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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鑫贷官网-开鑫贷周治翰:P2P网贷的四种死法

发布时间:2018-02-02 所属栏目:IT业界

一 : 开鑫贷周治翰:P2P网贷的四种死法

开鑫贷 开鑫贷周治翰:P2P网贷的四种死法

中国网财经中心将于近期推出《互联网金融大佬谈》,该栏目凝聚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P2P、众筹、征信、第三方支付、网络银行)多位高管的不同观点,均由大佬亲自执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动态、行业发展方向、风险控制、人才培养、投资人教育。[www.61k.com]妙语连珠,针砭时弊,为您带来最前沿和直观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动向。第四期我们邀请到了开鑫贷的CEO周治翰,他针对当前P2P网贷野蛮生长的现状指出四大陷阱,对网贷未来发展进行了深入思考。

中国到底需要多少家P2P企业?没有人知道准确答案,但肯定不是现在的近2000家。

P2P行业目前良莠不齐,不同企业风控能力有高有低,项目资源有好有坏,资金有多有寡。同时,少数动机不纯的平台混迹行业中,跑路等负面新闻频出,影响行业整体声誉,加上经济减速,央行降准降息引导行业收益率下行,P2P对投资人的吸引力降低;股市转牛又分流了一部分资金,部分P2P企业日子不好过。因此,会有一批P2P企业会被淘汰,行业将进入洗牌期。

洗牌期是煎熬的,既要摸索最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在肉搏中突出重围,又要在“烧钱”“烧资源”的消耗战中,持续投入,为自己“续命”,不至于在马拉松式的拉锯战中猝死。

在洗牌期,少量P2P企业可能做到微利或者盈亏平衡,大部分企业都是在用钱“换命”,努力让自己熬过大浪淘沙,成为行业的“剩者”。在这个过程中,P2P企业应该避开四个陷阱,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站着笑的人。

烧钱死 陷阱一:烧钱

P2P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态,互联网追求爆发性增长,而金融需要稳健,两种文化在P2P企业融合碰撞。一些P2P平台也陷入偏重金融还是偏重互联网的困惑。我认为,P2P的本质是金融,首要任务是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这是P2P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也是投资者获利的基础。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改善了信息不对称,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优化了投资体验。

借助互联网,电商取得了巨大成功。金融跟互联网的融合,必将极大拓展金融服务的边界,这是不可逆的发展趋势。任何一家有发展雄心的金融企业都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去拥抱互联网。但是很多P2P企业颠倒了金融属性和互联网属性的主次关系,试图照抄电商互联网营销烧钱抢客户的模式,用高收益、高补贴的方式,聚拢用户,甚至讲述“屌丝经济”的故事,以期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

但是,金融比电商复杂得多。金融是一种契约关系,有利率,有期限,有明确的盈亏法则(高风险、高收益),是要拿真金白银去搏风险的。除了极少数成熟的投资者理解这种盈亏法则,主动选择不同收益率的产品并承担相应风险,绝大部分“小白”用户并没有这种风险观念,需要平台去为投资者设计产品,控制风险,首先要做到资产保值,其次才是增值。

P2P企业照抄电商烧钱抢客户的营销方式,虽然短期内可能增加了注册数,但这部分冲着补贴来的用户忠诚度低,还有可能薅完P2P平台的羊毛后,就沉寂为僵尸账户。

其次,短期内用户大量增加,对信贷资产需求急剧增加,从而对P2P平台筛选资产,控制风险的能力形成严峻挑战。如果就此放松风控,后果相当严重。电商对应的是具体商品和服务。是否满意购买后短时间内就可以感受到,消费者如果对产品或服务不满意,可以选择不消费和退款,损失不大。但金融合同确立以后,风险是逐步暴露的,可能要经过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方能检验出产品的真实质量(风险)。从金融的历史上看,信贷大幅度扩张的过程往往就是风险大量积聚的过程,结果可能是平台成了一辆在高速行驶中失火的油罐车,难以收拾。因此,P2P企业简单照抄电商烧钱营销的方式值得商榷。

有资金有实力的大平台,烧钱抢用户依然能够维持运转,中小平台则应该量力而行,踏踏实实做用户,抓服务,否则钱烧完了,用户薅完羊毛又跑了,得不偿失。

坏帐死 陷阱二:坏账

前文已经说过,普通小白用户缺乏成熟的投资理念,赚钱皆大欢喜,但是不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P2P平台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应该将风控放到首位。否则一旦发生投资亏损,受损的不仅是投资者,更是P2P平台的声誉。这种声誉风险经过互联网的放大和演绎,可以在短时间内对平台产生致命打击,例如投资者停止投资、大量提现等。

