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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某市推行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09 所属栏目:通报批评

一 : 某市推行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的实践与思考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和不断发展党员民主权利包括违纪党员的民主权益,是我党的优良传统。XX年起,盐城市纪委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的有关规定,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有效地落实了违纪党员可以请他人为其辩护的权利,保障了违纪党员的民主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XX年以来,全市实施助辩案件187件,占案件总数的11,采纳助辩意见106条,占提出意见的28,经助辩的案件截至目前无一申诉。中央纪委审理室调研后认为,这一制度的破题,对于从操作层面落实《党章》明确的“其他党员可以为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的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央党校党建部在调研后也认为,这一制度的推行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创新性探索”。
一、推行助辩制的理论依据
——公法依据。首先,宪法中保障公民的申诉权是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法律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具有申诉、控告等若干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违背法定程序而轻易剥夺。宪法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是构成民主社会任何政治共同体合法性的基础,这种保障就其针对对象而言是全员性的而不具有任何差异性和排他性。因此,宪法在规范意义上具有最高性,一切法律规范都从它那里取得合法的效力,即构成了一切法律规范(包括《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之合法性的来源。而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党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设计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度,保障违纪党员享有申诉权及其衍生的助辩权,正是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这个政治组织中带头执行宪法保障公民申诉权的具体行动。其次,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程序是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参照模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辩认和辩论,未经庭审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审判是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性的诉讼阶段,审理是裁判的条件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党纪案件的审理是内部审理,这是政党的属性决定的;但与刑事案件的审理相比较,保证对当事人不枉不纵的处理指向是一致的。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借鉴了法院庭审的优点,打破了原有的审理模式,由关门审理、少数人审理,转变为开门审理,阳光审理,为犯错误党员申辩和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开辟了可行的新途径。再次,律师法中的委托辩护制度是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制度借鉴。律师制度是公民社会司法过程追求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之一。律师的法律知识服务为法治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制约和“精确”的保证。党内违纪案件的处理同样需要这种来自第三方的制约和保证。而盐城市的案件审理助辩制,就是受“律师”制度的启发,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就是在审理错误事实见面的必经程序中增加了犯错误的党员不仅可以自我申辩,还可以聘请助辩人——“党内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对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及依据的党纪条规等内容提出质疑,或为犯错误党员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于纪律处分或无错的处理意见。这与允许涉嫌犯罪人员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理念是相通的,目的都是为了公正审理、维护正义。
——党内法规依据。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是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制度创新,但这项制度有着充分的党内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第四十一条又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明确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另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这些都为建立和实施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提供了充分的党内法规依据。
——党建理论依据。我党的党建理论中,关于加强和发展党内民主,特别是如何处理犯错误党员,如何维护违纪党员的权益,有着很多的论述。现行《党章》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就是我党人性化、人本化对待违纪党员的总体现。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
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xx同志在党的xx大报告中也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从改革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推行案件审理助辩制,正是加强党内民主,保障和发展党员权利的一个积极探索,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我党有关党建理论的一项重要实践。
二、推行助辩制的现实意义
——是保障和发展党内民主,构建党内民主完整体系的重要一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不仅应当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主决策权(如建议权、参与权、表决权),民主监督权(如批评权、监察权),而且应当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救济权(如申诉权、辩护权),从而构建和完善一个完整的党内民主体系。如果说申诉、辩护这两项救济权利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亦即党内救济程序运转正常,党内民主则才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否则,则说明党员民主权利保护、救济渠道不畅,党内民主就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因此,党章明确规定的两项救济性权利----申诉权、辩护权,是党员民主权利能否真正得以保障的一条底线,但目前因党员享受这项权利时缺乏有效的载体或保障措施,因而被长期忽视。“审理助辩”制度将保障犯错误人合法权利的关口前移,较好体现了党纪的保护功能,开畅了违纪党员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渠道,体现了执纪机关严守公平与公正的现代执法理念,也为完善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完整体系增补了重要一环。
——是保障违纪党员民主权利,促进党内民主政治和谐的实质举措。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全方位的,对犯错误党员的权利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纪检机关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关键体现在对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处理上;党员在没有被开除党籍之前都应当享有《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把这几层意思穿插其中可以看出,在处理违纪案件时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允许犯错误党员本人申辩并聘请其他党员为自己辩护,是保障犯错误党员权利的一个实际步骤,解决了当事人的话语权和知情权,体现了人性化要求。同时,还要看到,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辩护,也是落实广大党员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了当事人本人,也教育了大家,是做好犯错误党员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处理犯错误党员,不仅本人十分关心处分的轻重,而且周围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也高度关注。保障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党员的权利,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恰当的处理,既有利于本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也有利于统一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并从中吸取教训,警诫自己。否则,处理得不恰当,或办了错案,不仅本人不服,而且还会削弱党组织的威信,影响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不仅是一般审理工作方法的改变,而且有利于当事人认识和改正错误,有利于统一和凝聚周围其他党员、干部和群众,提高党组织的威信、促进党内和谐。
