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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温补贴标准-湖南省高标准试点新农保

发布时间:2018-01-06 所属栏目:保险知识

一 : 湖南省高标准试点新农保

自2009年11月国家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以来,湖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从湖南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围绕实现“省级管理、政策明确、信息准确、功能齐备、网络畅通、监管有效、运转协调的工作目标,高标准、高起点建立新农保制度运行体系,实现了全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经办、统一基金监管、统一金融服务标准,全力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惠农政策落实好,把惠及农民群众的实事办好,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www.61k.com]

目前湖南省共有44个县市区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另有长沙市宁乡县和浏阳市自筹资金开展了新农保试点。截至2011年2月底,含自费试点县市区,湖南省已累计为278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15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已有632万人缴费,共收缴保费10亿元。

他们的主要经验是:

构建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实施,不断增强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

湖南省是地处中部的农业人口大省,全省辖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农业总人口5437万人,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868万人。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消费需求、促进家庭和谐、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此项政策实施后,农民养老打破了千百年来仅靠养儿防老的单一模式,实现了社会化养老这一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此外,参保缴费政策灵活,政府提供了多种缴费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给予缴费补贴,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新农保政策一经实施,就赢得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和赞誉。

政策是推进工作的生命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要求和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在经过认真调研论证、摸底测算,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各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先后制定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人社厅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了政策规定,初步建立了政策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在中央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上,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担。长沙市所有试点县市区、株洲市四个城区、娄底市娄星区等试点县市区增加了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

明确缴费标准和补贴分担比例。湖南省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增设高于每年500元的缴费档次,但不能高于每年1000元;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市州、县市区平均补贴10元;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和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它缴费困难群体和其它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为其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0.5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补贴,增加的补贴由市州、县市区分别负担。长沙市和株洲市所有试点县市区、湘潭市韶山市、郴州市北湖区和临武县、衡阳市耒阳市和常宁市、永州市冷水滩区和双牌县、娄底市娄星区等试点县市区对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了5元的缴费补贴。

设定新农保待遇领取约束条件。湖南省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就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政府高度重视,广泛宣传造势,不断扩大新农保政策的影响力

他们成立领导小组,统帅农保工作。为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省、各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省、各试点县市区都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各县市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委书记或县市区长挂帅,省、县市区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新农保试点工作,确保湖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湖南各地都制定了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了县级领导包乡镇、县直部门包联系点、乡镇干部包村、村党员干部包组的“四包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将新农保试点工作纳入对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切实将新农保工作作为农村的中心工作来抓,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如株洲县将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与第三批科学发展观教育、党建帮扶、访贫问苦等工作相结合,采取抽调1000名县乡干部、1000名县乡人大代表、1000名村干部和1000名政协委员的“四千办法,层层分解目标责任,下到村民小组,300多个村委会齐发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取得了出色的成绩;澧县实行“一把手工程,各乡镇成立了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工作为“一把手工程,由“一把手负总责,同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的责任,及时调度考核,落实工作进度;岳阳县、澧县、新邵县等地重视乡镇基层平台建设和行政村新农保协办员的配备及管理,使新农保经办工作在基层的根基坚实、牢固。

