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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时间及要求

发布时间:2017-11-04 所属栏目:工伤保险费率

一 : 2015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时间及要求

人社部、财政部: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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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明确了费率的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为了做好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人社部、财政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细化要求,并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二 : 2016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最新详情

在社保费率降低政策中,失业保险是最先进行费率下调的。(www.61k.com]那么具体的下调情况怎么样?有什么影响?请随希财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1、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时间:2015年3月1日起

2、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内容: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3、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影响:

①初步测算,仅失业保险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就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②不会影响职工原有福利。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只有失业保险与个人福利待遇挂钩较少,并只针对极少数失业人群,这部分降低缴费的比例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救助形式补充,因此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③降低程度并不足以影响五项社保费率总体压力。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五险”的总费率已达到企业工资总额的39.25%,企业负担为28.25%,个人负担为11%。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75%,下调力度不超2个百分点,对于企业所承担的社保费率压力并没有起到明显减负作用。

以上就是“2016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最新详情”的全部内容,更多失业保险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希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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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Risk-adjusted Discount Rate/RADR)

什么是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Risk-adjusted Discount Rate,简称RADR)是将净现值法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结合起来,利用模型依据项目的风险程度调整基准折现率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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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调整贴现率法的基本思路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的基本思路是:

对于高风险的项目采用较高的贴现率去计算净现值,低风险的项目用较低的贴现率去计算,然后根据净现值法的规则来选择方案。因此,此种方法的中心是根据风险的大小来调整贴现率。该方法的关键在于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风险调整贴现率(即必要回报率)。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的优缺点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的优点是比较符合逻辑,广泛使用;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每种项目效益在将来不同的经济状态下会发生变化,风险调整贴现率法能够通过调整项目在不同经济状态下的现金流贴现率,及时反映并规避市场风险。其优点如下:

(1)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投资风险由整体经济情况决定,投资多项目的方法不一定能够降低市场风险。因此,较传统方法而言,通过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可以让不同种类的项目具有不同的贴现率,从而投资于更具盈利能力或能更快收回投资成本的项目。

(2)在传统资源规划中,只要公用事业单位谨慎投资,兼之生产的电能在制定的价格上存在需求,那么资金成本就不会有任何风险。但是,在竞争的发电市场中,投资者会通过风险溢价来弥补可能出现的生产过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调整贴现率法所确定的特定项目的资本成本或综合资源规划的资本成本比用公共事业资本成本所确定的更加精确。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的缺点是:

①把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混在一起,并据此对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意味着风险随时间的推移而加大,夸大了远期风险。

②项目投资往往是期初投入,寿命期内收回,难以计算各年的必要回报率。传统的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在运用时假定各年的必要回报率均一致,这样的处理并不合理旧。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的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的计算公式为:K = i + bQ

式中:K——风险调整贴现率

i——无风险贴现率

b——风险报酬斜率

Q——风险程度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的计算步骤:

1、风险程度的计算:

(1)计算方案各年的现金流入的期望值(E);

(2)计算方案各年的现金流入的标准差(d);

(3)计算方案现金流入总的离散程度,即综合标准差(D);

(4)计算方案各年的综合风险程度,即综合变化系数(Q)。

2、确定风险报酬斜率

(1)计算风险报酬斜率(b);

(2)根据公式:K =i +bQ 确定项目的风险调整贴现率;

(3)以“风险调整贴现率”为贴现率计算方案的净现值,并根据净现值法的规则来选择方案。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的案例分析

某企业的最低报酬率为1 0%,要求的风险投资报酬率为15%,现有A、B、C三个投资方案,原始投资额分别为5000、2000、2000元。三个投资方案的现金流入量及概率如图表5-10所示。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第一步,风险程度的计算。

A方案的现金流量的集中趋势用期望值计算: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A方案现金流入的离散程度用标准差计算: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三年现金流入总的离散程度即综合标准差,可从概率统计学得知: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综合标准差算出后,应计算变化系数。为了综合各年的风险,对具有一系列现金流入的方案用综合变化系数计算:

Q=

综合标准差

=

现金流入预期现值
D
EPV

A方案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所以,A方案的风险程度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第二步,确定风险报酬斜率或贴现率。

b值是经验数据,可根据历史资料用高低或直线回归法求得。假设中等风险程度项目变化系数为0.5,则: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第一步已计算出了A方案的综合变化系数,A方案的风险调整贴现率为: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根据同样方法,计算B、C方案: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KB=10%+0.1×0.28=12.8%

KC=10%+0.1×0.11=11.1%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考虑了投资风险后,方案选优次序为B>C>A。如果不考虑投资风险,方案的优劣次序为B>A>C,计算如下:

A方案净现值=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B方案净现值=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C方案净现值=贴现率计算 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元)

风险调整贴现法比较符合逻辑。不仅为理论家认可,而且使用广泛。但是,把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混在一起,并据此对现金流虽进行贴现,意味着风险随着时间的推延而加大,有时与事实不符。如饭店、果园等投资的前几年现金流量难以预测,越往后越有把握。

四 : 北京2017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你知道工伤保险费率吗?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下面由我们为你详细介绍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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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2017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北京2017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八个类别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于7.1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拟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

在本市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一至三年内,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相关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5日

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年

北京市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对于有些费率或将上升的行业,则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细化为八类

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目前北京市将各行业用人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从今年7月后,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将调整,届时将由现行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风险程度最低的有社会团体、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最高的多为矿采行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实现了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降低”,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由于工伤保险是由企业缴纳,所以此举对企业是一大利好。

费率随事故率上下浮动

根据新规定,在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一至三年内,北京市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并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均将纳入监测,每一至三年核定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其中,一类行业将被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到基准费率的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将分别被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向上浮动到基准费率的120%、150%,向下浮动到基准费率的80%、50%。安全生产环境良好、事故率低的参保单位可以适当下浮工伤保险费率,否则也将适当上浮。

参保企业执行“费率就低”原则

本次调整后,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将整体下降,但部分高危行业费率或将上升。如果调整后的缴费费率低于现行费率,就按调整后的缴费费率执行;如果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行水平,那就仍按照现在的费率执行。

与现行水平相比,调整后北京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从0.48%降至0.45%。但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保持不变,仍保持原有水平。

此次费率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此次调整将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7月1日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行水平进行缴费;7月1日后,将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从去年10月1日起到今年7月1日前多缴纳的保险费,将用来抵以后的费用。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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