——是提升党内案件质量,努力降低申诉、复议成本的重要保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听取犯错误党员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认真吸取他们有道理的意见,是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吴官正同志说过:“审理大计,质量第一。”纪检机关审理的案件要经得起犯错误党员的申辩,经得起其他党员的推敲,这样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采取助辩这样的措施,把处理之后可能发生的申诉问题拿到处理之前广泛征求意见,在审理中有效吸收,就能变被动为主动,大大减少申诉和复查案件,这也正是实行“审理助辩”制度的目的之一。助辩人员对犯错误党员的情况比较熟悉,能够及时提供关系到案件处理而调查材料中未能充分反映的情况,有利于审理人员全面把握,多角度考虑问题,具体分析违纪行为的性质、责任、情节、后果及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从而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恰当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这样不仅有利于审理人员在审查证据和展开辩论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疑点,有针对性地把握事实真相,也有利于及时予以纠正减少申诉。
三、推行助辩制的基本程序
盐城市纪委将审理助辩的一般程序分为8项,即权利告知、助辩人资格审查、查阅资料、谈话预约、实施助辩、集体研究、意见反馈及送达规定。这八项程序环环紧扣,缺一不可,是保证案件审理助辩制度顺利实施的必备条件。具体程序和做法是:
1、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向犯错误党员同时送达《权利告知书》、《聘请助辩人告知书》和《助辩委托书》。要求犯错误党员在3日内向审理部门反馈委托助辩人等情况。
2、资格审查。审理部门在3日内对犯错误党员拟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犯错误党员送达《助辩委托审核意见通知书》。如犯错误党员委托的助辩人未得到审理部门同意的,可重新托请。
3、查阅资料。助辩人资格经确认后,可以在3日内持《助辩委托书》,到审理部门了解涉及审理定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为犯错误党员辩护作准备。
4、谈话预约。审理谈话3日前,向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送达《案件审理谈话通知书》,告知审理谈话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谈话时间、地点的,犯错误党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只要符合情理的,我们都满足本人意愿,给其宽松的谈话环境。
5、实施助辩。助辩在案件审理谈话阶段进行。参加审理谈话的一般为审理人员、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主要步骤为:基本情况介绍、询问权利是否知晓、违纪事实见面、听取申辩助辩意见、现场解释和说明。
6、集体审议。审理人员对犯错误党员及助辩人提出的意见,梳理归纳,进行再次认真审核,提交室务会或审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并将审理助辩情况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写入审理报告,依照规定程序提交有权决定其处分的党组织讨论。
7、意见反馈。对犯错误党员的申辩和助辩人的辩护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材料,在党组织讨论处分决定前,向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反馈,讲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做好记录。
8、送达规定。送达审理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同时,为解决审理案件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处理时间较紧、难以适用一般程序的问题,盐城市纪委设计了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的简易程序。规定了“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作出处理意见和审理部门(审理小组)认为不需要按一般程序和方法处理的案件,可不受一般程序的通知方式和期间规定的限制,犯错误党员要求助辩的,审理人员可以采取口头告知、预约等方法通知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履行相关助辩程序实施助辩,并记录在案。”即审理助辩简易程序可不受一般程序书面通知方式和期间的规定,这样做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推行助辩制的前瞻思考
思考之一:关于助辩人专业队伍的问题。纵观全市实施助辩的187件案件,助辩的效果总体上是好的,但差异也是明显的,其根本取决于助辩人自身素质的高低。助辩人的法纪理论水平高则助辩的“辩护性”“维权性”强、效果较好。因此,如何逐步形成一支规范化的助辩人专业队伍,是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的生命力和长效化的关键。构建助辩人专业队伍的方式有三种选择:其一,社会化运作模式。由纪检机关制订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党员自愿报名,党内专门机构组织政审、考核,发放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引入相应的利益机制;然而这种模式目前因助辩报酬问题尚无依据加以解决,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加以试点和探索。其二,行政化运作模式。由各级党委推荐合适人选,先培训,后上岗,形成一支兼职助辩人队伍,供违纪党员需要助辩时从中聘请。其三,协会化运作模式。在现阶段,我们正考虑由纪检机关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和活动经费,组织退居二线的审理干部、司法干部等通晓法纪党纪的老同志,成立一个党纪案件助辩咨询协会(或援助中心),由他们向违纪党员提供政策咨询,并帮助介绍或担任助辩人。这些同志一般政治素质较高,有工作经验,不计个人报酬,可以在普通党员群众中发挥特有的作用,协助做好犯错误人的思想工作。
思考之二:证据向助辩人公开的程度问题。定案的证据能否对助辩人全部公开,这是审理助辩工作中的最大难点。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不“突破”条规说。有条件地拓展助辩人的知情权,这是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提出:“证人作证后,党组织应为其保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虽然助辩人与犯错误的人有根本区别,但是,在目前有关助辩人的纪律、保密要求尚无相应规范约束的情况下,一旦检举材料或证人证言透露出去,就有可能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也会给今后调查其他案件的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因此,检举人和证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对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助辩人不能直接看材料,更不能摘录证据,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隐去证明人,采取适当宣读证据的方式,使助辩人了解需要了解的情况。对一些案情简单,不涉及他人他事,且不讲也明白证据出自何处,出证人又不反对公开的,也可以出示或者宣读。对案件证据中涉及其他人、其他事的,则必须明确不能公开。实践中,盐城市纪委正是采用此说观点。二是比照律师参与辩护说。在我国民主化进程中,以党内民主促进和推动人民民主,同时在有些方面,党内民主的发展也要借鉴社会民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经验。司法上,律师参与辩护享有调阅全部案卷的权力。党内案件助辩中,助辩人在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的情况下,助辩的效果肯定是要打折扣的。因此,要想使助辩制度不流于形式,就应参照《律师法》出台相应的明确党内案件助辩人身份、标准、职责、义务等项要求的《党内违纪案件助辩人条例(或规定)》,在严格准入、明确违纪处罚办法的基础上,像律师参与辩护一样,允许助辩人查看全部证据材料。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代表了在未来纪律检查工作中拓展党内民主的努力方向,但目前这方面的探索必须等待相关党内法规的修订和出台,以拓宽审理助辩工作实践的探索空间。
思考之三:助辩意见未被审理部门采纳,而当事人又不服的,可否开辟一个“上诉”渠道的问题。虽经助辩,党员对审理部门认定的错误事实、性质仍有异议的,过去只有等处分决定下达后进入“申诉”程序,上级纪委才能受理,如果此时违纪党员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申诉复查只能成为一个补救措施。党章第四条关于党员权利的第八项规定:党员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违纪党员有权把自己的想法向上级纪委反映,请求主持公道。因此,有必要拓宽违纪党员向上级纪委表达诉求的渠道,设计一个“上诉”的可选择程序,及时避免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受地域环境、领导关系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侵害违纪党员的权利。对违纪党员的不服“上诉”也可以参照司法上的做法,规定一个时限,这样,根据党章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赋予的权力,上级纪委发挥审理部门指导、协调的职能,在权限范围内,对下级纪委可能发生的错案采用协审意见的形式予以提醒和纠正,以保障违纪党员的权利。
思考之四:助辩活动切入点适当延伸的问题。前阶段,审理谈话助辩工作刚刚起步,很多工作还处在摸索和研究阶段,为了达到可控的要求,助辩活动是放在审理错误事实见面谈话的环节中进行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审理干部驾驭助辩谈话的能力不断增强。然而,助辩制放在审理谈话环节,较之律师制度中律师的辩护放在庭审环节,显然在公开性、威权性、显效性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为此,目前为了使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创新的基础上继续有所作为,盐城市纪委正探索将审理助辩谈话适当延伸,在支部大会讨论给予违纪党员处分时再次进行,即实行审理错误事实见面环节与支部大会环节的“双助辩”。这样做既符合党章的要求,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也能更好地发挥助辩的直接效果和对支部全体党员的教育作用。