湖南采取多种方式,营造宣传氛围。各地大张旗鼓,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大造新农保声势。一是通过新闻媒体造势。在各电视频道采取播报新闻、领导访谈、开设专栏、发布公告、飞字通告等方式宣传新农保落户的消息和相关政策;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农保试点公告和政策问答;在报刊杂志登公告,开设专栏介绍相关政策。如娄星区在娄底交通频道进行新农保政策问答咨询活动,让进城务工农民、农村汽车运输户、乘坐汽车的农民朋友们了解和咨询新农保政策;赫山区主抓新农保工作的领导作客当地电视台大型谈话节目《第一访谈》解读新农保政策;北湖区先后2次制作电视专题片在郴州市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等。二是手册标语告知。印制宣传手册,做到每户一册;张贴宣传标语,做到村村能见;开辟宣传专栏,做到内容丰富;设立宣传点,做到现场解答;送发年画明信片,做到通俗易懂。如澧县先后印制了六万份明信片,发送至各乡镇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支委及有关群众代表;赫山区印发了《新农保政策宣传手册》、平江县印发了《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北湖区印制新农保宣传年画等宣传资料发放给村民。三是文艺节目宣传。各地编排了花鼓、皮影戏、小品、三句半、相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举办新农保春节联欢晚会,组织文艺工作者到乡镇巡回演出,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如澧县通过初期调查摸底,发现部分农户中存在“三怕心理:一是怕交钱不受益,二是怕政策不稳定,三是怕子女不支持,特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之余,举办“新农保魅力澧州春节联欢晚会,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四是创新方式发动。如龙山县采用“六算账六对比的方法,广泛发动群众参保:一是将缴费与存款算账对比;二是将缴费与政府补贴算账对比;三是将缴费与解除自身养老后顾之忧算账对比;四是将缴费与减轻家庭负担算账对比;五是将缴费与最终受益算账对比;六是将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算账对比。道县通过“老师给学生算账,学生再给家长算账的方式宣传新农保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做到了新农保工作宣传资料无处不有,宣传人员无处不到,宣传声音无处不在,农民群众参保热情空前高涨。

实施省级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新农保经办服务能力

统一操作规定,明确工作方法。一是统一经办规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湖南省实际,及时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流程(试行)》,统一了全省经办操作程序,规范了各级新农保经办业务。二是规范数据采集核对工作。要求各地组织力量进村入户,逐人核对,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表、表不漏项,采集、修正参保信息,力求数据准确。三是确保待遇发放。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新农保政策取信于民的根本,我们以“准确发放、及时发放和社会化发放为标准,坚持走群众路线,养老金该不该发,发得对不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参没参保,缴没缴费,均在村组张榜公示,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搞好自我监督。四是搭建基层工作平台,整合乡镇现有的劳动保障、新农合、民政低保及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力量,成立乡镇社会保障工作站,同时注重发挥村级组织和大学生村官作用。五是建立充实新农保经办工作机构。省成立新农保工作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市明确工作部门,专人负责,督促指导;县成立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及日常业务;行政村确定新农保协办员夯实新农保工作基础。形成了省里主导、市州协管、县级主办、乡村协办的高效运转的新农保经办工作体系。

统一信息系统,提高管理层次。湖南省新农保信息系统按照省级统一开发、数据全省大集中、个人账户基金省级管理的原则,根据部研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二版进行开发,实现了:一是业务经办信息化。新农保信息系统功能齐备,满足参保登记、缴费管理、财务测算、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生成报表、网络查询等各个方面的业务经办需求。二是全省数据大集中。省实时联网监控试点县市区的基金运行情况,迅速准确地掌握最新的数据情况,杜绝试点县市区人为调整数据,从根本上保证数据的准确和真实。三是业务权限省级赋予。湖南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规定的业务环节和信息系统涉及的操作模块,设置了负责人、参保管理、财务、待遇核发、征缴和个人账户管理六个业务岗位,岗位经办范围和内容相同,便于业务指导、交流和监督。各试点县市区岗位工作人员由省统一登记授权,每个经办岗位至少要有一名经办人员,不允许一个人负责多个岗位,未授权的人员无法登陆新农保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从业务操作权限上杜绝随意性,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四是政策参数统一设置。新农保信息系统建立了省级平台,对社保年度参数、银行利率参数、经办机构账号、缴费档次与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财务账套和开始月份等参数进行设置控制。各市州、县市区无法修改,可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擅开政策口子的行为,防止基金“跑冒滴漏,保证了全省政策的统一实施和省市县相关规定和财政补贴的兑现。

统一管理基金,保障基金安全。一是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管理。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建立了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模式。规定县市区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每年12月10日之前必须一次性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由省统一管理,强化基金安全。第一批试点县市区已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上解个人账户基金。上收资金的最大作用是杜绝了县市区挪用新农保基金。二是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先后出台了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的规定和内部控制办法,实行封闭运行,强化了基金管理。三是建立省级监控平台。实行省级监控平台与银行系统对接、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对接,全省试点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按日对账,对基金流向流量进行适时监控,掌握基金变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四是加强监督稽核。落实日常稽核和定期稽核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业务稽核工作,保证了新农保基金收缴和发放全过程的安全可控。