此前也发生过几起P2P平台项目逾期,投资者无法提现的事件,虽然一些平台用自有资金弥补了损失,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还有一些平台,出现坏账后没有改进风控,妥善处置不良资产,而是发新标筹钱填补旧窟窿,于是窟窿越来越大,陷入恶性循环。

因此,P2P企业需要有工匠精神,脚踏实地做好风控,控制坏账,做到合法合规,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万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裸奔死 陷阱三:缺乏资源

洗牌期的P2P行业,打的是消耗战,烧钱,烧人,烧资源。没有这三样,做P2P无异于裸奔,熬不过行业发展的春夏秋冬。

这里的烧钱不是指前文说的烧钱营销,而是指想做成事,用钱的地方很多。IT硬件购置、系统开发、员工聘用、市场推广等等,每一项每年都需要成百上千万元的投入。虽然开始做P2P,可以花很低的成本甚至免费获取一个系统,但是真正想做强做大的平台,要保证信息安全,防范操作风险,没钱还真不行。

其次,P2P是知识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金融、IT、风控、市场推广等人才,缺一不可。要聚拢这么一大批人才并不容易,可能需要P2P企业提供可观的薪酬,广阔的发展空间,浓浓的情怀等等。说到底,企业的实力要过硬。

第三,P2P可持续运转的前提是要不断筛选出优质的项目资源。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平台没有丰富的信贷管理经验和长期、优质的项目来源,怎么让投资者放心把钱通过平台借给借款人?

虽然P2P看上去门槛不高,貌似搭个网站就能做,但实际上这是一个烧钱、烧人、烧资源的行业。在行业发展初期,风口上猪都能飞起来,一些实力不足的平台能够吸引到一些用户,但是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投资者越来越理性,现在已经到了各个平台比拼内力的时候。

等潮水退去就能看出谁在裸泳。风小了,被风吹起的猪会陆续掉下来。因此,要做P2P没资源寸步难行,裸奔者且行且珍惜。

等死 陷阱四:不进则退

电商发展至今,呈现阿里、京东等寡头垄断的局面。但是其他电商并不是没有机会。例如,蘑菇街、聚美优品、什么值得买等垂直电商,依旧活的很好。

电商尚且能在寡头垄断的格局下获得生存空间,金融由于专业化程度更高,可替代性低,投融资需求更加多样,在洗牌期活下去的P2P企业,更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但是目前由于经济进入新常态,央行降准降息引导行业收益率下行,股市向好分流了资金,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等因素,P2P企业不进则退,活下去不容易。

关键是创新。金融资产组合是多元的,交易方式是多样的,加上互联网的想象空间,新玩法层出不穷。无论是产品、模式还是用户服务,互联网与金融融合都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只有依靠创新,P2P企业才能从“红海”突围进入“蓝海”,才能获得持续收益。

可以预见,未来P2P领域会出现几家大型“航空母舰”,让一站式借贷服务成为可能。但是那些在细分领域有自己独特优势,玩出新玩法的P2P企业,也有属于自己的天地。就像现在虽然银行的实力很强大,但还是有股票、债券、典当、融资租赁、保理等多种多样的金融服务形式。这些市场分工明确,相互不可替代,没有谁能包揽所有的业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未来P2P多样的发展空间。

个人简介:

开鑫贷CEO周治翰,高级经济师,2003年毕业于东南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随后赴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工作,先后任金融合作处、业务发展处、客户一处副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长期从事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创新工作。2011年12月起作为牵头处室负责人参与开鑫贷模式设计及筹建,2013年10月任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兼任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在《中国金融》、《中国工业经济》等国内一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译有《产业竞争博弈》一书。

二 : “518,我要发”,就来人人贷、开鑫贷、蜂融网

  随着518互联网金融理财节的临近,不少投资者也早已摩拳擦掌做好投资理财的准备。尤其对于忙于工作的上班族来说,想要实现理财上班两不误已经不是一件难题了。一些手头相对宽裕的投资者,想要借助这个时机来做好个人理财规划,就要独具慧眼挑选稳健的理财平台来降低投资风险。当然,对于有经验的投资者来说,想要玩转518互联网金融理财节并不难,最主要是要结合自己的闲置资金情况来配置长短周期不同的P2P网贷理财产品。

  

 

  人人贷

  人人贷于2010年正式上线,是人人友信集团旗下公司及独立品牌,主打个人借贷。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线上开发投资者与线下开发信贷同步进行,模式透明规范。平台注重资金安全,设置风险备用金账户,100%保障本金安全。同时,平台还拥有严密的风控模式,及时预测和规避风险。

