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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发布时间:2018-01-27 所属栏目: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一 : 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导语: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那么,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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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该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联系,促使其尽力经营公司事业。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限制公司收购自身股份主要是因为如果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将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身的股份,会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限制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同样是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

二 : 苏宁云商宣布完成25.87亿元转让PPTV所持股权交易

【TechWeb报道】1月4日消息,苏宁云商今日发布公告,宣布已完成25.87亿元转让PPTV所持股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所持PPTV股权已全部转让给苏宁文化,实施完成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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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云商宣布完成25.87亿元转让PPTV所持股权交易

苏宁云商称,同意公司下属境外子公司Great Universe Limited与苏宁文化签署《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转让协议),约定Great Universe 将其持有的“PPTV”68.08%的股权转让给苏宁文化或其指定的子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87亿元。

苏宁文化已取得境外投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苏宁文化境外子公司Great Sunrise Limited已于2015年12月30日向Great Universe 支付完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5.87亿元等值美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PPTV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给苏宁文化,实施完成本次交易。

公告指出,本次交易完成后,PPTV 将不再作为苏宁云商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并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假设以2015年9月30日作为交割日进行测算,苏宁云商不仅甩掉包袱,该交易预计还将为公司增加净利润约10.4 亿元。

公告还称,本次交易完成后,PPTV专注于其主营业务独立运营,发挥其专业优势,与苏宁协同发展。苏宁云商与PPTV 在会员数据共享、智能硬件、智能家居、视频电商等方面将持续探讨深层次的战略合作,而在商品采销、品牌植入推广以及CDN等日常业务方面将继续现有业务合作。(周小白)

三 : 三江购物回应上交所问询:阿里入股无意获得实控权

  【TechWeb报道】11月21日消息,日前,A股三江购物对外宣布,阿里巴巴集团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泽泰”)拟通过协议受让、认购定增股票、认购控股股东可交换债等方式对三江购物进行投资。总投资额约为2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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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江购物回应上交所问询:阿里入股无意获得实控权

  三江购物今日发布公告称,该收购事项发布后接到了上交所问询函。上交所质疑阿里巴巴泽泰是否有意获得三江购物实际控制权?

  根据协议,阿里巴巴泽泰与三江的协议受让、认购定增股票完成后,阿里巴巴泽泰在三江购物的持股将达到32%,而后者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将降至38.43%。

  若阿里巴巴泽泰将可交换债全部转换为三江购物股份,前者在后者的持股将进一步增至35%,三江购物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将下降为37%。比例如此接近,是否说明阿里巴巴泽泰有意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对此,三江购物在公告中回应称,阿里巴巴泽泰对三江购物进行战略投资,没有意图通过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也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三江购物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不会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也不存在资产和业务出售、合并、与其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重组计划。

  公司称,杭州阿里巴巴泽泰本次入股三江购物,系在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顺应实体零售转型升级趋势的当前时代背景下做出的、有利于实现合作双方利益共赢的举措,同时亦是寻求双方战略合作、实现业务协同的需要。

  至于三江购物未来12个月内的主营业务变化,公告称,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会继续升级业务,但不改变主营业务,亦不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未来12个月,公司或其子公司也不存在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不存在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周小白)

四 : 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导语: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针对公司制企业而言,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是否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区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这里说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三、优先股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财税〔2014〕46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所规定的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与普通股比,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一是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七种情形的股权转让要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注意到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等7类情形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其中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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