统一金融服务标准,提供便捷服务。新农保服务对象人数众多、居住极为分散,对代理的金融机构做好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湖南省对金融机构的选择非常慎重,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新农保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的服务标准。我们要求中标的金融机构必须有完善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平台,对参保人员缴费、领取待遇免费提供相关的服务,能按照基金省级管理的要求实时交换信息和数据,加大对乡镇网点的硬件投入,创造条件向行政村延伸服务领域,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好务。

明确目标任务,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强化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2011年,湖南省将积极跟踪国家对新农保试点扩面的规划和安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启动第三批试点工作。以优异的工作绩效,使国家试点办对湖南的工作放心,增加湖南的试点比重,力争在确保每个市州再增加一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重点支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和主席家乡率先发展,实现“长株潭全覆盖。

他们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将新农保政策落到实处。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战略目标的重大步骤。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重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把这项惠及数亿农民、造福亿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作为一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他们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从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将新农保政策落到实处。在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湖南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每人每月的基础上,结合一些地方提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元的做法,要求试点县市区均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补缴政策,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充分地享受新农保强农惠农政策的好处。

他们进一步规范经办管理,从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出发,将新农保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新农保经办规程、流程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环节的工作标准,加快新农保经办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进程,推动加强全省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以全国“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评选活动为契机,规范经办管理,打造工作亮点,提高服务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新农保制度政策力度,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他们进一步优化信息系统,从强化技术手段的角度出发,将新农保政策落到实处。信息系统建设为提升经办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持,湖南省将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大省级监管力度,依托“金保工程,推进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湖南省新农保市州、乡镇平台信息系统和新农保应用服务器等项目,并按新农保现有政策框架,在乡镇新农保信息网络平台上,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功能。

他们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从确保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将新农保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大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和相关统计报表的考评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按政策办理、按程序批准、按时间对账,防止挤占挪用。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督促各试点县市区按要求将个人账户资金额从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至省级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认真落实经办规程和经办流程的各项规定,开展执行规程和流程、规范业务办理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及防冒领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和基金监督等部门做好基金监管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筑好基金安全的保障大堤,确保基金安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二 : 全国27个省份 制定高温补贴标准

高温补贴标准 全国27个省份 制定高温补贴标准

7月13日开始进入到2015年的“三伏天”。(www.61k.com)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7个省份明确了2015年高温津贴标准,部分地区的高温津贴已经进入发放期。记者梳理发现,高温津贴天津日补标准最高,每人每天补助24元。

据记者统计,全国至少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河北、黑龙江、西藏、青海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7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4个省份按天发放。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每人每月240元,浙江省为每人每月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每人每月120元。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每人每天24元天,最低的为贵州,每人每天8元,与天津相差两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三 : 2017年最新全国各省各直辖市高温补贴标准

  随着夏季的到来,不少省市都已经制定出相应的高温补贴规定。但由于各个省市的情况不同,于是很多地方对高温补贴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下面,61k小编整理了全国大部分地区高温补贴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1、江苏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

  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

  6-9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工资平均工资的12%。

  5、北京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广东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东莞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 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9、浙江

  高温作业人员225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45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10、江西: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24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120元/月。

  11、重庆

  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12、陕西

  每天10元。

  13、海南

  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14、湖北

  发放时间:6、7、8、9月。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15、福建

  发放时间:5-9月。发放标准:每人200/月标准发放。

  16、山东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17、青岛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18、四川

  发放时间:未设定。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19、新疆

  发放时间:6-8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

  20、贵州

  发放时间:6-9月。发放标准: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

  21、宁夏

  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22、安徽

  发放时间:每年的6月至8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23、吉林

  发放标准:每人每日10元以上

  24、云南

  发放时间:6月至9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

  25、甘肃

  发放时间:6-9月。发放标准:高温室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8元/天,

  26、广西

  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10月。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

  27、内蒙古

  发放时间:未设定。发放标准: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

  28、辽宁

  发放时间:6月份至9月份 发放标准:每天200元/月。

  29、山西

  发放时间:6月份至8月份。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30、河北

  发放时间:6月-9月份。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关于2017年最新高温补贴标准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上文中已经包括了我国大部分省市对高温补贴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四 : 2016年28省高温补贴标准

昨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是关于28省高温补贴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欢迎关注应届毕业生网论坛!

