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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7公安规定警察执法需考试

发布时间:2018-01-14 所属栏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一 : 2017公安规定警察执法需考试

(原标题:公安部规范民警执法考试不过不能办案)

近期,《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重磅改革文件接踵而至,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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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一项执法活动,公安执法权力和民警执法行为应当如何规范、如何提质增效?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近日接受记者专访,详解规范民警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的“组合拳”。

大招1

执法过程全面覆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让民警规范执法,必须有明确、操作性强的制度标准。”孙茂利介绍,通过近几年努力,不同层级的公安机关执法制度逐步覆盖了从接处警到案件终结的全部执法过程,初步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执法制度体系。

截至目前,公安部2009年编制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已先后经过两次全面修订完善,按照执法流程建立起覆盖各个执法环节的标准体系,为民警执法提供了权威、详尽的操作指引。

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也普遍建立涵盖执法岗位职责、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标准、执法执勤基本动作和语言规范、多发性案件取证标准等执法活动主要环节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例如,江苏省公安厅组织编写了《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福建省公安厅编制了涵盖6大方面700余项内容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手册》。

大招2

改革执法权力运行机制

孙茂利表示,推进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既是加强法治公安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主动适应外部执法环境变化、自我完善的必然选择。

改革受案立案制度

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建立运行接报案、受案立案系统模块,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都在网上记载、运转;明确受案立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发现纠正问题,协调解决争议,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

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已有19个省级公安机关发文制定改革实施意见。

推行“两统一”制度

“我们在基层所队配备了法制员,这些法制员承担着所在科所队办理案件的审核、把关,对执法问题加以提醒、纠正,好比生产车间流水线上的 质检员 ,负责第一道执法质量把关。”孙茂利说。

公安部正在推动建立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审核,统一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由法制部门负责最后一道执法质量把关,好比“验收员”。

目前,已有21个省级公安机关正式印发专门文件,全面实行“两统一”制度。12个省、自治区公安厅还与同级检法机关联合发文,明确工作衔接程序。

大力推进执法公开

实行执法回告、立案公开、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等措施,向特定对象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创新公开形式,建立网上公安局、微信公众号等,实现有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网上咨询,事项办理网上预约、申请、受理。

“这些举措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促进执法公正。”孙茂利说。

大招3

用机制严防冤假错案

诸多刑事错案的根源,往往发端于错误的侦查实践或证据偏失。

“为有效预防冤错案件,增强民警依法办案意识、尊重保障人权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我们建立多项工作机制,严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问题。”孙茂利说。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对重大案件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并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将讯问全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预约会见制度,坚决解决会见难的问题,切实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接受律师申诉等法律要求。绝大部分看守所已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保障。

针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和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而被检察机关不捕不诉的案件,多次组织开展执法巡查,逐案剖析执法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执法突出问题。

大招4

用科技手段监督执法

孙茂利介绍,近年来,公安机关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和工具,针对执法薄弱环节提出多项刚性措施,以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

“我们坚持 环境塑造行为 理念,持续开展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按照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生活等不同功能分区设置,并加强使用管理。”孙茂利说。

其中,办案区一律设在一层,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功能室,并安装覆盖全区域的电子监控设备。严格执行办案区“四个一律”规定,即: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一律有人负责看管,一律有视频监控并记录,以此保障执法安全。

办案流程录入监督系统

全面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是关键一招。当前,各地普遍开发应用全省区市统一的网上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从接报警开始,所有案件信息都要在网上录入,然后在网上进行内部执法办案流程的操作,最后形成单位和民警个人的网上执法档案。

“这个单位、这个民警办了多少案件,案件质量怎么样,一目了然。”孙茂利说,强化系统的过程控制功能,程序不可跨越,一个环节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就无法进入下一环节;数据不可更改,防止个别民警暗箱操作;权限不可突破,保证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推进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

当前,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已在各地落实。一线执法民警普遍配备执法记录仪,并明确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保管等,借助客观的视音频资料固定、还原事件经过,规范现场执法行为。

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健全,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涉案财物,建立办案人员与涉案财物保管人员相分离机制,对涉案财物保管、处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建成管理规范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一些地方还探索设置公检法共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以解决涉案财物移交中的问题。

