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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单(海洋货运)

发布时间:2018-03-03 所属栏目:保险合同

一 : 保险单(海洋货运)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总公司设于北京 一九四九年创立)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条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 
  │ 标 记 │  包装及数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 
  保  费______________费  率__________装 载 工 具___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

二 : 国际货物海洋运输中的风险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促进出口货物实现跨越国界的空间移位。[www.61k.com)因此,它相对国内货运输政策性强,时间长,路线长,相对环节较多等特点。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政策、宗教、文化风俗不同;不同地方的气候、气温、温差、降雨量、空气湿度、台风的因素不同;不同地理位置、构造、地形、地貌不同,因而给国际货物运输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如何防范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或怎样把风险降到最低点,这是从事国际贸易相关人员最关心的事情,也是急切解决的棘手问题。要防范风险,首先要认识到货物运输中的存在的风险,研究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从根本抓起铲除其隐患,“防患于未然”是国际贸易风险防范的上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是中策,“发生货损能得到索赔”是下策。

在国际贸易中85%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来实现的,但是海洋运输中存在的风险也比其它的运输方式风险要大的多。如何做才能把风险防患于未然、把风险降到最低点、把风险给贸易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呢?那么我们首先列出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种类,再把国际货物运输分成不同的环节,分析每一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找到风险的根源,去除祸根,做好防范工作。

一、国际货物海洋运输中的风险种类

(一)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 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 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 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 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 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二)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 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 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 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 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 不视作沉没。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 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 烧。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中防范的重点应放在外来风险上,外来风险是可预防性风险,一般采用预防性的战略;海上风险主要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是难以预测的、难以控制的,一般通过投保,转嫁货物的风险,又称转嫁性战略。
二、国际海运各个环节的风险分析

按照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把与运输相关的环节从中抽出来研究,分析每一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找出风险的隐患所在,在投保的基础上做一些预防措施,根除风险隐患。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预防性战略,是一种高明有效的措施。一下为各个环节的风险分析和具体防范措施。

(一)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买卖双方达成的运输协议。消除运输条款中的隐患,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双方多有利。如果运输条款订得不恰当或者责任不明确,甚至脱离了运输的实际可能,不但在执行贸易合同时会使运输工作事先陷于被动、引起经济损失于种种纠纷,严重的还会影响到违约。因此,运输条款订得尽可能完善、明确和切实可行。订立运输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装运期

装运期主要的问题是:1 装运期的表达不恰当过于“笼统”和过于“具体”。在很多的信用证中笼统使用“立即装运”、“即可装运”、“迅速装运”等词语来表示,如果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从而给结汇带来很大的麻烦。过于“具体”指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到具体某一天装运,如果这一天港口装运工人不上班或者货物没有及时运到港口,出口上就很难按照规定日完成装运。2 对装运期的误解。如: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 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 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误认为是5月31日以前装运,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经过多方努力才将货物及时装上船。那到提单到银行结汇,银行告知单证和信用证不符,拒绝结汇。回来仔细对照信用证才发现是自己误解装运期。

规定装运期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慎重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仅要考虑到商品的性质和特点,还要考虑到货源于船源以及市场竞争的情况。对装运期规定某个时间段内给装运留有一定的机动余地。对装运期要仔细的审查,尤其是不符合常规的写法,不要受习惯的影响,只看局部就认为想当然。

(2)、装运港与目的港

买卖双方根据本身的利益来确定装卸港口,因此在洽谈交易的时候,一般情况下由卖方提出装运港而买方提出目的港,然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装卸港应注意以下问题:(1)装运港一般应以接近货源所在地的外贸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及费用水平。(2)目的港应规定得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欧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规定,因为它含义不明,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会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且容易造成多支付运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3)如果规定“选择港”,则这些港口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同一班轮停靠的基本港范围内,一般不应超过三个;不得跨航线选港,使我方无法安排运输。

(3)、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般说来,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准分批和转船,原则上均应争取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和转船”。

