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www.61k.com]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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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核心内容: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见证的程序注意事项: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
程序:(已经有遗嘱的:)
1、与委[www.61k.com)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没有遗嘱,需要委托后去见证立遗嘱过程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三 :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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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遗嘱公证却不能过户 是房管不作为还是有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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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公证却不能过户读者不满记者采访弄清原委
市民陈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拿着已故母亲将房产留给自己的遗嘱公证书,原以为能顺利过户房产。然而房屋登记部门却要求还得有一份全家其他继承人都认可遗嘱的证明才行,否则就得走法院诉讼。陈先生不明白:房子只给他一个人,凭什么其他人还要认可;得不到别人的认可,就得撕破脸对簿公堂?带着陈先生认为房管部门推卸责任的质疑,记者展开了这条新闻线索的调查,却发现法律的规定与大众的想象着实还有些距离。
过不了户
告家人还是告建委
陈先生的父母有一套单位分的公房,老人在世时让陈先生出了购房款,并决定今后就把房子留给陈先生一家。由于兄弟姐妹众多,为了避免出现纷争,老人做了遗嘱公证,房产由陈先生继承。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去年底,陈先生安顿完母亲的后事,就拿着公证书到建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陈先生看来,遗嘱公证的效力最高,拿着它就能顺利办过户。然而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建委工作人员称,光有公证不行,还需要出具一份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先生的证明。
“兄弟姐妹岁数都比较大了,有的还在外地,把人家全叫来做证明根本不现实。更重要的是,人家都没得到利益,也没有义务给咱出证明啊。”陈先生追问没有证明怎么办过户,工作人员出了个主意,让他去法院起诉其他兄弟姐妹。因为有遗嘱,案子肯定能打赢,有了判决他们就能给办过户。
“这不是挑事嘛!”陈先生无法接受:“其他兄弟姐妹都没得到房子,人家对遗嘱没不同意,也没来争房子就很不错了。我们要是起诉,人家什么都没捞着,还得当被告,输了官司还得交诉讼费,这亲戚今后还怎么处啊!”
没证明就不能办过户,又不可能起诉手足兄弟,陈先生的过户申请就这么搁置了下来。“实在不行我们就打行政诉讼,起诉建委不作为。宁可民告官,也不会和自家人对簿公堂!”
深入采访
遗嘱公证非继承公证
在很多人的理解中,公证的遗嘱就是为了确定遗产将来的归属,为什么还不能办过户?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几位普通市民,大家几乎一致认为,公证遗嘱应该可以直接办过户。那么房管部门的要求究竟是从何而来呢?
记者首先拨打建委的服务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权[2008]827号)》对房屋继承的所需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了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房产平面图等材料之外,还要有证明房产权属转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而非遗嘱公证书。
都是对遗产的分配,两种不同的公证有什么区别?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王芳告诉记者,建委要求陈先生提供的证明其实就是继承公证书,它和遗嘱公证完全是两个概念。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的合法性的确认。陈先生没有继承公证书,就缺少必需的材料,即便告建委打行政诉讼也没有胜算。
“仅凭遗嘱公证书肯定不能直接办理过户。”记者咨询公证处,得到的也是相同回答。“遗嘱只是一个单方赠与的行为,还要看受益人是否接受继承,并非是确定遗产归属的最终生效文件。”公证员说,“我们接触过很多人自己条件不错,为了避免家庭纷争,就放弃独自继承,由全部继承人一起分。”更重要的是,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
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
王芳律师说,事实上,公证员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询问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为的是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家人不配合
真就只能上法庭
至此,房管部门的错是挑不出来的。然而摆在陈先生面前的现实困难仍然没有解决。继承公证是必备条件,但其他继承人没有得到遗产,凭什么又怎么能甘心情愿配合受益人办理继承公证;如果亲属在外地,不方便或不愿到场配合,岂不是就办不了公证?
记者向几家公证处采访,得到的却是不同的说法。有的公证处表示,如果家庭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公证员就无法确认继承人的意见,不能办理公证。有的公证处则表示,如果其他继承人不方便到场,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做一份声明公证,接受遗嘱,并表示自己手中没有第二份遗嘱。此外,公证处也可以发函告知,给予一定的期限等待回复意见。全部继承人不一定必须到场,公证处只要能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其他继承人不持疑义也没有其他遗嘱,就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但是如果其他继承人对受益人所持遗嘱的真实性存疑,继承公证就不能受理或中止办理,当事人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也就是说,除非一家人能接受遗嘱,且在很好沟通的前提下,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否则的话就难以避免法庭相见的尴尬。
说白了,遗嘱公证并不是直接能执行的生效文书,它只能反映死者分配遗产的意愿。一旦进入诉讼,它将成为一份效力很高的证据。如果没有遗嘱,那么继承人就要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遗产了。
公证人员说,如果被继承人做公证时就知道今后可能仍然难防家庭矛盾,那还不如直接办理过户更方便。否则,一纸遗嘱公证也难保一家人不会对簿公堂。
为了少交钱
也有人主动打官司
陈先生拿着遗嘱到一家公证处申请继承,不过,公证员以其他继承人不能到场为由没有受理。留给陈先生的只有一条路——起诉。虽然陈先生不太情愿,但诉讼的方法却成了最方便、最容易实现的途径。
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向其他继承人发传票,其他人可以不到场应诉,委托他人出庭。如果对遗嘱不持异议,甚至可以根本不理会传票。法院经公告被告方后,可以缺席判决。陈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沟通后,大家也认可了这种方法,并表示接到传票后也不出庭,让法院走程序出判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诉讼可能比办理继承公证花费更少,有些当事人对遗嘱没有争议也主动打继承官司。
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大致有两种收费标准,要么是按房屋市场价或政府地区指导价的2%收取公证费,要么是按照楼房1平方米60元,平房一平方米40元收费。以一套50平方米、价值100万元的已购公房来计算,办理继承公证最便宜也需收费3000元。
如果提起继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也要按照房屋市值按比例交纳。100万元的房产,案件受理费为13800元。当事人诉中达成调解,诉讼费减半收取,看似远远超过公证收费。但当事人如果将房价报的很低。等起诉后再达成调解,拿着调解书到住建委办理房产过户。诉讼费就可能比公证费用低不少。还有的法院对单纯确认房产权利归属的继承案件会按件收费,诉讼费只有几十元。当然,按照规定诉讼费用应当按争议财产实际价值计算,虽然立案时交钱少,但仍然有到了审判庭会被要求按房产实际价值补交诉讼费的风险。
这条新闻线索的采访过程也是继承法律的学习过程,得出的结论却是,虽然人们对涉法事务可以有自己合理的理解,但却不一定是合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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