28省高温补贴 2016年28省高温补贴标准

每年的高温补贴到底是每个月补贴多少钱?时下,不少单位规定,气温超过了一定数量给户外劳动者放“高温假”,是一个不错的举措。关键是这种认识和做法要在用人单位形成共识,要在监管者心中形成共识。即工作地室外露天日温度高达40℃(含40℃)以上的,一律放高温假,真正让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感受到一种被认可、被尊重的幸福与尊严;同时,监管者要执法到位,对有法不依者要从严查处。今年28省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是每个月补贴多少钱?

2015年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对上层的关怀拍手叫好的同时,有网友呼吁,既要高温津贴更要高温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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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高温津贴即使能够发放到位,又能怎么样?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还是要“冒酷暑、战高温”,其精神虽可嘉,但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仍受到挑战,容易引发中暑伤亡等事故。于是,让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避开高温时段的高强度作业,已成为不容回避的话题。毕竟,机器在高温环境下运转尚且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而高温下户外劳动者乃血肉之躯,更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因而,各用人单位理应充分考虑这类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其基本权益,别让他们“伤不起”。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即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在高温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保障高温津贴发放到位虽是一种保护办法,但只能抚慰他们的心,并不能保障其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猝死的事件每年都发生过,早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而今,国家安监总局既然发出了通知,各用人单位理应遵守,贯彻执行。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打着“赶工期的需要”或“养不起”的招牌,强迫劳动者在高温下作业,因而,好政策要落实到位,还得看执行效果。

延伸阅读:

你知道高温补贴么?

夏天就要到来了,在炎炎烈日中工作必定是个艰辛的过程,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试举重庆市标准为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 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则为强度高温天气。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这个气温不是以天气预报的电视或是广播为准的,是以你当地所在的气象主管部门,如xx市气象局发布的当日气温为准。

如果达到补贴标准,公司未发放,且经员工申请也未发放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情况下除了公司要补发给你们补贴外,还会视其严重程度处以1000-30000元不等的罚款。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气温40℃停露天作业

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孕妇高温禁露天作业

办法还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超35℃室外作业享高温津贴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2016年28省高温补贴标准

五 : 湖南调整代课教师补贴

代课教师补贴是每个学校都有的,大家了解过湖南省代课教师补贴政策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湖南调整代课教师补贴,欢迎大家阅读!

湖南调整代课教师补贴【1】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www.61k.com)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研显示,在中西部农村教师中有67.34%的教师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对此,倪健民委员建议,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发展多元化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并建立健全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难题。

“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给予民办、代课教师更多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教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倪健民委员说。

我们上世纪8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后,回到农村小学当了民办教师,从每月10元报酬开始,教书快30年了,为我省农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牺牲,现在才给1000元报酬,不够养家糊口。

可是和我们同时或后面被招牌到乡农技站和畜牧站的高中或初中毕业生,工作后不久,很快未经过考试,被直接公费送到兰州农校和省畜牧学校学习3年后,转正为干部身份,现在这些幸运儿大多调进县城农业局或畜牧局工作,并且晋升上了中级职称,每月领近4000元工资。

可是我们代课教师却没有人关心,多年来政府欠广大代课教师很多了,现在省上财政收入好了,希望王书记和刘省长关心我们,建议省上人社厅每年拿出一部分指标,将在农村小学工作25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代课教师直接转正为小学或幼儿园公办教师,提高代课教师待遇。