(二)货物的包装

做好货物的包装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国际货物的包装,更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包装不仅要适合商品的本身的特性,起到保护、美化商品的作用,还要适合搬运、装卸、运输等。例如:水泥怕潮湿,玻璃制品容易破碎,流体货物容易渗透和流失等特性,就要求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根据货物运输经过的航线,从航线经过的地区纬度、海陆位置、地形、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因素去考虑包装的适航问题。有一年夏季,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沥青运往西非,租用外国的船,沥青包装采用5层牛皮纸袋。当商船通过亚丁湾、曼德海峡进入红海后,沥青开始融化。红海位于干燥的炎热的亚热带地区,降雨稀少,蒸发强烈,周围是干旱的荒漠,没有大河流入,主要靠从曼德海峡流经印度洋的海水补给,因此,海水的温度和盐度都很高,表层海水的最高可达32℃,含盐度一般都在40‰以上,是世界上水温和盐度最高的内海之一。因红海气温高,沥青融化,透过纸袋粘在货舱地板上。商船穿过苏伊士运河如地中海、大西洋时,沿途气温有所下降,使粘在货舱地板上的沥青又凝固下来,到目的港后,卸货十分困难,清理打扫船舱更困难,最后结账,卖沥青赚来的外汇用于洗舱还不够。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考虑有关国家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不同,调整包装。如伊斯兰教国家不崇拜偶像,因而他们禁止进口任务雕像、肖像和娃娃玩具等。印度教国家不能向他们出口牛类制品。还有许多国家队花卉、颜色、商标等都有不同的要求和爱好,如莲花和绿色是日本人禁忌的花色,德国人认为蓝色为最美色。东南亚各国喜欢大象,英国人却不喜欢,所以出口商品是一定要注意包装、标志、颜色等,否则有可能遭到拒收的风险。

考虑到国际惯例、国际条例、法规等,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如果违背了这些惯例、法规,运输船只有可能被海关扣押或被拒绝进入国家海关境内。

所以包装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如果在包装过程中出了问题,运输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预想不到的麻烦,为了避免这些麻烦,综合考虑这些上述因素是很有必要的。

(三)租船订舱

租船订舱是国际货物运输中很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所以,做好租船订舱工作是国际货物运输风险防范的重点。

(1)运输方式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要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特性结合租船市场的情况加以选择。海上货物运输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类。班轮运输方式的特点:1、固定航线2、固定港口3、固定船期4、相对固定的费率。租船运输的特点:1、适合大宗的货物2、竞争的运价3、“四不固定”4、适合特种的物品。根据以上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的零星货物和一般杂货一般用班轮运输,而大宗货物、交货期集中的货物,或者发货港与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班轮时,都采用租船方式来运输。如:粮食、矿砂、石油、煤炭、木材等,大都采用租赁船舶来运输。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不仅可以节省运输成本,即应得更大的利润,而且可以降低风险。

(2)租船订舱

做好运输方式的选择以后,下一步工作就是选择货运公司或船舶出租公司的问题了。首先是对租船市场的调查,从租船市场上选出资信比较好的企业,然后再从运价上考虑,决定租用那家的船。货代的资信直接对货物运输的风险相关联,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资信不好的坚决不租用,无论它的价格多么优惠。如果是租船运输,需要更加谨慎,租船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不仅要对船东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调查,还要具体了解船东的名称、船舶的名称、船籍、吨位、船龄、航行的范围等。原则上从适航、适货、经济实惠、安全保险等方面考虑做出决定,船龄超过15年的一般不租用,防止替代船(姊妹船,虽然两船是同一厂家在同一时间制造的,但是由于他们的使用程度不一样,磨损程度、安全系数是不一样的。
确定船东以后,应该是订舱问题了。订舱的时候要以如实告知的原则,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形态、货物的数量和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等。为了安全运送,承运人必须了解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以判断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管理上是否适合装载和能否安全运输这批货物。如果实际装货的所占空间超过预定的空间,船东有权利拒绝装载多余的部分;如果预定空间比实际装载货物所占空间大,由此造成的空舱,租船人要承担“空舱费”。价值比较高的货物,而有没有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发生被盗,是按普通货物赔偿的。由运输特殊要求的,像冷藏、保湿、通风、防潮等特殊要求的要如实及时告诉对方,以合理安排舱位。如果是托运人没有如实告知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和毁灭承运人概不负责。

认真做好租船订舱合同,分清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如发生意外及时通知对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货物的装卸

货物的装卸首先要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货等船或者船等货。货物要在合理的时间运抵码头。货到码头太早如果气候的突变,就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没有必要的应急措施可能引起货物的损失,采取了应急措施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也不能太晚,要留出一定的装船时间。

