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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分居两年以上-关于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能否算自动离婚

发布时间:2018-04-14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

一 : 关于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能否算自动离婚

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能否算自动离婚

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双方因为吵架等家庭琐事的原因,一方从家中搬出满两年的,是否就算自动离婚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在我国,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男女婚姻关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有三条: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那为什么还会有“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就自动离婚的说法呢?”,这种说法源自何处呢?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上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一方有婚外情过错,能否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并且手中还握有相关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判决双方离婚,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于我们

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视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那这种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呢?也未必。有一些家庭虽然曾经发生过婚外情问题,但后来对方谅解了,有过错的一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整了自己的行为,这一类家庭经过冷静的思考和双方共同的努力,使家庭又回归于平静。而另一类家庭可能由于一方的婚外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恶化,在这种情形下,在法院第一次不准判决离婚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一个六个月的冷静期,在这六个月之内没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诉要求离婚。如果经过这六个月的冷静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者说有婚外情过错一方仍然我行我素,那么可能就会采取第二次起诉,第二次判决离婚的方法。这个时候法院才会认为由于婚外情的过错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的破裂,无法挽回。

离婚时,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所称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谓“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通常包括相关的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合同的约定或其他付款事宜的拖后致使离婚时暂没有取得

的收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已经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以认定为父母的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是属于对夫妻个人的赠予还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赠予的时间。如果是婚前赠予的,推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如果是婚后赠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对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我们认为,如果产权证名下的一方是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则可以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一方个人的赠予;如果产权证名下的一方是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的配偶,则可以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对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情况下,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方案处理:

(一)、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将所持股权一半的折价款或者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分割股权的折价款给予另一方,仍由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不要求继续持有股权,而另一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其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什么情况下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提出损害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王主任想提醒大家的是: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一方主张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的时候,同时还可以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求。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其标准应如何确定,确定后如何给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因此,在书写离婚协议时,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单项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生活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突发的、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或人身意外伤害费用,而原有抚养费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参考以下两个因素:(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二)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重要的参考标准。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常见的给付方式有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但是,

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尽管双方曾经协商过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我们知道,现在养育一个孩子很不容易,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子女在未来的生活当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一些意外的支出,比如说为孩子提供特殊的教育费用,比如说为孩子购买额外的一些保险,甚至孩子会存在出国读高中的情况。考虑到这种意外后,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如果离婚时除了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子女的抚育费或者是通过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来确认子女抚养情况时,最好对未来要发生的以外支出有所约定。即便对未来发生的具体支出项目目前尚不能明确,但是可以在协议当中约定一个总的负担原则,防止过几年之后,由于费用的产生双方再次产生矛盾。

二 : 男女双方分居两年就会自动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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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男女双方分居两年就会自动离婚吗 核心提示:男女双方分居两年就会自动离婚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但婚姻关系不会因此自动解除。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1、分居两年会自动离婚吗?

有部分夫妻认为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其实分居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所引起,如果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分居则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另外分居只是导致离婚的一种情况,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2、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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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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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离婚两年

离婚两年,撑了过来!曾经昏天暗地以为自己的人生纠缠在这个节上。曾经也咬牙切齿的恨过,痛过,也在城市的一个陌生的地方哭过。可是这些慢慢的沉积下来才发现。这也只是一个过程,朋友说:路是自己选择的,既然选择了哪怕跪着也要走完。慢慢的我放下了许多,因为儿子那时候才2岁,我没有选择,我只能忍住自己。我也很天真的认为,我不再爱了。我开始学会了拒绝情感,拒绝那种施舍的情感。

01年的秋天,我和儿子在南方的城市开始了新的生活。有人劝我搬家吧,哪里太多的记忆和痛苦。可是我因为孩子,还是选择了面对。撕开血淋淋的过去,我从来没有对朋友和亲人诉说这段感情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没有人相信你的眼泪和心酸,他们只知道的是结果。你们离了,就这么简单!既然决定了,我就不会回头。有些事情,过去就是过去了。没有人在乎你的心酸,更多的诉说只能给予别人嘲笑你的目光。我不怪我前妻,我们都是俗人,误会也好,赌气也罢。我们都不需要在过去的日子里寻找自己的安慰。而我们彼此都需要的是接受。在一起的时候,别怀疑她曾经的关心是虚情假意。那些都是付出,也是必须付出。所以,没有对与错,在乎的是自己的一念之间。

