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一
第十一章 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一、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1.会计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2.会计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以国务院令公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
3.会计规章。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会计规章。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有关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需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二 : 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七
④业务招待费。
第一,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含1500万元),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标准扣除。
第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人净额的3‰标准扣除。
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一,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第二,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第三,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l.5%计算扣除。
⑥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第一,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第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第三,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应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三 : 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一
(二)政府采购制度
1.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
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3.政府采购的对象
(1)货物,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
(2)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政府采购的形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四 : 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
2.违反税法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吊销营业执照。
(3)加收税收滞纳金。
(4)罚款。
(5)罚金。
(6)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7)没收财产。
三、相关法规
(一)预算法规
1.国家预算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是调整我国预算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2.预算的分类
(1)按预算的等级划分,预算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按预算的编制单位划分,预算可分为总预算和单位预算。
五 : 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三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
1.财政违法行为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国家机关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
(1)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中,违反国家《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国库金库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国家收入上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隐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人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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