予入川承担施 工任务证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按规定程序审核发证。 五、规费标准的管理 1、规费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 标准证书中核定的规费费率使用期为一年,施工企业须于每年一月至 三月按第四条 2、3 款的规定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 理核定规费标准。 2、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各项费用标准是工程计价和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审查、检查的依据,对擅自改变规 费计取标准及不按核定费率计取规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并吊销其证书。 3、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只限于本施工企业使用, 不准转让、借用、涂改,违者予以吊销。

六、本规定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三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解题技巧

中国有句话,叫“熟能生巧”。做题之前,必须首先真正掌握了书中的知识,才能去做题,才能谈“技巧”的问题。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1)数字型考点

例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7日
B.15日
C.30日
D.3个月
此题的答案是C.对于这种数字型知识点,原则上应该是以记忆为主,但是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对于日期的规定,中外有很大的差别,外国的数字一般都是7的倍数,如14天、28天等,而中国的数字一般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10天、半个月、一个月等。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我国的《施工合同范本》参照FIDIC修改后,日子也都改成了7的倍数了。

例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50万元
B.100万元
C.150万元
D.200万元
此题的答案是D.其书中相关的知识点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个知识点有4个数据,即200万、100万、50万和3000万。最容易混淆的是前三个数据,谁与谁对应是要注意掌握的。但是它们之间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首先这三个数据都是倍数的关系,相对来讲容易记忆。另外在记这些数据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其所对应的项目的造价的大小就容易找到对应关系了。

(2)主体型考点

这类题应该说还是很容易解决的,这需要考生具有一些相关的知识,根据这些相关的知识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例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这是很典型的主体型考点。而且对于某些建设行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来完成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掌握起来并不难,我们就记住一点,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施工,设计单位的任务就是设计,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去完成的。掌握了这个主导思想就不难处理这类题目了。

例2.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D.设计单位
此题的正确答案是B.与之相关的知识点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从这两句话中,我们就看到了“编制”与“组织编制”的单位是不同的。“编制”单位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而“组织编制”单位则是建设单位。这一点,也符合我们刚才的结论,即建设单位负责全面的工作,而其他相应的单位仅仅负责具体的操作。

(3)分类型考点

例1.代理的种类包括(CDE)
A.表见代理
B.无权代理
C.委托代理
D.法定代理
E.指定代理
这种分类属于非常直接的分类方式。因为这是书上的原文直接做成的题目。对于这样的题目,考生只能依靠记忆将书上的分类记住才能正确做出选择。不过,好在这样的分类在书上并不多,主要的也就是有四五个知识点吧,记住就行了。

例2.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商提出终止合同关系。这种终止属于(BCD)
A.自然终止
B.协议终止
C.违约终止
D.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
E.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中止
这个例子属于一种变形的分类。虽然主要也是考察考生对分类的知识点是否掌握,但是它却更侧重考察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这个分类的本质,这就有一些难度了。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对于C.D两个选项,相信很多同学都能选出来,但是对于B项恐怕就有一些难度了。为什么哪?因为有的同学可能会认为,这个案例既然属于违约终止了,就不能再属于别的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就像我们把人做一下分类一样,按照性别分,你是男人;按照年龄分,你是中年人;按照国籍分,你是中国人。这个分类矛盾吗?你是男人就不能是中国人了吗?显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应该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支付,则承包商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条件是约定好的,直接写入合同中的,所以也属于“协议”终止。另外我们可以参见《考试用书》第83页的约定解除合同部分: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解。
·约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
②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形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从上面这个对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就是约定解除,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协议解除。

(4)程序型考点

这种类型的考点在书中很少,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就是关于招标投标程序的规定。
例1.下列关于招标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B)
A.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
B.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
C.踏勘现场、发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
D.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
这种形式的试题大家是需要注意的,这是很容易出现的形式。这就要求考生要能记住整个招标的程序哪个在先,哪个在后。记住这个次序,就不必单纯地去记忆了,考生必须能够理解整个招标的含义以及每一步骤的工作,这样就会很容易理解,谁当然在先,谁当然在后了。