转眼儿子从哇哇学语到现在可以调皮和我开玩笑。这就是过程,这就是付出。我不敢说我是一个好男人,我如何的尊重女人。我也有脾气,我也会发火,甚至发疯。不过,那些需要一个一个的过程的洗礼和经历,这就是代价,也就是成熟!这些年,我一个人,一支烟,一台电脑,一个儿子。一个不属于自己的房间。我努力的维持了下来,我曾经一个人带着孩子出去见客户,半夜儿子在旁边睡着了。我只能背着他小家伙在回家的车途中熬了过来。这些过程,非常的珍贵,没有几个人理解。他乡的陌生,熟睡中儿子的笑脸,夜中一个人熬到了半夜洗澡,洗衣服,拖地。这些慢慢的习惯了,偶尔的腰酸背痛才告诉我,原来我也不年轻了。很多时候羡慕对面楼里一家人的欢笑,小孩子的哭声,父母偶尔的斗嘴吵闹。发现那才是一个完整的家,而我给予孩子的只是一个残缺的家。儿子开始上幼儿园,学会了背唐诗,学会了挑骑马舞。我才发现,儿子和隔壁的小孩子独立好多。4岁,一个人吃饭,一个人洗澡,一个人穿简单的衣服裤子。心里一阵心酸!

生活有时候真的会折腾你,反过来其实就是自己在折腾生活。一个人最可怕的是糊涂,当然有人说难得糊涂,也许是聪明人才难得糊涂。我不是聪明人,我也不是富二代,我就一个丢在大街上不起眼的男人。我也偶尔会2一次,也会和儿子在公园里面跑的满头大汗。然后再微博晒出那种场面。也许,这也是虚荣。我在希望有人看见,我是幸福的。也许,我这样的中年男人,有人说是大叔算了吧。岁月不会给你面子的。大叔也行!呵呵

南方的城市,今年暴雨连连。心情很不爽。儿子还是喜欢在床上蹦跳着骑马舞,音乐也就是是哪个棒子的不知名的歌曲。现在的小孩子很聪明,同时也让你很头痛。当然我也偶尔会采取暴政,才可以镇压他嚣张的样子。我对面那大姐都指着我说,你儿子很乖了,一个人吃饭。你还那么凶他?呵呵,其实谁知道他偶尔的过分,你会发疯的。儿子好动,小眼睛,小鼻子的看着你,喋喋不休的问你许多为什么?我不是一个很有耐心的父亲,生活的压力,客户的诉求,远在老家的父母总说带回家我来帮你带!我每一次的都拒绝了。老妈60岁,因生活给予她的一身的病痛。老父亲永远在那个年代中看着这个世界,我可以!我不能给父母负担,这就是我的责任。包括父母的生活。

2014年初秋于深圳 2016年春节发布(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四 : 法制手抄报:能否以分居5年为由判决离婚

  【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刘梅与被告张永城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张小娟。2003年7月2日双方到田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将户口由兴业县迁入田阳县。2015年起,被告一直在广东打工,由此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在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及孩子因很少得到被告的照顾,双方便产生了矛盾,但被告逢年过节还是回来探望原告及小孩。2015年春节,被告回来探亲,原告再要求被告在家不要去打工,但被告认为不打工哪有钱养家糊口,不同意原告的要求,于是夫妻双方又闹起矛盾。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两地5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本案原、被告夫妻分居5年后闹分手,能否判给离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符合离婚条件,应判决准许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分居5年,但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因此应判不给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而造成的分居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夫妻分居具备条这些条件时,法院才会判决给离婚。

  本案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并生育一女儿,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分居达5年,但起初分居是工作原因,且夫妻分居期间双方还有来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加强交流和沟通,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仍然能够和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文标题:离婚程序分居两年以上-关于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能否算自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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