要对国家上有关的计算装卸时间经常使用的术语有所了解,尤其是货物装卸港的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注意装船的许可时间,租船时都要规定租方要在多少时间内完成装卸时间,如果超过了许可时间租方受罚,提前完成则受奖。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滞期费”和“速遣费”。所以装卸的速度和装卸日的规定应引起高度重视,要根据港口的装运速度来确定大概的装运时间。要弄清楚合同中对日的理解,工作日、连续日、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良好工作日。争取“速遣费”,保证不拿“滞期费”。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看似简单的工作,但是在国际贸易仍然发生过不少滞期费的纠纷。如:1984年10月9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美国纽约雨果父子国际销售股份有限公司(HUGO NEW& SONS INTERNATIONAL SALS CORP.)(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从美国进口2.4万吨废钢铁,按成本加运费计价( C & F);由卖方租船,从美国东海岸港口装货,装运期 自1984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卸货港中国大连。合同附加 条款的第6条第1款规定:卸货港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应卸货1500公吨(节假日除外)。滞期费每日4500美元,滞期时间连续计算。1984年11月9日,卖方同巴拿马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租用该公司所属“凯法劳尼亚”轮。租船合同约定.滞期费按每日 4600美元计算;"凯法劳尼亚"轮在美国罗德岛普维斯和波士顿港将买方购买 的 24,755.5吨货物装船后,分别于 1984年 11月 29日、12月 6日 签发了以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通知人的指示提单。该轮于 1984年12月7日从波士顿启航,1985年1月18日到达卸货港大连。该轮到港后,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停泊在锚地等待卸 货,但港口一直未予卸货。以后大连外轮代理公司通知该轮移往青岛港卸货。该轮于2月13日到达青岛,直至 3月 14日才开始卸货。1985年5月 9日,该轮船东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留置收货人在船上的待卸货物,并要求收货人立即支付已到期的39.56万美元的滞期费和预计至卸货完毕可能继续产生的滞期费。

货物的装卸应小心谨慎的为原则前提,尽可能减少货损。在作业现场配备设施、机械、工具,在劳动力安排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针对作业货物的性质及装船工艺要求,制定安全质量防范措施。听从承运人的指导,按计划积载图的装货顺序和部位装舱。作业按运货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装卸工具,货物轻搬轻放。

(五)海运提单

国际贸易中的海运提单 ,是船务公司所发的货物收据 ,也是托运人与船务公司所订的运货契约 ,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同时也是持单人在目的地请船务公司交付货物的凭证。它的基本作用是充当货物收据、货物凭证及运输公司的证据等。由于承运人承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规定的地点凭提单提取货物 ,所以提单就成为支配货物所有权的文件。它可以转让 ,可以进行信贷、抵押以及据此索赔等。因此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然而 ,在国际贸易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

(1)倒签和预借提单

两种都是由于买方没有备货或货物没能按时运到装运港口,没能按时装上船。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得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要求 ,顺利结汇 ,但对收货人来说 ,则构成合谋欺诈 ,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如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于 1 988年秋与德国某中间商成交氯霉素胶囊20000听 ,每听单价为 8美元 (到岸价格 ),目的港为德国汉堡 ,交货期为 1 2月 1 1日。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上列明最迟装船期为 1 988年 1 2月 3 1日。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原安排装运的轮船于 1 2月 3 1日才抵达装运港 ,由于种种原因 ,该批货物实际上在 1 989年 1月 8日才装船。当时倒签提单日期为 1 988年 1 2月 3 1日 ,并向银行交单议付。货物于 4月初到达汉堡港 ,引起买方怀疑 ,即会同法院检验员登轮查阅航运日志 ,发现实际装运日期为 1 989年 1月 8日 ,遂拒收货物 ,并向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第一 ,退还货款160000美元 ;第二 , 2月 2 5日~ 4月 2日的利息损失 ,按 14.45%的利率计算赔付 ;第三 ,其它有关驳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多次与中间商协商无效 ,后经我商参处协助配合 ,才以每听2.00美元 ,共赔偿40000美元了解此案 ,赔偿金额占货资的2 5%。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要杜绝倒签和预借提单。不仅可以减少收货人损失,也有利于出口商和承运人良好形象的树立。

(2)伪造提单。

在信用证贸易中 ,只要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银行即根据信用证付款 ,而不审查单证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中这一法律空子伪造提单 ,以骗取买方付出货款 ,这时货物可能根本没有装船 ,或虽然装船 ,但货物有瑕疵。如山西省五金公司诉马来西亚得泰船务有限公司、马来西亚达利 (私人 )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达利公司签订合同 ,购买一批五金材料 ,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后得泰公司签发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 ,提单载明了货物已装上该公司“特米斯克”轮 ,并向我国外轮代理公司查询靠泊我国港口的手续。“托运人”达利公司持提单银行结汇 ,后经查 ,货物根本没有装船 ,“特米斯克轮”也没有驶往我国港口 ,达利公司用以结汇的提单纯属伪造 ,是船东和出口方合谋欺诈原告财产 ,幸亏原告及时识破 ,立即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并申请诉讼保全 ,冻结了信用证 ,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出口方更应该预防出口方和承运人勾结用伪造提单骗取货款。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选择信誉好的交易伙伴。使用标准的高质量的难以伪造的提单。司法部门要加大伪造单据的打击力度,严惩造假者。