这也是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区的一部分。

民办教师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待遇,希望全社会能够更多地关注他们。

”来自广东的人大代表赵雪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准备为教师群体鼓与呼。

无独有偶,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倪健民委员,也提出了3个关于教师的提案建议,涉及农村教师和代课教师等问题。

生于1987年的赵雪芳是一名小学音乐教师,在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许多民办教师“慕名”找到她反映情况。

许多民办教师曾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全国扫盲中立下汗马功劳。

然而在1982年,国家为提高教学质量,曾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安排整顿,那次没有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绝大多数都已陆续转正。

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尤其是在此之前因各种客观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民办教师,还有相当部分至今老无所养,形成了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

这些老民办教师的际遇,令赵雪芳代表十分揪心。

她专门对1983年前被辞退或离开教师队伍的民办教师进行了调研,准备在两会上提出《关于解决1983年前离任的民办教师养老问题的建议》。

“我希望政府能够对1983年以前离任的民办教师情况展开深入调查,根据离开的原因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政策。

比如说,能不能把符合条件的之前担任民办教师的教龄视同缴费工龄减免社保医保费用,或给予经济补偿?这样,就可以切实解决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养老问题。

”赵雪芳代表说。

倪健民委员的提案更关注代课教师问题。

据了解,迄今全国还有近半数的省(区、市)依然没有制定当地妥善解决代课教师以及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致使不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也存在补偿标准过低、民办代课教师需要补缴高额养老保险、教龄认定难等问题。

“各级地方政府是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倪健民委员建议,督促各地尽快出台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措施,并把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同时,建立健全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长效机制。

大力提高农村教师,特别是工作条件艰苦地区教师的政治经济待遇,坚决制止“有编不补”违规聘用代课教师的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临时聘用教师演变成为新的代课教师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2】

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迁西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教龄补助。

二、执行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办法

教龄补助按每个教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资金按照省、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

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四、组织机构

县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迁西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实施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并要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主体,成立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地的初审认定工作。

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和认定工作组要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与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7月20日-7月31日)

成立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

(二)政策宣传(8月1日-8月10日)

利用迁西政府网、迁西教育网、广播电视、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召开村干部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三)初审上报(8月11日-11月10日)

1、本人申请(8月11日-8月20日)

符合政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领取《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据实提供本人时任学校的领导、同事、所教学生及学校所在村的时任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县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其中时任同事不少于两人、所教学生不少于一人且具有公职身份。

申请人和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要对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作出承诺(见附件4)。

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刑事犯罪、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等出具意见(见附件6、附件7、附件8)。

2、资格初审(8月21日-10月31日)

(1)受理申请(8月21日-8月31日):符合政策人员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定工作组进行资格初审。

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村或校民办、代课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材料)。

(2)外调查证(9月1日-9月30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外调查证(见附件10),每个证明人要出具单行的证明材料(见附件9)。

(3)初审公示(10月1日-10月31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出具的材料和证明,结合外调查证结果,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进行逐一审查,审查结果报本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学校公示一周。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见附件11),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重新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公示一周。

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区)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认定程序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任职地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3、组卷上报(11月1日-11月10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认真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见附件12)和《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3),并组卷上报县认定工作组。

组卷上报时要按《唐山市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申报材料卷内目录》(见附件2)规定的顺序建档,另外将每人另一份《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和每人另一份《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分别上报,同时将《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4)报县认定工作组备案,电子版发至rsk5661507@邮箱。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和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规定但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资格初审核实材料分别上报。

(四)复审上报(11月11日-11月30日)

县认定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材料要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学校公示复审结果,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结束并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批准。

(五)核准发放(12月1日-12月31日)

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省批准后的发放名单在迁西政府网、迁西教育网进行公布。

完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满60周岁人员的补助发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组织。

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硬化工作举措,全面推进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尤其是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亲自抓,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是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并列入财政预算。

纪检监察、信访、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加强宣传,严格纪律。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有效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确保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制度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规范行为,严格用人。

建立规范的中小学用人制度,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新的代课人员,一经发现查实,要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

湖南调整代课教师补贴

本文标题:湖南省高温补贴标准-湖南省高标准试点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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