二 : 独立学院篮球队的管理与实践

摘要: 管理是保证独立学院篮球队建立和和维护正常训练、竞赛、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必要措施和基础。篮球队的管理要体现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学生为本,重视个性发展。独立学院应在篮球队的管理中构建适应本校实际的管理模式,为其他兄弟院校篮球队的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 独立学院篮球队管理与实践
随着国家“体教结合”战略的出台,独立学院篮球队边学习边训练,为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推动了独立学院群众体育运动的开展。2006年和2007年我校在湖北省大学生篮球联赛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学校争得了荣誉,也为篮球队管理与实践积累了经验。研究和探索独立学院篮球队的有效管理教育工作,已成为独立学院体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1.对教练员的管理
独立学院篮球队的教练员都是由国内体育学院、系毕业的本科生组成,从事多年的教学和训练工作,经验丰富,基本功扎实。他们既要担负训练和比赛任务,又要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对体育教师的要求更高。
1.1拓宽知识面,提升能力素质。
要有计划地安排教练员攻读在职学位,选派教练员参加各种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近年来我部多名教师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组织参加周边高校的看课听课活动,观摩运动队的训练情况,组织参加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学习。
教练员除要掌握基本理论外,还要掌握心理学、运动生理学、教育学、体育管理学、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知识。教练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训练能力不断提高,有助于增强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减少工作的盲目性,使管理工作符合客观规律,而且能与运动员有更多的共同语言,增进心理沟通,加强彼此信任,提高训练实践。
1.2全程跟踪,对症下药。
要搞好管理就必须了解人、关心人。尽管队员日常生活的喜、怒、哀、乐看似和训练没有直接关系,但实际上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训练效果。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与同学产生摩擦,学习中碰到困难,家里发生变故、考试成绩不理想等都会影响的训练积极性和效果。因此,教练员要明察秋毫,及时发现队员的细微变化,主动找队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关心队员,尽力帮助队员解决困难,避免影响训练任务。
1.3身践力行,做贴心人。
教练员是队员的一面镜子。教练员应该正直公道,言行一致,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队员做到一分,教练员首先要做到十分,哪怕是最微小的细节都要身先士卒,使队员在内心敬佩教练员,行为上模仿教练员,自觉地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严格要求。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当好教练员的必备素质。教练员还要记好训练日志。因为日志管理手段与其他管理手段有机地结合,就能使训练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教练员要把每次训练的内容及效果记录在册,以有利于分析运动员的身体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更好地调整训练的内容方法手段,使训练更科学、合理,提高运动成绩。
2.对运动员的管理
独立学院大学生运动员主要有两项任务:一是专业文化课学习;二是课余训练。运动员既要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又要刻苦训练创造优异成绩。课余训练的主体是篮球队队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动队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队员的思想教育,提供端正训练态度,抓紧一切时间认真学习文化课,身心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为运动训练提供了依据,解除了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2.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运动员的道德素质。
竞技体育竞争既激烈又残酷,为了获得优异的成绩,运动员必须不断向人的心理和体力的极限挑战,必须承受常人难以忍受的伤痛,做出超常的付出,这就需要有正确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作为支撑。我们时常教育队员:要懂得珍惜,懂得回报。一个成功的运动员的背后,包含着许多人的辛勤付出,离开组织和集体的关心,是难有作为的,为祖国争光、为学院争光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当前,独生子女娇生惯养,怕苦怕累,个人学乐主义、拜金主义不断侵蚀着运动队,树立什么样的人生目标,需要队员认真思考,更需要教练员不断加强思想信念的教育。
2.2以制度促提高,培养全面合格人才。
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习特点是课程多,时间紧,任务重,各专业的专业性比较强,他们毕业主要从事专业第一线的应用型工作。运动员参加课余体育训练,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专业学习。如何处理好队员的专业课学习与课余训练的关系,是运动会管理的关键。我们对运动员管理的宗旨是:既要保证按质按量参加体育训练,又要保证队员专业文化课的学习。因此,公体教研室与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共同制定了《运动员专业课学习成绩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是围绕我们的宗旨来制定:采取基本分制和鼓励加分制的办法,将学生的文化课学习管理与运动员训练、竞赛紧密挂钩,从制度上激励队员参加训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转变他们的思想,变“要我练”为“我要练”。这几年来,由于我们制定的措施得当,切实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并为他们的学习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激发了运动员对学习的积极性。运动员升本逐年增多的事实证明我们是成功的,我们并未以牺牲学生的学习来获得体育训练成绩,我们要培养的是全面的优秀的人才。
2.3加强训练管理。
很多独立学院的教练觉得没必要进行持续性训练,只有在比赛前,才开始组建运动队的训练。但由于我们是新创没几年的院校,规模不大,学生不多,可以挑选的人也不多,而学生的学习又非常紧张,训练时间容易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些因素决定了我们要取得比赛的好成绩,就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不可有临时性、投机取巧的念头。所以,篮球队坚持常年训练,对运动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学院规定:队员如在一学期无故旷、缺训练课超过3次的,则令其停训检查,认识态度不好的运动员勒令其退出运动队,并通报批评,停止享受运动员的一切待遇,毕业时,在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运动员就业。
3.加强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训练效果,是一种激励的方法,所以目标管理被视为管理的灵魂和核心。目标管理有助于激发和强化运动员的训练动机。
3.1目标要具体。
训练应用目标管理,必须按照目标的要求进行训练,目标必须定得具体,在制定计划时要具体落实到每次训练课,每次练习的次数、时间、强度等要有明确的具体的要求。在比赛中我们应要求队员根据情况达到一定水平。通过这些具体的指标要求,我们对运动员进行有效管理。
3.2目标要从实际出发。
目标要是定得恰如其分,要求略高于本人的能力,能激发每个队员的上进心。这种上进心若渗透在训练中,就能使队员精神奋发;若指定的目标高不可攀,队员就会产生畏惧情绪,挫伤积极性,挖掘不出潜力。
3.3目标要及时调整。
在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及时调节控制,修正那些不合实际的目标和偏离目标的行为,保证训练向着正确的轨道前行,使训练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单怀春.关于运动队管理工作之探讨[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4.6:10-12.
[2]毕秀淑.浅议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J].中国学校体育,2003.10:24-26.
[3]王平.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模式邹议[J].四川体育科学,2002.8:7-8.