(3)无提单交货。

在海上运输中 ,提单是物权凭证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 ,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但因种种原因 ,货物运抵目的港时 ,提单还没有流到收货人手中 ,这种情况在远洋运输中更为常见。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 ,则可能造成错误交货 ,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有这样一个案例 :山西某进出口公司给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进口腹腔镜 ,香港晨达公司将货交承运人某航运公司航程承运 ,承运人装船后签发提单 ,晨达公司凭提单等单证委托银行结汇。收货人即卖买合同的买方一直未向银行付款赎单 ,后银行将整套单据退回 ,承运人将货运抵目的港后 ,其代理将货物无单交付收货人。晨达公司得悉后 ,传真给收货人就货款进行协商 ,同意降低价格 ,但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晨达公司向法院起诉 ,控告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要求被告人(某航运公司 )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赔偿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

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 ,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卖买合同的买方 ,有可能被冒领 ,这时收货人往往不易查明 ,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 ,因此 ,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选择可靠的海运公司 (承运人 )运载货物,可以很大的降低无提单放货的风险。

(4)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对收货人的一种欺诈行为。一般在如下情况下使用 :货物包装有少量污染、破包 ,个别情况下承托双方对装船数量发生争议 ,如果采取换货翻仓或重新理数 ,这将造成船期损失 ,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 ,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有权在提单上批注 ,这样 ,该提单就成为不清洁提单而影响托运人的银行结汇。因此 ,承托双方协议 ,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就货物实际情况争议事项出具保函 ,保证赔付承运人因所保证事项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

由此可见 ,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 ,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当承运人赔付了收货人后再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 ,是否能得到补偿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倘若诉讼解决 ,因为各国法律上认为保函本身就有欺诈性 (对第三者收货人 ),根据法律 ,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

(六)运输途中

运输途中的风险相对于以上几个环节风险要大得多,而且风险多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两种:一是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灾害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货物。二是政治因素的不可抗力风险,由于某些国家海上封锁禁令使某段航路堵塞,绕航产生的费用或风险;货物遭受战争的损失;贸易国国内政治的动荡使货物无法入境或拒绝交付货物。

对于航运途中的风险,一是采用投保转嫁货物的风险;二是货运公司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货运船舶的安全,各种防火防爆设施的完备,根据每艘船的特点,分别指导船舶做好安全工作,注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项目、问题。对聘用的船员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考察,防止一些有证书而技术不佳的船员上船任职。加强对船员的风险防范和救助相关的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以上六个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体现预防为主的策略,正是“防患于未然”的上策体现。但是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操作中还是常常又防范疏漏发生的,而且有些风险是防不胜防的,为了减少外贸公司的损失,投保来转嫁风险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三 : 精选最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

| 标 记 | 包装及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 marks & nos. | 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amount insured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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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保 险 金 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装 载 工 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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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 on or abt.______ from______to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

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________(英文名称)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 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

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

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解决:(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四 :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赔偿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作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三、保险费率:年费率为0.5%。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也适用于本保险,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条款为准。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上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2、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3、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4、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担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rmb¥30,000。
  5、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附页。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量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2、保险费率:0.2%-0.3%。
  
   附: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
  ┃ 项目 │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
  ┃   │                  │的百分比       ┃
  ┃   │                  │    (%)     ┃
  ┠───┼──────────────────┼───────────┨
  ┃(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船只失│     100     ┃
  ┃   │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定)    │           ┃
  ┠───┼──────────────────┼───────────┨
  ┃(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     100     ┃
  ┃   │能力)               │           ┃
  ┠───┼──────────────────┼───────────┨
  ┃(三)│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     100     ┃
  ┃   │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           ┃
  ┃   │失明                │           ┃
  ┠───┼──────────────────┼───────────┨
  ┃(四)│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     50     ┃
  ┠───┼──────────────────┼───────────┨
  ┃(五)│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           ┃
  ┃   │1、丧失四指             │     40     ┃
  ┃   │2、丧失拇指全部           │     25     ┃
  ┃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     10     ┃
  ┃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     6      ┃
  ┃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者无名者、 │     3      ┃
  ┃   │小指全部              │           ┃
  ┃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     1      ┃
  ┃   │7、丧失脚趾全部           │     15     ┃
  ┃   │8、丧失大趾全部           │     5      ┃
  ┃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     2      ┃
  ┃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     1      ┃
  ┠───┼──────────────────┼───────────┨
  ┃(六)│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
  ┗━━━┷━━━━━━━━━━━━━━━━━━┷━━━━━━━━━━━┛
  

  
本文标题: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单(海洋货运)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48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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