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 法 学
苏号朋
第一编 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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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 利益性,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 客观性,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
二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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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 物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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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 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具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以有体物为限,但学理上逐渐采扩大解释
二 物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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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 如标的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法上某些情况下关系到案件管辖
三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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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1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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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法律上各种可支配的自然力 例外:能移动,但转让程序较慎重,学理上称为 “准不动产”,如船舶、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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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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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用途或价值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条件: 持续附着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 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意义
区别 不动产 动产
以交付为要件
物权变动的法定 以登记为要件 要件 物权类型
诉讼管辖
典权、地上权、 动产置权、留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地役权 不动产所在地人 依普通管辖 民法院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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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依据:物的流通性 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 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 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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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依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权利人专门指定,不能以 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代替。 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区分意义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物意外灭
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四)主物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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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 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 位,起辅助、配合作用的物。 从物具备的条件 使用目的需具永久性 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具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五)原物与孳息
定义 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广义上包括因物或权 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利益。 ? 孳息的种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2)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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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的法律意义 确定孳息的收取权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 途 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 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七)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 态或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可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 形态和性质的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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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物,所有人明确的物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的物 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 在法律或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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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货币
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 上的种类物。 ? 特殊之处: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 为一 (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 (3)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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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价证券
一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 的书面凭证。 ? 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 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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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价证券的分类
(一)依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 ? 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二)依记载的权利人的方式 ? 记名有价证券 ? 无记名有价证券 ? 指示有价证券 (三)依指定的权利标的 ? 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四)依给付人为标准 ? 自付证券,证券签发人自己为给付的证券 ? 委托证券,委托他人为给付的证券
三 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
(一)票据
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约定 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
的有价 证券 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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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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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是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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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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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 概念与法律特征 ? 概念 ?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 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一)作品 ? 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成为作品的条件 (1)必须具有特定内容 (2)必须具备客观表现形式 ? 特征:独创性、可复制性、经济上具利用价值
(二)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 ?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实质性要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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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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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四)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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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 的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能 使科技发展发生变化的一种新认识 指以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 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识 特征:合法性、显著性、表现性
(五)科学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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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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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客体
一权利 ? 与利益相关,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 权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须是财产权利 (2)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3)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二 非物质利益 ? 又称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 特点: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不可转让、转移
二 : 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是,如果按民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但是,如果按民事权利所体现的权利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话。
这样分有没有瑕疵呢?我觉得有些权利就没法作为一个“整体”含盖了,得把它分块,然后分割到其它一些权利里的内容里面了。
例1,继承权作为“整体”就没了,得把它切N块,分割到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权利的内容里去了(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这章节里“权利内容”里会提及继承权。)。
例2,抗辩权作为“整体”就没了,他被分块,然后分割到合同之债里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里边了,成为了一部分,而不是单独的一个权利了。
中,我们也常分类,我们平时分类不会把一个要分的物,分N块,然后分割到不同的组里的,如把“人”分类,按男女分、按身高分、按国家分...,不管按哪种标准分,我们不会把一个“人”四分五块了,分到不同的组里,总是保证其完整性(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头、脚、手、身体等都在一起),让其在一个组里,只是按不同的标准,分在不同的组里罢了。
您懂我在说什么吗?我觉得自己是有点纠结了。如您懂的话,能指教下吗?是不是因为法律的复杂性不能按照我们平时生活中那样,可以那么简单的分类,所以法律分类的标准是会有点小暇疵?
谢谢您!
海旋:你好!你的理解有一定的道理,这和法律本身属于社会科学这一学科性质有较大的关联,曾经有人提出“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样的质疑,这也不是空穴来风。
回到你所提的问题,我必须指出的是,一定要注意法律里面的权利这一概念,有的权利概念虽然冠名“某某权”,实际上它并非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框,或者说是框架性的权利,它本身是包括很多权利的。比如说财产权,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等,人身权则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人格权又区分为一般人格权和特殊人格权,特殊人格权又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所以虽然同为某某权,但是其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甚至存在包含关系,所以会出现你说的,某一种权利被分割,放到不同的篮子里去了。此其一。
另外也要注意有的权利虽然称作“某某权”,其本身实际上并非是独立的权利,毋宁说是一种权能,比如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类型化思维在作祟,类型化逐渐精细就会出现这种问题,只是社会科学尤为显然。在学习概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概念的语境和范畴。注意层次,还是很好理解的。
拿你所说的继承权为例,严格说来其实并不是说配偶权包含有继承权,不能这么说,而是因为配偶这种身份,使得他(她)因为不同的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收养权、对配偶遗产的继承权(而继承权不仅仅限于配偶的遗产、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对子女的)抚养权、(对配偶的)同居请求权、(对子女、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配偶的)监护权等。理解上要注意权利之间的层次、位阶关系。
对于框架性权利会出现你说的分为不同的块块,那些块块还是独立的权利的情况,但是有的权利却并非是这样的。处于权利位阶最底层的不能再细分的权利也会会出现你说的,比如某一个人,就不能再分,再分不能成其为人了。权利其实也是这样的。比如说你对A物有一个所有权,那么这个所有权本身是无法再进行再细分了,只能去找他的属概念(上位概念),而不能再找他的种概念了(下位概念)。
三 :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及各自含义
【61阅读 民事权利分类】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为标准
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与民事主体人身密不可分,属于非财产权利,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依民事权利作用、功能为标准
支配权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具有排他性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其他人的积极配合,只需负有容忍和不侵害该权利的义务。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形成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其主要特征是:(1)单方意思表示;(2)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请求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到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地位特别重要
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其特征有:(1)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2)只能由法律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3)具有一定的期限性
依民事权利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为标准
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依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 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 指将来有取得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主要存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等
依民事权利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依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为标准
专属权 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法人、组织的名称权除外)、继承,如人身权
四 : 民事权利的分类
【61阅读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
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的分类。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请求他人偿还借款的付款请求权;
形成权: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消权、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拒绝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
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依据民事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
例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
依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的分类。
原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
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五 : 民事权利 的分类
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3、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6、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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