三 : 二、管仲的富国强兵之谋略与实践

司马迁在《史记·管晏列传》中说:“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高度评价了管仲在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业中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管仲任齐国宰相并被桓公尊为“仲父”长达四十年之久,在齐国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实践中,建立了显赫的功勋,是我国公认的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经济家和思想家。根据认识源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原理,我们可以说,管仲没有“富国强兵”、“一匡天下”的实践,不可能产生他的思想体系。要研究管仲思想体系,必须研究管仲治国兴邦的实践经验。本文从《春秋左传》、《国语·齐语》、《史记》等古籍及《管子》一书中的《大匡》、《中匡》、《小匡》记载的史实中,对管仲的治国谋略及实践经验进行述评,以期有助于管仲思想研究。

正如管仲所言,齐桓公“惕而有大虑”,即性急但有远虑。因此,在管仲初任宰相时,桓公对他并非言听计从。由于桓公性急,每每不听管仲的劝告而行事,往往陷入困境或造成重大失误。开始,桓公对管仲说:我想乘诸侯之间无战事,“小修兵革”。管仲说:不行。百姓生活困难,您应先亲百姓,后“收藏军队”。并说:“与其厚于兵,不如厚于人”。齐国尚未安定,不把人民生活放在首位,而先扩充军队,就将外不亲于诸侯,内不亲于百姓。桓公答说好,但没有按管仲之谋去做。第二年,齐国愈乱。桓公又告管仲曰:“欲缮兵”。管仲又曰:“不可”。桓公不听,“果为兵”。明年,桓公怒告管仲曰:“欲伐宋”。管仲曰:“不可。”并说:“臣闻内政不修,外举事不济”。公不听,果伐宋。诸侯兴兵救宋,齐国大败。桓公不甘心失败,怒告管仲曰:“请修兵革,吾士不练,吾兵不实,诸侯故敢救吾仇。内修兵革!”在齐桓公大发脾气面前,管仲还是说“不可”,并说:这样齐国就很危险了。因为“内夺民用,士劝于勇,乱之本也。外犯诸候,民多怨也。为义之士,不入齐国,安得无危?”鲍叔牙得知此情,也劝说桓公,并要求桓公“必用夷吾之言”。齐桓公还是不听,命令加强军备。同时,增加了关税和市场税,以禄赏作战勇敢者。鲍叔牙很着急,问管仲:从前桓公同意你兴举霸业,现在国家愈乱,你怎么办?管仲曰:“吾君惕,其智多悔,姑少胥其自及也。”意即桓公性急,其见解多有悔改,姑且等他自己觉悟吧!鲍叔牙担心国事受影响,管仲曰:“未也,国中之政,夷吾尚微为焉,乱乎尚少以待。外诸侯之佐,既无有吾二人者,未有敢犯我者。”意思是说:不会受大影响。国家的政事我都还在暗中办理着,乱一些,还有时间挽救。国外诸侯的大臣,既没有赶上我们二人的,便无人敢来进犯我国。可见,齐桓公采纳管仲的谋略是有1个过程的,而管仲对说服齐桓公实现自己的谋略是有信心的。桓公未停止对外用兵。“四年,修兵,同甲十万,车五千乘,谓管仲曰:‘吾士既练,吾兵既多,寡人欲服鲁。’管仲喟然叹曰:‘齐国危矣!君不竞于德而竞于兵,天下之国带甲十万者不鲜矣,君欲发小兵以服大兵,内失吾众,诸侯设备,吾人设诈,得已乎?’公不听,果伐。”桓公对付鲁国无斗智设防的思想准备,两军相对,鲁不迎战,只设关防守,请求以关内侯次位,服从于齐,齐亦勿侵鲁,桓公许诺。鲁请盟,桓公不听管仲劝告,会盟时不带剑,为鲁劫持。幸当时管仲随机应变,冲上前去说:“请君把土地归还给鲁,以汶水为界”。桓公许诺,才解桓公之危。至此,桓公始听信管仲的进谏。史载:“桓公归而修于政,不修于兵革,自圉辟人,以过弥洱师。”意即桓公致力于内政,不再增加军备,自守边境,不过问他人,停止过激行动,息兵罢战。

