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10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常熟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常熟市行政事业
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2]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常熟东南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
市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常熟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常熟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逐步建立,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和
省编办《转发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0]13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财政统发工资是指将市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性资金负担的职工工资,直接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由代发工资银行将职工工资划入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二、统发工资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各负其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统发工资顺利实施。
2、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财政统发工资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确保统发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3、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统发工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4、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统发工资专户,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有关商业银行负责代理。
三、统发工资的范围
1、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人员包括:
(1)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赋予行政职能的市直属事
业单位的在编在职正式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市级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在编在职正式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3)全市中小学校在编在职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2、财政统发工资的项目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现行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统发工资代扣款项中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和其他需要代扣的款项实行财政委托统发银行集中扣缴。
四、统发工资的程序
1、各预算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根据统一发放工资的要求,将本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以及政府预算列支科目等内容,核对无误后编报清册,连同软盘于每月18日前(节、假日提前,下同)报市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送的工资清册、软盘经审核无误后,按政府预算支出科目进行汇总,并附所报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清册,连同软盘于每月20日前报编制、人事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上报时间与主管部门相同。
3、编制、人事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各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等进行审核,将工资信息于每月的28日前送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编制、人事部门报来的单位人员工资信息按
政府预算科目进行分类复核,编制“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将软盘于每月发工资前2日交代发银行,并于每月发工资前1日开付“统发工资支付通知书”将工资资金从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划拨到代发工资银行。
代发工资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资金和软盘后,于每月9日按财政局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别划入个人工资帐户(卡),并将各种代扣款项,按其明细内容划交相关部门。同时为单位出具加盖银行付讫印章的“统发工资发放明细表”,为个人提供打印的工资条。代发工资银行还要将分单位和分预算科目的工资发放情况汇总凭证加盖银行付讫印章后于每月15日前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与银行、单位对帐的依据。
在年度执行中,各单位当月发生编制变动、增人增支、减人减支、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15日前汇总报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按审核后的数据录入软盘后,按照上述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5、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各预算单位、代发银行、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相互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
五、职责分工
1、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编制、在职人数及离退休人数、职工工资和个人扣款等基础数据及变动
情况的采集录入工作,编报本单位工资清册,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清册,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编制、人事、财政部门。
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数,原则上超编的按编制数核定,缺编的按实有人数核定。
4、人事部门负责纳入统发工资部门的工资软盘数据的接受、汇总、审核,建立市本级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数据库;负责因工资政策调整、人员增减及职务岗位变动等需要调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的审核;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工资相关业务培训。
5、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发工资的管理制度,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负责接受、复核经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确定的单位编制及实有人员和工资信息;负责工资预算的安排;建立工资资金专户和建立工资发放档案;负责统发工资软件的选用、维护和培训;负责统发工资过程中涉及人事、编制、银行等部门间的联系、协调。
6、代发工资银行负责接受财政部门传递的单位人员工资信息;负责按财政提供的单位人员工资信息办理发放工资、扣款手续;负责为列入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制发工资储蓄卡;负责代发工资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
六、管理监督
10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常熟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_常熟财政网
1、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仍要按实际支出进行记帐,在月度、年度终了时,将发放工资支出与其他支出一并汇入单位报表上报。
2、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工资支出的资金来源除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外,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要在每月月底前将资金划拨工资专户,并注明用途为工资基金。
3、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建立统发工资内部运作管理程序,健全考核监督和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发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所有涉及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资料和数据要作书面和计算机备份,以备后查。
4、代发工资银行要按代发工资协议,做好各项工作,对未能履行合同的,财政将按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5、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统发工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对不按时上报变动后的工资信息的,视同工资信息无变化,出现问题由单位负责;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全市中小学校在编在职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办法仍按常政办发[2002]64号文件执行,但财政统发的工资项目相应扩大为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现行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7、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8、本办法由常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 : 宁乡县“5127”高素质人才引进工程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需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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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www.61k.com]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 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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