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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发布时间:2017-08-26 所属栏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一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 : 7.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7.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 )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7.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 )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A.《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A.《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 : 关于监察机关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困惑与厘定

摘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适用范围、处分种类、处分程序以及给予处分的权限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了新的依据,对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对监察机关而言,《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所重叠,不可避免的会对监察实务产生影响。本文试图以此为研究内容,做出一定的阐释与论证。

关键词:监察机关;困惑与厘定
一、关于调整对象的问题
(一)《暂行规定》调整对象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2年8月22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由上可知,但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受到《暂行规定》的调整,但有一类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除外。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参公人员并不适用于本《暂行规定》,而应继续受《处分条例》调整。
(二)监察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也就是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还包括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同时,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可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只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实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人员同样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目前这一类组织广泛存在于社会当中,然而却不能完全列举其单位和人员属性,普遍为人所知的比如运输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园林管理部门、环保管理部门等,其中大多属于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三)重叠对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发现《暂行规定》的调整对象和监察对象有重叠之处,具体情况如下表:
事业人员一般事业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参公人员公共事务管理单位
《暂行规定》调整是是否是
监察对象否是是从事公务人员
由上表可知,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依法获得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当中不参公的从事公务人员,这两类人员同时属于规定调整的对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二、关于查处机关的问题
通过第一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监察对象与《暂行规定》调整对象在两类人员中出现了重叠。由于《暂行规定》与《行政监察法》的关于查处机关的不同表述,对上述两类人员违法违纪事实的处理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违法违纪事实发生在《暂行规定》实施以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处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暂行规定》实施以后,也就是2012年9月1日后,有违法违纪事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应当接受《暂行规定》的调整,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照《暂行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暂行规定》的颁布晚于《行政监察法》,属于新法,并且是人事部和监察部共同颁布,因此,对于《暂行规定》颁布之后的所有受《暂行规定》调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应当适用《暂行规定》,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给予处分。
三、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已经明确监察机关可以查处与《暂行规定》重叠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但是在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对重叠对象给予处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由于给予处分会直接影响对象的实体权利,因此在给予对象处分的时候应当充分考(www.61k.com]虑其违法违纪时间以及法律法规的溯及力。
四、其他可以探讨的问题
实践是变化和复杂的,条文是固定和滞后的,应当尽可能多的设想复杂情况,提前思考,以便在监察实践中实际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以有效的应对。
1、关于给予处分种类冲突的问题
《暂行规定》中对调整对象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行政监察法》中,监察机关的权力包括对监察对象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暂行规定》又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程序和给予处分的权限应当依据《行政监察法》。两相比较之下,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给予重叠对象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在《暂行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而《暂行规定》明确的降低岗位等级在《行政监察法》中也找不到依据。法律法规之间有了冲突,必然会给监察机关的适用带来困惑。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可以给予监察对象的处分种类虽然有6种之多,但在给予对象处分的时候必须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与具体的处分条款,这里也就是《暂行规定》,对应起来,当具体条款中没有规定相应的处分种类或者规定的处分种类并不在《行政监察法》所授予的监察机关权限之内时,监察机关自然是不能给予监察对象该种处分的。
面对这样的情况,或许可以依据2007年的《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中》与重叠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重叠对象处分。尽管如此,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似乎仍然无能为力,只能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监察对象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由其调查后再行处理。不过如此一来,加大了行政成本,并且可能会由此泄漏监察机关的案件查办情况,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应当通过立法解决,减少行政资源浪费,确保案件查办的安全。
2、关于管辖的问题
对于重叠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于监察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也自然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这里试将能想到的两种情形列举。
如果监察机关与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重叠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都进行了立案调查,应当参照司法机关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方法,由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中最先立案的机关负责查处。
如果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查处重叠对象的过程中,发现重叠对象在《暂行规定》实施前有未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应当将这一发现作为案件线索立即告知监察机关并移送相关资料,由监察机关对重叠对象在《暂行规定》实施以前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法律咨询网:,访问时间:2013年7月18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四 :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注解:本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
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
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
3.其余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原来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六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比照办理)。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
可购一等舱位客票。
(五)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为了简化手续、堵塞漏洞,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增大开支的情况下,对出差到大中城市的,可试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具体包干额度和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第三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
(一)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45%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三)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每人每夜按第四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二元五角,二类地区三元,三类地区五元。
(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由于吃、住和工作均同当地职工一样,为了发杨艰苦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一元五角,二类地区
一元八角,三类地区三元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天负担八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支报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另加20%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包括软席卧铺价;轮船按
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六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旅馆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担批准数不得超
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的,或被调动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的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以及按有关政簌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本人配偶(非工作
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均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条上述有关规定标准支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中央级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铁道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如因情况特殊,执行本规定有困难时,可由铁道部商同财政部另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差旅费规定”、一九八四年四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报销问题的函》、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财政部《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出差地区分类表
附:出差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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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分类 │ 地 区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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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不包括
第 │ 列入第二类的地区)、辽宁省、吉林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
一 │ 区)、黑龙江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上海市、江苏省、
类 │ 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江西省、
地 │ 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不包括列入第二
区 │ 类和第三类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不包括列入第
│ 二类的地区)、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不包括列入
│ 第二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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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的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
│ 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鄂伦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
│ 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安图县的老
│ 安图山区。
│ 黑龙江省的爱辉县、孙吴县、逊克县、嘉萌县、大兴安岭地
│ 区。
第 │ 福建省的厦门市。
二 │ 广东省的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
类 │ 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
地 │ 州。
区 │ 西藏自治区。
│ 甘肃省的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包括合作镇)、临潭
│ 县、卓尼县、迭部县、敦煌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
│ 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
│ 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舟曲县、嘉裕
│ 关市、玉门市。
│ 青海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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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三 │
类 │ 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
地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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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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