齐桓公重内政之后,曾多次询问管仲治国方略,管仲一一作答。开始管仲提出:“承圣王治天下之道,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为民纪,谨用其六秉(杀、生、贵、贱、贫、富),如是而民情可得而百姓可禁御。”继之,管又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再继之,管又提出:“亲四邻”,“合诸侯”,“尊周室”,“攘夷狄”等方略。此外,还有许多具体措施及阐述,且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和发展。现概述如下。

第一,参其国,伍其鄙,完善齐国的管理体制。管仲在回答桓公关于如何治国问题时说:“昔者,圣王之治天下也,参其国而伍其鄙。”参者,三也;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这种国鄙管理体制,将国划分为三,鄙划分为五,以利君主统治。管仲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六乡,士(农)十五乡。公帅五乡,国子帅五乡,高子帅五乡。君主帅中军,国子、高子各帅左右军。由君主和国子、高子两位上卿共同管理。据考,国子、高子为天子任命的齐之守臣,子孙世代有上卿高位,为齐国执政者。身为下卿的管仲也执齐政,被尊为“仲父”,以最尊荣的身份参与决策。管仲这种维持旧制度的做法,显然是为了政局的稳定。接着管仲提出设立机构和选贤任能:“臣立三宰”,使掌群臣。“工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即对工业区、商业区、山林区、川泽区等设立管理机构和官员,各司其职。与此同时,管仲选贤能者任官,并向齐桓公陈述其任职理由及其职责。管仲说:升降揖让有礼,进退熟悉礼节,说词刚柔有度,我不如隰朋,请封他为“大行”。开发荒地,使之成为城邑,开辟土地使之增产粮食,增加人口,尽土地之利,我不如宁戚,请封他为“大司田”。在平原广郊之上使战车不乱,战士不退,鼓声一起而三军视死如归,我不如王子城父,请封他为“大司马”。判案中平,不妄杀无辜、妄诬无罪,我不如宾胥无,请封他为“大司理”。敢于冒犯君主,进谏必忠,不怕死,不贪富贵,我不如东郭牙,请立他为“大谏”。同时他也说了自己的能力和长处:这5个人我1个都比不上,你想治国强兵,有此五人就够了;若想图霸主之业,则要靠管夷吾了。管仲在荐贤中把他们的才、德、能从任职要求上衡量评估,确能胜任,且与自己对比,突出了他们的专长,同时也实事求是地评价了自己,很有说服力。因此,他推荐的这些人都被齐桓公重用,在富国强兵的霸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管仲还提出建立在秀民中选士的制度。他说:“秀民之能为士者必足赖也”,“有司见而不以告,其罪五”。他认为,从秀民中选士不仅能干,且足以信赖,并强调有秀民不荐、不报者要治罪惩罚。这对于提高齐国的官僚队伍素质有积极意义。

对于鄙里,管仲重视建立居民组织和管理机制:“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5大夫各使治一属焉。”其目的是要达到管理有序,使之“各保尔所,无或淫乱而不听治者。”这对于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和加强组织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使民安居乐业。管仲提出“定民之居,成民之事”,是为老百姓着想,使之有安定的居处,稳定的职业,并能精益求精,以达到安居乐业,便于统治百姓的目的。他对此有很多具体论述。首先,他强调:“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咙,其事乱。”意思是说,四民是国家的基石。杂处的弊端是说的话做的事不一样,不易管理。他认为,“处士便就燕闲,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即安置士住于闲静之地,工匠靠近官府,商人靠近市场,农人住近田野。这里要说明的是:当时的“士”与后来的“士”,含义有所不同。

“四民”的职业与生活虽各有不同,但他们也有共同的特点。通过调查,管仲指出其特点与集中居住的好处。他说:“令夫士群萃而州处,燕闲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其事君者言敬,长者言爱,幼者言弟”。对于工匠的职业生活特征,他这样说:“令夫工群萃而州处,相良材,审其四时,辩其功苦,权节其用,论比、计制、断器,尚完利。相语以事,相示以功,相陈以巧,相高以智。”意思是:使工匠们居处相聚集中,察看好的材料,考虑四时的活路,分辨质量优劣,安排各种用具。在评定等级、考计规格、裁断器物之际,并注意齐全和精致。这样做能使他们互相议论工事,展示成品,比赛技巧,提高智慧。对于商人,他说:“令夫商群萃而州处,观凶饥,审国变,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货,以知其市之贾。负任担荷,服牛辂马,以星期四方;料多少,计贵贱,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买贱鬻贵。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余于国,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相语以利,相示以时,相陈以知贾。”这是说使商人居处相聚集中,他们观察年景饥凶,了解国家情况,观察四时变化,注意本乡货物,而预知市场物价。他们负任担荷,赶牛驾马车,以周游四方;估计物资多少和商品贵贱,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贱买贵卖。雉羽和旄尾1类的珍品不必远集而自至,竹箭1类的产品,国内就有孚余。奇怪的商品经常到来,珍异的东西也有聚集。他们互相谈论赢利,互告买卖时机,互相陈说对物价的了解。由此可见,他对商人的深刻了解。对于农人的生产、生活特点,他同样是熟知的。他说:让农家集中居处,分别四季,安排用具,置备器械,齐全耒枷镰等等。在天气渐冷时,铲除杂草,修整土地,以待时而耕,耕得深,种得均,盖土又快。在降雨之前就除草松土,以待时雨。时雨一来,就带上各种农具,早晚在地里从事农业劳动。管仲在分析说明了士、农、工、商四民的生活特点及集中居住的好处后,还强调四民分居有利于其子女的教育。他说:四民按职业分开居住,早晚从事于他们的职业,“以之教其子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告而能。”士之子常为士,工之子常为工,农之子常为农,商之子常为商。这是中国古代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形式。由此可见,以职业来划定民居,有利于管理和社会安定,有利于把发展生产与家庭教育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生产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利于培养下一代,有利于中国古代科学文化知识及生产技术工艺的传递和发展。管仲的“定居之居”和“成民之事”的举措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三,修旧法,改旧制,使民脱贫致富。管仲在回答齐桓公询问安国之策时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则国安矣。”意即修改旧法,选择并继承发扬有用的,抛弃无用过时的东西;尊重老百姓的意愿,使百姓脱贫致富,以达到民富国安的目的。管仲为此还提出几项具体措施:

(1)“相地而衰征”。管仲说:“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即视土地肥瘠差别而征税,人民就不会流动。当时齐国实行的是公田制形式的劳役剥削制度,曾出现农人不愿耕种的情况。管仲“废除公田制,改为按土地的肥瘠定赋税的轻重”。新的地税制,把农民稳定在土地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2)山泽按时封闭和开放。管仲曰:“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即伐木、捕鱼各有定时,人民就不会苟且从事。山林、川泽为古代黎民重要财源之一,也是当代人们重要财源之一,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地区。但山林、川泽并非取之无尽,用之无竭,必须加以保护并控制使用,人们才能得以长久地享受山泽之利。

(3)推行授田制。管仲曰:“陵陆、阜丘、田畴均,则民不惑”。即山陵、陆地、阜丘、平地、田畴都能因地制宜,人民就有信心。管仲推行授田制,使每个农户得一份亩数相等的土地,为他们收获均等创造条件。授田制鼓励农耕,有利于农人脱贫致富。

(4)无夺民时,不掠牺牲。《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对桓公曰:“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他要求贵族们不要在农忙时节征调百姓为之服务。使农人的生产和收获耕种时间得到保证,农人可得温饱。放养牛羊是农人的主要副业,但是有的贵族,往往任意掠夺农人的牛羊。管仲建议:君主约束贵族,以达到牛羊生长兴旺的目的。管仲在《管子·小匡》中还说:“省刑罚,薄赋敛,则民富矣。”减少刑罚,薄收赋税,减轻老百姓的负担,老百姓就会富裕起来。

第四,作内政而寄军令。在各国兼并和大国争霸的形势下,管仲在与齐桓公议论“正卒伍,修甲兵”时认为:“君若正卒伍,修甲兵,则大国亦将正卒伍修甲兵,则难以得志矣。君有攻伐之器,小国诸侯有守御之备,则难以得矣。”接着他提出:“君若欲速得志于天下诸候,则事可以隐,令可以寄政。”他是说,在各诸侯国致力于军事建设,加强军备之时,要想加快步伐取得优胜地位,应当寓军于政,寓兵于民,实行军政合一的办法。古代战争的胜负往往依赖于兵多将广,粮草充足。寄军令于内政,能迅速有效地加强军备。齐桓公称善,管仲就在各地行政组织中建立军事组织。“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立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据考:周制五人为伍,百人为卒。今管仲亦以五人为伍,而以二百人为卒。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组成此三军后,就严加训练和管理。“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且以田猎,因以赏罚”。使“百姓通于军事”,“内教政既成,令勿使迁徙”。即训练既完毕,就严格管理,不朝令夕改。管仲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伍之人,祭祖同福,死伤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欢?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将能祸福与共、同心同德的人组成队伍,就能“守则同固,战则同疆”。管仲满怀信心地对桓公说:“君有此士也三万人,以方(横)行于天下”,可以达到“以诛无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国之君莫之能御”之目的。管仲是我国古代寓兵于民的先驱和典范,对于组织民众,同仇敌忾,保家卫国,增强战斗力有积极意义。

第五,选贤任贤,严明刑赏。管仲用多种办法帮助桓公治理内政。首先是选择任贤,严明刑赏。例如建立高级官员述职、考核、选任、赏罚制度。他首先提高高级官员的素质,引导和带动各级官员修德进贤,严格刑赏,引导民众弃恶从善。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高级官员乡长、五属大夫复事制度,严明刑赏。规定每年正月乡长、五属大夫向桓公述职,报告公事以考其政绩。要求报告的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悌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二是“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才,其罪五。”三是“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者,谓之下比,其罪五。”治国之事千头万绪,管仲抓住领导者的素质考核这一关键问题,促进各级官员修德进贤,同时立以刑罚杜绝弄虚作假,实为治国安邦之大计,高瞻远瞩之举措。

(2)选贤任贤,推行“三选”。桓公实行乡长、五属大夫复事制度后,乡长、五属大夫“退而修德进贤”。对于推荐上来的贤者,“桓公亲见之。遂使役之官。”随后,“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者而复之。”即桓公令官长,年终用书面报告成绩,且命令挑选新官中之贤者上报。“公宣问其乡里,而有考验。乃召而与之坐,省相其质,以参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时。设问国家之患而不究,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这是说桓公亲自调查其乡里意见,加以考验。然后召来并与之共坐,以细察其素质,了解其成功成事之处。如可举拔,就待时而用之。凡是考问其国家忧患之事而应对不穷的,下到乡里了解其能力,没有大过的,便提做上卿的助手。此所谓“三选”。即由乡长、五属大夫所进,官长所选,公所咨相,包括调查了解。这种选贤任能的制度,不仅改变了贵族任人唯亲的制度,对于提高贵族阶段官员素质和管理能力有积极意义。

上述做法产生了很好效果。从叁国?这方面说,“国子,高子退而修乡,乡退而修连,连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轨,轨退而修伍,伍退而修家。”如此层层加强所辖区的治理,直至于家。从伍鄙方面说:“五属大夫退而修属,属退而修县,县退而修乡,乡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如此,使全国形成弃恶从善的氛围:“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诛也。”这样一来,普通人做好事,也可得到表扬;做了坏事,也要受到处分。从而“乡不越长,朝不越爵,罢士无伍,罢女无家”,“民皆勉为善”。即乡里无越长之行为,朝中无越权之行为。无行的男人,无人与为伍,无行的女人,无人娶之为家,大家都争做好人善事。通过以上举措,整个国家团结起来,形成了爱国、爱乡、爱家、从善向上的社会风气。