  平台主要产品有U计划、薪计划、投资散标等,预期年化收益在5.6%-9.3%之间,新用户注册还可享受188元理财红包。

  开鑫贷

  开鑫贷上线于2012年12月,是由国开金融和江苏金农公司共同打造的互联网投融资平台。拥有国有资本注入的背景是开鑫贷一张无形的名片,这也是大多数投资人选择开鑫贷的原因。开鑫贷成立于2012年,同金开贷一样为国有控股平台。由国家开发银行旗下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与江苏省大型国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亮点就是积极鼓励并引导民间富余资金流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开鑫贷目前可投资的产品有:鑫财富、苏鑫贷、开鑫保等5类。开鑫贷的预期年化收益在6.5%左右。

  蜂融网

  蜂融网是上海金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平台,专注于风险较小的供应链金融,为投资人提供安全、专业、高效的理财服务。除此之外,蜂融网平台上的所有项目都经过专业风控人员实地考察、核心企业担保、风险准备金兜底三重安全保障,加上高度公开透明的借款项目信息,为投资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投资环境。在平台项目类型上,有供应链金融,以及房屋抵押、车辆抵押、仓储金融、赎楼贷等借款项目,起投金额100元,投资期限1-12个月不等,预期年化收益在10%-18%之间,其中3个月13.2%、6个月14.4%,收益可观,而且期限灵活,还可在持有债权满60天后申请债权转让,更加人性化。

  

 

  2017年4月,蜂融网平台已与合作银行正式签署资金存管协议。蜂融网将与合作银行在资金存管领域展开合作,目前双方已开始技术、数据对接工作,将于近期进行系统升级、调试,全力加速存管上线。

  蜂融网与合作存管银行合作模式为直接存管,所有投资人的资金将在合作的存管银行设立存管专款账户,确保平台与投资者资金的隔离。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具体上线时间,请随时关注平台公告。

  蜂融网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三 : P2P网贷案例-开鑫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923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佳音。

被告朱秀尧。

被告叶夏牛。

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巾帼公司)诉被告朱秀尧、叶夏牛、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晓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巾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汤佳音、被告叶夏牛、被告瑞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秀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巾帼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9日,巾帼公司与朱秀尧、叶夏牛、瑞景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巾帼(委开)字(2013)第0036号《最高额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鉴于朱秀尧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通过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开鑫贷平台(以下简称开鑫贷平台)网上撮合,持续向借出人借入资金,借入的最高本金余额为叁佰万元,被告朱秀尧、叶夏牛委托巾帼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为被告朱秀尧的连续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瑞景公司在上述期间,最高本金余额内形成的借款担保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叶夏牛作为被告朱秀尧的配偶也在合同上签字。2013年10月31日,被告朱秀尧作为借入人通过开鑫贷平台与借出人“100055****”(借出人在开鑫贷平台的名称)签订了一份编号为HT20131*****1519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出人借给被告朱秀尧的借款总金额为叁佰万元,借款期限7个月,借款利率10%,原告接受被告朱秀尧的委托,为被告朱秀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借出人通过开鑫贷平台向被告朱秀尧提供叁佰万元借款。2014年6月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朱秀尧出现严重债务危机,无力偿还借款,原告接到开鑫贷平台的代偿通知后,于2014年6月3日通过开鑫贷平台向借出人清偿了借款本息共计3175000元。此后被告朱秀尧仅归还少量代偿款及代偿期间利息(优惠后的利率为年息14.9976%),截止2014年11月21日,经与被告叶夏牛核对,被告朱秀尧尚结欠原告本金300万元,代偿期间利息33750元。由于三被告均未及时向原告清偿,故直至起诉日代偿期间的利息共计为54283.33元,因被告朱秀尧与叶夏牛系夫妻,该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由两人共同偿还,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朱秀尧、叶夏牛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3000000元并支付代偿利息(至2014年11月21日,本金300万元,利息33750元;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4倍计算);2、被告瑞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秀尧未作答辩。