例2.关于开标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开标的时间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3天内公开进行
B.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C.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D.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这是另一种关于程序的试题,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考察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前面侧重考察的是谁先谁后,而这个则侧重考察招标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5)混淆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D)
A.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改变了中标人
这是本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须非常精确地掌握两者的区别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2.某甲向某乙发出了承诺的通知,但是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该承诺的通知到达某乙时已经超过了某乙要求承诺返回的期限,对于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
A.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
B.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C.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
D.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这是另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在前面也以此为例进行了分析。考生可以参见前面的内容。
在《法规》这本书中,这样易于混淆的知识点并不多,但是却很容易出现在试题之中,希望考生对此要给予高度关注。

(6)条件型考点

例1.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BE)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D.按规定已经委托了监理
E.建设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看一看考生是否掌握了这个知识点。由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取其中的几个来考查。而且一般来讲应该是采用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为什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能容易记住这些条件,而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
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少,考生可以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2.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规则来履行。对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就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了。

(7)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消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消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消,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8)选择型考点

例1.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则(AB)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如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照订立合同时价格执行
这个知识点是最典型的选择型考点,这道题出现的形式还是比较直白的,它也可以变换一下形式,通过具体的数据来让考生选择。但是,即使那样,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关于对这类题的准备,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了讲解,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不多,除此之外,还有一处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险中关于保险期开始和终止的知识点。

例2.某承包商在4月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该承包商于开工日期(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将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则该保险合同生效的日子是(B)
A.4月2日
B.4月10日
C.4月20日
D.发生损失之日起生效
这个知识点倒也不算难,我们只要注意了书上相关的知识,注意“以先发生者为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相关的知识点: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9)关系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有一定难度,它要求考生对知识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够选出正确的答案。而且书中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读的时候就要注意将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一下处理。
例1.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
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考查代理关系中各方关系的知识点,更确切说是在考查“表见代理”这个知识点。这个知识点是个难点。要想做出正确的答案,必须正确理解“表见代理”。但是,在书中并没有明确写出表见代理这个概念。在书中只有相关的法条描述: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需要授课教师向外延伸一下,向学员介绍一下关于表见代理的知识。

例2.甲公司是甲级资质,乙公司是乙级资质,他们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且约定如果遭遇业主索赔,则各自承担50%的损失,则(BCD)
A.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甲级
B.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乙级
C.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绝
D.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绝
E.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两个公司均不得拒绝
这是关于《建筑法》中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的知识点。关于连带责任我们在前面也已经有了论述,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另外有一点需要指出来,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认定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招标投标法》强调如果按照较低的成员的资质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的话,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两个成员单位必须是“同一专业”。

(10)禁止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ABD)
A.投标者互相约定抬高投标价
B.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标底
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D.招标人将其他投标人的情况告知某投标人
E.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为什么要对一些行为予以禁止?是因为那些行为违法,不予禁止的话将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这是解这类题的基本思路。上题中ABD项都符合这个特点,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C项却不是,尽管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将会被作为废标处理,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它不涉及别人的利益。对于E项,是合法的行为,这一点,《招标投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例2.下面的行为中,没有违反《消防法》的是(D)
A.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B.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
C.电焊工没有持证上岗
D.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
这是《消防法》中关于一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尽管说记住书上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联系一下自己的施工实际情况,就完全可以确定前三项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D项,我们也容易想到施工现场经常有明火在使用。书中写的是“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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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解题技巧_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四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有关时间问题35

1、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是3年。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⑴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⑵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⑶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1年。

4、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不重新计算)

5、留置权人应该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时间。

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8、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9、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10、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最短不少于20天。

16、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单位负责人1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必要时可越级),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18、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0、事故处理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21、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2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2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2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经原颁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25、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6、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

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7、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的,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0、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1、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5、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3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有劳动争议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安全,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37、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0、试用期: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2、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45、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超过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

4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7、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48、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

49、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0、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

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想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51、管制:不予关押,限制其自由。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5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5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54、无期徒刑:分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55、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示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的消灭: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⑵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6、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57、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5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9、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0、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6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4、证据保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有关时间问题35_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66、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67、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8、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

69、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0、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提起上诉时间为15天;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72、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73、执行有关:判定、裁定生效后,因一方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强制执行书。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7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法院未对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性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75、执行异议: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⑵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仲裁法》中关于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仲裁申请书有欠缺,应当让申请人予以完备;如果认为仲裁协议需要补充,也应当让当事人补充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自当事人递交经完备的仲裁申请书或者补充仲裁协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77、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78、当时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79、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80、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8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8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

审理。

83、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05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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