第六,亲邻国,强甲兵。内政既修,桓公又欲以武力征服诸侯,管仲曰:“不可,邻国末?吾亲也。”因为“邻国亲,足以为援,不然将为之害”,“难以远征”。管仲亲邻国的政策是:“审吾边疆场而返其侵地,正其封疆,无受其资,而重为之皮币,以骤聘眺丁诸侯,以安四邻,则四邻之国亲我矣。”於是桓公“为游士八十人,奉之以车马衣裘,多其资币,使周游四方,以谋与邻国相亲。与此同时,南面对鲁返其侵地常、潜二邑;西面对卫返其侵地合、原、姑与漆里四邑;北面对燕,返其侵地柴夫、吠狗二邑。这样以来,齐国周围的邻围都与之友好。齐国还“正其封疆”,把周天子原来封给齐国的疆城定位为:南至岱阴为界;西至于济;北至于海;东至于纪随。四邻相亲,齐国就无后顾之忧了。

针对齐桓公提出的“寡甲兵为之奈何”的问题,管仲提出了“强甲兵”的两项重要措施:

一是扩充壮大甲兵。其基本办法是“轻过而移诸甲兵。”是说轻其罪过,使以甲兵赎其罪也。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即对重罪如死刑者要求赎以犀皮之甲和一辆车戟。第二是“轻罪赎以盾一戟”,即对犯轻罪者如劓剕之属,要求赎以有纹缀革之盾和车戟一辆。第三是“制小罪责以金分”。即小罪罚金。第四是“宥间罪”。即释免可疑者,第五是“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即对于经再三审定而没有冤屈之从事诉讼者,罚以束矢。采取以上措施,不仅可以扩充兵源,充实军事装备,而且可以激励罪人立功赎罪。

二是精制武器和装备。管仲提出:“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钼夷斤,试诸土壤。”就里要选择精美的高质量的金属,铸造研制利剑和战戟,并在狗马身上试验,取得成效后再大量生产使用。用粗糙的金属制造农具在土上削草、平地,试验后再采用。这里,管仲提出了军备建设上的科学实验思想:一是作战武器要求先进精良;二是精良的武器要靠试验研制出来,这是符合科学规律的。

在管仲上述思想的指导下,齐国“甲兵大足”,很快征集“革车八百乘”,军队约有三万余人,兵力很快强大起来。

第七,“尊王攘夷”。管仲相桓公初始就提出了“尊王攘夷”的口号。在周国力衰落、“礼崩乐坏“之时,管仲建议桓公以维护周王朝的尊严和权威号召天下,以惩罚淫乱,攘除夷狄入侵来维持周代的统治。这对增强各诸候国的联合,抵制夷狄的侵扰,维护社会安定起了一定的作用。

(一)伐淫乱。在管仲的一系列治国举措见效之后,他支持桓公对外用兵。当南方莱、莒、徐夷、吴越等地出现淫乱时,齐国出师伐之。“一战帅服三十一国,遂南征伐楚,济汝,越方城,望汶山。使贡丝于周而反。荆州诸侯莫敢不来服。”据《春秋左传》记载:齐桓公三十年春正月,齐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楚子使与师言曰:“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惟是风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对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供给!”楚遂答应入贡,齐即与之盟于召陵。由此可见,齐国“尊王攘夷”是秉承并履行先君太公遗愿,并奉召康公之命夹辅周室的,实际上,此时齐国已处于“挟天子以令诸侯”的位子上了。

(二)制戎狄。北方山戎时常侵扰燕国,于是齐国“北伐山戎,荆令支、斩孤竹而南归”,于是“海滨诸侯莫敢不来服”。此时,管仲“因而令燕修召公之政”,即命令燕国仍按召公之礼法治国。接着齐国又与各诸侯戮力同心,西征白狄之地,至于河西。齐师乘胜前进。“方舟设泭,乘桴济河,至于石枕。”后又“悬车束马,逾太行与辟耳之溪拘夏。”即越过太行、辟耳两山及辟耳之拘夏溪谷,皆险要之地,悬钩其车,缠束其马以渡。“西服流沙西吴,南城于周。”齐师一直打到雍州之地。此时,鲁僖公十三年,周襄王庶弟子作乱与扬、拒、泉、臬、伊、洛之戎人联合出兵打到周襄王王城,焚其东门不克。齐桓公使管仲等征诸侯之兵戍周而城之。从此“秦戎始服”。可见齐国在制戎狄中用了强大兵力,取得了显赫战果。

(三)救邢救卫。齐桓公二十五年,狄人出兵侵扰邢国。管仲向桓公说:“戎狄的性情和豺狼一般,是无法使他们满足的;诸夏之国皆亲戚,不可丢了他们,请发兵救邢。于是桓公派兵打退了狄,救了邢。两年后狄人又攻邢。桓公“筑夷仪以封之”。“男女不淫,牛马选具。执玉以见请为关内之侯,而桓公不使也。”即桓公修筑夷仪城加以封赐,使其男女不乱杂,牛马齐备。他们携玉进见桓公,请求齐国的关内侯,桓公没有同意。桓公二十六年。狄人伐卫。卫败,狄人灭卫,并追赶卫之遗民至黄河边。桓公派兵助卫戌守鲁地。后城楚丘以封之,其畜散而无育,桓公与之马三百。对于齐之迁邢、封卫之事,《左氏春秋》记载:“迁邢于夷仪,封卫于楚丘。邢迁如归,卫封忘亡。”齐国救亡的举动,不仅邢、卫感戴,同时博得了“天下诸侯称仁”的美誉。