被告叶夏牛辩称,对借款以及原告为被告朱秀尧代偿本息317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叶夏牛已归还原告357635.42元,但上述款项不应视作是归还代偿期间的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至起诉日,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代偿期间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其主张应基于已经代偿的费用及收回代偿款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被告瑞景公司辩称,关于借款及代偿本息的事实无异议,关于代偿期间的利息意见与被告朱秀尧、叶夏牛相同;另外,反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债务合同而产生,故反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应基于主债务合同;现原告主张的责任大于主债务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朱秀尧作为委托人,巾帼公司作为担保人,瑞景公司作为反担保人,三方签订合同编号为巾帼(委开)字(2013)第0036号《最高额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鉴于委托人(或称债务人)朱秀尧因生产经营或消费需要,在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内,通过开鑫贷平台网上撮合,持续向借出人借入资金,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佰万元,资金用途为流动资金。委托担保人在上述期间内为委托人的连续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人自愿为上述期间内、最高本金余额内形成的借款担保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委托人、借出人、担保人在开鑫贷平台上通过电子签名形式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主合同。反担保人自愿为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形成的担保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担保人为委托人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担保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逾期保费)、滞纳金、违约金、代偿所产生的约定利息等有关费用;担保人为实现担保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内形成的任一债务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而使债务提前到期,委托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的,担保人代偿后均有权直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人必须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5日内足额向担保人偿付,即使未到收到担保人的通知,反担保人也应当在担保人代偿后5日内足额清偿担保人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担保人为实现担保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保证期间自费用确定发生之日起两年。委托人未完全履行主合同,则为委托人违约,担保人为委托人代偿后,反担保人5日内未承担反担保责任,则为反担保人违约,自担保人代偿之日起,以担保人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利率按代偿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天计算期间利息,由委托人向担保人支付,委托人不支付的,该代偿期间利息计入反担保人保证范围,由反担保人支付;代偿后五日内反担保人未承担反担保责任的,反担保人除需支付代偿期间利息外,还应承担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担保费用根据每次实际借入金额、期限,按年率5%按次计收,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在担保人签订主合同前一次性收费,因任何原因委托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担保费不予退还。叶夏牛作为委托人的配偶签字确认。

2013年10月31日,朱秀尧作为借入人、巾帼公司作为保证人通过开鑫贷平台与借出人“100055****”(借出人在开鑫贷平台的名称)签订了编号为HT20131*****1519的《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朱秀尧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为300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借款利率为年息10%,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利随本清;约定还款日默认为借款结束日,如借款结束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借款结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借款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借入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及金额归还借款的,应对逾期款项从逾期之日起支付罚息,直至清偿为止。

2014年7月7日,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出具查询回复函,载明:借入人朱秀尧与借出人100055****及保证人巾帼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在开鑫贷平台订立合同编号为HT20131*****1519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总额300万元,借款期限7个月,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借款利率10%/年,还款方式利随本清。2013年10月31日,各借出人通过开鑫贷平台向借入人提供借款300万元。2014年6月3日,保证人巾帼公司归还编号为HT20131*****1519的《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某

2014年11月25日巾帼公司制作叶夏牛、朱秀尧、王军良、吴林燕往来明细一份,其中记录:2014年6月30日归还朱秀尧代偿款125000元、8月1日归还朱秀尧代偿款50000元、8月6日归还朱秀尧利息75000元、8月27日归还朱秀尧利息32635.42元、10月31日归还朱秀尧利息75000元;截止2014年11月21日朱秀尧欠本金3000000元,欠利息33750元。叶夏牛在往来明细上签字确认核对无误。

另查明,2014年12月1日,巾帼公司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巾帼公司委托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律师代理费70000元。后巾帼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律师费5000元。

又查明,朱秀尧与叶夏牛系夫妻,两人于1989年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查询回复函、往来明细、《委托代理合同》、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朱秀尧与叶夏牛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被告朱秀尧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被告朱秀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朱秀尧承担。巾帼公司与朱秀尧、叶夏牛、瑞景公司之间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巾帼公司为朱秀尧代偿借款本息3175000元的事实清楚,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巾帼公司提出的往来明细,叶夏牛已实际履行并书面认可,其在庭审中虽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认可,但因其仅有陈述而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不予认可。叶夏牛作为朱秀尧的配偶,共同参与了借款一事,故其对往来明细的认可效力及于朱秀尧。根据往来明细上还款时记载的意思表示,本院确认朱秀尧、叶夏牛尚结欠巾帼公司代偿款300万元及利息33750元。对于巾帼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条款及其主张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014年11月21日以后代偿期间利息,虽然《最高额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但对因代偿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巾帼公司仅有陈述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依被告的请求,并结合原、被告一直以年息14.9976%计算代偿期间利息的事实,本院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将其调整为: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实际代偿天数,按年利率14.9976%分段计算。

关于巾帼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最高额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叶夏牛、朱秀尧应承担巾帼公司为实现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秀尧、叶夏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000元及代偿期间利息33750元(暂计算至2014年11月21日,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997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1793)。

二、被告朱秀尧、叶夏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秀尧、叶夏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17元,由被告朱秀尧、叶夏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秀尧、叶夏牛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员  邵晓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文婷

附录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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