大招5

每5年重考执法资格

近年来,公安部组织各级公安机关持续开展集中培训、实战演练、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的执法培训活动;为提高民警的法律水平,还出台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

“考试分为基本级、中级和高级,不通过基本级考试,民警就不能办案。”孙茂利表示,担任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类机构、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取得高级执法资格的,列入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人才库,作为高端法律人才。“我们还规定执法资格五年有效、期满重考,目的就是促使民警不断学习提高。”孙茂利说。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有208.71万(人次)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111.5万(人次)民警取得中级执法资格,3.51万(人次)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2017公安规定警察执法需考试

二 : 石首执法机关公告

石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信息时间:2010-9-20阅读次数: 1545】【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规定,经审查,对具有合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单位进行公告,全市范围内,非经公告不得行政执法,其行政处罚无效。现公告如下:

石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环境保护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商务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石首市公安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公安部制发的人民警察证。

石首市公安消防大队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公安部政治部监制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

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公安部制发的人民警察证。

石首市农业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发的农业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石首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渔政监督管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测绘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城建监察大队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交通运输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地方海事处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物价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影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水利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卫生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护士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湖北省煤炭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文化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响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著权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审计局具体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地方税务局(石首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石首市地方税务局笔架山分局、石首市地方税务局东升分局、石首市地方税务局江北分局、石首市地方税务局高基庙分局、石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石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各分局所(城关分局、专业分局、东升分局、调关分局、团山分局、高陵分局、高基庙分局、新厂分局、横沟市分局、小河工商所、大垸工商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石首市财政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林业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森林公安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警官证。

石首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烟草专卖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执法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司法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民政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科学技术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地震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统计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石首市畜牧兽医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综合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石首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教育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委保密机要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国家税务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税务检查证。

石首市气象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收费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维护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体育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件》、《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彩票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档案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首市办事处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粮食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粮食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旅游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为:《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石首市盐务管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为《湖北省盐业管理条理》。其执法人员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 : 畅信达呼叫中心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因在办理治安案件当中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复议、涉法信访案件和热点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各地公安机关严格落实治安案件回访工作,旨在实现警务信息更加畅通、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警民关系更加和谐的工作目标。

  传统的回访方式是通过人工拨打电话进行,工作效率较低,缺少信息记录,导致无法精确的统计群众满意度。为此,畅信达(http://www.ipxchina.cn/)依托多年智能外呼系统建设经验,紧密结合接处警回访业务流程,基于最新呼叫中心技术推出接处警自动语音回访系统。系统主要是面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110报警服务台及各处警单位的接警态度、处警态度、出警速度等各方面进行满意度调查和评价,实现自动批量拨打并对回访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回访不成功的报警用户通过短信方式把回访内容发送给报警人。

  系统特点:

  1、提高效率。与人工回访相比,自动回访的效率与成功率高,获得的数据更加客观真实。

  2、简单易用。自动语音回访系统播放语音时用简单的数字1、2、3,分别代表对民警工作满意或者不满意,群众只需点击话机按键,就可以给出对民警的评价。

  3、人工受理。在自动语音回访过程中可按键直接转接至人工坐席,案件未处理完毕 → 需调出处理人,沟通确定处理期限,并在到期后自动列入电话回访列表中进行回访;

  4、录音回放。回访电话自动录音可供随时查询收听,便于对全局接处警工作的监督考核,进一步改进完善工作机制。

  接处警自动语音回访系统的建立提高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大大节约公安机关的警力和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在群众和公安机关之间搭起了一座警民连心桥,既畅通了民意、拉近了警民距离,又从源头减少了群众信访,更有效地发挥了群众监督公安工作的积极作用,使民众能对公安系统产生信任感,提高公安系统的整体形象,使民众多了个反应民情的途径,对社会安定团结有不可忽略的作用。

四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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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

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

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

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

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

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

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

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

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

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

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

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

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

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

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

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

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

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

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

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

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

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

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

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

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

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

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

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

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

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

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

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

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

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章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

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

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

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

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

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

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

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

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

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

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

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

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

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

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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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7公安规定警察执法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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