第八,宾服诸侯。管仲帮助桓公对诸侯实行“钓之以爱,致之以利,结之以信,示之以武”的策略,小国诸侯“喜其爱而贪其利,信其仁而畏其武”。至此,“东夷、西戎、南蛮、北狄,中原诸侯,莫不宾服”。桓公则“率天下,定周室。”值得注意的事是以下几件事:

(一)“九合诸侯”,匡扶周室。据《齐语》记载:“兵车之会六,乘车之会三”。九合诸侯,体现桓公对诸侯“结之以信,示之以武”,匡扶天下的举措。主要盟会有:(1)北杏之会。桓公五年,齐国邀宋国、陈国、蔡国、邾国在北杏会盟,平定宋国内乱。因召遂阳赴会,遂没派人参加,齐便灭遂,开始显示齐国挟天子而令诸侯之举。(2)鄄之会。桓公六年,齐邀陈、曹两国派兵伐宋,并向周天子请派王师,迫使宋国屈服后,冬天与宋、卫、郑三国在鄄会盟。周天子派特使单伯参加会盟。次年齐、宋、陈、卫、郑五国又在鄄会盟,增强了这五国的联结。(3)幽之会。桓公十九年夏,齐鲁和好,齐又征服了郑国,邀中原诸侯会盟于幽。第二年桓公打着周天子的旗号伐卫。此时,黄河下游的诸侯国联结起来。(4)阳毂之会。桓公二十九年,大会诸侯于阳毂,目的是阻挡楚国势力扩张。而楚国恰在此时接连伐郑。于是桓公联合鲁、宋、陈、卫、郑、许、曹等国出兵入蔡,顺道伐楚。(5)首止之会。桓公三十一年,齐邀各诸侯在首止与周太子郑相会,确定了周襄王的王位,以安定周室。(6)葵丘之会。葵丘之会是在桓公三十五年,齐国富强昌盛时期。齐、鲁、宋、陈、卫、郑、许、曹等国会盟于葵丘,寻盟、修好,合于礼制。周襄王派周公宰参加,代表国王正式封齐桓公为诸侯长,同年秋,齐桓公以霸主身份主持了葵丘之盟。

(二)桓公受奖。葵丘之会,天子使孔宰致胙(祭宗庙之胙)对桓公曰:“天子有事于文武(祭祀文王武王)使孔赐伯舅胙。”齐侯将下拜。孔曰:“且有后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天子重赏赐爵一等,并免行下拜礼。“桓公召管子谋,管子对曰:‘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桓公惧,出见客,曰:‘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承天子之命,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遗天子羞。遂下拜,升受命赏服大辂龙旗九旒、渠门赤旗。”天子的威严即在颜面之前,未离咫尺。我小白虽奉天子之命不必下常拜赐,但恐怕在下面颠倒礼节,为天子增羞。于是下堂拜谢赏赐,然后登堂领受赏服、大车、龙旗九旒和渠门赤旗。桓公受奖,说明其匡扶周室有功。而受赏时行礼还要问询管仲,可见管仲在桓公心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三)对诸侯拘之以利。管仲注重齐国对诸侯国从思想上沟通,政治、军事上给予帮助,同时注重经济上给予实惠,具体措施是:(1)“轻其币而重其礼”。在与诸侯国交往上,齐国少收进见币,多给回敬礼。天下诸侯“以瘦马犬羊为币,齐以良马报。”各诸侯以缦帛皮四介为币来见,齐以文锦虎皮回报。各诸侯国的使者,总是满载而归。天下诸侯小国自然归顺。(2)通货财。齐国开放鱼盐市场,使诸侯得鱼盐之利。“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诸侯称广焉。”以前,齐国的鱼盐禁运与东莱,现在首先向东莱开放关口,免征关税,进而扩大到诸侯国,不仅使东夷获利,且有利于扩大各国诸侯国之间的贸易交往。这不仅有利于齐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促进了与各国的交往,有利于各国经济发展。(3)筑边塞,卫诸夏。齐帮助各诸候国修“筑葵兹,晏负、夏领、釜丘”等边塞。这四处皆是与山戎众狄接壤之厄塞,筑之以御戎狄,禁止暴掠诸夏。同时“筑五鹿、中牟、盖舆、牡丘,以卫诸夏之地。”这四处皆为诸夏要塞,筑之使诸夏安全得以保障,同时也显示出中国的权威这对于维护边塞地区的安全和社会安定都有重要作用。

以上事实基本上概括了管仲辅佐齐桓公富国强兵,“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谋略和实践活动。此外,以下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加以评价:

第一,管仲相桓公称霸是顺应历史潮流发展的。众所周知,“春秋”取名于《鲁史》,起自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至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也是各民族社会经济和文化大发展的时期。出于奴隶制危机加深,各国、各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原各国之间有的强大起来,有的衰弱下去,出现了大国争霸的局面。各诸侯国林立的状况束缚了经济文化的发展,实现统一成为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国兼并和争霸,促成了各地区的统一,为全国形成多民族的封建统一国家创造了条件。管仲相桓公起自桓公元年(公元前685年)至桓公四十年(公元前645年),处于春秋初期。齐国在列国中是首先强大起来建立霸业的。齐国的富国强兵之道,对中国当时及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中国多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尊王攘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春秋时期,周平王东迁之后,天子威信下降,中原诸侯混战迭起,戎狄势力进1步发展,他们与经济文化先进的诸夏各诸侯国发生了矛盾和斗争。尊重和支持权威下降的周天子,有利于增强诸夏各国之间的团结,有助于抵御戎狄之侵扰。齐桓公用管仲之谋,以“尊王攘夷”相号召,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第三、诸夏各诸侯与戎狄之间的斗争性质是夏、商、周以来经济、文化发展先进的诸侯国与社会文化经济发展落后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通过一定的暴力和非暴力斗争以及经济文化的交流,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大发展,实现了华夏民族的大融合。

(原载《阜阳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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